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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心得(模板19篇)

时间:2024-04-03 05:44:04 作者:文轩

银行的发展受制于经济环境、监管政策、科技进步等因素的影响。以下是一些银行信用卡的用卡技巧和福利介绍,希望能帮助您更好地使用信用卡。

银行

银行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和主要体系,而法律是银行运营中的重要保障和约束。作为银行行业从业人员,我们需要深入了解银行的法律法规,全面掌握银行运营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同时对自身的职业素养和道德修养有深刻的认识和反思。以下是我在银行工作中的一些心得体会。

第一段:法律规范银行行为。

银行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运营活动必须遵守各种法律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等政策法规对银行机构的设立、许可、监管、处罚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因此,银行从业人员必须全面掌握各种银行法律法规,加强自己的法律意识,遵守各项规定,确保银行业务的顺利开展。

第二段:合理运用法律纠纷解决机制。

在银行运营过程中,与客户之间的争议和纠纷时有发生。这时,合理运用法律纠纷解决机制显得尤为重要。银行从业人员应该在争议和纠纷发生时,果断采用法律保护措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以维护银行利益和客户权益。在纠纷中,银行从业人员首先要保持冷静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在此基础上,合理运用法律条文和解决机制,妥善处理问题。

第三段:银行保密制度的重要性。

银行保密制度是银行目前最重要的制度之一,也是保障客户利益和维护银行信誉的重要手段。在银行运营过程中,银行从业人员必须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护客户个人和商业信息的安全。同时,银行从业人员要始终牢记自身职业操守,在处理客户信息时,勤勉尽责,保证客户信息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第四段:团队合作的重要性。

银行从业人员需要在工作中与同事紧密合作,通过分工协作、信息共享、互相监督等方式,发挥团队的力量,共同完成工作目标。在协作过程中,银行从业人员不仅需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还需要具备开放的思维,注重取长补短,相互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

第五段:道德修养和职业操守。

银行从业人员要时刻保持道德修养和职业操守。银行行业对从业人员的道德要求非常高,从业人员身上必须具备敬业爱岗、诚实守信、保密审慎等优秀品质,切实维护银行机构的声誉和形象。银行从业人员除了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外,还要践行社会责任,为社会做贡献。

总之,银行从业人员必须深入领会银行法律法规,全面掌握银行运营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加强自身的职业素养和道德修养,提升自身综合素质。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不断完善自己,才能更好地适应市场竞争和快速变化的金融业环境,为银行机构的发展和客户利益的实现做出更大的贡献。

银行法学心得体会

银行法学,是现代商业银行日常运营、风险控制、法律合规等方面必须掌握的知识。在我的学习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了银行法律意识的重要性。以下是我对此的五点心得体会。

第一,银行业务应大力强化合规意识。现代商业银行的法律合规意识和能力是衡量其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的重要依据。银行机构应切实加强法律合规管理,落实“从严管理、从严检查、从严惩处”的方针,构建科学合理的内控机制和风险管理体系,防范合规风险的发生,稳定经营和财务状况。

第二,充分理解和运用银行法律法规。银行员工要熟练掌握银行相关法律法规,在业务操作中严格遵守各项规定,确保交易的合规性和安全性。同时,还应该加强对金融业务适用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银行业务风险分析、处理和管理,避免违规操纵、突破风控的风险。

第三,加强信用风险管理。银行业务中存在丰富的信用风险,这既包括信用担保业务和信用评估业务,也包括贷款、拆借、垫款、保证金,还包括银行间拆借、公司债、航运融资等业务。银行要制定科学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全面加强信用风险监控、预警、防范和应对,充分保障客户的权益。

第四,合理应对市场风险。市场风险主要来自市场价格波动和市场变革导致银行业务收益的变化,通常包括利率风险、价格风险、外汇汇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等。银行应当积极应对市场风险,实现有效的防范和控制,保障银行的经营安全和客户的安全。

第五,加强内部控制体系的规范性和可靠性。银行内部控制是保障金融安全、安全稳健经营的重要手段。银行应当从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员工行为、完善制度规范等方面出发,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提高其规范性和可靠性。同时,还应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防范意识,督促员工充分认识到内部控制的重要性,落实内控要求,推动实现内部控制机制的全面规范化。

总之,银行业务涉及微妙复杂的法律制度和实践操作,员工应当深入理解当前法律法规,加强自身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做到法治在心、法规在行,避免违规操作,保障客户的利益和银行的经营安全。银行业务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的提升,是银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商业银行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第四条、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第七条、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

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十条、商业银行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但法律规定其有关业务接受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第十二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三条、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第十四条、设立商业银行,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设立商业银行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正式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章程草案;

(二)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

(五)持有注册资本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六)经营方针和计划;

(七)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不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可以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适用前款规定的日期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产生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监事会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资产负债比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和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第二十条、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二)申请人最近二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四)经营方针和计划;

(五)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

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六)修改章程;

(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经营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章、对存款人的'保护。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第四章、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第三十九条、【本条有修订】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二)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条、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

(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第四十二条、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银行法规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2-3句话,大约100字)。

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法规一直是银行业务运作的基石。在我最近参加的一次培训中,我深入学习了银行法规,并通过实践运用,对其有了更深的理解。在本文中,我将分享我对银行法规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银行法规的重要性(3-4句话,大约200字)。

银行法规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首先,它保护了银行和客户的权益,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其次,银行法规规范了银行业务的运作,提供了行业最佳实践。最后,银行法规是银行监管的重要依据,促进了金融市场的秩序和健康发展。

第三段:银行法规的执行和应对策略(3-4句话,大约200字)。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执行银行法规是一项复杂而严肃的任务。首先,我们需要全面理解银行法规的要求和规定,并建立相应的操作流程和控制措施。其次,我们需要定期进行自查和内部审计,确保业务符合法规要求。最后,我们还需要与监管机构保持密切合作,主动汇报业务运作情况,接受监管的指导和检查。

第四段:银行法规对业务发展的影响(3-4句话,大约200字)。

银行法规的执行对银行业务有着深远的影响。首先,银行需要加强对业务的风险管理,确保风险可控。其次,银行需要提升内部控制水平,加强对关键业务环节的监管和管理。最后,银行还需要不断提升员工的法规意识和法律素质,将法规要求融入到业务治理中。

第五段:结论(2-3句话,大约100字)。

通过对银行法规的学习和实践,我认识到银行法规对银行业务的重要性,以及对业务发展的影响。作为银行从业者,我们应该深入理解并遵守银行法规,不断完善和加强内部控制,以确保金融行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注意:

-以上提示只是一种组织结构参考,具体内容可以根据个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扩展。

-文章开头和结尾要简洁明了,内容要连贯,逻辑要清晰。

-每段的字数是一个大致参考,具体可以根据自己的写作风格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银行

在现代社会中,银行和法律是不可分割的两个部分。银行是现代经济活动中不可缺的组成部分,而法律则是约束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在这两者的交互作用中,我们可以发现很多有趣的现象,也能够得到很多有益的启示。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在银行、法律中的心得体会。

作为一个银行工作多年的人,我深刻地感受到了银行业对于现代经济的贡献。通过银行,人们能够实现资金的快速流动,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在银行工作中,我们还需要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风险意识。银行业是一个高度监管的行业,我们需要时刻以客户的利益为本,保证资金安全。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不仅需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还需要不断学习成长,以应对不断变化的市场和法律环境。

作为一个理法系的学生,我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感受到了它的无穷魅力。法律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它是约束各种行为的准则。在法律的框架下,我们可以更好地维护公正和公平,也能够保证社会的稳定和繁荣。同时,在法律实践中,我们还需要学会如何调整自己的思维方式,理性地分析并解决问题。只有掌握了这些方法和技巧,才能够更好地应对复杂多变的法律环境。

银行和法律之间的互动是非常密切的。作为一名银行从业人员,我们需要时刻关注法律法规的变化,遵守所有的相关规定,确保自己的工作符合法律规定。在处理涉及法律的问题时,我们还需要与律师等专业人员紧密联系,共同解决问题。银行和法律的互动让我深刻认识到,要想做好工作,不仅需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还需要具备细心的态度和积极的心态,不断学习成长,以适应日新月异的市场和法律环境。

第五段:结论。

银行和法律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两个部分。在银行和法律这两个领域中,我们需要时刻关注市场和法律环境的变化,掌握有效的技巧和方法,以更好地维护自己和客户的利益。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不断学习成长,增强自我修养,以应对市场和法律环境的变化。银行和法律的交织让我深刻认识到,我们要做好工作,不仅需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还需要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商业银行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设立的银行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服务,是指商业银行通过收费方式向其客户提供的各类本外币银行服务。

第五条商业银行制定服务价格、提供银行服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诚信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应以银行客户为中心,增加服务品种,改善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禁止利用服务价格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六条根据服务的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业银行服务范围为: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对个人、企事业的影响程度以及市场竞争状况确定的商业银行服务项目。

除前款规定外,商业银行提供的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具体服务项目及其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调整。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由商业银行总行、外国银行分行(有主报告行的,由其主报告行)自行制定和调整,其他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价格。商业银行制定和调整价格时应充分考虑个人和企事业的承受能力。

第十条商业银行办理收付类业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收费原则,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收费。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不得对人民币储蓄开户、销户、同城的同一银行内发生的人民币储蓄存款及大额以下取款业务收费,大额取款业务、零钞清点整理储蓄业务除外。

以上“零钞”、“大额”的界定以及相关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制定本系统内统一的定价管理制度,明确定价范围、定价原则、定价方法以及总行和分行的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按照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其营业网点公告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标准。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制定服务价格,应至少于执行前15个工作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并应至少于执行前10个工作日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

商业银行就前款事项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同时,应抄送中国银行业协会。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及服务价格,由中国银行业协会通过适当方式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有下列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服务价格的;。

(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的;。

(三)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政策性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合资财务公司和独资财务公司提供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服务,其服务价格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此前有关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或收费的规定,与本办法规定有冲突的,一律废止。

银行

作为现代经济运行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银行和法律问题无疑是近年来备受瞩目的话题。本文从自己的实践出发,就此发表心得体会,分五段式进行探讨。

第一段:了解银行运营模式,是防范经济风险的关键。

银行的本职工作是吸收存款、发放贷款,通过资产负债管理使得银行的资产回报最大化,而负债风险得到最小化。在银行的运营模式中,存贷利差是银行的核心收入来源。保证存贷利差值在安全的范围内,就是银行风险管理的关键点。因此,银行职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遵循市场规则,科学合理地制定银行经营策略,以确保银行运营的顺利和稳健。

第二段:法律是银行风险管理的最基础要素。

随着金融行业的发展和创新,各种金融业务层出不穷,金融风险呈现出越来越大的趋势。因此,法律意识的培养和风险控制方法的研究是银行工作人员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法律制度是保障金融安全和防范经济风险的最重要的要素。银行工作人员需要具备法律意识,加强对法律制度的研究和了解,深入分析银行业务的各个环节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将法律风险控制融入到日常的银行工作中,保证银行业务的顺利运行。

第三段:普及金融知识,助力银行员工更好地工作。

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它承担的社会责任和应对的社会风险。传播和普及金融知识,增强银行员工的金融素养是保障银行风险管理的重要途径。银行员工应具备的金融知识包括:基本的法律法规、货币政策、货币市场基础知识、风险管理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等方面。广泛普及金融知识和这些技能的培养,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银行员工的思维水平和风险应对能力。

第四段:高效的内部控制也是银行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

银行在内部管理上必须强调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内部净控制,规范银行各种业务流程,以保证银行经营的顺利和稳健。一个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可以帮助银行识别和解决内部风险,并及时建立和调整相应的防范机制。这样不仅可以降低整体风险,提高经营效率,还可以有效地防范银行的内部腐败现象。银行要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和控制,建立较为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从而保障银行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段:结语。

总之,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需要银行职员持续加强自身的法律法规宣传学习,并逐步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这样才能更好地做好金融风险管理工作,保障银行的稳定运营。同时,优化内部控制机制,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工作经验,都是银行员工提升素质、能力,为国家的经济安全和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的重要途径。

论商业银行法律规避型创新

摘要:法律规避是否有效,不能简单地看所规避的是内国法或外国法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还要看所规避的法律规范是否足以保证当事人的正当利益能够实现,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恶意,其规避的事由是否正当或值得同情,其规避行为是否预示或促进法律的进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标准版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设立的银行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服务,是指商业银行通过收费方式向其客户提供的各类本外币银行服务。

第五条商业银行制定服务价格、提供银行服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诚信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应以银行客户为中心,增加服务品种,改善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禁止利用服务价格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六条根据服务的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业银行服务范围为: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对个人、企事业的影响程度以及市场竞争状况确定的商业银行服务项目。

除前款规定外,商业银行提供的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具体服务项目及其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调整。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由商业银行总行、外国银行分行(有主报告行的,由其主报告行)自行制定和调整,其他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价格。商业银行制定和调整价格时应充分考虑个人和企事业的承受能力。

第十条商业银行办理收付类业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收费原则,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收费。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不得对人民币储蓄开户、销户、同城的同一银行内发生的人民币储蓄存款及大额以下取款业务收费,大额取款业务、零钞清点整理储蓄业务除外。

以上“零钞”、“大额”的界定以及相关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制定本系统内统一的定价管理制度,明确定价范围、定价原则、定价方法以及总行和分行的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按照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其营业网点公告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标准。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制定服务价格,应至少于执行前15个工作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并应至少于执行前10个工作日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

商业银行就前款事项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同时,应抄送中国银行业协会。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及服务价格,由中国银行业协会通过适当方式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有下列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服务价格的;。

(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的;。

(三)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政策性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合资财务公司和独资财务公司提供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服务,其服务价格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此前有关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或收费的规定,与本办法规定有冲突的,一律废止。

商业银行法试题及答案

1.使用商务谈判阶段划分法,交锋过程属于哪一个阶段:

a准备阶段。

b开局阶段。

c磋商阶段。

d终结阶段。

正确答案:c。

2.一般而言,模拟谈判需要三类人员,即知识型人员、预见型人员和():

a技术性人员。

b求实型人员。

c法律型人员。

d经济型人员。

正确答案:b。

3.在控制理论中,我们将未知问题称为(),它为我们要探知该领域,只能通过观察其中的输入与输出变量,寻找并发现规律:

a“白箱”问题。

b“黑箱”问题。

c“灰箱”问题。

d“暗箱”问题。

正确答案:b。

4.谈判各方根据主客观因素,考虑各方面情况,经过科学论证、预测核算、纳入谈判计划的谈判目标为():

a最高目标。

b实际需求目标。

c可接受目标。

d最低目标。

正确答案:b。

5.在谈判中,以势压人、以大欺小、以强临弱、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违体现了商务谈判的()特点:

a不确定性。

b冲突性与合作性。

c广泛性。

d公平性与不公平性。

正确答案:d。

6.所谓客观标准,是指独立于谈判各方意志之外的社会标准,不属于客观标准的是:

a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的标准。

b实力较强一方的标准。

c行业标准。

d通行的惯例。

正确答案:b。

7.“言必行,行必果”体现了商务谈判的()原则:

a使用客观标准原则。

b互利互惠原则。

c讲究信用原则。

d遵守法律原则。

正确答案:c。

8.故意混淆相对判断与绝对判断的界限、以前者代替后者以期扼制、压倒对方谈判人员的论证方式是哪一种诡辩思维:

a偷换概念。

b平行论证。

c以相对为绝对。

d以现象代本质。

正确答案:c。

9.按谈判中双方所采取的态度,可以将谈判分为:软式谈判、硬式谈判和():

a立场型谈判。

b集体谈判。

c横向谈判。

d原则式谈判。

正确答案:d。

10.以下()不是谈判多变性的表现形式:

a因势而变。

b因机而变。

c因人而变。

d因时而变。

正确答案:c。

11.使用商务谈判阶段划分法,报价过程属于哪一个阶段:

a准备阶段。

b开局阶段。

c磋商阶段。

d终结阶段。

正确答案:c。

12.关于谈判主体与谈判客体的,以下表述错误的是:

b谈判的行为主体既可以是有有意识、有行为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家、组织或其他。

社会实体。

c没有任何一个谈判可以仅有谈判的关系主体而没有谈判行为主体。

d有时谈判关系主体同时也是谈判的行为主体。

正确答案:b。

13.要求产品及品牌要反映当地市场的特点和居民的消费偏好体现了谈判的哪一原则:

a讲究诚信原则。

b对事不对人原则。

c本土化原则。

d合作原则。

正确答案:c。

14.在商务谈判中有权参加谈判并承担后果的自然人属于:

a谈判客主体。

b谈判的主体。

c谈判的目标。

d行为主体。

正确答案:b。

15.协调利益分歧、寻找共同利益是哪一个原则应该注意的:

a互利互惠原则。

b对事不对人原则。

c立场服从利益原则。

d合作原则。

正确答案:a。

16.采用商品试销、试购,以及谈判模拟等方法收集市场上的动态信息属于哪一种情报收集方法:

a电子媒体收集法。

b观察法。

c实验法。

d通过专业机构调查法。

正确答案:c。

17.使用商务谈判阶段划分法,导入过程属于哪一个阶段:

a准备阶段。

b开局阶段。

c磋商阶段。

d终结阶段。

正确答案:b。

18.以下哪一形成是与顽固的人进行谈判的禁忌:

a缺乏耐心,急于达成。

b和他辩驳。

c表现出不耐烦。

d胆怯,想开溜。

正确答案:a。

19.使用商务谈判阶段划分法,简单介绍自己的情况,并努力获取对方的意图属于哪一个阶段的描述:

a准备阶段。

b开局阶段。

c磋商阶段。

d终结阶段。

正确答案:b。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标准版

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十七条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将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第二十一条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

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分支库调拨人民币发行基金,应当按照上级库的调拨命令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发行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标准版

第五十二条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标准版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领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维护本辖区的金融稳定,承办有关业务。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企业、基金会兼职。

第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金融机构及当事人保守秘密。

商业银行法律顾问总结202

资博集团公司:

我受聘担任贵公司20xx年度法律顾问即将期满,现将一年来的法律顾问工作总结报告如下:

一、工作。

一年来按照法律顾问合同的约定,主要为贵公司及其分·子公司提供了以下法律服务:

1、解答咨询,提供法律建议。公司领导,分·子公司和部门提出的法律咨询均进行了解释,解答并提供法律建议。如利州分公司提出的食品厂内原租赁合同违约问题,提出建议后,已按合同如数收回租金,嘉陵市场工商变更登记的建议已办理完毕。

2、审查修改了公司的合同,凡送审的合同协议均审查修改,修改意见得到了采纳。如广农公司的合同变更了合同主体等内容,已经审批同意。

3、参与了企业投资上市活动,资博公司对金轮公司的投资、农产品交易中心的上市、贵商银行的参股等活动起草修改了相关协议。

4、审查修改了一些规章制度。我对今年公司制定的保密制度进行了修改。

5、参与协调了一些非诉讼活动,如临时工死亡,嘉陵公司租赁户上访等。

6、办理了其他法律事务,如代理公司诉讼等(目前还有一件未办结)。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存在问题。

全年专门法制教育开展得不够、不主动,积极提出的法律建议不够。

三、体会。

通过给公司担任法律顾问(已历时6年),我深感贵公司各级领导、各部门和分·子公司依法治企的法制氛围很浓,法律意识很强,遇到涉法问题,能主动提出,进行咨询,倾听意见和建议。去年,还专门制定法律顾问工作文件,规范公司法律服务。公司的重大决策和经营活动依法有序进行。公司对法律顾问工作十分重视,对法律顾问的一件十分重视,令我深受鼓舞、感动。

四、建议。

1、对法律顾问工作有什么要求、意见和建议,希及时提出以便下年改正;

2、职工专向法治教育待加强;

3、如作为苍溪农商行发起人,投资溢价还需探讨;

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商业银行法律顾问总结202

主要了解顾问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历史(成长史、以往的失败案例和成功经验),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管理架构,部门结构,业务流程等。

第二、三两个月着重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经深入了解公司情况,提出改进公司内部管理、控制的建议;对历史遗留问题加以梳理,重点解决突出的法律问题;保证公司的运营畅通。

第四、五两个月规范各类合同文本。

收集公司各类合同文本(包括劳动合同,业务合同等)。针对收集到的合同文本,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从法律的专业角度进行分析研究,规范合同的各项要件,对原合同中欠缺之处加以修改和审定;协助制定标准的合同文本。

第六个月中期总结。

针对公司六个月来的实际运营加以分析、研究,并与顾问单位进行深入探讨,提交一份工作报告,总结法律顾问工作及公司可能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同时对服务模式以及实施方案作相应的调整。

第七个月劳资法律培训。

针对公司的劳资问题,结合公司的实际劳资纠纷,委派我所资深劳动法专业律师,深入剖析相关法律;指导公司相关人员掌握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技巧。

第八、九两个月协助完善规章制度。

通过对公司总体架构运行情况的熟悉,找出其中的弊端,寻求完善的方案,充分调动公司各单元的活力;补充完善公司的规章制度,制定切实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寻求公司效益最大化。

第十个月一线人员法律培训。

对顾问单位的一线工作人员进行免费的业务法律培训,针对公司不同的情况委派相应的具备施教才能和拥有施教背景的专业律师担纲,从整体上提高公司员工的法律素养和意识。

第十一个月税务建议。

针对公司在税收交纳、代扣代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指派我所税法方面的专业律师,为公司讲解、透析如何合法纳税,如何最大限度地取得税收优惠,达到合法节税的目的。

第十二个月年终总结综合评价。

回顾整年度的服务情况,由顾问单位对服务质量和工作方法作出综合评价;同时就顾问单位的现状提出专业的整体评估报告。与顾问单位协商制订下年度的服务计划,签订下年度法律顾问的续约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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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律顾问总结202

对公业务的会计部门的核算(主要指票据业务)主要分为三个步骤,记帐、复核与出纳。这里所讲的票据业务主要是指支票,包括转帐支票与现金支票两种。对于办理现金支票业务,首先是要审核,看出票人的印鉴是否与银行预留印鉴相符,方式就是通过电脑验印,或者是手工核对;再看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要素等有无涂改,支票是否已经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支票是否透支,如果有背书,则背书人签章是否相符,值得注意的是大写金额到元为整,到分则不能在记整。对于现金支票,会计记帐员审核无误后记帐,然后传递给会计复核员,会计复核员确认为无误后,就传递给出纳,由出纳人员加盖现金付讫章,收款人就可出纳处领取现金(出纳与收款人口头对帐后)。转帐支票的审核内容同现金支票相同,在处理上是由会计记帐员审核记帐,会计复核员复核。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一个入帐时间的问题。现金支票以及付款行为本行的转帐支票(如与储蓄所的内部往来,收付双方都是本行开户单位的)都是要直接入帐的。而对于收款人、出票人不在同一家行开户的情况下,如一些委托收款等的转帐支票,经过票据交换后才能入帐,由于县级支行未在当地人民银行开户,在会计账上就反映在“存放系统内款项”科目,而与央行直接接触的省级分行才使用“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

而我们在学校里学习中比较了解的是后者。还有一些科目如“内部往来”,指会计部与储蓄部的资金划拨,如代企业发工资;“存放系统内款项”,指有隶属关系的下级行存放于上级行的清算备付金、调拨资金、存款准备金等。而我们熟知的是“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则是与中央银行直接往来的省级分行所使用的会计科目。一些数额比较大的款项的支取(一般是大于或等于5万元)要登记大额款项登记表,并且该笔款项的支票也要由会计主管签字后,方可支取。

商业银行法实施细则

a.不得低于25%。

b.不得低于10%。

c.不得超过50%。

d.不得超过75%。

答案:d。

解析:见《商业银行法》第39条第(二)项。该条款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有关资产与负债管理规定,其规定之一便是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

2.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多大比率以上的,应事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a.5%。

b.8%。

c.10%。

d.15%。

答案:c。

3.在下列哪种情况下,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商业银行实施接管?

a.严重违法经营。

b.重大违约行为。

c.可能发生信用危机。

d.擅自开办新业务。

答案:c。

解析:见《商业银行法》第64条第1款。该条款规定:“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4.中国人民银行实行何种责任形式?

a.行长负责制。

b.集体负责制。

c.货币政策委员会共同负责制。

d.党委负责制。

答案:a。

5.中国人民银行的亏损应由什么弥补?

a.由下一年度的利润来弥补。

b.从总准备金中弥补。

c.通过发行货币弥补。

d.由中央财政拨款弥补。

答案:d。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的哪些选项符合《商业银行法》的规定?

b.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应遵循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c.商业银行对关系人不能发放贷款。

d.商业银行可以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答案;abd。

解析:见《商业银行法》第2条第2款,第36条。第39条、第40条。

2.商业银行用于同业拆借的拆出资金限于下列何种情况以后的资金?

a.交足存款准备金。

b.留足备付金。

c.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

d.留足当月到期的偿债资金。

答案:abc。

3.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必须做一以哪些选项所述内容?

a.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

b.必须订立书面借款合同。

c.必须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幅度内确定贷款利率。

d.期限不能超过。

答案:bc。

解析:见《商业银行法》第37条,第38条,根据上述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4.下列行为哪些是违法的?

a.个人自行持有外汇。

b.境内机构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

c.转让外汇账户。

d.擅自对外提供担保。

答案;bcd。

解析:见《外汇管理条例》第7条,第13条,第45条,第47条。

5.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金融机构的下列哪些情况随时进行稽核,检查和监管?

a.贷款。

b.存款。

c.产负债表。

d.呆账。

答案:abd。

解析:见《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2条第1款。该条款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情况随时进行稽核,检查监督。"。

商业银行法律顾问总结202

江西xx律师事务所在xx年7月15日与xxx分公司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合同》,律所指派本律师负责贵单位具体法律顾问工作。光阴荏苒,时间已过去一年。现对这一年来的工作作个总结,以期双方更好的指正交流,相互促进。

一、提供法律咨询,分析企业事务,防范法律风险。

有句谚语“法律如空气一样,无所不在。”xxx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历史较久的大型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范围又是涉及到国计民生的特种行业。因此,在资产、人员、经营方式、内部管理上,更要求审慎处理每一件企业事务。本律师通过电话或亲临公司提供法律咨询,详尽解答。

二、全程介入公司资产购置、处理等重大企业事务。

随着公司经营方针、策略的变化,需要购置合乎规划的民营油站,出售闲置的自有油站。这涉及到资产数额、产权过户,防范交易风险等问题。本律师对经济合同全面审查修订。另外,对一起违规给大客户佣金的做法指出法律风险,建议立即纠正。

三、利用自身优势,代理企业诉讼,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本律师作为多年的社会律师,有较好的社会资源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善与法官司沟通,熟悉诉讼技巧,努力维护顾问单位合法权益。对一件多年悬而未决的油站产权提起确认所有权诉讼,取得了预期结果。现另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法院审中。

论商业银行法律规避型创新

一般认为,法律规避(evasionoflaw)是指当事人故意制造一种连结因素,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

传统的观点以当事人所规避的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为基点来判定规避行为是否有效。总的说来,这种传统的观点有三种:肯定规避外国法的效力;只否定规避内国法的效力;所有的法律规避行为均无效。

尽管在这方面有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佐证,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过于简单,对实际生活中大量存在的法律规避行为缺乏具体而理性的分析。

笔者认为,因为法律规避涉及规避主体、规避行为、规避客体以及由此引起的法律关系,所以,不管规避的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其效力。

一、当事人所规避的法律规范是否足以保证其正当利益能够实现。

这涉及到所谓的良法恶法说。当然,判定是否良法,要受到不同文化传统观念的影响。但同样肯定的是,随着信息社会的来临和各国间包括文化层面交流的日益增多,判定良法恶法的标准有一个统一的道德底线,如平等、人权、人性化、以人为本等观念。按这种现代的观念看,世界上确实存在过恶法,而且现在还有部分国家和地区存在着不能说是良法的法,如过去法西斯德国的法、南非种族隔离法、法国和意大利曾经存在的不准离婚的法、有些国家禁止有色人种与白种人通婚的规定等。

笔者并非说恶法非法,而是说恶法没有法的现代道德基础。尽管它仍在其法域内有效,但其他国家或地区甚至该法域内的居民有理由否认或规避此类恶法,这种规避行为应该被认为是正当的、有效的,因为此类法没有现代社会公认的最基本的道德基础,阻碍了当事人作为一个人的正当利益的实现。

现在的问题是,在此类法域内的法院是否可以根据上述理由不适用自己国家制定的法?其实,就法律规避而言,当事人都是利用了双边冲突规范的指引。既然国家制定了这种作为本国整体法律一部分的冲突规范,从而被当事人所利用,这是国家制定这种冲突规范时所应想到的,而且制定出来就是为了让居民利用的,不能说这种利用违反了制定国的法律。至于当事人最终规避了制定国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而使对自己有利的准据法得以适用,这正是冲突规范指引的结果。所以,制定国的法院以此认定和裁判,不能说没有适用自己国家的法律。一国的法律体系是一个整体,若以当事人规避制定国实体法为由认定规避行为无效,那么,制定国的冲突规范本身是不是还要适用?还是不是法?这时就难以自圆其说了。

二、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恶意。

一般地说,学者、立法及司法实践都反对“客观归罪”,体现在法律规避上,判定当事人的规避行为是否有效,也必须考虑到当事人的主观方面。判定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恶意,要看其规避当时是否想要摆脱良法善俗的规制并对其想要规避的法域的公共秩序产生特别重大的不良影响,而不能仅仅看其追求对自己有利的法律适用。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和本能,而人是自然性与社会性的统一,绝不能只根据当事人的这一做法而否定法律规避的有效性。

当然,作为对立的双方,当事人追求对己有利的法律适用,一般地说,会对对方的利益造成不利或损害。但是,在很多情况下,许多事情不能两全其美。一方面要看对方的利益是否合法而不合乎现代社会共通的普遍的一般的道德观念,另一方面,还要看当事人当时在合法而不道德的情况下所受到的痛苦、不幸、损害和牺牲。在这方面,比较典型的例子是1878年法国鲍富莱蒙(bauffremont)妃子被迫改变国籍求得离婚的事情。按今天的道德观点来看,法国法院当时的判决是很不人道的,而且这个判决没有考虑到人类社会和法律的进步因素和趋势,因而没有创意,只是个片面地固守法条的教条主义样本。

所以,当事人是否存在恶意,应该放在更广阔的时空、范围和领域内去考察,充分考虑哪一个利益更大、更代表了最新的合乎道德的`发展趋势、更值得保护。最糟糕的是,已经意识到这一点,还只顾暂时的所谓合法的利益而下判,从而犯了“历史性”错误。

三、当事人规避的事由是否正当或值得同情。

这一点也要从所规避的法是否良法和现代社会一般的道德来判定,另外,还要考虑到当时当事人事由的紧迫程度。比如,当事人在当时的法域里,因为不能够合法地离婚而致精神病、自杀或面临终生不幸和痛苦,因为投资等方面面临急迫的巨大损失的危险,而所在法域的法律不能很好地给他以适当及时的救济,这时,他被迫选择规避这个法域的法律适用的行为就是正当的和值得同情的。假若其所在法域的情况正好相反,则他肯定不会选择这种费时费事的规避行为。

所以,当事人规避事由的正当性是与其所规避法域的法律的不正当性紧密相连的。这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四、当事人的规避行为是否预示或促进法律的进步。

我们不能说,任何时候任何国家的法律都是对的。从法律及其体系的历史看,都有一个渐进有时甚至是暴发式的进步过程,而且,具体到每个国家,法律进步的情况有的快有的慢,千差万别,甚至直到现在,还有些国家因宗教、文化传统等因素而保留了较多的落后成分。这些法律成分,之所以说它落后,是因为它们已经不符合现代社会一般的普遍的道德观念,因而也是不正当的。这种情况在转型期的国家和社会里也比较多见。

所以,既然法律有不正当的法律,则当事人规避法律的行为就有可能是正当的,而法律有内国法和外国法之分,则当事人规避内国法也就有正当的可能性。

不管当事人规避的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关键是看其规避的行为是否预示着或将促进法律的进步。只要能够充分地判定其所规避的法律是不正当的,就可以充分地肯定其规避法律的行为是正当的,而且也说明其所规避的法律有需要改进的地方,这就也同时说明当事人的规避行为预示着或将有可能促进所规避法律的进步。这种情况在我国刚开始改革开放时甚至直到现在持续地发生。我们对待这种规避法律行为的态度也比较经常地宽容大度,说明我国的司法实践与部分学者的简单武断的观点也不相符。

另一方面,平等不但是国家与国家、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平等,还有各国法律之间的平等含义,因为各国的法律也是它们各自主权的象征。这就要求每个国家的法院要平等地对待他国法律、尊重他国法律,只要他国法律是正当的。笔者之所以坚持正当性标准,是因为各国在现代司法实践中多以这种标准来判定当事人的规避行为是否正当、合法。这是有实践基础的。部分学者认为当事人只能规避外国法,而不能规避本国法,这是人为地简单地看问题,不符合各国法律平等的现代国际法原则,是对他国法律的不尊重。所以,无论内国法外国法,只要其不正当,当事人都有规避的理由和逻辑基础。

同样是法国法院的判决,1878年对鲍富莱蒙案和1922年对佛莱(ferrai)案的判决就是这样不合情理、自相矛盾的判决,原因只是后者规避的是外国法(意大利法),而前者规避的是法国法。今天看来,这种判决的理由不足为。

例。

另一个足以说明问题的事例是我国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首先,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法律规避的效力问题。其次,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项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这说明,我国对法律规避的态度是,不是凡规避我国法律的行为都无效,只是规避我国法律中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范的行为才被认定为无效,而对于规避外国法根本就没有规定,其目的可能在于具体情况具体处理。所以,我国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在法律规避问题上也不是区分内国法外国法而简单地处理的。

五、对传统观点的批判。

有学者认为,当事人规避法律是一种不道德行为,是欺诈行为,而“诈欺使一切归于无效”(frausomniacorrumpit)。他们在这里也是运用了道德、正当的概念,而且,他们在运用时的内涵和外延与笔者运用时没有迹象表明有什么不同。那么,这一概念只用于当事人的行为而不用于其所规避的法律,不用同一概念去审视当事人所规避的法律是否正当,这种双重标准本身就是不公平、不正当、不道德的。正如笔者上面分析的那样,世界上确实存在过而且现在也存在着不正当、不道德的法律,不分内国法外国法,那么,就不能只斥责或否定当事人的规避行为,而绝口不提其所规避的法律是否正当、是否道德。这种片面的观点,起码极不利于法律的进步和发展,不但弊大于利,而且它本身也是不科学、不正当的。另一方面,笼统地说当事人规避法律都是“欺诈行为”,企图一棍子打死,这种说法不但不科学、缺乏分析,而且也显得武断和专横。在公权势力大于私权,而限制公权、保护私权成为现代社会各个国家一种趋势的情况下,这种观点也极不合时宜,显得落伍。把“欺诈”简单地、不讲理地扣在规避当事人的头上,从而从容地运用“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的法谚,这正是此种观点的阴险之处。

事实上,早先的学说并不认为法律规避是一种无效行为,如德国的韦希特尔(waechter)和法国的魏斯(weiss)认为,既然双边冲突规范承认可以适用内国法,也可以适用外国法,那么,内国人为使依内国实体法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或法律关系得以成立,前往某一允许为此种法律行为或设立此种法律关系的国家设立一个连结点,使它得以成立,这并未逾越冲突规范所容许的范围,因而不能将其视为违法行为。一些英美法系的学者也认为,既然冲突规范给予当事人选择法律的可能,则当事人为了达到自己的某种目的而选择某一国家的法律时,就不应该归咎于当事人。这些观点是很有道理的。

还有必要说明的是,冲突规范也是一个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制定它就是为了让当事人遇到利益冲突时对法律有所选择。当他规避某一法律时,另一种意义上说,也就是依法作出了一种选择,这是遵从法律的指引作出的行为,没有什么不当的问题。当然,若国家在立法上明示堵住了某种选择,则他作出这种选择时就可能是错误、不当的。但是,如果立法上没有设置某种“安全阀”,那就是立法者的过错,是法律的漏洞,绝不能把这一失误归结到规避当事人的头上。另一方面,从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整体来说,司法者不能不适用同样是法律组成部分的冲突规范,否则就是执法不公、有法不依、玩弄法律。

所以,把法律规避称为“僭窃法律”(fraudealaloi)、欺诈设立连续点(fraudulentcreationofpointsofcontact)等等,这种称法本身就带有明显的先入为主的不正当不公正评价因素。在对当事人的法律规避行为及其所规避的法律进行具体而公正的分析评价之前,就把他的行为看作“僭窃”、“欺诈”,是偏见的、片面的和不科学的。笔者主张采用“法律规避”一词,因为“规避”基本上属于中性的词语,不至于让人一看就有某种偏见,从而留下深入、具体思考的余地,使对法律规避的正当公正评价和法律由此的进步展现出一束理性的曙光。

六、最后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笔者在本文中所用的法域一词,包括国家、地区以及由于观念形态不同而形成的法律族群。笔者认为,研究法律规避首先有必要把它放在更加广阔的领域内去全面地把握,力求先从普适性方面整理出它的概念和要件,才能进一步就某领域内的法律规避问题作出更具体的分析研究。而且,事实上,世界范围内的法律规避有时也确实发生在区际(如美国的州与州、我国的内地与港澳台之间)、人际(如不同的宗教地区和信徒之间)的法律抵触之中。这就要求我们实事求是地分析、归纳、、研究。例如,按照美国国际私法,婚姻的实质成立要件适用婚姻举行地法,若居住在密歇根州的表兄妹要结婚,故意避开本州不准表兄妹结婚的规定而到允许其结婚的肯塔基州结婚,这也是一种法律规避。又如,在叙利亚,人的身分能力适用其所属宗教法,于是,一个基督教徒受到应给付其妻赡养费的判决后,即改信伊斯兰教,因为按照伊斯兰教法,夫无须赡养其妻,这也是一种法律规避。

本文中所用的规避当事人是指规避法律的一人、多人或人的团体,而不包括受规避行为影响的对方。

本文的观点建立在对私权的尊重和保护、对公权的限制和服务性规范基础之上,其背后是日益普及、重要并日益完善的政治民主和经济自由,也考虑到法律的道德底线,如以人为本等,因为道德在某种意义上是法律存在的价值和基础,也是法律的力量之源。

笔者认为,以前甚至更远期的司法判例不应该被简单地用来证明关于法律规避效力的传统的观点。理论不应仅仅是已有司法实践的传声筒,而应基于对实践的理性认识作出前瞻性的分析判断,进而良性地影响和引导实践。那些古远的判例不应该成为现代社会遵循的典范,也与现代社会日益频繁复杂的法律规避实践不相符。理论研究应在现代实践的基础上预见性地开出一条新路子。

笔者反对关于法律规避的僵化的传统观点,主张对法律规避的效力问题作具体深入全面的分析研究。

笔者主张法律规避的效力既不能简单地用内国法外国法的区分来解释和判定,也不能简单地仅仅审视规避者行为表面上是否与法律相抵触,而应在道德分析和法律体系平等相待的基础上,既分析规避者的行为,又分析被规避法律的理性价值,具体判定每一个或每一类法律规避行为的效力。

参考资料:

1.《国际私法新论》,韩德培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7月第一版;

2.《冲突法论》,丁伟主编,法律出版社,9月第一版;

3.《国际私法》,韩德培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9月第一版;

4.《国际私法案例选编》,林准主编,法律出版社,195月第一版;

5.《冲突法》,余先予主编,法律出版社,1989年3月第一版;

6.《国际私法新论》,韩德培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9月第一版;

7.《中国国际私法通论》,李双元金彭年张茂李志勇编著,法律出版社,年9月第一版。

邮箱:toplawyer@河南省郑州市农业路东28号河南日报农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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