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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中心安全管理制度(专业12篇)

时间:2024-05-13 11:21:06 作者:雨中梧

规章制度的制定需要明确的目标和规范,确保其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并满足各方的需求。通过以下范文的学习,你可以更好地掌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方法。

中心安全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抄表中心要认真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天气情况和现场状况,切实做好各项安全措施。

2、抄表人员应熟悉并严格执行《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农村安全用电规程》等相关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确保安全。

3、加强抄表安全管理,层层落实责任,所有抄表人员要分别签定抄表安全责任书。

4、抄表人员在抄表工作中要穿工作服、绝缘鞋,佩戴安全帽;登杆时,要按规程使用脚扣和安全带。

5、抄表人员要定期参加相关的安全培训。

6、抄表员领取和使用安全工器具时一定要对工器具进行检查、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或超检定周期的工器具。

7、抄表员在工作过程中要加强自保、互保意识,要对所接触的.电杆、电表箱等配电设备进行验电,杜绝人身触电等意外事故的发生。

8、抄表时必须保证两人及以上同时进行,严禁单人工作。

中心制氧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重点防火部位所配置的消防设施及器材,均为消防专用,任何人不得擅自损坏、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第二条 消防设施、器材应当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明确专人管理。

第三条 严禁在制氧站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四条 严格门卫登记制度,收留一切进入生产区人员携带的火种。

第五条 严禁任何机动车辆进站。

第六条 制氧站消防道路、人行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不得以任何借口将其堵塞。

第七条 输送压缩、液化气体和液体的管道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

第八条 严格执行动火、用电管理制度。

第九条 加强值班、巡检工作,严守岗位,不脱岗、漏岗认真履行交接-班制度。

第十条用电必须符合设计规范和安全规定,由正式电工安装、维修,不准私拉乱接电线,不准超负荷用电,不准使用不合格电器及保险装置。

第十一条 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对电线、电器设备要做到定时、定期、定人检查,对用电方面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 制氧站内严禁用明火或电加热器采暖。

第十三条 在禁火区内检修,凡能拆卸下来的零部件、构件、管道等物应事先拆下,拿到非禁火区(超细干粉)去动火,凡能用其他方法切割连接的尽可能用其他方法代替,避免动火。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动火证办理审批、监督制度。

第十五条 制氧站职工当班必须穿着规定的劳保用品,易产生静电的化纤织品严禁穿着入站。

第十六条定期组织职工进行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的教育,职工应掌握必要的防火、灭火知识,熟悉所从事岗位的火灾危险性,预防措施及灭火方法。

第十七条 新工人要经过防火知识教育后才能正式上岗作业,对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要进行消防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 制氧站、输氧管道要划分放火责任区域,指定区域防火负责人,抓好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十九条 除严格执行动火管理规定外,制氧管线、工艺管道任何检修不能搭接接地回路,乱搭乱割。

第二十条 凡在制氧生产区内,严禁使用手机、传呼机等通讯工具。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所适用的产品范围为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医用中心吸引系统、医用中心供氧系统(ii-6856)。

二、技术审查要点

(一) 产品名称的要求

产品名称为:医用中心吸引系统、医用中心供氧系统

( 二) 产品工作原理

1.医用中心吸引系统。医用中心吸引系统的负压源是中心吸引站的真空泵机组,通过真空泵机组的抽吸使吸引系统管路达到所需负压值,在手术室、抢救室、治疗室和各个病房的终端处产生吸力,提供医疗使用。

2.医用中心供氧系统。医用中心供氧系统的氧气气源集中在中心供氧站,气源氧气通过减压装置和管道输送到手术室、抢救室、治疗室和各个病房的终端处,提供医疗使用。

(三) 产品的结构组成

1.中心吸引系统

(1)中心吸引系统主要由中心吸引站、管道、阀门及终端插头等组成。

(2)中心吸引站是由真空泵机组、真空容器、管道、阀门、电控柜和真空仪表等设备组成的独立操作间。

(3)中心吸引系统管路的末端,即输向患者的一端,连有快速接头(或一般接头),插入(或连接)防止液体倒流吸引装置等。

2.中心供氧系统

(1)中心供氧系统主要由中心供氧站、管道、阀门及终端送氧插头等组成。

(2)中心供氧站为集中存放医院氧气气源的建筑物。

供氧方式有:氧气瓶组供氧、液氧供氧、制氧机供氧或联合供氧。

氧气瓶组供氧由高压氧气瓶、汇流排、减压装置、管道及报警装置和安全阀(或释压阀)等组成。

液氧供氧由液氧罐、汽化器、减压装置、管道及报警装置等组成。

制氧机供氧由制氧机、储气装置、管道及报警装置等组成。

(3)汇流排由适当数量的氧气瓶、管道、过滤器、阀门、减压装置、仪表和切换装置等器件组成。

(4)终端由快速接头插座(或一般气体接头),可插入(或连接)氧气湿化吸入器、麻醉机和呼吸机等医疗器械的气体插头组成。

(四) 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

1.主要技术标准:

2.相关技术标准:

(2) gb2270 不锈钢无缝钢管

(3) gb3836.4-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4部分:本质安全型“i”

注:以上标准适用于最新版本。

(五) 产品的预期用途

1.医用中心吸引系统适用于医用中心吸引。

2.医用中心供氧系统适用于医用中心供氧。

(六) 产品的主要风险

以下给出了该产品有关的可能危害及其形成因素的不完全的清单,但是并不仅局限于此。生产企业应按照yy/t0316-2015 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 的要求,参考此清单所列对该产品有关的危害及形成因素进行充分的分析,并采取相应措施。

能量危害 压力(如:压力管道密封不当或破裂导致压力降低,设计不当导致的流速过快,脱脂、吹洗不当)

电能(如:静电接地不良)

生物学危害 再感染和交叉感染(如:终端接头的交叉使用)

环境危害 和其他预期使用的医疗器械的不相容性(如:终端接头与其他器械接口的不兼容)

储存偏离预定的环境(如:氧气站起火,系统被油污染)

意外的机械破坏(如:氧气管道遭到意外机械撞击)

与医疗器械使用有关的危害 不适当的标记

不适当的操作说明

和医疗器械一起使用的附件规范不适当

使用前检查规范不适当

操作说明书过于复杂

服务和维护规范不适当

由不熟悉/未经培训的人员使用(如:操作不当引起着火、爆炸)

不正确的测量和其他计量方面的问题

与消耗品/附件/其它医疗器械的不相容性

不适当、不合适或过于复杂的使用者接口(人/机交流) 违反或缩减说明书、程序等

复杂或混淆的控制系统

设置、测量或其他信息的含糊或不清晰的显示

功能性失效、维护和老化引起的危害 维护规范缺少或不适当

维护的不适当

由重复使用造成的功能恶化(如:液、气路的逐渐闭塞的变化)

(七) 产品主要技术指标

(八) 产品的检测要求

1.注册检测的产品应为完整的中心吸引系统和中心供氧系统。

2.对于yy/t0186-94 医用中心吸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中4.4.2的要求,其对应检测方法5.12的检测介质应使用空气、检测工具应使用气体流量计。

(九) 产品的临床要求

医用中心吸引系统、医用中心供氧系统产品属于医疗工程,其产品原理明确、技术相对成熟,且该类产品在市场上已有同类产品批准上市;因此,该产品可豁免临床试验,在产品注册的过程中可提交同类产品的临床试验资料和对比说明。

(十) 产品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见附件一《医用中心吸引系统、供氧系统质量管理体系指南》

(十一) 产品的不良事件历史记录

1.在国内,医用中心吸引系统、医用中心供氧系统的不良事件暂未发现。

2.fda和niosh发布氧气调节器自燃或爆炸事件原因。2015年6月20日,美国食品**管理局和美国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研究所(niosh)就12例氧气调节器自燃或爆炸事件发布说明,经过调查发现,氧气调节器燃烧的原因是没有正确使用cga870密封垫圈。

(十二) 产品说明书、标签、包装标识

1.说明书见附件二《医用中心吸引系统、供氧系统产品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

2.标签标识:

(1)中心供氧站内,应有固定铭牌,铭牌上应有下列标志:

a、产品名称

b、制造厂名称及地址

c、出厂编号

d、出厂日期

e、标准号

(2)中心供氧系统管道临近接头、阀门附近及与其他管线并行处,应涂白色色漆标志圈,色漆圈长度20mm。

(3)中心供氧系统的供氧站应有 “防火”、“禁烟”、“禁油”等标识。

(4)中心吸引站内,应有固定铭牌,铭牌上应有下列标志:

a、产品名称

b、制造厂名称及地址

c、负压范围

d、出厂编号

e、出厂日期

f、标准号

(十三)  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

医用中心吸引系统、医用中心供氧系统应分别申请注册。

附件一  医用中心吸引系统、供氧系统质量

管理体系指南

本附件给出了医用中心医用吸引系统、供氧系统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的部分要求,包括质量管理职责、设计开发、采购控制、生产控制、过程监测等方面的要求。其目的是为生产企业在质量管理的建立和运行进行原则性的指导,也为质量管理体系的检查部门提供技术参考。

生产企业应按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的要求,结合yy/t0287-2003 医疗器械 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求等相关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和本附件的要求,根据企业的规模大小、组织人员等情况建立适合自己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运行。

一、质量管理职责

1.分别设置施工(工程部)和检验(检验或质量部)部门,并明确职责权限。

2.工程施工人员和施工过程的检验人员不应交叉。

二、设计开发

1.如企业负责产品的设计,则应具有国家颁发的压力管道设计资质,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yy/t0186-94 医用中心供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和yy/t0187-94 医用中心吸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并建立产品设计开发控制程序。

2.如企业不负责产品的设计,则设计开发可合理删减,并在质量手册中明确删减的原因。

三、采购控制

1.应根据采购产品类型和对工程质量影响程度,将采购物资进行分级管理。

2.中心供氧系统的重要物资一般包括:液氧贮槽、制氧机、汇流排、减压装置、安全阀(或释压阀)、过滤器、终端接头、维修阀、氧气湿化吸入器、氧压表、流量计、报警装置及不锈钢管、脱氧铜管或纯铜管等管道系统材料。

3.中心吸引系统的重要物资一般包括:真空泵机组,真空容器,电控柜、真空仪表、终端插座、吸引装置及不锈钢管、镀锌钢管、脱氧铜管等管道系统材料。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4.应建立合格供方名录,明确供方评价、选择和再评价的方法并保存评价记录。

5.应保存重要物资的相关证明资料,例如: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材质单等文件。建议工程验收后一并交给顾客,并保存交接清单。

四、生产控制

1.应确定具有符合yy/t0186-94医用中心供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和yy/t0187-94医用中心吸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及其它相关标准要求的安装规范和符合安装规范的生产工艺流程图,明确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

关键工序一般应包括:管道吹洗等。

特殊过程一般应包括:管道脱脂、管道焊接等。

应对特殊过程进行确认,并保存相关记录。

2.应建立管材、元器件脱脂、吹洗的工艺规程或作业指导书,并保存施工的记录。

3.应建立主要生产设备及工具台帐,并保存设备使用维护记录。

常用的设备、工具和量具见下表:

设备气焊工具、氧气瓶、乙炔瓶、氧气表、乙炔表、氧气管、乙炔管、套丝机、砂轮锯、电焊机、氩弧焊机、砂轮机、台钻、手电钻、电锤、电动气泵等。

工具 套丝板、管钳、活扳子、手锯、手锤、大锤、钎子、螺丝板、压力案、台虎钳、克丝钳、改锥等。

量具 水平尺、钢卷尺、线坠、焊口检测器、卡尺等。 

4.应建立符合相关国行标的管道焊接工艺规程或作业指导书,并保存施工的记录。一般应包括:

a)  (不锈钢管)氩弧焊焊接工艺规程;

b)  (铜管)银基钎焊焊接工艺规程;

c)  (镀锌钢管)电弧焊焊接工艺规程。

5.应建立组件和器件(如二级减压箱、报警器、管道接头等)生产的作业指导书,并保存生产记录。

6.应提出对施工现场工序记录的要求,并保存施工记录。

如:支架制作工序,放样、成孔、支架安装工序,吸引主管道安装工序,供氧主管道安装工序,管道耐压试验工序,管道气密试验工序,管道吹扫工序,设备带安装工序,维修阀、终端、二级箱安装调试工序,供氧站安装调试工序,吸引站安装工序。

7.应建立系统调试的作业指导书,并保存记录。

中心供氧系统应提供氧气站(如液氧罐、制氧机、汇流排)、报警装置等调试作业指导书。

中心吸引系统应提供真空泵、电控柜、电接点表、报警装置等调试作业指导书。

8.应建立安全生产和施工现场清洁的相关制度。

9.应建立与顾客沟通的要求和沟通过程产生的记录的要求,并保存从招标开始至工程验收结束的所有与顾客沟通的记录。一般应包括以下记录:顾客对工程要求的记录、工程合同、施工方案、材料清单、技术要求、设计修改的图纸和要求。

10.施工人员应进行相关施工质量要求和安全施工的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例如:员工应学习氧气的性质,掌握管网流程。

焊接氧气管道的焊工,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考试,并取得技术考试合格证书后,方可进行焊接作业。

五、过程监视和测量

1.应制定对原材料的检验规程,并保存检验记录。

2.应明确施工过程中的检验点和检验要求,制定检验规程,并保存检验记录。

中心氧气工程施工过程的检验一般包括:管道脱脂、管道吹洗、管道焊接、减压器后的安全阀、耐压试验、气密试验、最远终端压力降试验、报警器、切换性能试验、线路管道架设等。

中心吸引工程施工过程的检验一般包括:管道吹洗、管道焊接、单向阀或真空电磁阀、接地电阻、电控柜的绝缘电阻、线路管道架设、气密性试验、报警装置等。

3.施工过程中的隐蔽工程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后,方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的安装工作,并应保存验收记录。

4.应建立符合相关国行标的工程验收规程,并保存工程验收报告和记录。

附件二  医用中心吸引系统、供氧系统产品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

医用中心吸引系统、供氧系统产品说明书承载了产品预期用途、安全使用、维护的方法、注意事项等重要信息,是指导使用者正确操作的文件。

本指导原则基于《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10号令)、yy/t0186-94 医用中心吸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和yy/t0187-94 医用中心供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的有关要求,对说明书编写的格式及各项内容的撰写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其目的是为生产企业编写说明书进行原则性的指导,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提供技术参考。

由于医用中心吸引系统、供氧系统产品与企业的设计、不同医院的实际情况差别大,不同生产企业的说明书内容不完全相同。生产企业应根据自身产品特点编写说明书,以便于临床获取准确的信息。

一、 医用中心吸引系统

产品名称:医用中心吸引系统

适用范围:适用于医用中心吸引。

禁 忌 症:禁止直接用于人工流产

产品结构和组成:

1.应说明产品的系统组成。

2.应说明产品各组成部分的工作原理和主要作用。

主要技术指标:

1.应说明中心吸引系统的主要技术指标。

2.各部件的参数:应包括中心吸引系统的真空泵机组、真空容器、各级监测、报警系统、控制系统、水循环器、排污罐和终端的参数。

操作规程:

1.应说明中心吸引站的操作规程,包括: 真空机组调试、排污罐排污、排放气体消毒、真空罐清理、监测报警压力调试等。

2.应说明终端的使用方法,包括:与其他气体终端不可互换性的措施、与该终端配合使用的吸引装置的压力调节方法等。

故障处理:

应说明系统常见故障的处理方法,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1.真空泵的故障。

2.系统压力报警。

3.吸引接头终端的故障损坏和堵塞,包括不自锁、漏气等。

4.监测系统故障。

5.吸引管道堵塞。

6.电磁阀故障。

注意事项:

1. 真空泵机组、真空容器、各级监测、控制系统、水循环器、排污罐等定期检测的要求。

2. 排污罐污水处理的要求。

3. 空气开关和时间继电器的调整必须在断电后进行。

4. 医用中心吸引系统应有专人维护和管理,严禁非工作人员操作。

5. 对中心吸引系统定期维护检查的要求和对各级检测装置定期检查的要求。

6. 系统各部分必须由专业人员检修,检修时要更换的零件应是原生产厂的同型号产品,不得任意采用代用品。

7. 终端端头的清洗消毒的要求和方法。

8. 吸引瓶定期更换,防止堵塞管道的'要求。

9. 吸引终端在不使用时应及时关闭。

10. 应有对标识标签含义的解释。

附件:

中心吸引系统说明书应提供相关附件,一般应包括:

1.中心吸引系统应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书,操作、安全使用规则及维修规程、随机备件及设备件清单等有关文件资料。

2.所属配套设备应单独附有检验合格证,说明书及装箱清单等有关文件资料。

3.竣工图(产品系统图、楼层平面图、电路图)。

二、 医用中心供氧系统

产品名称:医用中心供氧系统

适用范围:适用于医用中心供氧

禁忌症:暂未发现

产品结构和组成:

1.应说明产品的系统组成(包括各种不同氧气源的产品结构)。

2.应说明产品各组成部分的工作原理和主要作用。

主要技术指标:

1.应说明中心供氧系统的主要技术指标。

2.各部件的参数:

应说明中心供氧系统的中心供氧站、各级监测、控制系统、报警系统和终端的主要技术指标。

操作规程:

1.应说明中心供氧站的操作规程,应包括: 不同的氧气源的操作规程(如气瓶供氧、液氧罐供氧、制氧机供氧等)。

2.应说明系统供气的调节方法和监测系统的使用方法,应包括:配气箱调试、报警器装置、备用供气系统等。

3.应说明终端使用的方法,应包括:与其他气体终端不可互换性的措施、连接各种不同终端器械的不同使用方法(如湿化瓶、流量计、雾化器、呼吸机、麻醉机等)。

中心供氧系统说明书应提供相关附件,一般应包括:

1.中心供氧系统应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书,操作、安全使用规则及维修规程、随机备件及设备件清单等有关文件资料。

2.所属配套设备应单独附有检验合格证,说明书及装箱清单等有关文件资料。

3.竣工图(产品系统图、楼层平面图、电路图)。

《医用中心吸引系统、医用中心供氧系统产品技术审查规范》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及背景

医用中心吸引系统用于医院中心吸引,其通过真空泵机组的抽吸使吸引系统管路达到所需负压值,在手术室、抢救室、治疗室和各个病房的终端处产生吸力。医用中心供氧系统用于医院中心供氧,其氧气气源集中在中心供氧站,气源氧气通过减压装置和管道输送到手术室、抢救室、治疗室和各个病房的终端处,提供医疗使用。该产品属于医疗工程,其产品原理明确、技术相对成熟。

本规范的编写目的是指导和规范该类产品的技术审评工作,帮助审评人员理解和掌握该类产品原理/机理、结构、性能、预期用途等内容,把握技术审评工作基本要求和尺度,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作出系统评价;同时也为了指导生产企业的产品注册工作。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1.本市已批准的该类产品的产品注册证中, “适用范围”一般为“适用于医用中心吸引(或供氧)” 和“适用于医用中心吸引(或供氧),用于医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两种写法。

本规范考虑到“适用于医用中心吸引(或供氧)”已准确的表达了该类产品的适用范围,而“新建、改建和扩建”仅是工程建筑的不同情况,故本规范采取第一种写法。

2.yy/t0186-94 医用中心吸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发现其要求的4.4.2“每个终端接头(不包括吸引器)抽气速率,在大气环境下应不低于30l/min”按行标的检测方法检测各企业均不能达到要求,且检测实际数值远远低于30l/min。

经过与检测中心、行标起草单位、临床机构和多家生产企业充分讨论认为保留要求的指标,将试验方法中的介质由水改为空气,检测工具为气体流量计。并由三家生产企业按此方法进行了模拟试验,证明了修改意见可行。

3.该产品属于医疗工程,较为特殊。生产企业在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审核员在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时,常不能很好的把握重点。

鉴于此,本规范以附件的形式给出了“医用中心吸引系统、供氧系统质量管理体系指南”医用中心医用吸引系统、供氧系统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的部分要求,包括质量管理职责、设计开发、采购控制、生产控制、过程监测等方面的要求。其目的一方面是为质量管理体系的检查部门提供技术参考,另一方面为生产企业建立和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提供原则性的指导。

4.附件二《医用中心吸引系统、供氧系统产品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结合10号令的要求和该类产品的特点,仅给出了该类产品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和要点。企业应根据自身产品特点。

中心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安全工作是关系到师生安全、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根据省、地、县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学生人身安全。上公路靠右边行走,过公路走人行横道,严禁在公路上追逐、打闹。不准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乘车时不准将头、手伸出窗外,不准跳车,不准乘坐超载或无照车辆。骑自行车上公路靠右边行走,不准双手离把或手中持物,学生骑自行车不准带人。未满12周岁不准在公路上骑自行车。学生不准骑摩托车。

二、讲究饮食卫生,预防食物中毒。学校食堂应向学生供应符合国家卫生要求的饭菜,提供优质服务,不准供应腐败变质或污染有毒的食品。学生应讲究个人卫生,不喝生水,不吃变质不干净的食品,不吃零食。严禁学生抽烟、喝酒、闹事、打架,如有违犯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开除。

三、遵守学校各项规定,杜绝意外事故发生。禁止学生参加扑救森林火灾、抗洪抢险等危险性活动。在没有严密组织和切实的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无论何单位安排的活动,学校都可以拒绝参加。部门或班级开展必要的校外活动,要切实做好组织安全工作。事先要与政保处联系,并书面报告校长批准。

四、加强体育课、劳动课、实验课、课外活动和运动竞赛的`安全教育管理,严禁在以上活动中不顾安全的违规操作。严禁乱接电线、违规用电,严禁学生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学生在寝室内点蜡烛、烧火,严禁学生下河洗澡,严禁进入施工工地。如发生事故,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严禁学生参加打麻将或其他赌博活动,不准学生进入歌舞厅、录相厅、游戏室,不准学生与社会上不良青年交朋结友,吃喝玩乐。不准学生随意离开学校或夜不归宿,特殊情况离校,一定要向班主任请假,违者给予校纪处分。

中心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院)物业管理中心安全工作制度为了更好地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负责制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特制订安全工作制度如下:

一、严格执行学校及总公司的各项安全工作制度,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二、加强职工安全教育,职工上岗(转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

三、中心全体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

四、要害部位严禁闲人进入,其电器、设备、照明等均应符合安全规程要求。对重要的`设备设施要定期检测、校验,禁止设备病态工作。

五、高空作业时严格执行双人操作制度,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六、严格危险有毒物品的管理,实行双人双锁的管理办法,严禁擅自存放、领用,以确保安全。

七、值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时到岗,严禁擅自脱岗、私自调岗。

八、严格监控保密制度,监控人员在屏幕上看到的情况不得擅自外传,发现可疑情况要及时上报。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监控重地,有关人员需观看(或调看)监控录像,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中心安全管理制度

规定生产中心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职责,规范生产中心安全生产管理活动,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活动有序有效进行。降低减少人为事故的发生。

生产中心所有与安全生产管理相关的活动过程和与生产有关的所有人员。

3.1生产中心副总主管生产中心安全生产管理活动。负责批准生产中心安全生产管理相关文件,负责对生产中心安全生产管理活动实施的监督。

3.2生产经理(生产副经理)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活动的策划、组织与监督实施。车间主任及班长、库房主管各岗位负责人员负责岗位安全生产管理活动的具体实施、检查与改进。

3.3生产中心负责本办法的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

3.4生产中心负责本办法的审核。

3.5总经理负责本办法的审批。

4.1贯彻执行公司相关生产安全管理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生产部门切实按计划执行。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2按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公司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4.3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工伤事故分析和报告,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按时改进。

4.4督促检查生产管理人员对生产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检查、培训工作。

4.5督促检查生产经理(生产副经理)原料库房每年12月25日前制定次年安全生产管理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5.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5.1.1思想培训。

主要是正面宣传安全生产的重要性,选取典型事故进行分析,从事故的社会影响、经济损失、个人受害后果几个方面进行教育。

5.1.2法规培训。

主要是学习本公司已有的安全生产具体规定、制度及生产中心相关文件、条例。本企业已有的具体规定、制度和纪律条文。

5.1.3技术培训。

包括生产技术、一般安全技术的教育和专业安全技术的训练。其内容主要是本厂安全技术知识、食品生产的卫生知识和消防知识,危险地点和设备安全防护注意事项;电气安全技术和触电预防;急救知识;高温、粉尘、有毒、有害作业的防护;职业危害和预防知识;运输安全知识;防护用品的管理和正确使用知识。专业安全技术训练是指对锅炉、杀菌釜等受压容器,电、气焊接、易燃易爆、化工有毒有害、等特殊操作人员进行的专门安全知识和技能训练。

5.1.4新工培训。

新员工缺乏安全知识而产生的事故发生率最高,所以对新员工要实行厂级、车间、班组三级教育。其中,班组安全教育包括:生产中心新入职员工到岗后,班组长须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岗位安全知识讲解(包括人身安全、操作安全、产品安全等)介绍本班安全生产情况,生产工作性质和职责范围,各种防护及保险装置作用并做好记录,容易发生事故的设备和操作注意事项。

5.1.5培训时间。

周期性的宣传教育:可以结合本本班组具体情况,采取各种形式,如生产部晨会、各班组会议对安全生产相关知识进行宣导。如安全活动演练、班前班后会、设备安全交底会、公司员工大会等方式进行宣传。

5.1.6培训记录。

生产中心对每一次员工的培训都会进行记录和效果评估,以便进行培训评价并加以改进。

5.2生产设备的安全使用。

5.2.1电器设备使用。

生产车间班组长岗位人员应严格按照岗位操作规程进行员工培训教导,并随时做好本班组自查自检工作,班组长进行检查,纠正员工不规范的行为。各种电器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缺陷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对产生大量蒸气、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一切电器设备等,使用前必须注意机器功率与电源是否相匹配,严禁超负荷用电。活动电源拖线,必须注意线板、插座、拖线是否完好,线芯是否裸露。使用活动拖线电源要安全小心地注意拖线保护防止损断,造成短路。

5.2.2电器设备维护。

机修人员每日对配电设施、重要的机械设备进行维护,定期检修,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并做好相关的设备档案管理和定期对设备操作员进行培训。

5.2.3起重设备的使用。

5.2.3.1起重器械使用时需检查行走部分是否灵活,受力部分是否有伤痕,是否牢固。检查提升机刹车是否有效,控制开关是否灵敏,钢丝是否完好。提升重物时,切记重物下确认没有人时方可操作;重物放下时,操作者必须得到指挥口令或在自己视线内操作,方可放下重物,动作要慢,切不可掉以轻心。

5.2.3.2使用提升龙门架时,必须注意固定好提升重物,防止冲击门架顶的危险。起重设备维修时严禁拆除起重设备配套使用的安全附件,如有损坏应及时修复安全附件并符合相关的安全技术要求。

5.3生产现场管理。

5.3.1车间生产现场设备布局要合理,随时保持清洁、整齐,有害的作业工序,必须有防护设施。工作物流通道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照明;为生产所设的坑、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须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3.2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外协人员在本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车间主管应加强现场管理,必要时实行生产许可制度或现场监督配合。以免造成公司财产损失。

5.3.3非公司工作人员严禁进入生产现场,如需进入生产中心生产区域,除公司中心领导或生产主管负责人陪同外,其他任何人都不允许进入生产现场。本中心生产区域未经许可严禁摄像照相。

5.4、火灾预防。

5.4.1公司所有工作场地都严禁烟火,生产区域和库房都必须按公司规定配备灭火器和其它必备的消防器材。设备维护人员每月定时对所有消防器材进行相关的月检。

5.4.2生产车间和库房对易燃物品的贮存、使用、以及油品的废品处理必须设有防火设施,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相关的操作守则和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灾的一切隐患。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安全防护措施,并经有关主管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生产作业。

5.4.3生产车间停止生产作业后,除杀菌电路和其它相关电路外,其它无关电路都应关闭。相关管理人员按规定关闭车间大门。

5.4.4消防设施配备,生产区域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消火栓、消防水源。设备维修修人员每月对所有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定期更换,使之处于良好工作状态。生产中心每年组织两次员工消防灭火演习,提高员工灭火技能。

生产车间已安装人员消防疏散报警糸统,并由专人管理使用。无关人员不得乱动,报警开关每周由专人进行测式一次。以保证设备状态完好。

5.5有害作业管理。

5.5.1公司按食品生产要求为员工配备或发放防护用品,生产车间必须教育员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人不得上岗操作。

5.5.2设备维护人员进行经常性的设备维护,以减少噪音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对相关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5.5.3对从事高温和粉尘的作业人员,除生产现场不断进行作业环境改造外。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格检查。

5.5.4对高温和粉尘的作业人员,生产中心会定时进行与相关的作业培训,以提高作业人员的操作水平。

5.6安全监督检查。

5.6.1安全检查范畴:。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查有无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对于那些新上岗的员工,要坚决制止“边干边学”的'极端错误做法,查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公开张挂或放置;查在布置生产任务时有无布置安全工作;查安全防护、保险、报警、急救装置或器材是否完备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否齐备及正确使用;查事故隐患是否存在;查安全计划措施是否落实和实施;,所有生产人员发现安全隐患无法立即排除时应立即报告上一级领导。

5.6.2安全检查的方法。

5.6.2.1经常性检查,生产副总每月至少对生产中心所有区域各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并记录,生产经理(副经理)每周至少对生产车间、原料库、锅炉房、配电室等场所各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并记录,车间主任每两天须对生产车间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并记录,原料库房主管每两天须对原料库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并记录。专业性检查(如防寒保暖、防暑降温、防火防爆、制度规章、防护装置、电器保安等专业检查等),还有节假日前的例行检查,教育班组成员养成时时重视安全。

5.6.2.2自我安全检查,生产人员必须学会自我安全检查。电工、机修人员每日对配电设施、重要的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做好安全预防工作。各班组长每日对所辖班组进行检查,纠正员工不规范的行为,检查水、电、气、设备,及时排除各类安全隐患。各岗位人员严格按照岗位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随时做好自查自检工作。

5.6.2.3工作区域的安全性:注意周围环境卫生,工序通道畅通,梯架台稳固,地面和工作台面平整。

5.6.2.4使用材料的安全性:注意堆放或储藏方式,装卸地方大小,材料有无断裂、毛刺、毒性、污染或特殊要求,运输、起吊、搬运手段、指挥信号装置是否清晰等情况。

5.6.2.5工具的安全性:注意是否齐全、清洁、有无损坏,有何特殊使用规定、操作方法等。

5.6.2.6设备的安全性:注意防护、保险、报警装置情况,控制机构、使用规程等要求的完好情况。其他防护的安全性:注意通风、防暑降温、保暖情况、防护用品是否齐备和正确使用,衣服鞋袜及头发是否合适,有无消防和急救物品等措施。

5.6.2.7生产副总对所有汇总的安全检查结果组织人员进行及时整改。

5.7安全生产考核。

5.7.1以下扣分标准以100分为基准分折合员工考核总分中员工绩效评价分中得分为5分,采用扣分制,用于检查,评定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状况。。

5.7.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80分:生产现场管理人员没有履行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人为因素造成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满1万元;有人为因素造成重伤,发生重大事故未及时上报。

5.7.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60分:人为因素造成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满5000元;有人为因素造成事故,导致人员受轻伤;对事故隐瞒不报或虚报;事故发生后,未在时限内上报事故报告和对当事人提出处理意见;接到整改通知,不按时限或要求整改。

5.7.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40分:违反食品生产规定存放易燃、与生产无关的物品;班组未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1次;人为因素造成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内。

5.7.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20分:危险场所无安全指示标志;.班组安全检查、学习无记录;无操作证的人员在特殊工种岗位上长期独立操作;按规定要上报的各类安全月报表、资料、文件、报告,未报或超时3天上报;规定要派人参加的各类安全生产活动、会议,缺1人次;.职工违章操作;上级单位或本中心检查时,发现隐患;上级查询时才报告各类事故、隐患;防火设施不完善。

5.7.6各级管理人员或员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的,扣除全部安全考核分100分.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对安全生产工作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全扣分外,对事故部门相关人员给予按公司规定扣发工资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法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5.8安全事故分类:。

5.8.1.轻微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安全事故。

5.8.2一般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安全事故。

5.8.3重大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含)以上,3万元以下或因此安全事故遭受政府查处或被媒体曝光的事故。

5.8.4特大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在3万元(含)以上或造成两人及以上重伤或造成一人及以上死亡的安全事故。

5.9事故处理程序:。

5.9.2现场处理工作完成后应立即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上级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给生产中心。

5.9.3整改防范措施。

事故原因查清后,对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员工,对于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的基本目的是:找出原因,查明责任,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5.10.安全生产相关会议。

5.10.1生产中心安全生产相关会议一般由生产经理(副经理)组织,生产副总主持。会议可结合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进行。会议对前期安全生产过程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改进情况进行通报,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宣贯。

5.11相关记录。

5.11.1《安全知识培训记录》。

5.11.2《安全检查记录》。

5.11.3《安全生产会议纪要》。

研发中心管理制度

为了建立一个良好的激励机制,更好地调动科技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大家的潜能,科学、合理、高效地完成公司的新产品开发工作,特制订本规章制度。

总则。

1、本着“互帮互学,资源共享”的宗旨开展新产品研究工作。本部所有人员必须坚持“团队利益第一”,齐心协力,同舟共济,力争在高分子研究领域做出突出贡献。

2、追求“合作,创新,严谨,勤奋,高效”的工作方式。

3、发扬“先做人,后做事”、“敢于超越,自我否定”的企业精神,从严要求自己,做一个“积极上进、勇挑重担、谦虚好学、文明诚信”的人,还要敢于挑战自我,不屈不挠,在业务技术上追求创新,在知识水平上不断更新,紧跟科技先进水平,永不满足现有水平。

4、实验过程中,严格遵守实验室操作规范,达到“规范、安全、整洁、有序”的要求。实验记录的填写要求及时、规范、完整。

岗位职责。

1、根据公司总体战略规划及年度经营目标;

2、围绕商品部制订的产品计划,制订公司各产品的年度产品开发计划;

3、对公司现有产品与市场部沟通,进行销售跟踪;

5、负责组织产品设计过程中的设计评审,技术验证和技术确认;

6、负责相关技术、工艺文件、标准样品件的制定、审批、归档和保管;

8、负责与设计开发有关的新理念、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情报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新产品开发管理。

一、新产品(项目)的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根据企业实际运用新的技术原理,新的构思设计,采用新的材料、新的工艺,具有新的功能、新的用途或开拓新的市场的产品(项目),或运用新的技术改造企业现有传统产业,提高原有产品性能、品质,降低生产成本,使产品更有质量技术优势,更能稳固和满足市场发展,即在原理、用途、性能、结构、材质、成本及市场等方面有新的改进突破。

二、新产品(项目)的开发最终目的是为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提高企业及产品技术含量,促进企业健康稳步地持续发展。新产品(项目)的开发必须牢固树立“新品经营、资产经营、资本经营三位一体”的经营战略,采用“低投入、高起点、高产出、高效益、高速度”的科技发展战略,坚持“研制为导、生产转化为主、储备为辅、专利为重”的自主创新方针,注重开发培育科技含量高且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和产品。

三、新产品(项目)的开发方式主要包括:自主独立研发、技术引进和技术合作、产学研合作开发四种方式。

四、新产品(项目)开发程序。

新产品(项目)开发主要程序包括:构思;调查分析;决策审批;技术开发设计;实验试制;用户试用;鉴定验收;改进阶段;小批量生产;批量生产和销售等。

1、构思:根据市场调查和预测市场需求,在充分分板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对新产品(项目)提出初步构思。

2、调查分析:根据新产品(项目)的构思,广泛收集有关新产品(项目)设计、制造技术工艺、原辅材料、销售市场、社会影响等信息,并对信息进行资料分析整理汇总,提出开发方式和一种或多种可行性建设方案,报公司决策审批。

3、开发决策审批:分司根据提供的新产品(项目)开发方式和可行性建议方案进行分析,论证和评审,择优确定审批。

4、技术开发设计:对新产品(项目)的经济技术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方案论证,提出丰富的有实质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申请上级科技主管部门立项审批,争取国家政策的支持。

5、实验试制:在新产品(项目)试制期内,通过对其设计质量、产品结构性能及主要工艺进行评价考核,以便找出缺陷,加以改进,在新产品(项目)基本定型后,报相关检测机构检测,并制定各种必要的及时文件。

6、用户试用:经检测达到预期效果后,制定用户进行试用和市场预热、听取用户对新产品(项目)的评价。

7、鉴定、验收:根据新产品(项目)研制开发、检测、试用等情况,整理编织相关鉴定、验收材料,申请组织鉴定验收(权威机构)。注:也可在小批量或批量生产后进行鉴定、验收。

8、改进阶段:根据试制、试用情况新提出的问题和建议,按必要性和可能性分别纳入产品开发实际文件和质量改进计划,以便修正开发设计中的失误和考虑不周造成的缺陷。

9、小批量生产:其任务是对开发设计和生产工艺再次进行实际验证,并进一步进行试销和宣传,逐渐打开市场。

10、批量生产和销售:产品定型,协作定点,生产成线工作,新产品(项目)市场打开,批量生产和销售。

五、新产品(项目)保证:

新产品(项目)开发过程中,从方案确定审批、试制到批量生产、销售每一阶段都应进行技术经济评价考核,并予以关心和支持,如确定不适应公司发展的新产品(项目),要及时予以通知,并停止实施,以便及早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保证开发研制任务的顺利完成。

六、新产品(项目)开发各部门及人员的职责:

1、项目工程师的职责:新产品(项目)开发工作是公司自主创新的先导,必须运用现代化管理办法,抓好新产品(项目)特别是高端产品的开发,了解国内外相关信息,运用预测、分析、规划和决定手段,对新产品(项目)的开发的各种阶段作出正确的评价和决定,并对决定负责。

2、技术开发部门(包括技术中心、公司技术科室)职责: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参与对新产品(项目)开发决策工作,并承担方案设计、可行性分析、技术分析、工艺分析等主要任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负责做好样品试测、改进设计、小批量生产及批量生产的及时服务等工作,在新产品(项目)开发完成后,负责编写总结报告。

3、供应部门职责:在新产品(项目)开发任务审批后,应积极配合做好采购所需的原辅材料,落实购置必要的工具、器具和设备,并对此质量负责。

4、相关部门职责:各部门按照项目研发的任务分工和要求,相关。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确保科研研发的有效实施,加强研发投入资金的核算管理,特制定本研发投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研发投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公司新产品(项目)科研、技术创新、技术引进、产学研合作和工艺改进等项目、产品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三条。

研发投入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

2、各级政府部门的支持经费;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研发投入专项资金主要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4、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5、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6、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7、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8、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9、其他需要开支的科目。

第四章。

资金报批与管理。

第五条。

资金报批与管理:

1、研发中心负责项目专项资金的预算、报批、使用管理,对资金使用负责。

2、财务部负责项目研发费用的专项财务核算、把关,并及时核算项目费用的使用情况。

3、研发投入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专款专用。财务应明确研发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并按照研发项目或者承担研发任务的项目组,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费用。

4、当年度研发费用使用不足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追加,当年经费结余时可结转至第二年度使用。公司第二年度研发费用预算可依据上年度的追加及结转情况适应调整其所在年度销售收入的比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和技术中心负责解释。办法中所规定的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公司审批备案。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与之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技术创新奖励。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科技进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根据国家科技奖励政策并结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公司技术创新奖厉办法。

第二条。

根据技术创新成果情况,公司设立下列技术创新奖项:

1、技术进步奖。

2、专利发明奖。

3、合理化建议奖。

第三条。

科技技术奖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由公司授予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四条。

公司技术创新奖励每年评定一次。由各部门负责推荐,公司评审委员会评审,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

第二章。

公司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五条。

对在科研、新产品开发和产业化中做出贡献或有重大突破者授予技术进步奖,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六条。

专利发明奖:获得中国或其它国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授权的,专利发明人授予专利发明奖。

第三章。

奖励实施细则。

第七条。

技术进步奖:

一等奖: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择优可得奖金5-10万元。

1、获省级以上(含省及)科技进步一、二等奖获得者。

2、在本行业中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新增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或新增利润100万元以上的技术开发项目。

3、重大技术的改进,重大技术难题的攻克,获得100万元以上经济效益的项目。

二等奖: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择优可得奖金1-5万元。

1、凡在当年被评上省科技进步三等奖,天津市科技进步一、二等奖、天津市优秀新产品新技术一、二等奖以上的项目。

2、取得经济效益在30万元以上的技术创新项目。

1、凡在当年被评上天津市科技进步三等奖、天津市优秀新产品新技术三等奖以上,以及临安市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项目。

2、取得经济效益在5万元以上的技术创新项目。

第八条。

专利发明奖:

第九条。

合理化建议奖:

被采纳的合理化建议,按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作用意义和技术难度的大小分为三等,一等奖1000-5000元,二等奖500-1000元,三等奖200-500元,鼓励奖100-200元。

第四章。

奖金分配原则。

第十条。

项目主要人员应得奖金不低于40%。

第十一条。

按第十条分配后余额奖金,按在项目中的贡献大小分配给项目组成员。

第五章。

第十二条。

同一项目,同一年度中获得多个奖项,以最高奖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经理批准之日起实施,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为了加强研发中心的科研资料管理工作,保证保密资料的完整和安全,便于查阅,提高资料的利用率,特制订内部保密资料管理制度如下:

1.保密资料的归档。

保密资料的范围。

1.1所有申报资料。

1.2原始记录、包括各种记录本(工艺、质量研究、检验记录等)。

1.3。

各种与申报有关的审批意见、通知及批件,包括审查意见、补充资料通知等。

1.4质量标准及使用说明书、包装、标签等。

1.5。

供试样品、对照品及相关技术资料。

2所有内部资料由研发中心指定兼职或专职人员统一保管),各类资料均应登记在册,软盘、优盘、光盘等数据盘应单独、妥善存放。

3课题负责人对申报资料的归档负责。

4所有申报资料必须保持成套性、完整性,由交接双方在移交清单上签字。

5申报资料必须在上报同时存档,资料包括原件、复印件各1套。

6完成申报资料1周内必须将原始记录存档,原始记录包括各种记录本(工艺、质量研究、检验记录等)、包括软盘等电子资料。

7完成新产品投产后,所有工艺资料、内控质量标准等资料应及时归档。

8取得新证书、生产批件后一周内,课题负责人必须将所有申报资料(原件)移交公司档案室。

2.奖惩。

对以任何形式泄露公司机密的行为均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公司将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则追究其法律责任。

2保管人因保管不善,或课题负责人使用保密资料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无意或故意造成资料泄露,均被视为泄露公司机密行为,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公司将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及时制止他人泄露技术秘密或举报他人泄密属实者,公司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活动中心安全管理制度

1、定期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2、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1、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2、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3、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整改。

1、要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严禁在营业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1、制定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组织人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4、应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5、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1、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3、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4、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5、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维修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6、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7、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8、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10、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检测中心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检测检验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检验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检测检验活动。

检测检验机构的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社会现有资源,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数量适当,避免无序竞争。

第四条检测检验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全国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及产品的型式检验、安全标志检验、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重大事故以下的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规定并公布。

第五条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和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甲级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非煤矿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导、协调、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所辖区域内乙级煤矿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认定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取得资质的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申请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

(五)有满足资质认定准则要求的管理体系,并已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取得检测检验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四)资质受理机关在接到资质评审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据资质评审报告完成对申请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予以认定的,颁发资质证书;不予认定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资质受理机关作出资质认定决定前,先进行不少于10日的公示。

检测检验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由安全监管总局制定。

第八条安全监管总局建立评审专家库,并指定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专业技术评审工作。

评审专家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九条检测检验资质有效期为3年。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于资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换证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和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换证工作应当在机构资质有效期满前完成。

在资质有效期内,需要增加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提出增项申请。增项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和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增项评审可与定期监督评审合并进行。

在资质有效期内,依据标准、主要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事项、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隶属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生变更以及减少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变更后及时报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办理变更确认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条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向社会公告取得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业务范围、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事项。乙级机构的批准文件应当抄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由安全监管总局制作,资质证书由证书及附件组成。

第三章检测检验

第十一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提供及时、优质、安全的服务,保证检测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检测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具备检测检验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并应当只在一个检测检验机构中从事检测检验工作。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在从事检测检验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的技术、商业秘密,不得接受可能影响检测检验公正性的资助,不得从事与检测检验业务范围相关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不得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

检测检验收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不得将所承担的检测检验工作转包给其他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检测检验机构需要分包个别检测检验项目时,必须选择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并对检测检验的最终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检测检验机构在工商注册地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检测检验活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发现被检设施设备、产品、作业场所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检测检验机构必须立即告知检测检验委托方,并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在检测检验资质有效期内,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接受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组织进行的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评审或者检查。省级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监督评审的结果应当抄报安全监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可以对乙级机构进行不定期的监督评审或者检查。经委托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级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每年一月份向资质证书颁发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计划;乙级机构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由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总后抄报安全监管总局。

第十八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资质证书颁发机关注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一)资质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换证或者未批准换证的;

(二)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依法被撤销的;

(四)不宜继续认定资质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资质的机构应当自决定注销其资质之日起7日内将资质证书和相关印章交还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并不得继续以检测检验机构名义从事相关业务活动。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干扰检测检验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检测检验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强行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接受指定的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检测检验工作。在检测检验资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认真核实、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检测检验机构对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有权提出申诉。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条检测检验机构未取得资质或者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或者资质有效期届满未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检测检验机构或者检测检验人员伪造检测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二条检测检验机构在监督评审或者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次监督评审不合格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三条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超范围检测检验,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补办增项手续,继续超范围检测检验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四条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办理变更确认而未办理的,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继续从事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五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检测检验不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

(二)出具的检测检验结果错误,造成重大以上事故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考核的;

(四)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技术、商业秘密的;

(五)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等影响诚信和公正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七)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

(八)转包检测检验工作的,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机构的,设立分支机构的;

(九)阻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

(十)不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第二十六条依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被处罚的,以及被撤销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三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再次申请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决定。对乙级机构的处罚,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对甲级机构的处罚,可以委托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是指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程等技术规范,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影响从业人员安全和健康的设施设备、产品的安全性能和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性等进行检测检验,并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活动。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是指经安全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定,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技术服务的中介组织。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人员,是指在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内从事检测检验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二十九条有特殊专业技能的境外机构以及在境内的外资机构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参照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安全监管总局办理。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检验检测,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境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检验检测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是指具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影响从业人员安全和健康的设施设备、产品的安全性能和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性等进行检测检验,并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活动。

第四条 对危险性较大的安全设施、设备及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检验或者检测、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不得使用。

第五条 安全设施、设备检测检验目录、检测检验周期依据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依据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进行;没有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业安全标准的,依据国家或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检测检验办法进行。

第七条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包括安全产品的安全标志检测检验(安全使用证的检测检验)、安全设施、设备检测检验、维修检测检验、事故调查检测检验、申诉检测检验以及生产场所安全条件的检测检验。

第八条 安全标志检测检验(安全使用证检测检验)是指取得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对出厂前安全产品的安全性能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并提出检验报告来证明某一产品是否符合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安全标志(安全使用证)是确认安全产品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准许生产单位出售和使用单位使用的凭证。

第九条 安全设施、设备检测检验是指由取得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和建设过程中安全设施、设备安全性能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并提出检验报告来证明某一安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活动。

第十条 维修检测检验是指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对维修、改造后产品的安全性能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并提出检验报告来证明某一维修、改造后的安全产品是否符合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检测检验是指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对事故现场有关设备、环境等进行检测检验,证明其是否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

第十二条 申诉检测检验是指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托,对被检测检验单位提出的申诉内容重新进行检测检验,证明某检测检验机构的检测检验报告、行为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活动。

第十三条 生产场所检测检验是指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对生产场所进行检测检验,证明生产场所是否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安全设施、设备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发放《安全准用证》。

第十五条 安全设施、设备《安全准用证》是安全设施、设备在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凭证。

第十六条 安全设施、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检测检验:

(一) 新安装、经过大修及改造的安全设施、设备在使用前;

(二) 严重损坏经过修复的安全设施、设备在使用前;

(三) 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中发现安全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申请检验的;

(四) 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安全产品在使用前;

(六) 其他应予以检测的情形。

第十七条 被检测检验单位对检测检验活动应当积极配合,指派业务部门负责人员和熟悉该产品性能的工程技术人员、司机、维护工等有关人员参加检测检验的全过程,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检测检验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检测检验单位提供被检验安全设施、设备的下列技术资料:

(一)安全设施、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出厂验收报告及有关图纸;

(二)安全设施、设备的安装、调试记录;

(三)安全设施、设备的操作规程;

(四)安全设施、设备的检修、事故记录等。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第十九条 对检测检验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设备,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向被检验单位发放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统一格式的《安全准用证》,并将《安全准用证》固定在设备或其它明显的位置,《安全准用证》的有效期与安全设施、设备的定期检验周期相同。《安全准用证》内容包括:

(一)设备名称、规格、型号;

(二)设备生产日期;

(三)检验日期、有效期等。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安全设施、设备的管理,建立严格的安全设施、设备使用、保养、维修等制度,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安全性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施、设备应按时申请定期检验,保证安全设施、设备必须在检验周期内并经检验合格;无故超过检验周期或经检验不合格的安全产品必须停止使用,不得以生产经营单位自检代替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的检验。

第二十二条 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不得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的技术、商业秘密,保证检测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二十三条  检测检验机构在生产现场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过程中,发现被检设施设备、产品、作业场所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检测检验机构必须立即告知检测检验委托方,并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二十四条 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验工作时,应出示《安全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检测检验人员应出示《安全检测检验人员资格证》。检测检验机构应使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统一格式的检测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表格。

第二十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设施、设备和作业场所实施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带病运行、超期使用的安全设施、设备要严格进行查处;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安全设施、设备,必须停止使用,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限改正,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检验检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体检中心安全管理制度

为规范中心经济管理秩序和职工收入分配秩序,有效发挥经济手段的激励作用,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推动中心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使中心的服务能力稳步增强,经济收入稳定增长,职工待遇稳步提高,根据国家现行政策,结合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1、按临床科室管理,收支管理坚持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略有盈余的原则。

2、收入分配实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3、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单位利益与科室利益、职工个人利益并重,单位兜底的原则。

二、基本方法:

1、做好财务分析,编制中心预算,加强对预算运行情况的跟踪审查,及时发现并妥善解决执行中的实际问题。

2、规范财务管理,保证收入合法、进帐及时,支出合理、审批规范,票据使用正确、保存妥当,往来账目清楚,财产保管安全。

3、中心人员编制在年初确定,无特殊原因年度内不予调整。

三、中心收入核算:

体检查中心的实际收入按35%核算到中心。

四、中心支出核算:

1、卫生材料费(包括卫生用品、试剂、消毒用品但学生体检一次性注射器据实领用,不计支出)。

2、办公费(包括电脑耗材、印刷品、打印费等)。

3、零星的维修费。

4、小型设备(单价在300元以下)购置费。

5、工作补助(误餐、夜班)。

五、中心分配核算办法:

(请领导选择以下三个办法中的一个并精确测算后修改实施或者制定更加完善的核算办法)

中心分配核算办法一:中心档案工资加综合性奖金制核算法

1、编制职工工资统一按月发放,奖金由中心根据个人的实际贡献按照医院考核和中心制定的分配方案兑付。

2、将中心收入、支出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中心内部管理情况等作为考核指标,明确考核标准和考核方法,定期对由医院对中心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兑现奖金。

3、考核实行计分制,中心考核满分按200分计算。即科室收入80分,支出20分,完成任务情况60分,科室内部管理情况40分。

4、得分率在100%以上的,中心人均奖金按基数的110%计算,得分率在90%以上的,中心人均奖金按基数的100%计算,得分率在80%以上的,科室人均奖金按基数的90%计算,以此类推。

4、中心不计算收入和支出,奖金基数按医院综合平均加权奖确定。

5、中心根据自己的分配方案在不超出中心核算的奖金总额的前提下分配到人。

中心分配核算办法二:全浮动绩效工资制核算办法

1、按照以上三和四项所示的体检中心收入和支出核算办法,收入——支出为中心的全部绩效工资。

2、中心根据自己的分配方案在不超出中心核算的绩效工资总额的前提下分配到人。

3、中心取消工资和奖金。

中心分配核算办法三:

1、 编制职工工资由医院统一按月发放。

2、将中心收入、支出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中心内部管理情况等作为考核指标,明确考核标准和考核方法,定期对由医院对中心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兑现奖金。

3、考核实行计分制,中心考核满分按200分计算。即科室收入80分,支出20分,完成任务情况60分,科室内部管理情况40分。

4、得分率在100%以上的,中心人均奖金按基数的.100%计算,得分率在90%以上的,中心人均奖金按基数的95%计算,得分率在80%以上的,科室人均奖金按基数的80%计算,以此类推。

5、奖金基数按医院综合平均加权奖确定

6、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考核指标,按体检总收入的5%提取中心的发展基金。

7、中心根据自己的分配方案再分配到人。

体检中心人员编制的申请

1、 现有人员4人:曹优文、舒开华,护士两人。

2、 申请调入医生一人(邓先平)护士两人

3、 人员要求:(1)有良好的联系网络,(2)有良好的人际关系(3)能出差(4)女性。

4、调入医生邓先平的理由:

拓展部人员编制的申请

编制的申请名额:1人

人员要求:

(1)有良好的联系网络,

(2)有良好的人际关系

(3)良好的办公室计算机知识

(4)女性。

(5)文案工作出色

(6)有一定的宣传影像工作知识。

体检阳性首诊vip专家号就诊方案

1、 在我院体检中心体检有阳性结果的客户可以凭我院体检中心出具的vip就诊卡到医院门诊免费挂指定专业的专家号就诊。

2、 vip就诊卡由拓展部统一制作,体检中心主检医生决定客户的就医专家。

3、 vip就诊在挂号后由挂号室收回作废。

4、 vip免费就诊仅限于体检后首诊。

5、 体检阳性首诊vip专家号就诊理由:

变更拓展部办公点的申请

1、 变更到的地点:门诊外门面

2、 变更地点原因:

(1)和体检中心相邻办公

(2)准备开设体检结果咨询门诊,方便体检人员体检咨询

(3)现在的办公室在周末和晚上没有电,不方便加班。

(4)开创拓展部形象。

制作医院对外宣传材料的申请

一、健康卡:名片状 

1、 请确定第一期宣传专家名单10人。

2、 宣传对象:合川高端人群。

二、医院宣传活页 折叠双页。请确定数量

三、医院宣传册 请确定数量

四、医院宣传的便携式折叠展板。 

为了贯彻落实卫生部《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及《某某省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加强我院健康体检中心工作管理,保障健康体检规范有序,提高服务质量,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在院长领导下,实行体检中心主任负责制,健全科室二级管理制。组织社会各界人士的健康体检工作,以服务大众健康为目的。

2、体检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卫生部颁发的《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及《健康体检项目目录》。

3、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医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院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开展各项工作,保证健康体检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4、加强健康体检中的信息管理,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未经受检者同意,不得擅自散布、泄露受检者的个人信息。

5、检查过程发现法定传染病应及时填写“疫情卡”,上报有关部门。

6、保证工作场所整洁、卫生,坚持以体检者为中心,提高体检质量和服务质量,为参检人员提供一流的服务。

7、通过健康体检,实现健康促进与干预,为受检者提供检后全程式的健康咨询与医疗服务。

8、注重学习及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创建一流的健康体检队伍。

安全指挥中心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省级地震应急指挥中心的管理,实现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安全、正常运转,保障地震应急快速响应,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省级地震应急指挥中心的日常维护、应急处置、应急演练、对外服务、考核评比、岗位设置、人员配备、条件保障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岗位与人员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应明确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运行,包括规章制度的制定,指挥场所、仪器设备、数据资料的管理等。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可根据各自实际设立地震指挥中心的应急工作岗位,可按照日常运行维护和地震应急的不同情况进行设置,包括运行管理岗、技术保障岗、应急值班岗、后勤保障岗、应急协同岗等。

第五条根据震时和平时工作需要, 确定各岗位人员数量,人员配置可采取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的方式,岗位责任应明确到人。

第六条各岗位人员需定期接受中国地震局组织的专业培训。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应为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在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到达岗位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三章日常运维

第八条建立地震应急指挥中心7×24小时专职值班制度,暂不具备7×24小时专职值班条件的,可采取带岗值班制度。各省级地震局应在当月25日前将应急指挥中心下月值班表报中国地震台网中心。

第九条应急指挥中心值班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1)设备检查:每天定时检查大屏幕系统、数字会议系统、音视频信号输入输出、中央控制系统、服务器、磁盘阵列等设备是否工作正常。

(2)网络测试:每天定时检查内部网络各节点之间,以及与外部网络是否通畅。

(3)工作日志记录:记录指挥中心使用情况和设备工作状态。

(4)问题处理和过程记录:详细记录故障设备的处理过程,未解决问题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建议处理方案。

(5)值班工作交接:值班完成后向下一位值班人员交接,应有交接记录。

第十条定期对指挥场所及配套设施进行检查。指挥场所包括指挥大厅、辅助工作厅、应急机房、信息控制室、物资仓库等;配套设施包括指挥席位、新风空调、门窗、灯光、消防、逃生通道、保安监控、环境监控等。

第十一条定期对地震应急指挥中心的软硬件系统进行维护。按照使用手册进行定期检测、备份、充放电、病毒查杀、系统升级等。指挥中心需要进行定期维护的设备包括大屏幕及辅助显示系统、数字会议系统、音响扩声系统、ups电源、网络系统、各类服务器、图形工作站、各类终端、存储系统、现场信息接收系统、vsat卫星系统、中央控制系统、各类系统软件、数据库软件、应用软件等。定期对所有需要充电设备进行充电,包括相机、摄像机、无线话筒、对讲机等。

第十二条定期进行地震应急触发,全面检测系统工作流程和状态。

第十三条建立地震应急基础数据更新和维护机制,定期收集、整理、更新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

第十四条建立日常备份制度,发生故障时迅速恢复系统。

第十五条建立灾难恢复措施方案。灾难恢复措施包括灾难预防制度、灾难演习制度及灾难恢复。

第十六条建立故障处置、报告与记录制度。对上述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重大问题立即报告,对问题及所采取的.处置措施进行记录。

第十七条根据平震结合的原则,地震应急指挥中心既是地震应急指挥的场所,也是地震系统对外宣传窗口和重要会议场所。指挥中心应协助搞好对外形象宣传和重要会议保障。

第十八条建立地震应急基础数据保密制度。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传输、保存、使用、借阅涉密资料。

第十九条在每年1月20日之前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地震应急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并报中国地震局震灾应急救援司。

第四章地震应急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地震应急预案和实际情况,编制指挥中心地震应急预案,并报中国地震局震灾应急救援司备案。

第二十一条破坏性地震或对本区域影响较大的地震发生后,各岗位人员应根据应急预案或应急工作流程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迅速到岗。

第二十二条在规定的时间内启动配套保障系统和应急指挥技术系统。技术系统包括音响、数字会议、大屏幕、辅助屏幕、打印机、复印机等。配套保障包括指挥长席位、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席位、秘书席位、专家工作席位、灯光、空调、新风等。

第二十三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应期次震情、灾情信息获取、震情灾情收集与汇总。相关岗位人员确保同地震应急涉及各个业务部门的联系,及时获取地震三要素、地震烈度数据,地面运动速度、加速度峰值、人员伤亡及其他灾情信息。

第二十四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灾害快速评估与动态评估,形成报告,完成向指挥长汇报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十五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灾情、震情信息通告。

第二十六条当灾区地面通讯中断时,能够启动无线通讯系统,及时接收地震现场指挥部和地震现场工作队传回的各类信息。

第二十七条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本次地震的资料归档,工作总结及报告编写。

第二十八条当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发生重大地震灾害时,在中国地震局的统一调度指挥下,各区域地震应急指挥中心进行联动应急响应,对灾区地震应急提供技术、装备、人员的支持。

第五章应急演练

第二十九条定期开展地震应急模拟演练。省局级内部演练每年不少于1次,指挥中心内部应急演练每年不少于4次,定期参加区域联动协作区内的联合演练,参与中国地震局和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的各类联合演练。地震现场应急指挥系统的演练应尽量选择复杂环境。

第三十条中国地震局和省级地震局定期对地震应急指挥中心进行突击抽查,开展相应级别的应急演练,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中心不定期地与省级应急指挥中心开展联合应急演练。

第三十一条应急演练的规模、级别设定应结合当地的实际。同时,要结合全国年度重点危险区和各省重点防御区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

第六章经费保障

第三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应急指挥中心应有必要的经费保障。经费包括设备维护费、软件升级费、配件损耗费、数据更新费、值班费、演练费、报告编写费、评比费、通讯费、交通费、培训费、差旅费等。

第三十三条应急指挥中心运行维护经费专款专用。各省根据情况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严格按照预算与工作计划使用经费。

第七章考评与奖惩

第三十四条对省级地震应急指挥中心运行管理的考核,主要包括地震应急、应急演习,日常运行维护、年度危险区应急对策研究报告的编写、岗位设置与人员配置、经费保障等。

第三十五条中国地震局每年组织一次年度评比,评比结果将纳入全国地震应急救援工作评比。

第三十六条根据年度评比结果,对工作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对问题突出,整改无效的单位进行批评。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地震局震灾应急救援司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三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需制定地震应急指挥中心运行管理细则,报中国地震局震灾应急救援司备案。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e#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设立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为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领导,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事业单位,履行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综合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能,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协调、指挥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一、主要职责

(一)参与拟定、修订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地方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三)组织编制和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对地方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实施进行综合监督管理。

(四)负责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综合监督管理和信息统计工作,建立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数据库,统一规划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通信信息网络。

(五)负责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信息的接收、处理和上报工作。负责分析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并预测特别重大事故风险,及时提出预警信息。

(六)指导、协调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地方或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要求,调集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参加事故抢救;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国务院授权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七)组织、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训练、演习。协调、指导有关部门依法对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实施资质管理和救援能力评估工作。

(八)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科技创新、成果推广工作。参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国际合作与交流。

(九)负责国家投资形成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产的监督管理,组织对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项目投入资产的清理和核定工作。

(十)完成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内设5个职能部门:

(一)综合部

负责办公综合业务,制定机关工作规则和制度;承担文秘、档案和行政事务等工作;起草重要文件和报告、组织会议、对外联络等工作;负责党务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国际合作与交流。

(二)指挥协调部

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的接收、处理、上报及值班工作。跟踪事故救援情况,提出应急救援建议方案。调集相关资源,为现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根据授权下达指挥命令。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应急救援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救援演习和训练。

(三)信息管理部

负责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管理,分析特别重大事故风险,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和应急预案数据库。协调、指导有关部门依法对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实施资质管理和救援能力评估工作。

(四)技术装备部

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基地建设。协调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系统的技术装备保障工作;负责应急救援基础研究及科技成果推广工作;负责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组工作。

(五)资产财务部

负责国家投资形成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产的监督管理,组织对应急救援项目投入资产的清理和核定工作;负责中心财务工作。

三、人员编制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事业编制80名。其中:主任1名,配备副部级干部(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兼任);副主任和任务重的内设机构负责人可适当高配干部。

四、其他事项

活动中心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持活动中心正常的工作秩序,使活动中心的财物得到有效的爱护并发挥其最大的效用,使活动中心真正成为我校离退休职工的温馨和-谐美满的家,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  活动中心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3:00——5:30。

二  非校本部离退休职工谢绝入内活动。

三  进入活动中心的离退休职工须穿着软底无钉鞋,不得抽烟,维护活动中心清洁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果皮纸屑,不得将幼童领到活动中心。

四  在活动中心活动的离退休职工使用活动器材要严格操作规程,保证安全,不要大声喧哗,维持良好秩序。

五  离退休职工要爱护活动器材,人为损坏的要照价赔偿。

六  禁将宠物带到活动中心。

活动中心卫生管理制度

一、离退休职工活动中心工作人员和进入中心活动的离退休职工要自觉遵守《活动中心卫生管理制度》,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维护室内外卫生。

二、卫生责任:各办公室的卫生清扫工作由本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负责;活动室的卫生工作由勤工助学学生负责。

三、卫生清扫:坚持每天上班前打扫卫生,每周五下午全体人员进行一次集中清扫,每月最后一周周五下午进行一次卫生大扫除。每次会议或活动结束后,工作人员要进行卫生大清扫,摆放桌椅,设备恢复原位。

四、卫生标准:做到地面、桌面、柜面、门、墙及办公设备等清洁无污;活动室、办公室物品摆放整齐;卫生间冲洗及时,手纸入篓。

五、卫生检查:活动中心每月进行一次卫生检查,表彰先进。

多功能厅管理制度

多功能厅是离退休职工活动中心进行学术报告、讲座、课堂教学、会议、文化娱乐及文艺演出等活动的重要场所,为充分发挥其最大功能,更好地为离退休职工服务,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多功能厅由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负责全套设备的管理、操作、保养及维护。学校其他部门使用多功能厅,必须经过离退休职工工作处有关领导批准,并提前通知管理人员,以便做好准备。

二、管-理-员应定期进行机房的安全检查,切实做好室内设施的防尘、防潮、防雷、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

三、进入多功能厅应自觉遵守纪律,保持室内肃静,不得高声朗读和喧哗。

四、保持多功能厅清洁卫生,室内不得吸烟、随地吐痰、吃零食、乱丢果皮纸屑。离开时应及时清理桌面与座位,使之恢复原状,并保持整洁。

五、爱护多功能厅内公物,室内桌、椅不得随意搬动,不得在桌子、椅子上写划。

六、多功能厅所配设备,由管-理-员负责操作,未经允许,非管理人员不得操作设备。

七、机房严格执行《三定二严》制度,即定人管理,定人操作,定期维护保养;严格操作规程,严格交接手续。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八、多功能厅使用完毕,管理人员须全面检查并整理室内设施,以保证设备功能完好与安全。

电脑室管理制度

一、电脑室是老同志学习计算机知识、登录互联网的场所,依据国家、学校计算机管理条例规定进行管理。

二、电脑室实行计算机管-理-员负责制。计算机管-理-员负责设备的管理、保养和维护工作,做好室内设施的防尘、防潮、防雷、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定期升级杀毒软件、定期杀毒、定期整理磁盘等。

三、每台电脑实行编号、密码管理,欲上机操作者应先行登记,按编号上机。

四、上机人要自觉遵守纪律,室内应保持肃静,不得喧哗,以免影响他人。爱护室内公物,不得随便改变室内设备的`位置。

五、保持室内清洁卫生,室内禁止吸烟、吐痰、乱丢纸屑杂物。

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用电制度,若操作过程电脑出现异常情况,应向计算机管-理-员报告。

七、登录互联网要严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制度,保证绿色上网;严禁浏览黄赌毒网站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用机完毕,必须按规程关闭主机和显示器,整理好桌面和椅子。管理人员须全面整理并检查设备情况。

健身房管理制度

一、健身房设专人管理,负责健身房内器械的管理维护、清洁卫生、指导示范及协助等日常性事务工作。

二、本健身房供全校离退休职工进行健身活动,室内所有健身器材一律不得外借。

三、进入健身房活动的人员,要讲文明,讲礼貌,服从管理人员的安排,遵守健身房管理制度。

四、爱护室内公物,不得拆卸器材、改变室内器材的位置;使用哑铃等器材必须轻拿轻放,用毕请放回原处。按说明要求正确使用健身器材,确保人身安全。

五、保持健身房内清洁卫生,一律穿干净的室内运动鞋进入健身房,室内不得吸烟、吐痰、乱丢果皮纸屑。

六、健身锻炼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增大运动量,避免因超负荷运动带来负面后果。老同志进行健身活动应量力而行,注意自我保护,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七、健身房内的机械健身器材每次活动时间为30分钟,电动健身器材每次活动时间为20分钟,到规定时间需暂停10分钟后才能继续使用。

八、健身器材若发生异常情况,应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管理人员。

九、健身活动结束后,最后离开健身房的人员须自觉关闭健身器材电源或开关,整理好器材。

十、下班时管理人员须全面检查、整理室内器材,切断电源,关窗锁门。

台球室管理制度

一、台球是一项高雅的体育活动,进入台球室应互尊互让,互帮互学,树立良好的球风。

二、台球属高档活动器材,台呢尤其价格昂贵。球台在支架中需水平仪校准、泥子批平,以保证球台水平无缝。活动人员应根据操作规程使用台球器材,不得用力撞推球台,不得打损坏台呢的跳球,不得用球杆击打物体,以避免造成器材损坏。活动结束时,将球杆垂直放于杆架上或平放于台呢上,以保证球杆不弯曲变形。

三、进入台球室应保持安静,勿大声喧哗。保持室内整洁卫生,不得在室内吸烟、吐痰、乱丢纸屑杂物。

四、台球室所有器材一律不予外借。

五、自觉遵守作息时间,活动结束最后离开时要关灯、关空调。六、下班时工作人员要检查室内器材情况,切断电源,关窗锁门。

乒乓球室管理制度

一、进入乒乓球室活动的人员要文明礼让、轮流活动,树立良好的球风。

二、室内勿大声喧哗,保持室内整洁卫生,不得在室内吸烟、随地吐痰、乱丢纸屑杂物。

三、爱护室内公物,活动人员不得用球拍敲打桌面,不得拆卸器材、改变室内器材的位置。

四、老同志参加乒乓球活动应劳逸结合、量力而行,避免运动负荷过大带来负面影响。

五、室内所有器材一律不予外借。

六、自觉遵守作息时间,活动结束最后离开时要关灯、关空调。

七、下班时管理人员要检查室内情况,切断电源,关窗锁门。

棋牌室管理制度

一、棋牌室是供离退休职工休闲娱乐的公共场所,在棋牌室活动的人员应互相尊重,文明谦让,自觉遵守棋牌室管理规定。

二、维护公共秩序,勿大声喧哗。保持室内整洁卫生,不得在室内吸烟、随地吐痰、乱丢纸屑杂物。

三、爱护室内公共财物,下棋打牌,轻拿轻放;不得随便改变室内器材的位置;室内所有活动器材不得拿出室外,以免丢失。

四、棋牌室所有活动器材一律不予外借。

五、棋牌室的各项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任何形式赌博、盈利行为。

六、自觉遵守作息时间,活动结束后请整理好器材并放回原处,最后离开时要关灯、关空调。

七、下班时管理人员要检查室内情况,切断电源,关窗锁门。阅览室管理制度

一、阅览室管理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负责报刊杂志的征订、领取及分发,定期整理过期报刊杂志,搞好阅览室卫生,按时开、闭阅览室。    二、要确保报刊资料的完整性,阅览室所有报刊杂志一律不予外借。

三、到阅览室阅读报刊杂志的人员要遵守阅览室的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好室内秩序,保持室内安静与整洁卫生,不得喧哗、吸烟、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

四、爱护室内公物,自觉爱护报刊杂志,不得在报刊杂志上面勾划、标注、折角、撕剪。

五、不得翻阅他人报刊斗内的报刊杂志。

六、各类报刊阅后要及时放回原处,以便他人阅览。

七、自觉遵守作息时间,阅览结束时凳子要归位。

八、阅览室关闭之前,管理人员要全面检查室内,整理报刊,切断电源,关窗锁门。

会议室管理制度

一、会议室是离退休职工活动中心召开会议、接待来宾的场所,由处办公室统一安排使用,并由专人管理。

二、合理使用会议室,优先保证活动中心的各种会议及重要接待活动。离退休职工活动小组使用会议室,应提前到处办公室申请登记,说明使用时间、人员及期限,由处办公室统一安排。

三、保持室内清洁卫生,会议室不得吸烟、吐痰、乱丢纸屑杂物。

四、爱护室内设施,不得在桌椅及墙壁上刻画;暖瓶、水杯等应轻拿轻放,用后物归原处;不得随便改变室内设备的位置。

五、会议结束后,召集会议的人员应将会场进行清理,所有物品摆回原位。管理人员须全面检查室内设施,关闭空调、灯光、门窗等。

中心机房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网络中心机房(以下简称“中心机房”)的管理,保证中心机房安全及设备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心机房为专门用于存放学院网络核心设备、应用服务器及其它相关设备的场所。由图文信息中心负责对其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

第二章  安全卫生管理

第四条  中心机房的安全卫生工作由网络管-理-员全面负责。

第五条  中心机房用电配置应严格按照有关电力设计要求及用电规定,做到安全用电;管理人员在进入、离开中心机房时都应检查电源、空调状况是否正常。

第六条  中心机房应有良好的防火措施,应按规定配备灭火器,并定期更换;严禁烟火,严禁随处堆放易燃易爆的物品。

第七条  中心机房应有防破坏、防盗的基本设备和安全措施,管理人员离开中心机房时,应随手锁好门窗。

第八条  中心机房应定期打扫,做到室内无杂物,仪器设备摆放整齐,桌面、仪器上无灰尘,地面无灰尘、无积水、无纸屑等,以保持中心机房的清洁卫生。要有防尘、防潮、防静电、防雷击、保温及通风等措施。

第九条  管-理-员应定期对中心机房进行巡检,认真完整地填写巡检记录(格式见附件1)。如发生安全事件应按照《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突发网络与信息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响应。

第三章  设备管理

第十条  中心机房设备应按功能划分区域,分类上架,合理摆放,重要设备需配有备用电源(ups)。管-理-员对机架(柜)、设备、接线、接头、插座等应做明显的标识。学院各部门服务器如需托管在中心机房,需提交申请,经院领导同意后由图文信息中心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  中心机房中仪器设备的使用均应严格按照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启动设备前,必须认真检查各种设备的状态,确认正常方可开机;关闭系统时,按规定程序操作。严禁在通电情况下拆卸、移动、擦拭设备。坚决杜绝因使用不当而带来的仪器损坏及事故隐患。

第十二条  管理人员应掌握机房设备的运行状况,设备的进出、调换、更新等要做好详细的登记(格式见附件2)。

第十三条  若遇到突然停电时,管理人员应按照《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突发网络与信息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上报,并建立故障应急处理方案。同时应立即检查ups电源工作是否正常,并密切注意服务器状态,必要时关闭交换机和服务器。

第四章  出入管理

第十四条   中心机房钥匙应由管-理-员保管,任何人不得私自配制或给他人使用,不得转借。

第十五条  非管理人员因学习或参观等需要进入网络中心机房时,必须经过网络管理室主任的同意,由管理人员全程陪同,并办理登记手续(格式见附件3)。

第十六条  非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动用中心机房中的仪器设备,设备检修和调试必须在管理人员的认可及陪同下进行。操作过程中切记用电安全,并自觉爱护机房内所有设备。

第十七条   严禁携带摄像机、照相机、易燃易爆物品、腐蚀品、强磁场、放射性及手提袋等物品进入中心机房,如需索要设备资料,须经图文信息中心主任同意后方可提供,并做好登记(格式见附件4)。

第十八条    严禁在中心机房内吸烟、进食、喧闹等。

第五章  文档资料与软件应用管理

第十九条   服务器、交换机、路由器等各类硬件设备的用户名和密码,学校网站后台、数字化校园相关系统等各类软件程序的序列号、用户名和密码为绝密资料。由管-理-员和后台维护人员掌握,必须妥善保存,不得泄露内容。

第二十条   网络系统集成的文档包括:路由器、交换机和服务器参数,网络拓扑图、网络布线图、虚拟网划分、ip地址分配等为网络机密资料,由管理人员保存。不得向管理人员以外的人员透露文档内容。网络系统集成参数变更时,必须及时修改、变更文档。保持网络系统集成的文档与集成参数对应相同。

第二十一条   服务器、网络通信等信息化装备携带的说明书、保修单、各种文字资料为网络系统的重要资料,必须妥善保存,重要资料只限于在中心机房内查询。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平时要做好系统和数据的备份,确保在数据被破坏时用最短的时间和最小的代价将数据全部或部分恢复。

第二十三条  网络管-理-员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做好对非法站点过滤并定期备份数据,日志必须至少保存60天。

第二十四条   中心机房购买的正版软件,计算机设备配备的软件及驱动程序等属于重要软件,应做好备份。原软件光盘(或磁盘)为原始盘封存,备份磁盘为用户磁盘。只有用户盘损坏时,方可使用原始盘备份用户盘。

第二十五条   非管理人员借用中心机房允许外借的软件时,必须履行借用程序,不得损坏借用的软件。一旦借用的软件被损坏,由借用人照价赔偿。

第六章  值班制度

第二十六条   节假日期间必须安排人员进行网络监控,应注意监测机房温度、湿度以及电源的工作情况,检查网络设备和重要服务器的运行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若遇严重突发事件,须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并通知相关技术人员协助解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网络管-理-员应不断的加强学习,提高业务水平,以保障校园网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靠性,保障系统正常运行。

一、机房管理  

7.机房工作人员应恪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泄露中心各种信息资料与数据。 

8.做好操作系统的补丁修正工作。 

11.不定期对机房内设置的消防器材、监控设备进行检查,以保证其有效性。 

二、操作管理 

1.中心机房的数据实行双人作业制度;操作人员遵守值班制度,不得擅自脱岗。 

三、运行管理 

四、计算机病毒防范制度 

2.采用国家许可的正版防病毒软件并及时更新软件版本。 

4.经远程通信传送的程序或数据,必须经过检测确认无病毒后方可使用。 

五、数据保密及数据备份制度 

1.根据数据的保密规定和用途,确定使用人员的存取权限、存取方式和审批手续。 

2.禁止泄露、外借和转移专业数据信息。 

3.制定业务数据的更改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业务数据。  

6.备份数据资料保管地点应有防火、防热、防潮、防尘、防磁、防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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