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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赔偿诉状格式大全(18篇)

时间:2023-10-24 12:15:41 作者:雅蕊

在学术领域里,诚信是保证学术规范和推动学术发展的核心价值。如何建立诚信的政务机制,是政府推行廉政建设和公共服务的必然选择。诚信的力量是无穷的,它可以凝聚人心、推动社会进步。

国家赔偿申诉状

今天,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是国家赔偿申诉状,内容仅供参考。

赔偿申诉人:熊(在法院执行中死亡),匡(与熊系母子关系),男,x年*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xx市xx县江口镇进士东路468号3-4,公民身份号码51232619xx*165x,电话:

赔偿申诉代理人:xx市江迎新开发有限公司。

我因不服xx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渝三中法委赔字第00006号,特向xx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根据xx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渝三中法确监字和确字第00001号再审裁定,确定撤销xx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x年8月26日作出的()渝三中确字第8号民事错误裁定,确认xx市xx县人民法院于x年9月8日作出的()武行非诉执字第562号非诉行政执行裁定违法。符合国家刑事自赔范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特向xx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共计折合人民币貮佰陆拾叁万陆仟伍佰貮拾捌元肆角肆分(2636528.44元),特此申诉请求贵院依法作出赔偿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囯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三十六条,第八项和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xx市财政局关于x年度社会保险工作适用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赔偿申诉如下:

一.依法赔偿我母亲熊老人死亡金,人民币玖拾万零柒仟捌佰肆拾元(907840元)。

二.依法赔偿匡伤害金,人民币玖拾万零柒仟捌佰肆拾元(907840元)。

三.依法赔偿房屋损失款,人民币貮拾貮万柒仟肆佰伍拾陆元壹角(227456.1元)。

四.依法返还安置房一套,地址:xx市xx县江口镇江黄小区a栋楼4-2房,如不能依法返还,应另依法追加房屋损失款,人民币伍拾万元(500000元)。

五.依法赔偿227456.1元房屋补偿款未支付因十年来应得的利息,人民币玖万叁仟叁佰玖拾貮元叁角肆分(93392.34元)。

综上五项折合人民币共计貮佰陆拾叁万陆仟伍佰貮拾捌元肆角肆分(2636528.44元),其中包括安置房一套。

x年9月13日,xx市xx县人民法院以()武行非诉执字第562号非诉行政执行裁定,违法强制拆掉我母亲熊,本人匡房产及非法夺走合法土地使用权,致使母亲肝肠寸断医治无效含冤而死,本人也因母亲的离去一气之下而病倒,x年四月四日(农历清明节)这天,我拖着虚弱的身体在床上痛哭流涕的开始为母亲伸冤,为我伸冤......

x年十一月十日,在xx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督促下,xx市xx县人民法院重审此案确认本院(法院)的裁定确实存在严重违法,确定属于司法赔偿范畴并以()武法执字第1号通知匡应向xx市第三中级人民提出申请国家赔偿,x年十一月十二日我们向重三中院做出了申请但无回应,x年一月十四日,我们再向重高院申请复议,三中院才于x年五月十日上午08:30时进行听证,但无回应,x年七月二十四日我们继续向重高院申诉,x年八月二十六日三中院以()渝三中确字第8号裁定书,不予确认违法,叫我们向重高院继续提出申诉。但x年八月二十六日,xx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渝三中确字第8号裁定不予确认xx县法院违法的错误裁定导致了此案成为今天久拖不绝使我继续向xx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十多年来的艰难申诉之路,使我的身躯各个器官都受到了严重的损伤而赏失了劳动能力,从此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和发展也因此瘫痪无人打李而变得一无所有。我三上北京,数十次上市高院申诉,一轮红日终于从东方冉冉升起!此案在中纪委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的督查下,20xx年九月十七日等来了xx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再审裁定()渝三中法确监字和确字第00001号裁定书,确认了xx市xx县人民法院的强拆裁定违法,确定了xx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错误,应当予以国家赔偿。xx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中指示我应向xx市xx县人民法院索赔,x年二月三日我们向xx市xx县法院提交了申请,x年六月五日,xx市xx县人民法院作出不予赔偿决定,应该找xx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索赔偿,理由是二审错误裁定,应为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我们于x年六月十七日,向xx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交了赔偿申请,xx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依法作出赔偿决定是再次错上加错,视法律当儿戏。

xx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错误:第一,xx市xx县人民法院早在x年十一月十日就以xx县人民法院通知()武法执字第1号确认了自己的违法属于司法赔偿,可三中院二审裁定法院不违法,这就是三中院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第二,本案是因为xx县人民法院的违法行为直接造成被执行人一人死亡,一人严重受伤,财产的破灭和直接的经济损失,怎么没有因果关系呢?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和第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xx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法官们是认不倒裁定书中的违法和赔偿那两个字吗?在开什么玩笑呢?第四,我们x年6月17日交来的赔偿申请,请问xx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官们为什么叫写成是6月12日呢?是挑战法律还是蔑视法律呢?第五请问xx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赔偿官们,你委()渝三中法委赔字第00006号的国家赔偿决定书就在你委断底了吗?为什么又不给申诉人留申诉的地方?留申诉的地址?这就是你委再一次的严重违法!

x年六月五日,xx市xx县人民法院作出不予赔偿决定,应由xx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来赔偿,理由是二审错误裁定,应为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我们认为此决定是正确的,至少也是共同被告人!共同赔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所以xx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已经不予确认本案违法,经再审确认一审违法,确定二审错误,所以二审是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不含糊。所以,我们请求xx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一审二审的违法及错误行为依法及早作出赔偿决定给予赔付。

此致

xx市高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

赔偿申诉代理人:xx市江迎新开发有限公司。

公原x年十一月八日。

最高检公布国家赔偿新标准:侵犯人身自由权日赔242.3。

最高人民检察院5月16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42.3元,该标准较上年度增加了22.58元。

据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统计局20xx年5月13日公布,20xx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3241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确定了新的日赔偿标准为242.3元。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2款规定,各级检察院自20xx年5月16日起执行该日赔偿标准。

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如下: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行政赔偿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陈,女,195x年1x月3x日生,汉族,xx省总公司退休职工,租住本市龙江路号1xx户。残疾证号:鲁xx字第x9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x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住所地:本市巫峡路6号。法定代表人:陈,男,职务:局长。责任人:于,男,职务:房政处主管副处长。

上诉人坚决不服xx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南行初字第104号行政裁定,依法据实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南行初字第104号行政一审裁定,应由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一审法院。

(2)依法据实确认被上诉人和被上诉责任人因其行政乱作为的过错责任以及应由被上诉人负责承担的赔偿责任。

(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据实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以下经济赔偿责任:a.房屋大修费用暂定80万元;(也可判令被上诉人限期保质将房屋恢复原状,并出具相应书面证明文件)b.自x年3月份至x年底近二十二年的房屋租金损失95万元;c.多年来,被上诉人毫无妥善解决问题之诚意,以其顽劣霸权的行政乱作为逼迫上诉人诉讼、上访、在外以市场价格租房、给上诉人造成身心病疾等人为灾难而造成的经济损失13万元。合计人民币共188万元。

(4)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实、理由和相关依据:

(一)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第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的明确规定,被上诉人的行政级别属“县级以上”,并且,此案经国家和省级新闻媒体多次披露报道,属社会影响重大的复杂案件,属于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一审裁定没有认定事实和相关证据就盲目结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1)一审裁定的案由错误。上诉人没有诉被上诉人“行政违法确认”。正相反,上诉人认可被上诉人“按省委[83]13号文及市委[85]81号文的规定精神”向上诉人合法私房下达的[86]青房私字第6号专用文件,并以此专用文件为关键的直接证据上访、诉讼。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的主要过错是“缺失应有的法定监督管理责任,纵容责任人肆意违法、违规、抗政的行政乱作为而应承担行政赔偿的法定责任。”一审裁定没有依据被上诉人于1986年2月对本案房屋下达的[86]青房私字第6号专用文件三项决定、一项规定的具体内容审理被上诉责任人是否存在行政乱作为的关键事实,严重违犯了《行政诉讼法》相关的明确规定。

(2)没有相关依据和证据及枉法否认铁的事实,就草率盲目的将本案定性为“落实私房政策遗留问题”是一审裁定的原则性事实的严重错误。被上诉责任人于早在20xx年1月就已明确告知上诉人:你们私房的落实政策工作已经结束,挤占户不迁户腾房等诸多问题应由你们起诉到法院解决。因此,才发生上诉人与挤占户在区、市两级法院打了八十多起诉讼仍没完结,仍在继续、并引发社会强烈反响的事实。被上诉人虽然在本案庭审中又主张“此案属落实私房遗留问题,法院不应受理。”但是,被上诉人没有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向法庭提供足以证明其已经依法、依规、依政而作为的真正的事实和证据。同时,也没有任何解决此所谓“落私遗留问题”的计划和措施,纯属干扰司法公平公正的持续乱作为。

(3)上诉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根本理由、证据和事实是:被上诉法人缺失应有的法定监督管理责任,被上诉责任人肆意违法、违规、抗政并已具体下达实施的编号为707号的二次发还产权通知等多项严重的行政乱作为给上诉人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和人为灾难。一审裁定却故意否认这些铁的事实和确凿证据,极为荒谬的将被上诉责任人严重的行政乱作为列为落实私房政策范围,这是对党和政府落实私房政策的极大抵毁和抗拒,也是对上诉人为维护私有财产合法权利依法据实行使合法诉讼权的非法侵犯。

(4)由于被上诉人严重的行政乱作为而给上诉人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和上访、诉讼等人为灾难的事实已被国家及省级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多次及长期的披露报道,早已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一审裁定枉法认定为“落实私房政策遗留问题”是没有依据和事实证据的极其错误的裁定,是以“非法定理由为借口”的“土政策。”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了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等相关明确规定:一审裁定采信的证据严重错误及违法。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之明确规定,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庭提交了7份直接证据、6份间接证据、2份“庭审陈述状”和1份“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责令市房管局出具证据、核实答复的十个问题”等书面材料,以确凿无缝隙的证据链证实了被上诉责任人严重行政乱作为的过错和给上诉人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等人为灾难等较全面而且不容抵赖的事实。然而,一审裁定竟然枉法对上诉人提交的确凿证据没有依法据实核查、审理并认定,枉法侵犯了上诉人应受法律保护的合法诉讼权,显失公平与公正。

(2)被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庭提交的11份文件证据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对本案的审理已经没有针对性和实用性。况且,被上诉人没有按照法律明确规定向法庭提交能够证明其依据这11份文件精神针对此案已经实施落实解决的真实的事实和证据。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庭提交的[86]青房私字第6号文件正是被上诉人根据省委、市委相关文件和这11份文件的规定精神向上诉人合法私房下达的专用文件。因此,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效能应大大优于这11份文件,一审裁定严重违背了政府部门和法院法官应该知晓并实施执行的最基本法律常识。多部国家法律也早对此做出了许多明确规定,一审裁定不应明知故犯。

(3)被上诉人的庭审答辩是其经上诉人多年数次艰险危难的逐级上访申诉之后下发给上诉人的书面答复意见,其令人发指的虚假强霸之度暴露无疑,上诉人誓死不服,因此才再度冒着艰险之危难,历经五年坚持到法院打行政官司。这些书面答复意见也是上诉人状告被上诉人持续严重行政乱作为的部分确凿的证据,但是,一审裁定并没有依法审理查明与此相关的事实和证据,就枉法予以裁定。

(4)上诉人合法私有房产是在被上诉人非法管理、经营期间而形成随时都有倒塌可能、并已严重威胁到其他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已存在楼塌人亡的特别重大事故隐患,还造成了上诉人蒙受巨大经济损失等人为灾难的现实是被上诉人无法无据不能抵赖的铁的事实。然而,一审裁定没有依法据实审理查明认定其根本原因,枉法否认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庭呈交的16份确凿证据,枉法裁定“属落实私房政策遗留问题”,实属枉法裁定。

(5)一审裁定中“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位于莱芜二路2号甲原为赵炳麟的自留房……”等内容属违反法律的严重错误。根据xx市中级法院()民上字第56号、()青民监字第16号、xx省高级法院(1999)鲁民监字第147号等已生效法律裁判认定:涉案房屋是由赵炳麟顶名的赵仲如家族共同共有的自住房,属赵仲如为二分之一。此纯属多份生效法律文书所再三认定的家族内部继承问题,与被上诉人依政执行落实其“青房私字(86)第6号文件”的三项决定和一项规定没有因果关系。一审裁定枉法支持了被上诉人以此为由对抗法律,越权违法干涉上诉人家族内部事务,并以此为由掩盖其严重行政乱作为之罪行。

(四)一审裁定丧失法律尊严,适用法律严重错误。

(1)本案的真正事实和确凿证据足以证实:被上诉人违法、违规、抗政的严重行政乱作为根本就不能属于“落实私房政策遗留问题”。xx市委依据国家和省委“落实私房政策”文件的相关规定,也专门下达了“(85)第97号”等一系列文件,对在落实私房政策中的不作为必须严惩。此案已经不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私房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再者,此案完全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第七项、第八项受案范围之规定,同时,也完全符合第四十一条所明确规定的提起行政诉讼的四项条件。因此,一审裁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38号第三条之规定是没有真正事实和证据、错误适用法律的错误裁定。

(2)依据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之规定,《宪法》是国家大法;《行政诉讼法》、《物权法》等都是特别法;《民法通则》等是普通法。而一审裁定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只能算做司法解释,在上述法律中,只能是最下位法。一审裁定适用最下位法律条款公开对抗上诉人依据国家大法、特别法、普通法等上位法律条款之明确规定对被上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无疑是极其错误的枉法裁定。

(3)一审裁定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38号第六条的明确规定。同时,还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中的明确规定,以应该“废除违法限制受案的土政策”,任意“以非法定理由为借口”将被上诉人严重的行政乱作为非法列入“落实私房政策遗留问题”,在严重枉法错误的裁定中,没有“必须依法出具法律文书并在法律文书中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

(五)一审裁定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错误裁定。

(1)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合议庭没有进行双方当事人相互质证所呈交证据的程序。上诉人没有看到被上诉人向合议庭呈交的证据。上诉人至今也没有接到由法庭转达的答辩状副本。

(2)上诉人原来完好无损的合法私房成为了破烂危房和遭到巨大经济损失等人为灾难的事实都在眼前明摆着,这都是最确凿的证据。上诉人提出的赔偿数额是向有关专业人员咨询后而得出的,被上诉人当庭没有对此提出疑义,是法官替代被上诉人提出质证。同时,上诉人也依法据实当庭诉求法院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参照上诉人周边房屋价格等因素进行损失数额的评估。但是,一审法庭当庭就枉法予以否决,并以没有证据为由被否定。法庭严重违背了以保持中立的裁判者、“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的审判原则,忠实的起到了疑似被上诉方所聘请的代理人作用,上诉人对此强烈反对。

综上所述,事实真相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一审裁定没有足以证实被上诉人严重违法、违规、抗政的行政乱作为属于落实私房政策遗留问题的事实、依据和证据,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和法定程序等审理过程中,枉法袒护被上诉方,显失中立、公平、公正和公开,严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明确规定,为“民告官”的行政诉讼人为设障,上诉人誓死不服,依法据实上诉。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陈。

x年12月26日。

民事赔偿起诉状

原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县人,现住,身份证号:电话:

被告一: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县人,现住,身份证号:,电话:

被告二: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被告三:某保险公司,住所地:

负责人:,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王某、某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xx元。

2、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赔付责任;。

3、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7月27日3时30分许,被告王某驾驶被告某公司所有的云a6666号轿车在北京路倒车时,未确保安全,碰撞行人李某,致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字[]第340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见证据1)云a6666号轿车已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单号分别为。(见证据6)。

事故发生后,被告王某在没有标明现场位置、没有报警的情况下,用云a6666号轿车与原告李某家属一起将伤者李某送往医院进行治疗55天,被告王某已支付全部医疗费。经诊断,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骨折,医嘱出院后卧床休息一个月。(见证据2)。

原告李某于2012月1日经神马司法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左手骨折,出院后需定期复查,并服用药物治疗,后续治疗费元,自受伤之日起全休4个月。”(见证据3)。

综上所述,此次事故给原告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特请求贵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附赔偿清单。

承包工伤赔偿诉状

原告:_________________曾某某,男,汉族,1969年10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__________,住长沙市望城区_____地。

被告:_________________湖南某某石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钟某某;。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钟某某。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某地。

原告因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雨劳人仲案字(20__)第1__________号仲裁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事项:_________________。

一、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6800元;。

四、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38400元;。

五、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导致裁决错误。

1、被告在原告第一次住院期间支付的2200元系医疗费以及部分伙食补助费,而并非被告向原告支付的护理费,雨花区劳动仲裁委认定为被告向原告支付的护理费并以此抵扣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护理费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护理费5040元。

2、原告出院后因被告拒不支付医疗费,原告只得回乡下进行基础治疗,包括打针消炎、换药等,原告为此花费786元,望城县村卫生室开具了证明,后复查花费258.8元,但雨花区劳动仲裁委对这两部分医疗费未予认可,仅认定原告住院期间的8141.2元医疗费,明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医疗费共计9187元。

3、原告提供了交通费票据,证明原告因工伤花费交通费861元,而雨花区劳动仲裁委却只酌情认定500元,系认定事实错误。

4、原告工资标准为4800元每月,被告亦未到庭予以否认,而雨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仅按照20__年湖南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酌情认定为3658元每月,系认定事实错误,导致相应的赔偿金数额计算错误,严重偏低。

综上所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错误,导致裁决错误,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提出起民事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赔偿民事起诉状

法人代表:×××,系公司经理。

被告××市××区××商店,地址:××市××区××大街×号,。

法人代表:×××,系商店经理。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3万元。

2.责令被告赔偿拖欠原告货款3个月的利息损失。

3.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请律师费等。

事实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20xx年10月18日商定,被告从原告处购进西凤酒200箱,价值人民币3万元。原告于当年10月19日将200箱西凤酒用车送至被告处,被告立即开出3万元的转帐支票交付原告,原告在收到支票的'第二天去银行转帐时,被告开户银行告知原告,被告帐户上存款只有1.2万余元,不足清偿货款。由于被告透支,支票被银行退回。当原告再次找被告索要货款时,被告无理拒付。后来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均被被告以经理不在为由拒之门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一款和第134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付货款,并赔偿由于被告拖欠贷款而给原告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证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证据名称、来源。

1.被告收到货后签收的收条1份。

2.银行退回的被告方开的支票1张。

3.法院和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收据×张。

此致

××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市××区××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

二oxx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1.本状副本1份;。

2.书证×份。

行政赔偿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陈z,女,1x年1x月3x日生,汉族,山东省总公司退休职工,租住本市龙江路号1xx户。残疾证号:鲁xx字第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住所地:本市巫峡路6号。法定代表人:陈培新,男,职务:局长。责任人:于守贤,男,职务:房政处主管副处长。

上诉人坚决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xx)南行初字第104号行政裁定,依法据实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xx)南行初字第104号行政一审裁定,应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一审法院。

(2)依法据实确认被上诉人和被上诉责任人因其行政乱作为的过错责任以及应由被上诉人负责承担的赔偿责任。

(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据实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以下经济赔偿责任:a.房屋大修费用暂定80万元;(也可判令被上诉人限期保质将房屋恢复原状,并出具相应书面证明文件)b.自x年3月份至20xx年底近二十二年的房屋租金损失95万元;c.多年来,被上诉人毫无妥善解决问题之诚意,以其顽劣霸权的行政乱作为逼迫上诉人诉讼、上访、在外以市场价格租房、给上诉人造成身心病疾等人为灾难而造成的经济损失13万元。合计人民币共188万元。

(4)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实、理由和相关依据:

(一)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第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的明确规定,被上诉人的行政级别属“县级以上”,并且,此案经国家和省级新闻媒体多次披露报道,属社会影响重大的复杂案件,属于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一审裁定没有认定事实和相关证据就盲目结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1)一审裁定的案由错误。上诉人没有诉被上诉人“行政违法确认”。正相反,上诉人认可被上诉人“按省委[83]13号文及市委[85]81号文的规定精神”向上诉人合法私房下达的[86]青房私字第6号专用文件,并以此专用文件为关键的直接证据上访、诉讼。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的主要过错是“缺失应有的法定监督管理责任,纵容责任人肆意违法、违规、抗政的行政乱作为而应承担行政赔偿的法定责任。”一审裁定没有依据被上诉人于x年2月对本案房屋下达的[86]青房私字第6号专用文件三项决定、一项规定的具体内容审理被上诉责任人是否存在行政乱作为的关键事实,严重违犯了《行政诉讼法》相关的明确规定。

(2)没有相关依据和证据及枉法否认铁的事实,就草率盲目的将本案定性为“落实私房政策遗留问题”是一审裁定的原则性事实的严重错误。被上诉责任人于守贤早在20xx年1月就已明确告知上诉人:你们私房的落实政策工作已经结束,挤占户不迁户腾房等诸多问题应由你们起诉到法院解决。因此,才发生上诉人与挤占户在区、市两级法院打了八十多起诉讼仍没完结,仍在继续、并引发社会强烈反响的事实。被上诉人虽然在本案庭审中又主张“此案属落实私房遗留问题,法院不应受理。”但是,被上诉人没有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向法庭提供足以证明其已经依法、依规、依政而作为的真正的事实和证据。同时,也没有任何解决此所谓“落私遗留问题”的计划和措施,纯属干扰司法公平公正的持续乱作为。

(3)上诉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根本理由、证据和事实是:被上诉法人缺失应有的法定监督管理责任,被上诉责任人肆意违法、违规、抗政并已具体下达实施的编号为707号的二次发还产权通知等多项严重的行政乱作为给上诉人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和人为灾难。一审裁定却故意否认这些铁的事实和确凿证据,极为荒谬的将被上诉责任人严重的行政乱作为列为落实私房政策范围,这是对党和政府落实私房政策的极大抵毁和抗拒,也是对上诉人为维护私有财产合法权利依法据实行使合法诉讼权的非法侵犯。

(4)由于被上诉人严重的行政乱作为而给上诉人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和上访、诉讼等人为灾难的事实已被国家及省级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多次及长期的披露报道,早已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一审裁定枉法认定为“落实私房政策遗留问题”是没有依据和事实证据的极其错误的裁定,是以“非法定理由为借口”的“土政策。”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了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等相关明确规定:一审裁定采信的证据严重错误及违法。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之明确规定,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庭提交了7份直接证据、6份间接证据、2份“庭审陈述状”和1份“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责令市房管局出具证据、核实答复的十个问题”等书面材料,以确凿无缝隙的证据链证实了被上诉责任人严重行政乱作为的过错和给上诉人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等人为灾难等较全面而且不容抵赖的事实。然而,一审裁定竟然枉法对上诉人提交的确凿证据没有依法据实核查、审理并认定,枉法侵犯了上诉人应受法律保护的合法诉讼权,显失公平与公正。

(2)被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庭提交的11份文件证据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对本案的审理已经没有针对性和实用性。况且,被上诉人没有按照法律明确规定向法庭提交能够证明其依据这11份文件精神针对此案已经实施落实解决的真实的事实和证据。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庭提交的[86]青房私字第6号文件正是被上诉人根据省委、市委相关文件和这11份文件的规定精神向上诉人合法私房下达的专用文件。因此,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效能应大大优于这11份文件,一审裁定严重违背了政府部门和法院法官应该知晓并实施执行的最基本法律常识。多部国家法律也早对此做出了许多明确规定,一审裁定不应明知故犯。

(3)被上诉人的庭审答辩是其经上诉人多年数次艰险危难的逐级上访申诉之后下发给上诉人的书面答复意见,其令人发指的虚假强霸之度暴露无疑,上诉人誓死不服,因此才再度冒着艰险之危难,历经五年坚持到法院打行政官司。这些书面答复意见也是上诉人状告被上诉人持续严重行政乱作为的部分确凿的证据,但是,一审裁定并没有依法审理查明与此相关的事实和证据,就枉法予以裁定。

(4)上诉人合法私有房产是在被上诉人非法管理、经营期间而形成随时都有倒塌可能、并已严重威胁到其他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已存在楼塌人亡的特别重大事故隐患,还造成了上诉人蒙受巨大经济损失等人为灾难的现实是被上诉人无法无据不能抵赖的铁的事实。然而,一审裁定没有依法据实审理查明认定其根本原因,枉法否认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庭呈交的16份确凿证据,枉法裁定“属落实私房政策遗留问题”,实属枉法裁定。

(5)一审裁定中“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位于莱芜二路2号甲原为赵炳麟的自留房……”等内容属违反法律的严重错误。根据青岛市中级法院(1990)民上字第56号、(1994)青民监字第16号、山东省高级法院(1999)鲁民监字第147号等已生效法律裁判认定:涉案房屋是由赵炳麟顶名的赵仲如家族共同共有的自住房,属赵仲如为二分之一。此纯属多份生效法律文书所再三认定的家族内部继承问题,与被上诉人依政执行落实其“青房私字(86)第6号文件”的三项决定和一项规定没有因果关系。一审裁定枉法支持了被上诉人以此为由对抗法律,越权违法干涉上诉人家族内部事务,并以此为由掩盖其严重行政乱作为之罪行。

(四)一审裁定丧失法律尊严,适用法律严重错误。

(1)本案的真正事实和确凿证据足以证实:被上诉人违法、违规、抗政的严重行政乱作为根本就不能属于“落实私房政策遗留问题”。青岛市委依据国家和省委“落实私房政策”文件的相关规定,也专门下达了“(85)第97号”等一系列文件,对在落实私房政策中的不作为必须严惩。此案已经不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私房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再者,此案完全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第七项、第八项受案范围之规定,同时,也完全符合第四十一条所明确规定的提起行政诉讼的四项条件。因此,一审裁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三条之规定是没有真正事实和证据、错误适用法律的错误裁定。

(2)依据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之规定,《宪法》是国家大法;《行政诉讼法》、《物权法》等都是特别法;《民法通则》等是普通法。而一审裁定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只能算做司法解释,在上述法律中,只能是最下位法。一审裁定适用最下位法律条款公开对抗上诉人依据国家大法、特别法、普通法等上位法律条款之明确规定对被上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无疑是极其错误的枉法裁定。

(3)一审裁定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xx]38号第六条的明确规定。同时,还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中的明确规定,以应该“废除违法限制受案的土政策”,任意“以非法定理由为借口”将被上诉人严重的行政乱作为非法列入“落实私房政策遗留问题”,在严重枉法错误的裁定中,没有“必须依法出具法律文书并在法律文书中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

(五)一审裁定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错误裁定。

(1)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合议庭没有进行双方当事人相互质证所呈交证据的程序。上诉人没有看到被上诉人向合议庭呈交的证据。上诉人至今也没有接到由法庭转达的答辩状副本。

(2)上诉人原来完好无损的合法私房成为了破烂危房和遭到巨大经济损失等人为灾难的事实都在眼前明摆着,这都是最确凿的证据。上诉人提出的赔偿数额是向有关专业人员咨询后而得出的,被上诉人当庭没有对此提出疑义,是法官替代被上诉人提出质证。同时,上诉人也依法据实当庭诉求法院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参照上诉人周边房屋价格等因素进行损失数额的评估。但是,一审法庭当庭就枉法予以否决,并以没有证据为由被否定。法庭严重违背了以保持中立的裁判者、“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的审判原则,忠实的起到了疑似被上诉方所聘请的代理人作用,上诉人对此强烈反对。

综上所述,事实真相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一审裁定没有足以证实被上诉人严重违法、违规、抗政的行政乱作为属于落实私房政策遗留问题的事实、依据和证据,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和法定程序等审理过程中,枉法袒护被上诉方,显失中立、公平、公正和公开,严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明确规定,为“民告官”的行政诉讼人为设障,上诉人誓死不服,依法据实上诉。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陈z。

20xx年12月26日。

赔偿协议

赔偿协议书是在赔偿前拟定的,只要签了名,赔了款,就不能反悔了,为了避免对方一直要求加赔偿,所以一般都会签订赔偿协议书。以下是由查字典范文大全为大家整理的赔偿协议书,希望对你有帮助,如果你喜欢,请继续关注查字典范文大全。

甲方: 代表人: 身份证号: 电话:

乙方: 代表人: 身份证号: 电话:

2011年2月25日早晨,乙方为甲方运货,在重庆到成都高速路途中不慎翻车,将甲方货物损坏,给甲方造成 人民币的损失,现甲乙双方根据各自的过失程度经双方充分协商后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赔偿甲方货物损失费 人民币。

二、乙方以给甲方运货的方式抵扣甲方货物损失费,甲方将扣除每次运输费用的40%,直至扣完为止;若到五月底还未扣完,乙方将以现金的方式支付剩余的费用给甲方。

三、乙方履行赔偿义务后,甲方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向乙方提出任何赔偿费用要求。

四、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五、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且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表示完全满意。

六、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按手印后生效,双方代表人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甲方代表人签字:

乙方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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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乙方购买甲方产品达成以下买卖合同条款。

一、产品名称、型号、数量

二、产品质量

1、质量标准:

2、乙方对产品质量的特殊要求:

3、乙方对产品包装的特殊要求:

4、乙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产品后五日内提出确有证据的书面异议并通知到甲方;逾期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产品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但乙方使用甲方产品的,不受上述期限限制,视为甲方产品符合合同约定要求。

三、产品价款

1、产品的单价与总价:

上述货物的含税价为: 总价款为:

2、甲方产品的包装费用、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及交付时的上下列支费用等按下列约定承担:

甲方产品的包装物由 提供,包装费用由 承担。

甲主产品的运输由 办理,运输费用由 承担。

甲方产品的保险由 办理,保险费用由 承担。

甲方产品交付时的上下力支费用由 承担。

乙方承担的上述费用,乙方应当在甲方交货前一次性给付甲方。

四、产品交付

甲方产品交付方式为:乙方提货/甲方送货/甲方代办托运。

产品交付地点为甲方所在地,交货时间为合同生效后 天,若乙方对甲方产品有特殊要求的,甲方应当在乙方提供相关确认文件后 天内交货。但乙方未能按约定付款甲方有权拒绝交货,乙方未能及时提供相应文件的,甲方有权延期交货。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甲方违约未能及时交货的,产品的灭失、毁损的风险由甲方承担;产品交付后或乙方违约致使甲方拒绝交货、延期交货的,产品的灭失、毁损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五、价款结算

乙方应在本合同书签订 日内向甲方预付货款 元,甲方交付前给付价款 元,余款由乙方在收到甲方产品之日起 天内付清。

乙方应当以现金、支票或即期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甲方价款。

双方同意乙方未能付清所有价款之前,甲方产品的所有权仍属于甲方所有。

六、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终止合同的履行。一方根本性违约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到对方。

七、商业秘密

乙方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中知悉的甲方的全部信息(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均为甲方的商业秘密。

无论何种原因终止、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同意对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非经甲方书面同意或为履行本合同义务之需要,乙方不得使用、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的,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八、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违约,都应当承担违约金 元。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及主张权利的费用等)。

九、不可抗力

因火灾、战争、罢工、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而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终止合同的履行,各自的损失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双方需要继续履行合同的,由双方另行协商。

因不可抗力终止合同履行的一方,应当于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并及时通知对方。未履行通知义务而致损失扩大的,过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其他约定事项

1、乙方联系人或授权代表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甲方所作的任何承诺、通知等,都对乙方具有约束力,具有不可撤销性。

2、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非经甲方书面同意或确认,乙方对甲方任何人员的个人借款,均不构成乙方对甲方的预付款或已付款款项。

3、乙方联系地址、电话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到甲方,在乙方通知到甲方前,甲方按本合同列明的联系方式无法与乙方联系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4、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乙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向甲方提供其合法经营的证明文件,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签订本合同时,双方确认的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二、明示条款: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条款已充分阅读,完全理解每一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愿意签订并遵守本合同的全部约定。

十三、本合同经双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十四、本合同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 方 :乙 方: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 话:电 话:

传 真:传 真: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居民身份证号码

单位地址家庭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__期限合同。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其中试用期______个月,本合同______终止。

第三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遵章守纪、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五条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乙方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甲可依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处理,直到解除本合同。

第六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乙方在保证安全行车、完成甲任务的前提下,工作、休息和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

第十四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有关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证》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三条甲乙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或损害的,应当说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 乙

甲方

乙方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居民身份证号码

单位地址家庭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__期限合同。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其中试用期______个月,本合同______终止。

第三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遵章守纪、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五条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乙方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甲可依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处理,直到解除本合同。

第六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乙方在保证安全行车、完成甲任务的前提下,工作、休息和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

第十四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有关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证》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三条甲乙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或损害的,应当说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行政赔偿上诉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________市____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赖____,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____,副局长。

案由:上诉人因不服____区人民法院()____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上诉请求:

1.撤销___区法院()___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依法改判;。

2.因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失职及在执行职务中给上诉人造成的建楼损失,应由被上诉人承担行政侵权责任,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上诉理由:

1.上诉人于___年___月___日经被上诉人批准,在___村___街___号自己家院内建成一座二层东楼。上诉人是以审批的图纸”〔〕__建字第___号《私房建筑许可证》为依据,并由被上诉人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勘验、画线、打桩定位后,上诉人才进行建筑施工的。为了在施工中不和邻居发生矛盾,上诉人之子李____到被上诉人办公室,当面在批准的建楼图纸上加盖了自己的手章,并当场指明这1.15米(见图纸)是西侧房檐。被上诉人听后没做任何表示,也没有往图纸上作记录说明。在____年____月4日,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去掉西房檐10厘米,然后在房顶上修一个高梭,不要让雨水从西边流出就行。从被上诉人这一要求来看,足以证明原审法院《判决书》中的经查“……讲明不要有任何建筑物(指房檐)”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原审法院片面地听取被上诉人没有任何根据和证明的说法来作为判决的依据,是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规定的。如果案件的事实、证据不清楚,应予调查核实,不能轻信一方自述。

2.原审法院的《现场勘验笔录》大部分失实,但是造成这个失实的原因何在呢?原审法院不做深入的调查研究,甚至连上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明(书证、调查笔录)也未详细调查核实,就以《现场-勘验笔录》为依据进行判决,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失职行为。据上诉人所知,在建楼时由被上诉人现场勘验、打桩定位;在建楼一米高时,有其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当时及以后均没有提出异议。这方面的情况,为什么原审法院不给予考虑呢?上诉人建楼西侧留窗户,是原图纸就有的,只是门的位置安在南边,并不像原审法院《判决书》所说“原告申请图纸的西立面是向西开门,但楼房建筑向南开门。因此出现西侧窗”那样。原告楼门留在南面,被告及工作人员是知道的,是看过现场的,有关证据都证明了这一点。从(判决书》中提到“西侧窗”问题,也足以说明“西边1.15米处不要有任何建筑物”说法是荒谬的。如果把门安在西侧,二层没走廊、房檐,又怎么进屋呢?再说为房檐发生纠纷时,被上诉人只说西房檐去掉10厘米即可,其他问题概不追究。这只能说明上诉人允许或默认建楼的现状,不作任何处理。现在被上诉人又出尔反尔,对这种行为原审法院就不应给予保护,更不应该作为定案判决的依据。

撤销原判决,并改判,责成被上诉人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此致

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胡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上诉状副本1份。

行政赔偿上诉状

上诉人因____________(案由)一案,不服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做出的______号行政赔偿判决(裁定),现提起上诉。

此致

_________中级(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

行政赔偿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男,x年1月16日生,住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洋山村南区72号。电话:x7。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陈永,局长,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

上诉请求:撤销(x5)海行初字第33号《行政赔偿裁定书》。发回海淀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

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京工商行赔不字[x4]03号《不予行政赔偿通知书》中的不法决定,不服x5年2月11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5)海行初字第33号《行政赔偿裁定书》:在对法痞:孙建提出控告的同时,提出上诉如下:

一、该一审《行政赔偿裁定书》第一页认定上诉人,住历山育才新村8号,这是错误的。这是“公安体制的个人身份信息有错误所造成的后果之一”。又认定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杨艺文,也是错误的。因为早已变成了陈永的。这又是谁不与原审法院衔接所造成的错误呢?又认定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徐晴,又是错误的。因为徐晴是一个涉嫌渎职侵权犯罪的,受刑事控告案件的当事人。见另行的控告文。这是强烈要求移送,和应当迅速依法追究其双开等行政、刑事责任的当事人。即原裁定连当事人的身份,也未查明、就下裁定,这是涉嫌枉法裁判犯罪的。这也是与上诉人有关的许多行政、民事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继续、持续的。即人民法院的办案均是不讲真实、合法的乱办案的。这种办案的法官是比土匪更可恶的法痞。这种“人民”法院就是亡党、亡国先兆的“汉奸、伪”法院。特请求二审坚决予发回重审,以纠正之。

二、该一审《行政赔偿裁定书》第一页倒数第二段又认定:x3年10月14日,被上诉人作出复议决定:认为上诉人不符合受理条件,且已有朝阳工商分局履行了相关法定职责。驳回上诉人的复议申请。

上诉人主张:这是海淀区“法匪、伪”法院系列涉嫌枉法裁判犯罪案件纵容的违法行政、涉嫌犯罪的情节之一。因为朝阳工商分局与本行政赔偿案件相关的行为、不查超范围经营的行为,已被一、二审行政判决要求履行查处的法定职责,而且,自x4年9月19日以来,朝阳工商分局又已在立案、重新办理之中的了。(上诉人可以提供新证据证明的。)。那么,被上诉人原纵容的不支持朝阳工商分局履行上诉人投诉的查处某企业超范围经营行为的“复议决定”。是怎么一回事?该负种法律责任呢?请求二审予以查清,并追究相应的责任。包括承担本案的国家(行政)赔偿的责任。即被上诉人的复议行为,也已是被纠正错误了的。即已被自然确认为违法了的,即被自然撤销了的。

三、原一审《行政赔偿裁定书》又认定:上诉人诉称:生效行政判决书自然撤销了被上诉人与本案相关的不予支持部分。从不予支持到被撤销时止的,被加重的损失,就是本案诉请被上诉人赔偿的内容。如,11个月期间的食宿、房租费10450元,时间损失费每月5793元的五倍338615元等,共计363865元。本院认为:上诉人提起的本行政赔偿之诉,所主张的行政违法行为尚未被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为违法。是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上诉人主张:另案生效的1142号《行政判决书》,的确是撤销了本案对应的被上诉人的复议行为的,即对应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并已有朝阳工商分局在重新办理中的。这是符合起诉条件的。

特提出上述上诉请求。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张。

x5年2月17日。

民事赔偿起诉状

原告:谭女士(性别:女,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被告:漳州市城市改造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诉讼请求:

1、确认谭女士为漳州市北桥新村323号房产的所有权人;

2、判令被告向原告补开《私房拆迁安置产权登记证明》。

事实和理由:

原告之原房屋住址为漳州市大通北路,后因漳州城区改造,被安置在漳州市北桥新村323号的房产。被告曾向原告出具了《私房拆迁安置产权登记证明(漳城改办证字66666号)》,以便原告办理安置房产的产权登记。

原告不慎将《私房拆迁安置产权登记证明》遗失,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便请求被告向其补开上述证明。虽经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请求,被告一直未向原告补开上述证明。原告因此无法办理漳州市北桥新村323号的`房产的产权登记。

被告有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的义务,其不补开上述证明的行为已经损害了原告的权益。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原告特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请贵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

(签名)。

原告:王某某,女,1968年6月2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大兴区xx街xx号。

电话:*****。

被告:北京市xx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某某。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xx路xx号。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xxx元、护理费xxx元、交通费xxx元、住宿费xxx元、伤残赔偿金xxx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xxx万;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月3日下午四时许,被告司机白某某驾驶京kxxx号红灰相间的公交车在北京市大兴区新华街由南向北行驶时将王某某撞伤,后被送往大兴医院进行抢救治疗,年12月29日出院。年3月4日经北京市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四级伤残。

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司机在事故中应负全部责任。由于该司机是被告原告,且事故发生时其正在履行职务,因此,依法应由被告向原告进行民事赔偿。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签名或按手印。

**年三月十二日。

注:诉状部分写出事情经过便可,不宜用过多篇幅展开论述自己的观点。

行政赔偿申诉状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下面是本站小编给大家分享的的行政赔偿申诉状,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男,x年2月生,汉族,住xx县x镇新一村。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县国家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刘,局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县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贺,局长。

申诉人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x2)予法行终字第73号行政判决书,提出申诉。请求再审撤销该判决书,发回原审法院对案件事实重新审理,依法支持原告在一审的诉讼请求。

事实及理由;。

申诉人于x年投资二百多万元,开办xx县首家液化气站,x年xx县税务局(后分为国税局和地税局)以查税调帐为名,将申诉人的经营业务往来手续、会计恁证、有关帐册资料188页调入该局。其中包括洛阳炼油厂农场欠原告137560公斤饲料款计85287.20元的凭证;有洛阳炼油厂供给原告50吨汽油、50吨柴油和45吨液化气(原告己付款)的恁证;有湖北省应城市炉料公司欠原告118197元原油款的恁证;有用户欠原告102个液化气瓶的凭证;有给山东省东明石油化工厂汇款50万元购买常压重油,供方出具的收据等。多年耒,申诉人多次乞求他们返还,被申诉人拒不返还,直至‘丢失’。被申诉人此行政行为已被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确认为违法。x年8月14日申诉人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因其违法行政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966224.20元及利息。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赔偿因其违法行政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80621.10元。而该判决书全部否定了申诉人在一审的诉讼请求和一审法院对原告损失的认定,但却以赔偿原告旅差费和代理费的名义判决赔偿申诉人一万元。

(一)该判决书对举证责任倒置的否定是无的放矢。

该判决书第八页称,本院认为,“李关于本案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主张不予支持”。第9页称,“一审判决关于本案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认定不当,应予纠正”。第15页称,“一审法院对上述赔偿事项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予以支持缺乏法律根据,应予纠正。”而实际上,李并未主张举证责任倒置,一审法院也未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洛行终字第54号行政赔偿判决书第5页载明“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原告李提交的1、2、3、4、5、6号证据客观、合法,与本案紧密关联,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第六页载明,“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可以认定以下事实。”一审法院对申诉人的四项赔偿请求的支持均是依据申诉人提供的证据,没有一项是依据举证责任倒置,因被申诉人举证不能而推定的。判决书第7页“由于二被告将原告的帐目及有关凭证丢失,致使原告不能向法庭提供请求赔偿的相关直接证据,本案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叙述,在判决书中的实际作用是举证责任的转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本案申诉人提供的证据复印件以及被申诉人工作人员出具的扣押申诉人证据原件的证明,足可以证明被申诉人持有证据而拒绝提供。一审判决据此确认申诉人提供的证据复印件合法有效,于法有据,并非采取举证责任倒置。一审判决在这里的叙述至多是措辞不当。该判决书借此全盘否定一审判决,于法无据。即使一个人戴歪了帽子,我们也不能说他的头和脸长歪了。该判决书第10页,以申诉人提供的有关与湖北应城市炉料供应公司合同文本与收货证明都是复印件,经庭审质证不能与原件核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8条关于证据复印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规定,对该两份证据证明内容的真实性本院不予审查,是适用法律错误。该条规定的是‘证据材料为复印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它材料可以引证,对方当事人又不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而本案不是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而是无法提供原件而提供了原件线索,不是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引证,而是有被申诉人的工作人员出具的调帐通知单和暂调帐册证明可以引证。本案事实不符合该条规定的情形,而是应适用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的情形。

该判决书第11页第6行,认定李关于洛阳炼油厂农场欠xx县液化气站饲料粮款85287.20元的事实主张不能成立。虽然申诉人提供有与洛阳炼油厂农场签订的饲料粮。

购销合同。

而且李根现、赵小山(应为张明俊)也曾为他作证说记得被调帐册中有洛阳炼油厂农场欠申诉人饲料款的凭证而李根现和张明俊作为税务局的工作人员,其证言的可信程度很高‘但李根现、张明俊当时为李出具证言事出有因’,仍然不能证明洛阳炼油厂农场欠申诉人饲料粮款,而且先前已有法院生效判决书对此未予认定该判决书以此直接确认(否定)试问,申诉人提供的饲料粮购销合同以及被告工作人员的证明怎么不能证明其事实主张?‘李根现、张明俊为李出具证言事出有因’是什么原因?是被原告胁迫,非自愿,还是事后由于被告的责难而被迫意欲否定该证据?判决书对此未予明确该判决对此的否定理由不成立法院先前的判决书,正是由于被申诉人调走申诉人的证据所造成的,在审理申诉人为此请求赔偿的案件中不能再直接将其确认。

(二)该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一审判决在适用法律上显然没有错误。该判决书除了强加于一审判决的“举证责任倒置”之外,也未能指出一审判决其他适用法律错误之处。而该判决书除适用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之外,其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三条是自己打自的嘴巴。适用前者,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而适用后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同时适用于理不通。上述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单独提起行政赔偿案件作出判决的法律文书的名称为行政赔偿判决书‘行政赔偿裁定书或者行政赔偿调解书。”该判决书在对同一行政行为己由本院作出生效的行政判决书之后,在申诉人对该行政行为提出赔偿请求,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的行政赔偿判决书之后,又将对该案的二审判决定为行政判决书。在这里,司法擅断完全代替了依法说理,把公民和下级法院当作白痴看待,有损高级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

本案一审判决对申诉人己经是很大的不公了,当时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晓波收受了本案被告大量贿赂,对本耒应当查清,也能够查清的事实不准调查,与被告中的某某人勾结(请恕申诉人用了这个词,因为他们确实构成了犯罪),用申诉人的凭证取出汽油、柴油、液化气等,捞取了大批钱财,非法的将申诉人由一个几百万元资产的企业家剥夺为一个无以生计的人。更为可悲的是河南省高级法院在办理此案中的腐败比xx县税务局和洛阳中级法院有过之而无不及,人们无法相信,一个法学博士(审判长宋炉安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如果没有法律外的原因,能够作出这样的枉法判决!希望最高人民法院,把住正义的最后一道关口,给申诉人一个迟到的正义。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李。

x年5月11日。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主要组成部分。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已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形: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5.赔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行政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也可以在申请行政赔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但不得不经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而直接提起诉讼。

赔偿起诉状

姓名_____,性别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_____,民族_____,职业_____(如农民,干部,退休,无业等),工作单位_____,住址_____(现住……)。

姓名_____,性别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_____,民族_____,职业_____(如农民,干部,退休,无业等),工作单位_____,住址_____(现住……)。

2、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补助金xx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何时何地因被告何因造成原告人身伤害,原告于何时在医院住院x天,共花去医疗费x元、护理费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x元、残疾用具x元,以及原告无法上班所造成的误工费x元。原告受伤后,被告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xx元。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相关部门的鉴定书、认定书、医疗费发票、单位证明等。

此致

闽清县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x份。

起诉人_____(要求本人签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注:所需材料包括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起诉状副本份数,应按被告的'人数提交;证据份数与起诉状一致。

赔偿民事起诉状

原告:陈兰x,男,x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陈亚x,男,x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略)。

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由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8年2月5日晚上,被告陈亚x因经营客车纠纷向租住在原告陈兰x家的陈福建索要医疗费,在索要过程中双方发生斗殴。同住一处的原告及家人忙下楼劝阻,在劝架过程中,被告将原告打伤。后原告到兰州市城关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治疗6天,花去医疗费1626。4元。经兰州市公安局鉴定,原告所受损伤为轻微伤甲级。案发后,兰州市公安局张掖路派出所干警及时前往制止,并现场证明原告陈兰x家"毁坏房门暗锁一把、打烂竹椅一张、上身外衣拉链扯坏、上身内衣扯烂"。

原告认为,被告致伤其身体并损害其财物,其应当予以赔偿。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法起诉,请判如所请!

此致

xx省××人民法院

具状人(本人签名):

××年××月××日

人身损害赔偿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

上诉人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朝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朝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查清事实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3、本案第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被上诉人与第三人之间属于无偿帮工关系。

一审判决未清楚地认定本案复杂的法律关系,仅仅简单认定“原告在为被告拉楼板的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被告作为事发吊车的所有人,同时根据被告与案外人签订的协议书,其应当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与本案事实严重不符。

本案真实的法律关系是:

1、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承揽合同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承揽合同关系与雇佣关系是有很大区别的:1)雇佣合同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合同的标的是提供劳务,雇员只要提供了劳务就有权获得报酬。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2)雇佣合同中雇员与雇主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即雇员在一定程度上要服从雇主的监管和安排,具有隶属性。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如何完成工作,由承揽人自己决定,不受定作人的监控,承揽人主要是依靠自己的技术力量和能力来完成工作,双方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3)雇佣合同中,雇主一般按星期、按月定时向雇员支付报酬,该报酬相当于劳动力的价格。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因承揽人完成某项工作或做完某件事支付报酬,承揽人如无工作成果时,则不能获得报酬;4)在雇佣关系中,由雇主向雇员提供各种劳动条件,主要有劳动场所、劳动工具和相关的劳动资料等。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劳动条件、生产工具一般由承揽人本人提供,承揽人只要向定作人支付劳动成果即可。

具体到本案,上诉人对外发布信息是“自备车辆搬运楼板,600元一车”可知:1)被上诉人只需自备车辆将楼板运到指定地点就可以依约获得报酬,没有很强的劳动时间限制,至于被上诉人能交付多少劳动成果也没有硬性规定;2)双方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一般不存在劳动时间和劳动纪律的问题,承揽人劳动很“自由”;3)而且本案劳动支付的形式显然不属于某种相对固定的行业标准,也无较长时间的支付周期,以每车600元作为报酬是双方口头约定的支付形式,也符合承揽关系的约定支付方式。

2、被上诉人与第三人之间属于无偿帮工关系。

被上诉人受伤是因为帮助排在其前面的第三人装车造成的。也是承揽楼板装运的人员之一,上诉人只要求被上诉人完成自己车辆上的楼板装运,并未要求其帮助第三人装车。既然是其主动帮助装车,那么被上诉人便与形成了无偿帮工关系,被上诉人是帮工人,第三人是被帮工人。

二、不论是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形成的承揽合同关系还是被上诉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的无偿帮工关系,上诉人都不应该承担责任。

1、依照法律规定,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损害的,定作人不需要承担责任。

承揽关系中,因双方是合同关系而不存在着侵权关系,承揽人受伤不属合同调整范围,不适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条亦明确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侵权责任法》之相关规定,无偿帮工关系中,由提供劳务一方和接受劳务一方根据具体情况承担责任,跟上诉人无关。

因为《侵权责任法》第35条直接废止了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关于无偿帮工第13、14条之相关规定,另外,帮工关系中,在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也形成了无偿的劳务关系。所以本案的帮工关系接受《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范:“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此,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的相应责任,包括下列情形:

(一)接受劳务一方因过错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二)提供劳务一方过错造成自己损害的,由自己承担全部损害后果;。

(三)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双方均有过错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不管是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形成的承揽合同关系上考虑还是从被上诉人与第三人形成的帮工关系上分析,上诉人都不应该承担责任。因此,一审判决要求上诉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毫无法律依据。

三、上诉人出于道义上对被上诉人进行及时的救助不能作为事后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责任的依据。

事故发生后,上诉人出于救人要紧的目的,及时将被上诉人送往医院救治,先后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住宿费等11多万元。案外人考虑到上诉人发生了很大经济损失,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案外人一次性补助给上诉人10万元的协议,尽管协议上约定上诉人负责赔付一切经济损失,剩余损失与无任何关系……,但是,通过法律分析,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对于被上诉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的伤害,上诉人并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说,事发时上诉人对被上诉人进行及时救助,是出于一种救人的本能反应,如果这种乐于救人的行为反而成了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责任的依据,那么对于上诉人是很不公平的。

四、被上诉人对于自己伤害的形成存在重大过错,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一审法院不予考虑实属不当。

被上诉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的伤害,被上诉人存在三大重大错误:一是被上诉人装车时未站离立栏,二是被上诉人未完全摘离吊钩,三是被上诉人向吊车司机发出错误的信息指示。这些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据此,被上诉人对自己伤害的造成存在过错,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然而一审法院未予考虑,所作判决极不公正。

五、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4、“其本人在北京地区的暂住证二份”并不能证明案发时被上诉人居住在北京。一审法院按照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支出来计算被上诉人的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不合理,应该按照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和支出来计算。

从被上诉人提供的第一份暂住证,可知该暂住证的有效期至20xx年8月5日,第二份暂住证“来本市日期”上记载的是x年4月12日。然而本案事发时间是x年1月26日,也就是说在本案事发之时,被上诉人并不在北京居住,其提供的暂住证也不能有效证明其暂住在北京。而且上诉人到被上诉人暂住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南许场村33号”核查过,得知被上诉人并未暂住在该地址。那么一审法院按照北京市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支出来计算被上诉人的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收入是不合理的,应该按照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和支出来计算。

六、被上诉人的误工费、护理费时间计算错误。

被上诉人要求的误工费是从x年1月26日至9月13日,误工时间应该是231天,然而被上诉人主张的却是331天;被上诉人主张的护理费是从x年1月26日至6月29日,护理时间应该是155天,然而被上诉人主张的却是189天。被上诉人计算的时间明显错误,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主张的时间合理”,与事实不符。

综上,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现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之规定请求法院在查明本案全部事实的基础上撤销一审判决,依法进行改判。

望恳如所请!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年3月2日。

侵害身体权,可能造成两种损害:

1.1对人体完整性的实质损害。

1.2对人体形式完整的侵害。

注:

这两种损害,都可能伴随着产生以下损失或者损害:财产利益的损失;财产利益的其他损失。例如,强行抽取人的血液、脊髓、精液等体液,虽然没有造成受害人健康的损害,但是恢复体力需要一定的经济力量;精神损害,即侵害身体对受害人造成精神痛苦或者人体疼痛的损害。

侵害健康权的直接损害,就是破坏人体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身体功能的完善发挥。其表现形式为一般伤害、造成残疾和其他疾病。上述损害,可以产生以下的损失或者损害:

2.1医疗费损失。

受害人的人体遭受损害,最主要的损失就是为治疗人身损害而支付的金钱。

注:

这是一种财产上的损失,这种损失是侵害健康权所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后果。

2.2误工费损失。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不能正常进行身体没有遭受损害之前所进行的工作,就会造成预期财产利益的损失。

注:

1、这是侵害人身造成健康损害所必然引起的结果。

2、按照性质上说,这种财产损害是一种间接损失,是应当得到由于遭受损害而没有得到的财产利益。

3、在人身损害赔偿中,区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没有特别意义,因此,一般不强调这种损失的性质是间接损失。

2.3住院伙食费和营养费损失。

人身遭受损害以后,需要住院治疗的,在住院期间,要增加伙食费上的支出,有些特别的人身损害,还要增加必要的营养,因此要增加营养费的支出。

注:

这些损失,也是侵害健康权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后果,是侵害健康权的直接损害后果。

2.4护理费损失。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之后,如果行动不能自理,需要有人进行护理的,就要增加护理费的支出。

注:

这种支出,也是侵害健康权所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后果,是人身损害的财产损失。

2.5交通费损失。

如果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之后,需转院治疗的,要支出转院治疗的交通费。即使是没有转院治疗的,受害人在受到伤害以后到医院进行治疗,也会有一定数量的交通费支出。

注:

这些支出的交通费,也是人身损害的直接后果,是一种财产上的损失。

2.6住宿费损失。

受害人在转院治疗中,以及护理人员在护理中,如果需要住宿,则要支付住宿费。住宿费的损失,也是人身损害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2.7残疾赔偿金损失。

由于人身损害造成受害人残疾,致使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会造成受害人正常收入的减少或者丧失。

注:

这种损失,是人身损害的直接后果,是一种财产损失。

2.8残疾辅助器具费损失。

受害人因人身损害造成残疾,为了生活的需要,有些需要配置残疾用具。例如,伤害四肢造成残疾的,需要配置假肢;造成腿部残疾的,需要配置轮椅、拐杖等;致盲的,需要配置义眼等。配置这些残疾用具费的支出,是财产上损失。

2.9被扶养人生活费丧失的损失。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造成残疾,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减少工资收入,除了对自己的生活造成损害以外,还会给其以前被扶养的人的生活造成损害,使其丧失生活费的来源。这种生活费来源的丧失,有的是全部丧失。例如受害人丧失全部劳动能力,丧失全部收入,因而使其原来供养的人的生活费全部断绝。有的是部分断绝,那就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收入部分减少,就减少的部分所供养的人的生活费,是生活费来源的部分丧失。

2.10精神痛苦和身体疼痛损害。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必然会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和身体上的疼痛。这种精神损害的程度取决于侵害健康权所造成损害的程度。

侵害生命权,是造成了受害人的生命丧失,使受害人的主体资格消灭。

这是侵害生命权的最直接的后果。

生命权丧失所造成的其他损失,包括以下几种:

3.1为救治受害人所支出的常规费用。

受害人受到人身损害,但是没有立即造成死亡结果的,会发生抢救、治疗等财产的损失,因此,在侵害生命权的损失中,有的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财产损失。这些损失与侵害健康权的这类损失是一样的。

3.2丧葬费的损失。

受害人死亡以后,需要支出丧葬费,为寿衣、火化、殡葬、棺椁等支出的费用,为侵害生命权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3.3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生活费丧失的损失。

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由于受害人的死亡而丧失生活费的来源,这种损失与致人残疾的残疾者以前扶养的人的这类损失是一样的。

3.4死亡赔偿金的损失。

受到人身损害死亡的受害人,本可以凭借自己的技能取得大量的收入,但由于生命权的丧失,这一切都不再存在。对此收入的损失,应当认定为一种财产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3.5受害人近亲属的精神痛苦。

侵害生命权,死者的近亲属因为丧失亲人而造成的精神痛苦,是这种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

赔偿起诉状

姓名_____,性别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_____,民族_____,职业_____(如农民,干部,退休,无业等),工作单位_____,住址_____(现住……)。

姓名_____,性别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_____,民族_____,职业_____(如农民,干部,退休,无业等),工作单位_____,住址_____(现住……)。

2、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补助金xx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何时何地因被告何因造成原告人身伤害,原告于何时在医院住院x天,共花去医疗费x元、护理费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x元、残疾用具x元,以及原告无法上班所造成的误工费x元。原告受伤后,被告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xx元。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相关部门的鉴定书、认定书、医疗费发票、单位证明等。

此致

闽清县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x份。

起诉人_____(要求本人签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注:所需材料包括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起诉状副本份数,应按被告的.人数提交;证据份数与起诉状一致。

医疗损伤赔偿上诉状

电话:邮编:200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xx,男,xxxx年12月1日生,汉族,

电话:邮编:200xxx。

上诉人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xxx4)黄民一(民)初字第0000号民事判决,特提起上诉,其上诉的请求与理由如下:

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xxx4)黄民一(民)初字第0000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其中,改判的要求是: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作为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即,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计数额为19000元的赔偿款。

上诉理由:

一、被告应当全部赔偿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和鉴定费的损失。

为原告的身体遭受到伤害,原告在本案的一审中,提出了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其合计数额为10000元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和鉴定费,这四项合法的赔偿请求。

但是,对原告在一审中所提出的这四项赔偿请求,原判决却只支持了其中的7000元,而不支持其中的比例为30%,数额为3000元的赔偿请求。这就是说,因原告的健康权遭受侵害,而产生的这部分的损失费用,将要由遭受侵害的原告本人承担,而不要侵权的被告承担。

对原告的这部分损失费用,为什么要原告本人承担,而不要被告承担呢?

原判决在其判决的理由部分中,阐述了它的理由。

原判决说,“从双方矛盾的引发、损害的发生及损害的结果等方面来分析,被告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原告对于矛盾及损害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告认为,原判决的这一理由是错误的。原告的观点如下:

(1)原告没有自己打自己。

原告的健康权之所以遭受侵害,是被告殴打的缘故,而不是原告自己打自己。因为原告没有自己打自己,因此原告不应当为自己的身体遭受伤害,而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2)本案是健康权纠纷,而不是相邻权纠纷。

原告有没有过错呢?如上所述,原告在原告的健康权遭受侵害的纠纷中,没有任何过错。原告在公共部位装门,这可能是有过错的。但是这种过错,存在于相邻权纠纷中,即,对相邻关系纠纷的发生可能有过错。但是本案是健康权纠纷,而不是相邻权纠纷,原告即使在公共部位装门,也不应当成为被他人殴打的理由。很显然,原告即使在相邻关系上有过错,也不应当为自己的身体遭受他人的故意伤害,而承担民事责任。

二、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数额为9000元的误工费损失。

对原告在一审中所提出的`数额为9000元的误工费损失的赔偿请求,原判决一分钱也没有支持。原判决不支持的理由是:原告“没有提供相应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原告认为,原判决的这一理由是错误的。

原告在一个用人单位工作,并以此获得劳动所得,这是一个事实。为证明这一案件事实,原告已经向法庭提供了用人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由于这一证据不仅足以证明原告是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而且还足以证明原告有误工费的损失,因此原判决完全可以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误工费的损失。

至于原告究竟有没有义务一定要提供相应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呢?

原告认为,如果原告是一个正处在就业年龄期间的劳动者,那么原告就有义务向法庭提供书面的劳动合同。因为我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但是,原告的情况却有其特殊性。原告是一个领取退休金的退休人员。对用人单位聘用退休人员的用工关系,国家不认为是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这就是说,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而劳务关系则由合同法调整。因为劳动关系是由劳动法调整的,因此书面的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要件。因为劳务关系是由合同法调整的,而合同法第十条又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因此用人单位不需要把书面的劳务合同,作为与劳动者建立劳务关系的法定要件。

因为原告是领取退休金的退休人员,因此原判决非要原告提供劳务合同,并要求以此作为证明劳务关系存在的证据,是不符合法律的。原判决以原告未提供劳务合同,而不支持原告的要求赔偿误工费的诉请是错误的。

鉴于以上的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作为一审的原告,特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望上级法院能依法查明本案的事实,并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肖xx。

xxx5年2月18日。

医疗损伤赔偿上诉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x,男,汉族,1971年12月18日出生,住xx-xxx-xxx-xxx-x号。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2、诉讼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伤残鉴定过高重新鉴定,误工费过长。医药费过高,单据只有清单,无正规发票。

原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上存在诸多错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一审判决对赔偿责任的承担比例认定不合理。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承担80%的赔偿比例偏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证据,但不是民事责任的划分标准。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都存在过错,并且都为机动车辆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技术要求”第5.1.1规定:“最高车速,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第5.1.2规定:“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超出范围的定为“轻便摩托车”)。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上诉人虽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但是,综合事故情况,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80%的赔偿比例过高,上诉人认为根据客观事实情况,应承担70%赔偿责任。

二、一审法院认定的医疗费144881.75元,医疗费用过高,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判决显示公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虽然提供了6张医疗票据,但其中3张只是复印件,无法客观公正的证明医疗费用的事实情况。在质证阶段,未提供原件核对其真实性,上诉人当庭不予认可。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又未提供其他证据来相互印证该事实。因此,原审法院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所认定的事实并非案件客观事实真-相,属于错误判决。

三、一审判决中伤残鉴定过高,要求重新鉴定:伤残鉴定级别高,务工时间长,护理时间过长,护理认识过多。

1、伤残鉴定级别高,根据人身损害标准的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但在原审判决中,原告实际住院时间天数为52天,法院在对方没有提供医院证明的情况下,“酌情误工时间为100天”于法无据,属滥用自由裁量权,且显失公平公正。上诉人不知道一审法官是如何“酌情的”?对此,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按照被上诉人实际误工时间进行改判。误工费以实际减少的损失为依据,在没有医院其他证明材料的情况下,法院不能凭空主观意断多认定出78天的误工天数,对于被上诉人后期所产生的损失费用,待事实情况确定后可以另行起诉,但法院的判决中不能包含受害人后期未确定的损失,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2、根据人身损害标准的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在一审法院审理中,尽管被上诉人提供了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但这只能够证明被上诉人的实际工资收入。并且在现实生活中,找个单位开个证明是很容易操作的事,其事实的真实性很难让人完全相信。依照相关规定,被上诉人在一审开庭过程中,应提供其最近三个月的工资收入证明或税后工资卡等来证明其固定收入状况,最为重要的是要提供被上诉人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等相关证据材料。但在一审开庭过程中,被上诉人未提供上述证据材料,所提供的工资收入并不当然证明其实际工资减少的事实。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的误工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结果难以让人信服。

四、一审判决中伙食补助费过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郑州市实践操作情况,伙食补助费应按每天15元的标准计算,一审法院的判决的费用过高,存在明显不合理。

五、一审判决中关于营养费2700元的认定过高。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被上诉人住院时间52天较确定,尽管出院时医嘱需加强营养,但并未给明确的意见。“酌定按90天时间计算”,时间过长,费用过高,并且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六、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过高,切勿可靠证据。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判决本案的过程中,对于赔偿比例的确定;及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赔偿项目及数额的计算出现明显过高,结果显失公正,故上诉人不服,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纠正。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

上诉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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