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肠梗阻的预防与处理范文(20篇)

时间:2024-01-16 12:40:08 作者:纸韵

范本的作用不仅仅在于模仿和学习,还可以激发我们的创造力和表达能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精品范文范本,希望能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启发。

运动损伤的预防及处理教案

3、鼓励学生互相帮助、及时自救或互救。

1、定义:体育运动中,造成人体组织或器官在解剖上的破坏或生理上的紊乱,称为运动损伤。

2、常见分类:胫腓骨疲劳性骨膜炎、骨折、腰损伤、肌肉痉挛、韧带拉伤、肌肉拉伤、踝关节扭伤;按程度可分为轻度、中度损伤和重伤。

1、认识不足,措施不当。对运动损伤预防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未能积极地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易导致运动损伤的发生。

2、准备运动不足:

1)不做准备活动就进行激烈的体育活动,易造成肌肉损伤、扭伤;

2)准备活动敷衍了事,在神经系统和各器官系统的功能尚未达到适宜水平;

3)准备活动的'内容不得当;

4)过量的准备活动致使身体功能不是处于最佳状态而是有所下降;

6、组织纪律混乱和违反活动规定也是造成伤害事故的原因。

1、踝关节扭伤------是体育运动中最常见的一种关节韧带损伤。多发与篮球、足球、跳远、跳高、赛跑、滑雪和溜冰等运动中。踝关节的准备活动未充分做好,跑跳时用力过猛,落地的姿势不当,地面不平等。

预防:

1)穿合适的运动鞋;

2)锻炼前做主要运动肌肉群的伸展练习;

3)做准备活动。

2、肌肉拉伤。

机理:1)由于肌肉做主动的猛烈收缩,其力。

量超过了肌肉本身所能承受的能力;

2)肌肉用力牵伸时超过了肌肉本身。

有的伸展程度,引起拉伤。

预防:准备活动。

量力而行。

不用力过猛。

注意保暖。

拉伤后。

重新锻炼。

3、韧带损伤。

易发生的部位是踝关节,腕关节和膝关节.治疗方法:主要是止痛和加快消肿.局部冷敷,加压包扎,抬高伤肢.

如何预防:用保护带;减少冲撞;多做关节练习;场地要平整。

4、胫腓骨疲劳性骨膜炎。

初参加体育锻炼的人发病率高.

原因:跑跳时间过长,小腿肌肉在胫腓骨的附着点受到过分的牵拉,刺激骨膜引起炎症.

预防:。

1)准备活动不充分;

2)强度太大;

3)场地坚硬,不平整;

4)未彻底放松。

5、骨折。

表现:疼痛、肿胀、皮下淤血、功能丧失、出现畸形等。

预防:避免剧烈运动中的碰撞。

治疗:停止活动,进行急救。固定包扎。

6、肌肉痉挛。

抽筋,是肌肉不自主的强直收缩。

常见小腿腓肠肌,足底屈拇肌和屈趾肌。

原因:大量的排汗;肌肉快速连续收缩及。

寒冷的刺激等。

预防:

1)穿合适的运动鞋。

2)锻炼前做针对性伸展练习。

3)做准备活动。

1穿合适的运动鞋。

2锻炼前做主要运动肌肉群的伸展练习。

3做准备活动。

4避免过度牵拉颈部和背部肌肉。

5保持运动肌群的用力平衡。

6避免脊柱同时伸展和旋转。

7选择适合自己的运动项目。

8避免运动强度过大。

9避免一次锻炼的持续时间过长。

10不在坚硬的、有杂物的场地上锻炼11作好整理放松运动。

12使用支持、保护关节的用具。

思考题:

1、体育课中的准备活动有哪些作用?

4、止血的方法有哪几种?扭伤后如何处理?

化学中毒如何预防和处理

引起急性化学中毒事故的原因很多,主要原因有:

危险化学品储藏中发生渗漏、标识模糊不清、稀释过程引发的,演示实验过程和学生实验过程中引发的,违反实验操作规则等原因。

1、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制定管理和实验操作规则,并配备专人管理,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人、专柜、加锁的措施。

2、加强对学生实验课的规范教育。

3、加强实验课前对化学用品、实验设备的检查与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一旦发生急性化学中毒事故,应遵循以下程序处理。

1、一旦发生事故,立即向学校报告,学校领导应立即赶到现场,同时在第一时间向教育局有关部门报告。

2、启动应急处理小组:

(1)做好现场抢救,落实现场抢救人员,减轻中毒程序,防止并发症,争取时间,为进一步治疗创造条件。

(2)做好现场疏散工作,控制事故势态的扩大。

(3)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做好告知家长工作。

(4)做好家长安抚工作和其他学生及家长思想工作,控制事态,维持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正常进行,并及时做好随访工作。

3、现场抢救:

(1)气体或蒸汽中毒,应立即将中毒者移到新鲜空气处,松解中毒者颈、胸钮扣和裤带,以保持呼吸道的.畅通,并要注意保暖,毒物污染皮肤时应迅速脱去污染的衣服、鞋袜等物,用大量清水冲洗,冲洗时间15--30分钟。

(2)经口中毒者,毒物为非腐蚀性者应立即用催吐的办法,使毒物吐出,现场可压迫舌根催吐。

(4)及时送医院急救,给医务人员提供引起中毒的原因,毒物的名称等情况,送医院途中人工呼吸不能中断。黄磷灼伤者转运时创面应湿包。

混凝土裂缝的预防及处理措施

混凝土是一种由砂石骨料、水泥、水及其他外加材料混合而形成的非均质脆性材料。由于混凝土施工和本身变形、约束等一系列问题,硬化成型的混凝土中存在着众多的微孔隙、气穴和微裂缝,正是由于这些初混凝土建筑和构件通常都是带缝工作的,由于裂缝的存在和发展通常会使内部的钢筋等材料产生腐蚀,降低钢筋混凝土材料的承载能力、耐久性及抗渗能力,影响建筑物的外观、使用寿命,严重者将会威胁到人混凝土裂缝产生的原因很多,有变形引起的裂缝:如温度变化、收缩、膨胀、不均匀沉陷等原因引起的裂缝;有外载作用引起的裂缝;有养护环境不当和化学作用引起的裂缝等等。在实际工程中要区别对待,根据实际情况解决问题。

二、凝土工程中常见裂缝及预防

1.干缩裂缝及预防

干缩裂缝多出现在混凝土养护结束后的一段时间或是混凝土浇筑完毕后的一周左右。水泥浆中水分的蒸发会产生干缩,且这种收缩是不可逆的。干缩裂缝的产生主要是由于混凝土内外水分蒸发程度不同而导致变形不同的结果:混凝土受外部条件的影响,表面水分损失过快,变形较大,内部湿度变化较小变形较小,较大的表面干缩变形受到混凝土内部约束,产生较大拉应力而产生裂缝。相对湿度越低,水泥浆体干缩越大,干缩裂缝越易产生。干缩裂缝多为表面性的平行线状或网状浅细裂缝,宽度多在0.05~0.2mm之间,大体积混凝土中平面部位多见,较薄的梁板中多沿其短向分布。干缩裂缝通常会影响混凝土的抗渗性,引起钢筋的锈蚀影响混凝土的耐久性,在水压力的作用下会产生水力劈裂影响混凝土的承载力等等。混凝土干缩主要和混凝土的水灰比、水泥的成分、水泥的用量、集料的性质和用量、外加剂的用量等有关。

主要预防措施:

一是选用收缩量较小的水泥,一般采用中低热水泥和粉煤灰水泥,降低水泥的用量。

二是混凝土的干缩受水灰比的影响较大,水灰比越大,干缩越大,因此在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中应尽量控制好水灰比的选用,同时掺加合适的减水剂。

三是严格控制混凝土搅拌和施工中的配合比,混凝土的用水量绝对不能大于配合比设计所给定的用水量。

四是加强混凝土的早期养护,并适当延长混凝土的养护时间。冬季施工时要适当延长混凝土保温覆盖时间,并涂刷养护剂养护。

五是在混凝土结构中设置合适的收缩缝。

2.塑性收缩裂缝及预防

塑性收缩是指混凝土在凝结之前,表面因失水较快而产生的收缩。塑性收缩裂缝一般在干热或大风天气出现,裂缝多呈中间宽、两端细且长短不一,互不连贯状态。较短的裂缝一般长20~30cm,较长的裂缝可达2~3m,宽1~5mm。其产生的主要原因为:混凝土在终凝前几乎没有强度或强度很小,或者混凝土刚刚终凝而强度很小时,受高温或较大风力的影响,混凝土表面失水过快,造成毛细管中产生较大的负压而使混凝土体积急剧收缩,而此时混凝土的强度又无法抵抗其本身收缩,因此产生龟裂。影响混凝土塑性收缩开裂的主要因素有水灰比、混凝土的凝结时间、环境温度、风速、相对湿度等等。

主要预防措施:一是选用干缩值较小早期强度较高的硅酸盐或普通硅酸盐水泥。二是严格控制水灰比,掺加高效减水剂来增加混凝土的坍落度和和易性,减少水泥及水的用量。三是浇筑混凝土之前,将基层和模板浇水均匀湿透。四是及时覆盖塑料薄膜或者潮湿的草垫、麻片等,保持混凝土终凝前表面湿润,或者在混凝土表面喷洒养护剂等进行养护。五是在高温和大风天气要设置遮阳和挡风设施,及时养护。

3.沉陷裂缝及预防

沉陷裂缝的产生是由于结构地基土质不匀、松软,或回填土不实或浸水而造成不均匀沉降所致;或者因为模板刚度不足,模板支撑间距过大或支撑底部松动等导致,特别是在冬季,模板支撑在冻土上,冻土化冻后产生不均匀沉降,致使混凝土结构产生裂缝。此类裂缝多为深进或贯穿性裂缝,其走向与沉陷情况有关,一般沿与地面垂直或呈30°~45°角方向发展,较大的沉陷裂缝,往往有一定的错位,裂缝宽度往往与沉降量成正比关系。裂缝宽度受温度变化的影响较小。地基变形稳定之后,沉陷裂缝也基本趋于稳定。

主要预防措施:一是对松软土、填土地基在上部结构施工前应进行必要的夯实和加固。二是保证模板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且支撑牢固,并使地基受力均匀。三是防止混凝土浇灌过程中地基被水浸泡。四是模板拆除的时间不能太早,且要注意拆模的先后次序。五是在冻土上搭设模板时要注意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

4.温度裂缝及预防

温度裂缝多发生在大体积混凝土表面或温差变化较大地区的混凝土结构中。混凝土浇筑后,在硬化过程中,水泥水化产生大量的水化热,(当水泥用量在350~550kg/m3,每立方米混凝土将释放出17500~27500kj的热量,从而使混凝土内部温度升达70℃左右甚至更高)。由于混凝土的体积较大,大量的水化热聚积在混凝土内部而不易散发,导致内部温度急剧上升,而混凝土表面散热较快,这样就形成内外的'较大温差,较大的温差造成内部与外部热胀冷缩的程度不同,使混凝土表面产生一定的拉应力(实践证明当混凝土本身温差达到25℃~26℃时,混凝土内便会产生大致在10mpa左右的拉应力)。当拉应力超过混凝土的抗拉强度极限时,混凝土表面就会产生裂缝,这种裂缝多发生在混凝土施工中后期。在混凝土的施工中当温差变化较大,或者是混凝土受到寒潮的袭击等,会导致混凝土表面温度急剧下降,而产生收缩,表面收缩的混凝土受内部混凝土的约束,将产生很大的拉应力而产生裂缝,这种裂缝通常只在混凝土表面较浅的范围内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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烂根现象处理方案及预防措施

由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示范小城镇农民安置用房建设项目东-5#地块(2标段18#、20#-26#楼)部分高层及公建项目高层,主体结构部位拆模后发现部分混凝土剪力墙根部有烂根现象。

认真观察、检查各工序施工过程后,我们分析其主要原因并制定了相应的预防、治理措施。

1砼水灰比过大

1.1成因:砼水灰比过大时,浆石易产生离析,由于砼浆液的浮力降低,砼在振动棒的振动作用下,浆石不能重新均匀的布置,而是石子往底部沉淀,浆液上浮,形成了烂根。这种烂根往往是通透性的,即水能从墙的一边渗透到另一边。

1.2 预防措施:通知并监督混凝土搅拌站采用合适的水灰比,使砼内的浆液稠度增大,保证在振动过程中砼内的浆液对石子有合适的浮力,从而达到放模的砼浆液和石子重新均匀布置、砼内的砂浆能充满模壳的所有空间,达到消除因砼水灰比过大而产生烂根的目的。

1.3 治理措施:如果通透性烂根较长、面积较大时,宜采用压力灌浆补强。

2剪力墙根部楼面砼不平

2.1 成因:由于浇筑楼面砼时,没能有效地控制剪力墙根部的平整度,造成墙侧模与楼面之间有宽度不等的缝隙,或缝隙堵塞不严,砼在浇筑振捣时,部分浆液通过该缝隙流失,造成墙体在有缝隙的一侧烂根。

烂根的大小和深浅,取决于砼的水灰比大小和振捣时间的长短。这种烂根一般发生在缝隙的一侧,其深度通常不超过墙体厚度的1/10,通常是不通透的。

2.2 预防措施:在浇筑楼层砼时,严格按标高控制现浇板的厚度和平整度,将墙边外侧25㎝宽度范围内用2米以上长度的括杠,按标高刮平。在支模前沿墙边线粘贴单面胶海棉条,保证墙侧模安装校正后,与现浇板面严密无缝隙。杜绝了模内砼浆液漏出,从而避免了因漏浆而造成的烂根形成。

3.1 成因:墙侧模板的底部定位固定不牢,在墙体砼浇筑和振捣时,模板向外扩张变形(跑模),这种情况通常在较厚的墙体使用木模时较多。变形较大者,造成墙根部砼成喇叭状,同时在根部在烂根出现;跑模轻微者,在墙根部产生漏浆而形成的烂根。这类烂根,前者通常烂不到墙身部位,后者通常也只是浅表性烂根。

侧模向外变形。在墙体砼浇筑前,要严格检查验收,确保支模质量合格。砼浇筑过程,木工要有专人看模,发现异常,要立即暂停浇灌,校正加固后方可继续浇筑。

3.3 治理措施:对跑模较大的变形烂根,待砼强度达到c15 后,将跑模部位多余砼凿除,并将表面凿铣平整。对跑模较小而造成的'浅表性烂根的治理,可采用被墙体砼高一级强度的去石砂浆人工抹压密实修补。

4入模高度过大

4.1 成因:房屋建筑的剪力墙模板,通常都是一次支模到顶,砼入模高度基本都在2.70 米以上,砼在下落过程与墙内钢筋网反复碰撞,最终是石子首先坠底,振捣时由于底部缺少浆液,石子不能上浮、浆液不能完全充满墙根部位,而造成烂根。这类烂根,通常为不通透状态,但烂根深度不等。相同墙高时,往往墙厚越小烂根越深。

4.2 预防措施:

4.2.1设法降低砼入模的高度,可采用窜筒入模法。

4.2.2宜先在底部铺5~10㎝厚的与砼同强度等级的去石砂浆。

4.2.3相对固定砼入模的部位,用振动棒边振动边将砼向前推引,自然向前流淌的砼可避免浆石分离。以上方法同时使用,完全可以避免烂根发生。

4.3 治理措施:如果发生了浆石分离造成烂根,治理措施同砼水灰比不当造成烂根的治理措施。

5墙根部欠振造成烂根

5.1 成因:砼欠振包括漏振,原因是人为的操作错误。主要有:

5.1.1交接-班时,交待不清,造成漏振;

5.1.2振捣人员技术不熟练,振捣不匀。

5.1.3浇筑流程不合理,振捣人员少,造成砼塑性损失,振动不实而形成了烂根。这类烂根,往往是局部的,其状态多为局部明显不密实。

5.2 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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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呼吸内科老年患者并发肠梗阻护理的论文

近些年来,老年高血压的发病率仍在不断上升,高血压疾病严重危害了老年人的健康,影响了社会的发展,随着优质护理的不断深化,护理人员将临床护理技术和日常生活护理以及个性化心理护理、高血压的健康教育融为一体,为老年高血压患者提供人性化的优质护理,体现了社会对老年人的关爱和理解,促进了患者早日康复,患者感到更加温暖,家属满意,现将我科老年高血压的护理体会介绍如下。

1临床资料。

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我院300例老年高血压患者,其中男158例,女142例,年龄60~87岁,平均年龄71岁,住院时间7~14d,平均住院日11.5d。首次发病的97例,占32.3%,多次发病的203例,占67.7%,文化程度:小、初中43例,高中及以上257例,职业:工人、农民52例,干部248例,既往有用药史患者215例,无或间断用药病史者85例,家庭或社区定期检测血压者89例,占29.7%。

2护理。

2.1心理护理:

老年高血压患者入院后,护士立即为患者安排病床,提供温馨的住院环境,一般老年高血压患者来院时出现眩晕、恶心、呕吐,护士应及时安慰患者,先扶患者到床上躺下,消除患者的紧张恐惧心理,减轻陌生感和心理压力,告知医师,介绍医师的高超技术水平消除患者及家属的紧张、恐惧、顾虑心理,护士工作中严格做到着装整洁,举止文雅,态度和蔼,禁止在病室大声喧哗、嬉笑,增加老年高血压患者的信任。用药治疗后,患者一般病情相对稳定了,护士要主动热情介绍病房的周围环境,语言文明,稳重大方,与老年患者交流时不得直呼姓名,一定要使用敬语,如“张爷爷您好,我是您的责任护士小杨,您今天感觉怎么样?好点了,您不要着急,血压不能降得太快,那样容易出现并发症,医师会为您逐渐调节,您放心吧,医师技术水平很好,以有什么不舒服和用药时的反应一定要和我们说,医师随时调节,您看好吗?”。往往我们工作中的一些儿热情体贴,细小关心就如同一股暖流注入老人的心田,满足老年高血压患者心理需求,使患者感到温暖亲切,增加治疗和护理信心。临床发现传统式的功能制护理已不适应现代护理的要求,护士按照工作标准及操作程序工作,很少考虑患者的心理及社会文化因素,对患者的情况缺乏整体了解,患者得不到完整、连续的护理。观察实施人性化护理管理后,护理不在是单纯的执行医嘱,护理被动服务于临床,我科室个性化心理护理的开展更加贴近于临床,责任护士每天在生活护理上从细微处入手,耐心与患者进行语言沟通,多给予患者安慰、理解和关怀,特别针对反复发作、久治不愈的患者,应给予耐心开导,对待患者的进步要表扬鼓励,缓解低落、悲观情绪,向患者口头讲解、发放宣传手册、黑板报等形式向患者宣传高血压病知识,特别图文并茂的预防保健知识能够解决老年患者记忆力较差的不足,增加形象记忆方法,更好的掌握预防保健方法。

2.2加强临床护理:

优质护理服务的开展要求每名护士加强临床各项护理基础操作水平,提高静脉穿刺的成功率,我科针对老年患者血管的特点,有资深护士讲解老年患者静脉穿刺的方法,指导新护士做到“一针见血”,对待特别不好穿刺的患者我们采用静脉留置针,穿刺采用无痛技术,尽量减少患者的痛苦。护士在工作中加强临床护理病情观察,经常巡视病房,密切观察患者意识、瞳孔、生命体征变化,准确记录24h出入量,严格把握患者的给药的时间、方法、剂量、速度,随时掌握老年高血压患者输液时输液速度,防止发生意外。加强做好晨晚间护理,各值班人员床头交接班,定时给患者翻身拍背,操作中注意保暖和患者隐私的保护,避免患者受凉,做好呼吸系统护理,老年患者反应比较缓慢、行动不便,晚间睡觉时床边要加防护栏,防止老年高血压患者意外坠床,临床护理一定要给予细心、周到、细致,不要嫌弃患者行动慢、听不懂等,护理注意细节的人性化关怀,莱宁格认为,护理的本质是文化关怀,关怀是护理的中心思想,护理关怀是以患者的健康为目的.,并从整体观念出发,为患者提供符合个人独特需要的护理关怀。静脉注射前要征得患者的同意,尽量满足患者的要求,应用无痛技术,如“张大妈几天的静点我给您扎好吗?”使老年患者感到受到尊重,心理不抵触的同时也配合操作,护患之间的距离拉近了,有助于疾病的治疗和康复。

2.3健康教育:

老年高血压患者每天饮食要清淡,限制钠盐的摄入,每天6g,多食绿色蔬菜、水果豆类食物,增加粗纤维食物摄入,防止发生便秘。告知患者定期监测血压,教会患者及家属测量血压的方法,保持心情舒畅,避免吸烟、喝酒、情绪紧张等不良因素,强调长期遵守医嘱按时服药的重要性,选择合适自己的运动方法锻炼,避免不良刺激因素。

3结果。

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我院300例老年高血压患者满意度达到99%,医患关系和谐,无1例护理差错事故发生,患者对自己病情了解,积极用药、饮食、康复训练,优质护理服务同时提高了护士的自身素质。

4结论。

通过优质护理在老年高血压患者中的开展,促进了护理人员服务意识的转变,自身素质得到提高,护士转变了护理服务理念,从以人为本的思想出发,加强了护士与患者的交流、沟通,由被动护理到主动服务,处处以患者为中心,减少患者的紧张、恐惧心理,治疗护理操作实行规范化,帮助患者解决一些生活护理、心理护理中实际问题,护理中一些儿我们看上去的“小事”,如一句亲切的大爷、大妈,一杯热水,满足了患者的心理需求,患者感到自己在医院受到尊重,这方面知识越高的老年患者表现越明显,好的沟通避免了医患之间的矛盾,改善了患者的焦虑和抑郁等负性情绪。

老年高血压患者患病后容易造成心理负担,我科通过开展优质护理服务以来,护士真正做到在患者身边护理,护士操作避免了粗暴、马虎的现象,应用护理操作无痛技术,形成了和谐的护患关系,护士在人性化护理中提升了护士的自身修养,实现了自我价值的升华,人性化护理服务体现对老年患者的尊重、理解,帮助患者减少紧张、恐惧心理,健康教育科普知识的宣传,使患者对自己病情有了一定了解,护士出院指导详细,电话随访和留科室联系电话得到患者和家属的好评,电话随访沟通形成了科室与患者长期固定的合作关系,方便患者咨询饮食、运动、睡眠、心情、用药的科学化、规范化指导,优质护理活动的开展对老年高血压患者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环节,值得临床护理不断完善、提高、改进、推广,提高患者的满意度,促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达到双赢的目的。

窒息的预防与处理心得体会

近年来,窒息事故时有发生,给人们的生命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窒息是因为呼吸道被阻塞或供氧不足所引起的,一旦发生窒息,处理不当很容易导致严重后果甚至死亡。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了解窒息的预防与处理方法,以提高窒息事故发生时应对的能力和自救的意识。

首先,预防是窒息事故的关键,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窒息最主要的原因之一是误食异物,尤其是儿童更容易受到异物阻塞呼吸道的困扰。因此,在饮食过程中要注意细嚼慢咽,不要喂食过大的食物或容易引起窒息的食物,如坚果等。此外,家长也应该将危险的小玩具或零部件远离儿童,避免其吞咽或吸入。此外,关注老人和行动不便者的安全非常重要,如细心照料口腔干燥的老人,及时垫高抬头枕以确保呼吸的畅通。预防是最好的治疗,只有做好预防工作,才能有效降低窒息事故的发生率。

其次,如果窒息事故发生,正确并快速的处理是至关重要的。正确认识窒息,能够迅速发现和处理窒息现场,就能有效避免危险。当遇到窒息事故时,我们应该冷静下来,紧急求助并采取正确的处理措施。首先,我们要立即进行急救呼吸,采用人工心肺复苏等急救措施。其次,如果可以看到异物,可以采取拍背法来进行处理,轻拍儿童的背部,助其排出异物。如果这些方法都不起作用,应该马上搬动患者去医院,以便专业的医护人员进行处理。同时,家庭应该配备一些常见的急救药物,如红霉素、消炎药等。这些药物能够在窒息事故后的急救过程中起到相应的救援作用。

此外,窒息事故处理时应该注意一些常识和技巧。如果是幼儿发生窒息,再小的孩子也应该尝试教给他们自己解救的方法,提高自救能力。与此同时,特别是对于孕妇或装有人工呼吸机的人,家人朋友要定期检查,确保呼吸机和氧气装置运转正常。此外,结合现在餐馆卫生状况不尽如人意的现状,吃饭时尽量去有营业执照和良好口碑的餐馆,勿在路边摊购买食物。在家中的时候,选择一种适合过人佩戴和操作的医疗设备,有条件的话可以为家人购买一个AED自动体外除颤仪。

最后,不仅要预防和处理窒息事故,也要加强宣传和普及窒息的预防与处理方法。学校、社区、家庭都应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大家的防控窒息意识。学校可以在培训课程中加入相关的窒息急救知识,让学生们能够学会预防和处理窒息事故的能力。社区组织一些窒息急救知识宣传活动,增强居民防范窒息意识。家庭要建立窒息急救常识库,定期进行家庭窒息急救演练,提高应对窒息事故的及时性与准确性。

总之,窒息是一种常见且危险的事故,任何人都有可能遇到。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做好预防和处理窒息事故的准备。只有正确了解窒息的预防与处理方法,并在日常生活中注意安全,才能提高窒息事故的防范能力,保护好自己和家人的生命安全。同时,加强窒息事故的宣传,提高大众的窒息防范意识也是大有裨益的。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共同预防窒息事故的发生,营造一个更加安全的生活环境。

食品中毒预防与处理

“民以食为天”,“病从口入”这些都表明,食物对于人们的重要性。作为家政服务人员或在家庭中负责全家人吃饭问题的人来说,了解和掌握食品中毒的预防与处理就相当重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食品中毒预防与处理的知识,欢迎阅读。

预防食品中毒的四大原则为“清洁”、“迅速”、“加热或冷藏”及“避免疏忽”。虽然各类食品的特性大不相同,但把握这些原则加以活用,即可达到预防中毒之目的,说明如下:

开始烹饪前,必须把手部彻底洗干净。另外,餐具、砧板、抹布等厨房用品应该以水或漂白水洗净,并保持干燥,消毒过的餐具不可再用抹布擦拭。烹调人员必须注意个人卫生,如果有伤口或脓疮,切勿调理食品。选购食品原料应注意安全、卫生、清洁,购入后应即分类处理清洗,并妥善保存,以免受到老鼠、蟑螂、苍蝇等病媒接触而被污染。

食品采购回来后,应该尽快处理,生鲜食物须加以妥善包装及贮藏。烹调好的食品要尽快食用;时间愈短,愈可以避免食品中毒的'发生。烹饪后的食品很容易繁殖细菌,所以最好以一次能够吃完的量为限,未吃完的应仔细保存,再次食用时亦需妥善调理,避免食品中毒。

一般引起食品中毒的细菌其适当生存温度为4℃~65℃之间,故食品如未能尽快食用,应放入冰箱冷藏或冷冻,食用前应尽量予以加热煮沸。若确实执行这两个步骤,食品中毒的机率将大幅降低。

餐饮调理工作需遵守卫生原则,注意安全维护,最好建置一套标准作业流程以供依循,避免发生任何疏失。

食品中毒事件如同意外事件,在发生之前无法预知,因此,在最短的时间内,迅速掌握最完整的信息,确实的研判、采样、检验,是非常重要的。在人体发生不适症状时,需立即送医治疗。医疗机关获知发生食品中毒案件后,迅速派相关人员了解情况,采集食余检体及患者人体检体,并进行供应食品场所的稽查辅导,调查食品制作过程是否遭受污染,制造环境是否合乎卫生,必要时并采取相关食品检体及人体检体及环境检体(如刀具、砧板、饮用水等)送验,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以了解食品中毒的致病原因。

窒息的预防与处理心得体会

窒息是一种由于气道阻塞而导致呼吸困难的紧急情况。它可能发生在任何人身上,尤其是儿童和老年人更容易遭受窒息的危险。为了预防和处理窒息,我们需要及时采取正确的措施,进行有效的救助。通过学习和实践,我总结了一些预防和处理窒息的心得体会。

首先,在预防窒息方面,我们需要注意饮食安全。很多窒息事件都是因为食物被卡在气道中而引起的。避免咀嚼硬物或大块的食物,对于需要嚼碎的食物,我们应该仔细嚼碎后再吞咽。同时,在给婴幼儿喂食时,要特别注意食物的大小和软硬程度,避免给他们供应过大或过硬的食物。此外,学会正确的食物处理方式也是预防窒息的重要一环。将食物均匀切割成适合食用的小块,尤其是肉类和水果,以免造成窒息的危险。

其次,在窒息事件发生时,要保持冷静并迅速采取有效的救助措施。我们应该学会正确地进行胸外按压和人工呼吸,以迅速为窒息的人提供有效的舒缓。从胸骨下缘中央位置开始进行按压,按压手指交叉,手臂伸直,用力深入地进行按压,频率保持在100-120次/分钟。同时,记住每次按压后要保证胸廓复位,以让新鲜空气进入肺部。在施救过程中,我们要时刻观察窒息的人的状况,看有无恢复呼吸的迹象,同时及时拨打急救电话,让专业人员前来进行进一步的救助。

此外,我们还可以在日常生活中提高窒息的意识,并采取一些预防措施。例如,提醒家人和朋友,尤其是孩子们,不要将小玩具或者其他可能卡在气道中的物品放入口中。对于有呼吸道病史的人群,如哮喘患者,更需要加强窒息的预防和处理知识的学习。同时,在家中放置一个急救包和AED自动体外除颤仪,可以在紧急情况下为窒息患者提供更及时的帮助。

最后,应该不断加强窒息处理的培训和学习。虽然我们可以通过自学掌握一些基本的救助技能,但窒息的处理还是需要专业人员的指导和实践经验。参加急救培训课程可以让我们更好地掌握正确的窒息处理方法,并在实际情况中进行模拟演练,提高自己的处理能力。

总之,窒息是一种严重的紧急情况,对于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我们应该始终保持警惕,尽可能地预防窒息事件的发生,并在窒息事件发生时及时采取有效的救助措施。通过加强知识学习和不断的实践演练,我们能够更好地掌握窒息的预防和处理方法,为他人的生命安全提供重要的帮助。

窒息的预防与处理心得体会

窒息是一种使人在突然发生的缺氧情况下呼吸受阻的突发状态,严重时可危及生命。窒息一般由气管、支气管或喉部的气道阻塞引起,阻塞物可以是食物、异物或粘液等。窒息发生时,呼吸困难、无法发声、脸色发紫、意识丧失等症状常常出现,严重时将威胁生命。因此,了解窒息的预防和处理方法至关重要。

要预防窒息的发生,首先要保持清洁卫生,避免将杂物、食物等异物放置在易触及的地方。儿童尤其容易将小玩具、食物塞入口腔和鼻腔,因此要对儿童进行监护和教育。其次,应该仔细咀嚼食物,特别是细小的颗粒食物,以免食物卡在喉咙中无法顺利通过。此外,公共场所应设立明显的急救应急设备,以便及时处理窒息紧急情况。

第三段:窒息的初步处理方法。

当发现有人窒息时,首先要保持冷静,并尽快判断窒息的程度。如果患者能够呼吸,虽然困难但仍有呼吸,可以使用背部拍击疗法或侧身抚摸来帮助患者清除气道上的阻塞物。如果患者无法呼吸,脸色发紫,意识丧失,立即进行心肺复苏术,同时拨打急救电话请求医疗救援.

第四段:窒息的紧急处理方法。

作为一个普通人,在突发的窒息情况下,正确而迅速地采取行动是保护他人生命的重要因素。因此,我们应该对窒息的处理方法进行系统学习和实践,并适当提高自己的应急能力。此外,公众对于窒息事故的认知和预防意识也需要进一步加强,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大家的安全意识和急救能力。在窒息事件发生时,紧急电话的拨打和及时的急救反应将大大减少窒息造成的危害,同时也延长了被救助者的生存时间,为医疗救治提供了宝贵的时间窗口。

总结:窒息是一种突发性的紧急情况,如果不及时处理,可能危及生命。因此,预防窒息的发生和掌握正确应急处理方法对每个人都至关重要。无论是个人还是社会,都应该加强窒息事故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应急能力和安全意识,为窒息事件的处理提供更有力的支持。只有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地预防和处理窒息事故,保护人们的生命安全。

处理呼吸内科老年患者并发肠梗阻护理的论文

通辽市中医院是通辽市区内唯一一所以中医、中药为主体的国家二级甲等中医院,也是内蒙古自治区百佳医院和示范中医院。医院开放病床280张,中医专科特色科室有中风病科、肛肠科、糖尿病科、呼吸病科、中医骨科、疼痛门诊等。由于我院特色专科性比较强,住院治疗的患者中,老年患者居多。年患者总数5714人,60岁以上的3945人,占总住院患者的69%,60岁以上患者中90%为心脑血管病。因此,对于住院的老年心脑血管患者护理工作,一定要遵从主治医生的医嘱,熟习并掌握老年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的特点,采取针对性的护理措施,使其保持最佳身心状态,使老年心脑血管患者与主治医生形成良性、有效配合,争取早日康复出院。

1营造环境、制造家的温馨。

1.1创建良好的病房环境。

老年心脑血管患者的病房通风透气要好,保证呼吸到新鲜空气;病床安放要合理,保证病人在舒适状态下得到很好休息,也为医护人员提供足够的治疗所需的活动空间;病房布置要简洁、温馨、和谐,医疗器械、生活用品放置科学合理,有必要张贴适当的人文关怀式的有关住院提示,给患者一个家的感觉。

1.2保持整洁的病房卫生。

老年心脑血管患者的病房要坚持每日清扫,保持病房、特别是卫生间的清洁;病床上的用品,如枕巾、床单、被罩等定期更换;经常为患者擦洗身体,让患者在一个舒适、卫生、安静的环境中得到精心的治疗与身心的恢复。

2主动沟通、建立良性互动。

多数住院的老年心脑血管患者,由于对病情的不了解、对就医环境的陌生,特别是来自农村牧区的少数民族老年患者,由于语言不通,往往表现出孤独、无助,情绪低落。所以护理人员要主动接触患者,选择恰当的交谈内容和交谈方式,通过亲切、关怀式的沟通来平和老年患者的紧张情绪。

2.1要热情礼貌接待老年患者。

根据主治医生的`医嘱,护理人员要提前为住院老年患者安排好床位,主动接送病人到病房,妥善安置病人入住;主动向患者介绍医院、病区,护理人员及主治医生的情况;主动告诉患者护理工作的服务内容,消除患者的陌生感,让患者安心住院。

2.2要热情细致关爱老年患者。

对老年心脑血管患者,特别是长期卧床的老年患者的日常照料,要格外细心、体贴,让患者在接受护理过程中,时时感受到温暖。护理人员的这些细小的动作,会使老年患者感到自己受到尊敬、重视,同情、关心,使患者尽快适应治疗环境,积极主动接受治疗和护理。

2.3要亲切交谈安慰老年患者。

有的老年患者住院后脾气会变坏,此时更需要给老年患者多一些理解和关怀,多与老人聊天,认真听老人的倾诉,切不可与老人对着吵或不搭理。

3善意疏导、消除心理障碍。

3.1要注意倾听老年患者的心声护理人员要利用各种与老年患者接触的机会,认真听老年患者的述说,通过述说了解老年患者的心理状况。倾听本身就是一个帮助老年患者进行心理疏导的过程。一般情况下,老年患者通过一番絮絮叨叨的述说之后,心情就会变的格外的愉快了。

3.2要注意观察老年患者的神态。

护理人员要学会观察,从住院老年患者的不安神态中了解缘由,帮助老年患者分析查找不安的原因,有针对性地排解老年患者的不安情绪,适当转移老年患者对产生不安情绪因素的关注度,帮助老年患者找回生活的快乐。

4科学指导、形成良好习惯。

随着经济发展、生活条件的改善,人们开始养成了不良的生活习惯。特别是来自农村牧区的老年心脑血管患者,一些不良习性对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的治疗和康复极为不利,所以在护理过程中,要给老年患者必要的指导,以形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一是引导老年患者从不良生活方式中走出来,养成健康的生活习惯;

二是引导老年患者改变饮食习惯,注意饮食控制与调节;

三是引导老年患者改变生活习惯;

四是引导老年患者出院后,要自觉走出家门,主动融入社会。

20多年的护理工作让我体会到,护理工作是整个治疗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护理人员不仅要做到必须绝对遵从医嘱,一丝不苟地按照规程操作,也要自觉主动与老年患者接触,通过无微不至的关怀,与病人亲切友善的沟通交流,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从而保证老年患者积极主动配合医生治疗,获得满意的疗效,做到早日康复出院。

参考文献。

[1]董庆英,申文君.心脑血管患者的康复护理[j].中外健康文摘·医药月刊,(02):133.

[2]牟改变.心脑血管的危险因素与护理研究[j].中国美容医学,(08).

[3]周琴.心脑血管疾病的护理研究[j].健康必读(中旬刊),2012(12).

校园欺凌预防和处理制度

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事件,损害了学生身心健康,引起了社会高度关注。为持续深入做好我校校园欺凌防治工作,着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切实保护学生身心健康,我校决定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经研究,特制订如下方案:。

通过深入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行动,切实加强我校学生思想品德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严肃校规校纪,规范学生行为,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建设平安校园、和谐校园。

学校成立校园欺凌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xxx。

副组长:xxxxxxxxx。

成员:年级组的领导、各处室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制办。

(一)全面排查欺凌事件。对全校学生开展全面梳理排查,与家长进行深入沟通交流,了解掌握学生心理状况、思想情绪和同学关系状况,及时查找发生欺凌事件的苗头迹象或隐患点,对可能发生的欺凌行为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控制。

(二)及时消除隐患问题。对排查发现的苗头迹象或隐患点,及时调查了解原因,采取必要的干预措施,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并举一反三,及时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压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流程、细化工作举措、防控化解风险、营造良好氛围,切实防止学生欺凌事件发生。

(三)依法依规严肃处置。学校进一步完善校规校纪,健全教育惩戒工作机制。对实施欺凌的学生,情节轻微的,学校和家长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和警示谈话。情节较重的,学校给予纪律处分,并邀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予以训诫。对实施暴力、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必要时依法转入专门学校就读。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置。对遭受欺凌的学生,学校给予相应的心理辅导。

(四)规范欺凌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学生欺凌报告制度。学校全体教职工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一旦发现学生遭受欺凌,都应主动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学校报告;学校和家长要相互通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情节严重的欺凌事件,要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迅速联络公安机关介入处置,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舆论高度关注、社会影响广泛的欺凌事件,要及时报送教育部业务主管部门。

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基本情况(时间、地点、起因、过程、涉及人员等)和已采取的措施等。报告内容要准确、客观、详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件情况发生变化后,要及时续报。

(五)切实加强教育引导。结合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思想状况,加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宣传解读,深入开展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引导学生养成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进一步加大家庭教育力度,密切家校沟通交流,引导学生家长掌握科学家庭教育理念,依法落实监护责任。教育引导学生正确使用网络,自觉抵制不良网络信息、影视节目、网络游戏等侵蚀影响。

(六)健全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责任机制,进一步强化预防机制,制订学校或年(班)级反欺凌公约,建立师生联系、同学互助、紧急求救制度,积极探索在班级设置学生安全员,发挥法治副校长作用。进一步完善考评机制。

(二)加强预防。加强校园欺凌治理的'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设,进行校园矛盾排查和问题学生集中摸排,对管制刀具和其他可能危及校园安全的物品进行清查,着重加强对特殊留守儿童的教育管理,摸清底细、建档造册,充分利用好心理咨询室开展学生心理健康咨询和疏导,公布学生救助或校园欺凌治理的电话号码,并明确负责人。

(三)开展教育。组织教师集中学习对校园欺凌事件预防和处理的相关政策、措施和方法等,集中对学生开展以校园欺凌治理为主题的专题教育,邀请法治工作者到校进行专题教育讲座。

(四)主题班会。组织学生结合近期全国发生的一些校园欺凌事件,进行讨论反思。通过主题班会,帮助学生树立纪律观念、法制观念,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学会与人交往、沟通、交流。

(五)及时处理。及时发现、调查、处置校园欺凌事件,严肃处理实施欺凌的学生。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并配合立案查处。

(一)加强组织,周密部署。各相关处室、年级把做好学生欺凌防治工作作为学生成长成才的底线要求,作为我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任务,切实予以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压实工作责任,确保治理行动取得实效。

(二)部门联动,强化协作。各相关处室、年级要明确任务分工,强化工作职责,完善防治办法,相互助力,积极构建校园欺凌防治体系,切实形成工作合力。

(三)深入宣传,营造氛围。引导媒体加强正面宣传,做好舆情引导,防止过度渲染细节,保护受害学生隐私,营造良好治理氛围。

(四)压实责任,确保落实。高度重视校园安全工作,结合实际,举一反三。加强学校教育教学常规管理,严防因管理疏漏发生意外。全体教职工要及时上报安全工作信息,尤其对重大情况和突发性事件要第一时间上报,发生迟报、漏报、瞒报现象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压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煤矿灾害预防与处理工作计划煤矿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由谁负责

第十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医疗卫生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自身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医疗安全。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处置预案,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接待场所,接受患方咨询和投诉,及时处理患方提出的问题。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患沟通制度、医疗安全责任制度。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一)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

(三)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书写病历资料,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报告制度,并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第十五条医务人员对发生的医疗纠纷或发现患方有扰乱医疗秩序行为的,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向医疗机构报告,医疗机构在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同时,进行调查核实,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

(一)停尸闹丧,聚众占据医疗机构诊疗、办公场所的;。

(二)故意损坏医疗机构财产、设备,抢夺或窃取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

(四)有其它严重影响医疗秩序的行为,经劝说无效的。

第十七条患者及其亲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配合医务人员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对诊疗活动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正常渠道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以此为借口,聚众闹事,扰乱医疗秩序。

第十八条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启动医疗纠纷处置预案,并按下列程序处理:

(四)告知患方有关医疗纠纷处理的办法和程序,答复患者或家属的咨询和疑问;。

(六)医疗纠纷处理完毕后,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处理报告,如实反映医疗纠纷的发生经过和调查、处理情况。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纠纷的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必要时派人赶赴现场;。

(二)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和教育疏导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妥善解决纠纷;。

(三)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接到医疗纠纷的治安警情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

(二)开展教育疏导,制止过激行为,维护医疗秩序;。

(三)依法处理现场发生的各类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四)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患方拒绝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经反复劝说无效的,现场处理民警应当立即强制移放尸体。

在处置现场,人民警察应当制止过激行为的发生。医疗机构应当与公安机关积极配合并保持联系,及时沟通信息,畅通与患者或家属对话渠道,防止矛盾激化。

第二十一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协商解决纠纷理赔事项,赔偿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医患双方应当向调委会申请调解。

第二十二条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向医疗责任保险理赔中心通报有关情况,医疗责任保险理赔中心按照有关规定派员参与调委会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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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而医疗纠纷通常是指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结果及其原因的认定有分歧,当事人提出追究责任或经济赔偿,必须经过行政或法律的调解、裁决才可了结的事件。

误区之二:病人进医院等于进“保险箱”

因新技术、新设备和新疗法导致的医疗纠纷也逐渐出现,人们享受现代文明的同时,也增加了受损害的风险。最高明的医生也不能包治百病,病人进医院不等于进了“保险箱”。

误区之三:经济补偿等于经济赔偿。

在众多的医疗纠纷中,有的已构成医疗事故,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对鉴定为医疗事故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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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通常是由医疗过错和过失引起的。医疗过失是医务人员在诊断护理过程中所存在的失误。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过错。这些过错往往导致病人的不满意或造成对病人的伤害,从而引起医疗纠纷。

除了由于医疗过错和过失引起的医疗纠纷外,有时,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并没有任何疏忽和失误,仅仅是由于患者单方面的不满意,也会引起纠纷。这类纠纷可以是因患者缺乏基本的医学知识,对正确的医疗处理、疾病的自然转归和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以及医疗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也可以是由于患者的毫无道理的责难而引起的。亦有人称之为医疗侵权纠纷,即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与接受者之间对医疗行为及其后果是否侵权及侵权责任的争议。

2月24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介绍,在总的诊疗人次增加的情况下医疗纠纷的数量继续下降,严重的伤医和医闹事件总体趋势是减少的。据初步统计,在20是全国人民调解的处理纠纷是7.1万起,调解成功率在85%以上,2015年在总的诊疗人次增加的情况下医疗纠纷的数量是继续下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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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未制定有关医疗纠纷处理预案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医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危急患者的抢救和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四)在医疗纠纷处置中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患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聚众占据医疗机构诊疗或办公场所,寻衅滋事的;。

(四)破坏医疗机构的设施、设备、财产和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

(五)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它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一条人民警察在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依法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新闻机构或新闻记者对真相未明、调查结果尚未公布的医疗纠纷作严重失实报道,或在报道中煽动对立情绪,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调委会及其调解员等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调解工作制度和规范,不经调查核实、作出不公正的调解意见,或徇私舞弊、收受好处,损害一方利益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医疗保险理赔中心无正当理由不及时、不足额赔付的,由保险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医疗责任保险与理赔工作中,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弄虚作假、收受或索取保险费回扣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依法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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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市、县(市、区)调委会应当聘用专业知识丰富、法律素质较高、具有调解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员的推荐、招聘、培训、业务管理、考核、指导等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调委会办公地点按照方便群众、便利工作的原则设置。

第二十四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向医疗机构所在地调委会提出调解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调委会应当及时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二十五条调委会受理医疗纠纷医患双方的调解申请,履行调解处理职责:

(一)组织医疗纠纷调查,收集相关资料,了解医患双方的意图;。

(三)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医疗纠纷,按照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

(四)分析医疗纠纷形成的原因,向医疗机构提出医疗纠纷防范意见和建议;。

(五)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情况;。

(六)为患者及其家属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服务。

第二十六条市、县(市、区)调委会应当聘请一定数量的医学、法医、管理、法律专家组成专家库,为调解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咨询服务。

第二十七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因调解工作需要行使调阅档案、询问相关人员、咨询专家意见等正当权利,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调委会调解医疗纠纷,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二)医患双方当事人可聘请律师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

(三)调解应当在专门设置的调解场所进行;。

(四)调解人员进行调解时应当做好调解笔录。

第二十九条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陈述自己的意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也可以由调解员提出调解建议供当事人参考,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

调解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按照自愿原则达成协议。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委会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二)因非法行医而引起的纠纷;。

(三)非辖区内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

(四)医疗机构发生的非医疗行为引起的其他民事纠纷。

第三十一条调委会应当自受理调解开始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调解;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除外。

对患方既不同意调解,又不向法院诉讼的医疗纠纷,借故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非公立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提倡医务人员参加医疗执业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其他医疗保险。

第三十三条医疗责任保险应当遵循以险养险和微利原则,根据上一年度医疗纠纷赔偿统计数据,制定不同医疗机构的保险费率,满足医疗机构的差异化需求。

第三十四条参加医疗意外责任保险所承担的全部保险费由医疗机构承担;参加医疗事故责任保险所承担的保险费,可以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共同承担;医疗机构承担的保险费从医疗机构业务费中列支,按规定计入医疗机构成本,不得提高医疗收费标准和增加患者负担。

第三十五条医疗责任保险理赔中心接到医疗机构报告后,应当协助调委会做好医疗纠纷的受理、调查、评估和理赔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协议或经调委会调解达成协议,应当作为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的依据,医疗责任保险理赔中心应当按照协议支付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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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活动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与患者及其亲属之间发生医疗纠纷的调解处理,适用本办法。医疗事故的处理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医疗纠纷调解处理应当坚持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及时便民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处置恰当。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规范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依法执业,促进医疗服务质量的提高,保障医疗安全,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医疗场所和周边环境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制定医疗纠纷现场处理工作程序和处置预案。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推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制度,加强对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

保险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患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单位(村或居委会),应当积极配合医疗纠纷的处理,做好稳定和教育工作。

第七条市、县(市、区)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负责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

调委会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调委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

第八条全市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相关保险机构应当设立医疗责任保险理赔中心,负责医疗纠纷的理赔工作。

第九条新闻媒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客观公正地报导医疗纠纷,正确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肠梗阻最佳治疗方法肠梗阻病因&预防护理及饮食保健

纠正水、电解质紊乱和酸碱失衡:

不论采用手术和非手术治疗,纠正水、电解质紊乱和酸碱失衡是极重要的措施。最常用的是静脉输注葡萄糖液、等渗盐水;如梗阻已经数日,也需补钾,对高位小肠梗阻以及呕吐频繁的`病人尤为重要。

但输液所需容量和种类须根据呕吐情况、缺水体征、血液浓缩程度、尿排出量和比重,并结合血清钾、钠、氯和二氧化碳结合力监测结果而定。

单纯性肠梗阻,特别是早期,上述生理紊乱较易纠正。而在单纯性肠梗阻晚期和绞窄性肠梗阻,尚须输给血浆、全血或血浆代用品,以补偿丧失至肠腔或腹腔内的血浆和血液。

胃肠减压:是预防肠梗阻的重要方法之一。

通过胃肠减压,吸出胃肠道内的气体和液体,可以减轻腹胀,降低肠腔内压力,减少肠腔内的细菌和毒素,改善肠壁血循环,有利于改善局部病变和全身情况。

胃肠减压一般采用较短的单腔胃管。但对低位肠梗阻,可应用较长的双腔m-a管,其下端带有可注气的薄膜囊,借肠蠕动推动气囊将导管带至梗阻部位,减压效果较好。

防治感染和毒血症:应用抗生素对于防治细菌感染,从而减少毒素的产生都有一定作用。

一般单纯性肠梗阻可不应用,但对单纯性肠梗阻晚期,特别是绞窄性肠梗阻以及手术治疗的病人,应该使用。再接受以上这些常规治疗方法缓解之后,还需要从根本上治疗肠管问题。

肠梗阻最佳治疗方法肠梗阻病因&预防护理及饮食保健

(一)按梗阻的原因分为:

1、机械性肠梗阻。

2、非机械性肠梗阻(动力性肠梗阻、缺血性肠梗阻)。

(二)按肠壁血供情况分为:

1、单纯性肠梗阻:仅有肠腔阻塞,而无肠壁血供障碍;

2、绞窄性肠梗阻:在肠腔阻塞时,腔壁因血管被绞窄而坏死;

(三)按梗阻发生的部位分为:

1、小肠梗阻:又可分为高位小肠梗阻和低位小肠梗阻;

2、结肠梗阻:

(四)按梗阻程度分:

1、完全性梗阻;

2、不完全性梗阻。

(五)按起病缓急分:

1、急性肠梗阻。

2、慢性肠梗阻。

必须指出,肠梗阻的分类是为了指导临床治疗,不同类型肠梗阻的治疗原则不同。此外,肠梗阻的类型,可随病理过程的演变而转化,不是固定不变的。

平素排便不规律的人。现实生活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排便不规律,有时一天一便,有时两天一便,甚或三天一便,这类人排出的粪便并不坚硬但很费劲,所以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便秘,而是“肠蠕动慢症”,这类人除了有先天身体因素外,不喜运动也是其主要原因,对此类患者可根据其自身具体原因对症下药,恢复其肠道正常蠕动功能。

煤矿灾害预防与处理工作计划煤矿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由谁负责

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患者及其近亲属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预防为主、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理工作体系,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医疗机构准入,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督促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促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负责管理和监督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活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医疗机构的治安秩序,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查处侵害医务人员、患者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价格、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医疗机构所在地、患者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相关单位,负责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

第十条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

设区的市、县(市、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治理综合治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指导、协调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理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评范围实施考评。

第十一条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医疗机构投保医疗责任险。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及理赔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和医疗卫生常识教育,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

涉及医疗纠纷的报道,新闻媒体应当客观公正,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行业自律,促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诚信执业。

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医患沟通能力,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疗安全责任制度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制度,设立负责处理医疗纠纷的部门或者配备医疗纠纷处理工作人员,明确医疗机构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和医务人员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职责,规范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设置统一投诉窗口和接待场所,配备专(兼)职人员,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方便患者及其近亲属投诉或者咨询。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二)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

(三)因病施治,合理治疗。

(四)向患者如实告知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情况,耐心解答其咨询,做好心理疏导;如实告知患者可能对其产生不利后果的,应当如实告知患者近亲属。

(五)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应当征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书面同意。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及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六)按照国家规定书写并保存病历资料。

第十八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诊疗规范、常规,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二)使用与病情不相宜的诊疗技术、药物和医疗器械;。

(三)隐匿、篡改、伪造、损毁、丢失病历资料;。

(四)接受患者及其近亲属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九条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和医疗秩序,尊重医务人员;。

(三)按照规定支付医疗费用;。

(四)配合医疗机构根据病情要求其转诊或者出院的安排;。

(五)对医疗行为有异议的,依法表达意见和诉求。

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不得强行要求医疗机构作出超出其救治能力和执业范围的医疗行为。

第二十条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或者复制患者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材料。

第二十一条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依照第二十条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在场。

病历尚未完成,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的,可以对已完成的病历先行复印或者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印或者复制。

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

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下列途径解决:。

(一)自行协商;。

(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人民调解;。

(三)向卫生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处理;。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途径。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投诉窗口接到投诉后,对于涉及收费、价格等能够当场核实处理的投诉事项,应当当场解答和处理;无法当场解答和处理的,应当及时交办相关科室或者报送医疗机构负责人指定相关责任人员研究投诉事项,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向投诉人书面反馈。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负责处理医疗纠纷的部门和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接待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听取其意见,向其告知医疗纠纷的处理途径、方法和程序。必要时,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接待并听取患方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对医疗机构的解答和处理不满意的,有权向卫生主管部门投诉。卫生主管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依照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四条医疗纠纷发生后,病历资料应当在医患双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确认,签字或者盖章后封存。封存的病历资料为复印件或者复制件,复印件或者复制件一式两份,由医疗机构、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分别保管。

第二十五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未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四十八小时内由医疗机构、死者近亲属或者司法机关委托具备资质的尸检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尸检;具备遗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七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医疗机构可以邀请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卫生主管部门等第三方人员,签字见证。

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第二十六条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遗体应当在二小时内移送太平间,存放太平间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医疗机构没有设置太平间的,应当在二小时内将遗体移送殡仪馆。

医疗机构通知殡仪馆接收遗体的,殡仪馆应当及时到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接收、运送遗体。民政部门应当督促其履行职责,卫生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做好现场遗体移送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逾期未处理的遗体,经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和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遗体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涉及医疗纠纷的,遗体在殡仪馆存放时间一般不超过七日,存放费用由医疗机构与死者近亲属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第二节协商与调解。

第三十条医疗纠纷的协商和调解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违背客观事实。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书面和解协议。

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请求赔付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三十一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产生、调解员的聘任等事项,由省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确定。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吸收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调解。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应当为人公道、品行良好,具有医疗、法律、保险专业知识或者调解工作经验,并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对调解中获悉的患者及医务人员的隐私或者医疗机构的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

(二)接待各方咨询,引导医患双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解决医疗纠纷;。

(三)调解医疗纠纷;。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医疗纠纷发生地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第三十四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收到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决定受理的,及时答复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代理人从事医疗纠纷代理活动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属于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还应当出示执业证。参加医疗纠纷调解活动的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不得超过5人。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经济困难的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供法律援助。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一)一方当事人拒绝调解的;。

(二)一方当事人提出行政处理申请,卫生主管部门已经受理的;。

(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四)纠纷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无关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调解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医患双方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医患双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回避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调换。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认为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作出回避决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认为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回避。

第三十七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应当分别向医患双方当事人、有关专家了解相关事实和情况。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根据需要向有关方面调查、核实医疗纠纷情况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平等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医患双方索取财物,调解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工作补贴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九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调解终结。调解期限不包含鉴定时间。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期限;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调解不成的,应当书面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条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制作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经医患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医患双方当事人同意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协助当事人进行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节专家咨询与医疗鉴定。

第四十一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由医学、药学、心理、保险、法律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库,为医疗纠纷的调查、评估和调解提供咨询。

第四十二条医患双方当事人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对索赔金额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且医患双方对医疗责任存在争议的医疗纠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委托其专家库中相关专家进行咨询;专家出具的书面咨询意见应当明确医患双方的责任。对索赔金额十万元以上且医患双方对医疗责任存在争议的医疗纠纷,应当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医疗损害鉴定,明确责任。鉴定应当委托医学会等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费由医患双方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第四十三条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当指派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在临床工作的相关专业医学人员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司法鉴定程序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医疗损害鉴定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鉴定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四十五条在诉讼中,医患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第四章医疗纠纷应急处置。

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报其执业登记的卫生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并组织相关应急演练。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安全防范系统建设,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报告制度。

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告其执业登记的卫生主管部门,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卫生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情况,指导和督促医疗机构采取措施控制事态、解决纠纷。必要时,应当派员到现场指导和参与纠纷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社会治理综合治理机构和上一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经劝阻无效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并保护好现场,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

(一)聚众占据医疗机构的诊疗、办公场所;。

(三)拒不将遗体移放太平间或者殡仪馆;。

(四)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五)损毁医务资料、医疗器械和其他医疗设施;。

(六)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

(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接到医疗机构报警后,应当依照下列程序处理:。

(三)对在医疗机构停尸、闹丧,经劝阻无效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置;。

(四)依法查处现场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十条社会治理综合治理机构接到影响社会稳定的医疗纠纷报告后,应当协调、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做好医疗纠纷处理工作。

患者及其近亲属和其他相关人员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社会治理综合治理机构要求其参与处理医疗纠纷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指派有关人员赶赴医疗纠纷现场,配合卫生、司法、公安等部门开展教育、疏导和劝返工作。

第五章医疗责任保险。

第五十一条鼓励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机构开发多样化的医疗责任保险产品。

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应当遵循保本微利原则,依据精算规则,科学确定保险费率,并根据医疗机构规模、不同临床专业的风险大小、以往年度医疗纠纷赔付情况,与医疗机构共同协商浮动费率。

第五十二条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应当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

第五十三条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其医疗责任保险保费支出,从医疗机构业务费中列支,按照规定计入医疗成本。按照收入支出两条线管理的医疗机构,保险费用由财政列支。

医疗机构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现有收费标准或者变相增加患者负担。

第五十四条已投保的医疗机构对发生承保范围内的医疗纠纷,应当及时通知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应当及时参与医疗纠纷的处理活动。

需要保险理赔的,医疗机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向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提供医疗纠纷有关证据材料。

第五十五条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应当将医患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协议书、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卫生主管部门行政调解协议书、人民法院判决书等作为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的依据,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赔偿款项。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未建立医疗纠纷报告制度,或者迟报、谎报、瞒报影响社会稳定的医疗纠纷的。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诊疗规范、常规,实施不必要的检查的;。

(二)使用与病情不相宜的诊疗技术、药物和医疗器械的;。

(三)隐匿、篡改、伪造、损毁、丢失病历资料的;。

(四)接受患者及其近亲属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第五十八条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以及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扰乱正常医疗秩序,损坏公私财物,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

(二)侮辱当事人的;。

(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泄露医疗机构商业秘密或者当事人个人隐私的。

第六十条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拖延支付赔偿款项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执业中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收到医疗纠纷行政处理申请后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公安、民政等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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