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 > 正文

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报告(汇总23篇)

时间:2024-03-29 17:01:07 作者:曼珠

写工作报告要注重语言表达的准确性和简洁性,能够清晰地传达工作内容和成果是至关重要的。小编特意为大家挑选了一些工作报告范文,以供参考和学习之用。希望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启发。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其工作重点是辨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的漏洞和死角,检查生产现场安全防护设施、作业环境是否存在不安全状态,现场作业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安全规范,以及设备、系统运行状况是否符合现场规程的要求等。通过安全检查,不断堵塞管理漏洞,改善劳动作业环境,规范作业人员的行为,保证设备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实现安全生产的目的。

安全生产检查分类方法有很多,习惯上分为以下六种类型。

1.定期安全生产检查

定期安全生产检查一般是通过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的形式来实现,一般由生产经营单位统一组织实施。检查周期的确定,应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规模、性质以及地区气候、地理环境等确定。定期安全检查一般具有组织规模大、检查范围广、有深度,能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等特点。定期安全检查一般和重大危险源评估、现状安全评价等工作结合开展。

2.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

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是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车间、班组或岗位组织进行的日常检查。一般来讲,包括交接班检查、班中检查、特殊检查等几种形式。

交接班检查是指在交接班前,岗位人员对岗位作业环境、管辖的设备及系统安全运行状况进行检查,交班人员要向接班人员说清楚,接班人员根据自己检查的情况和交班人员的交代,做好工作中可能发生问题及应急处置措施的预想。

班中检查包括岗位作业人虽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检查,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领导、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车间班组的领导或安全监督人员对作业情况的巡视或抽查等。

特殊检查是针对设备、系统存在的异常情况,所采取的加强监视运行的措施。一般来讲,措施由工程技术人员制定,岗位作业人员执行。

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岗位的自行检查,一般应制定检查路线、检查项目、检查标准,并设置专用的检查记录本。岗位经常性检查发现的问题记录在记录本上,并及时通过信息系统和电话逐级上报。一般来讲,对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情况,岗位作业人员应根据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措施的规定,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不需请示,处置后则立即汇报。有些生产经营单位如化工单位等习惯做法是,岗位作业人员发现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情况,只需紧急报告,而不要求就地处置。

3.季节性及节假日前后安全生产检查

由生产经营单位统一组织,检查内容和范围则根据季节变化,按事故发生的规律对易发的潜在危险,突出重点进行检查。如冬季防冻保温、防火、防煤气中毒,夏季防暑降温、防汛、防雷电等检查。由于节假日(特别是重大节日,如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前后容易发生事故。因而应在节假日前后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

4.专业(项)安全生产检查

专业(项)安全生产检查是对某个专业(项)问题或在施工(生产)中存在的普遍性安全问题进行的单项定性或定量检查。如对危险性较大的在用设备、设施,作业场所环境条件的管理性或监督性定量检测检验则属专业(项)安全检查。专业(项)检查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专业要求,用于检查难度较大的项目。

5.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

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一般是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对生产单位进行的安全检查。

6.职工代表不定期对安全生产的巡查

根据《工会法》及《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职工代表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查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的保障情况,生产现场的安全状况等。

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包括:软件系统和硬件系统。

软件系统主要是查思想、查意识、查制度、查管理、查事故处理、查隐患、查整改。

硬件系统主要是查生产设备、查辅助设施、查安全设施、查作业环境。

安全生产检查具体内容应本着突出重点的原则进行确定。对于危险性大、易发事故、事故危害大的生产系统、部位、装置、设备等应加强检查。

1.常规检查

常规检查是常见的一种检查方法。通常是由安全管理人员作为检查工作的主体,到作业场所现场,通过感观或辅助一定的简单工具、仪表等,对作业人员的行为、作业场所的环境条件、生产设备设施等进行的定性检查。安全检查人员通过这一手段,及时发现现场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纠正施工人员的不安全行为。

常规检查主要依靠安全检查人员的经验和能力,检查的结果直接受安全检查人员个人素质的影响。

2.安全检查表法

为使安全检查工作更加规范,将个人的行为对检查结果的影响减少到最小,常采用安全检查表法。

安全检查表一般由工作小组讨论制定。安全检查表一般包括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检查结果及评价等内容。

编制安全检查表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单位现行有效的的有关标准、规程、管理制度,有关事故教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文化、理念,反事故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计划,季节性、地理、气候特点等等。我国许多行业都编制并实施了适合行业特点的安全检查标准,如建筑、电力、机械、煤炭等。

3.仪器检查及数据分析法

有些生产经营单位的设备、系统运行数据具有在线监视和记录的系统设计,对设备、系统的运行状况可通过对数据的变化趋势进行分析得出结论。对没有在线数据检测系统的机器、设备、系统,只能通过仪器检查法来进行定量化的检验与测量。

1.安全检查准备

(1)确定检查对象、目的、任务。

(2)查阅、掌握有关法规、标准、规程的要求。

(3)了解检查对象的工艺流程、生产情况、可能出现危险和危害的情况。

(4)制定检查计划,安排检查内容、方法、步骤。

(5)编写安全检查表或检查提纲。

(6)准备必要的检测工具、仪器、书写表格或记录本。

(7)挑选和训练检查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分工等。

2.实施安全检查

实施安全检查就是通过访谈、查阅文件和记录、现场观察、仪器测量的方式获取信息。

(1)访谈。通过与有关人员谈话来检查安全意识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等。

(2)查阅文件和记录。检查设计文件、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责任制度、操作规程等是否齐全,是否有效;查阅相应记录,判断上述文件是否被执行。

(3)现场观察。对作业现场的生产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作业环境、人员操作等进行观察。寻找不安全因素、事故隐患、事故征兆等。

(4)仪器测量。利用一定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对在用的设施、设备、器材状况及作业环境条件等进行测量,以发现隐患。

3.综合分析

经现场检查和数据分析后,检查人员应对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检查的结论和意见。一般来讲,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的各类安全检查,应有安全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统一研究得出检查意见或结论。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根据问题性质的不同,提出立即整改、限期整改等措施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的安全检查,由安全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整改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检查组应提出书面的整改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措施计划。

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从管理的高度,举一反三,制定整改计划并积极落实整改。

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的安全检查,在整改措施计划完成后,安全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对于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在整改措施完成后,应及时上报整或完成情况,申请复查或验收。

对安全检查中经常发现的问题或反复发现的问题,生产经营单位应从规章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设备系统的更新改造、加强现场检查和监督等环节入手,做到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监督员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 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和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社会活动的单位与个人均需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具体负责实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工会等组织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行群众监督。

第二章安全生产措施与保障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与开发、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和检查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安全生产进行定期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责令责任人落实措施、限期整改,发现重大、特大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

第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满足本单位生产、经营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增加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劳动条件。要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由企业工会参加,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对有爆炸、中毒、高处坠落等危险因素的工作场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作场所划分危险等级,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在班组和岗位推行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办法,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具备管理安全生产和处理事故的能力。

特种操作人员必须参加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与其职业相关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劳动者应当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技术培训。

第八条劳动者有权拒绝执行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作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和改进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并具有相应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当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初步设计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对应当进行预评价而未进行预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没有竣工的应当立即进行预评价,已经竣工投产的,必须对其安全现状进行综合评价,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必须限期整改。

第十条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劳动防护用品的设计、生产、检验、销售、使用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

交通安全设施以及社会公用事业、公共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通道、安全标志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并按规定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安全防护效果,确保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

第十一条化学危险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以及建筑安装、矿山等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安全资格认可,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生产、经营。

矿山、化工、冶炼、建筑等行业和生产、贮存、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条件的评价。

放射性同位素的贮存、运输、使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推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认证制度,规范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咨询、认证工作,引导、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科学管理,逐步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从事工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检测检验、安全培训、安全评价、安全咨询等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必须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资格认可后,方可开展相应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实行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制度。按工伤保险规定提取的部分风险储备金,可用于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奖励等。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执行安全生产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依法进入有关部门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作业场所与事故现场,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询问有关当事人员,但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监督检查人员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的紧急险情时,有权中止危险作业。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并由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并及时通报检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并保守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监督举报电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由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立案处理。

第四章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迅速组织救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指挥、调度,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八条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后,应当立即逐级上报。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必须立即上报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监察、工会等部门和单位。

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渔业、消防、煤炭、铁路、航空等部门在按隶属关系和有关规定上报事故的同时,应当同时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由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其它事故和事件,事故处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告知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企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渔业、铁路、航空等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发生其它性质恶劣、影响特别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省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派员赶赴现场指导事故抢救和善后处理。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死亡、重伤事故报告后,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企业事故调查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监察、工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其它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成,但必须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加。

事故调查组应当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按照下列规定组织调查处理:

(一)轻伤事故,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调查处理;

(五)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渔业、铁路、航空等其它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按照下列规定组织调查处理:

(一)各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负责事故处理、直接责任认定、损害赔偿、调解等工作。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行政责任进行调查与认定。

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的调查与认定实行分级管理:一次死亡6人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一般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有关部门或授权单位组织调查认定;一次死亡6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由省有关部门或授权单位组织调查认定;性质恶劣、影响特别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由省有关部门或授权单位组织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当提出《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报有关部门批复结案。重伤事故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结案,死亡事故应在发生之日起6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20日。

第二十四条企业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可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工伤认定证明,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的,由工伤职工申领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建立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分析伤亡事故发生的情况,并按月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对事故统计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负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伤亡事故情况,并按月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伤亡事故情况。

第五章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本地区重大火灾、交通、建筑、爆炸物品、化学危险品、煤矿、矿山、设备、设施等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中小学校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教育行政部门正职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小学校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本规定确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本地区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性质特别严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弄虚作假,骗取批准、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批准的,除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外,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的,对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与当事人勾结串通的,开除公职。

第三十一条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其他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和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谋取私利的。

第三十三条监察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视情节轻重处罚款。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不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不超过10000元。

(一)未按规定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而分配劳动者上岗作业的;

(二)安排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未按规定提取或使用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五)未按规定为劳动者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未按规定及时报告伤亡事故的;

(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检查时隐瞒重大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安全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按期整改的,可视情节轻重处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造成职工重伤的.,按每伤1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造成职工死亡的,按每死亡1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涉外安全生产事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于建筑安全生产所实施的行业监督管理。

第三条 凡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和构配件生产活动的单位及个人,都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行业监督管理,并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监察。

第四条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控制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五)统计全国建筑职工因工伤亡人数,掌握并发布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动态;

(七)组织全国建筑安全生产检查,总结交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并表彰先进; 

(八)检查和督促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或者参与工程建设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

第六条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建筑企业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职责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十)领导和管理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工作。

第八条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依据有关的法规、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建筑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施工或者构配件生产,并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保证职工在施工或者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一)在建筑安全生产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防止重大事故发生或者在重大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准承包工程或者停产整顿、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落实或者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

(四)连续发生同类伤亡事故或者伤亡事故连年超标,或者发生重大死亡事故的;

(五)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抢救不力,致使伤亡人数增多的; 

(六)对于伤亡事故隐匿不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的。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总结

市委、市政府紧紧抓住政府是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主体这一关键,把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既作为最基本的着力点,也作为工作的“总抓手”。一是严格分解责任。严格按照“辖区负责”、“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一把手负责”等四项责任制规定分解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逐级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责任细化分解到部门、乡镇和重点企业,落实到一线监管人员和操作手。二是严格目标考核。全面推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月通报、季发布、年考核制度。对季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超进度10%的,县(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向市委、市政府述职。凡年内连续发生三起以上较大事故或一起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县(区)实行“一票否决”。三是严格督查督办。不管是隐患排查治理还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都坚持了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行业主管部门抽查,市安委会6个综合督查组包区域督查,市委政府目标督查办牵头组织随机暗访检查的连环督查督办促落实的办法。平昌县实行周督查通报制,且40%以上版面曝光反面典型。四是严格责任追究。既重事后究责,更重事前防范和过程管理。市委、市政府规定:县(区)领导干部对检查发现的隐患不及时组织整改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不按规定及时赶赴现场处理事故的,县(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对管辖权范围内的非法营运车辆、非法营运船舶和非法生产经营单位打击不力的,存在明显的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整改排除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市级部门,职责管辖范围内存在明显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却整改不力,社会影响大或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县(区)委、政府领导被追究责任的;对其直接责任者和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当年内不得提拔和评奖,并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今年市、县(区)、乡(镇)近30个单位被通报批评或黄牌警示或公开述职。

市委、市政府各落实一名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书记、市长亲自过问。及时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全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两级机构、三级网络”的基本框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市、县(区)、乡(镇)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与经济、社会事业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针对安监人员外勤工作量大的`实际,全市安监系统公业务费按照公安标准预算;市委副书记、市长蒲波亲自主持起草,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仲彬主持召开市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巴中市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市委常委、秘书长姚义贤,市政副市长魏文通亲自安排部署各个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五一”、“十一”和“四川光雾山红叶节”等重大节庆期间,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更是带头到高危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检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与支持,使全市上下形成了领导抓抓领导、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市委政府把以委托乡镇执法为重点的乡镇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和创建安全标准化示范企业作为重要抓手,强力推进安全监管网底建设。在乡镇开展两个延伸,一个延伸就是县(区)安监、农机、海事、质监等部门依法把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权和按简易程序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委托给乡镇,由乡镇安监办执法人员依法监管,交通运管和公安部门从乡镇现有人员中选聘乡村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经培训合格后,在辖区派出所指导下对乡(镇)、村、社道路安全实施监管。另一个延伸就是乡镇人民政府将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延伸到村(居)委会,各村(居)委会建立安全生产监管组,配备了3-5名兼职安全员或信息员,履行辖区查找隐患、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对严重违法行为的紧急制止权,对辖区内的车主、船主、建筑施工户主、经营单位业主等落实一对一的监管责任,对道路、水域、施工场所等易发事故隐患部位落实一对一的监管责任。从而使所有的生产经营行为都置于有效监管之中。与此同时,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区)安监局为本辖区的煤矿、井工开采的非煤矿山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派驻了专职安全监管员加强现场监管。5—11月,全市192个乡镇的459名安全监管人员依法现场纠正违章12500余起,处罚严重违法行为1万余次,罚款120多万元。在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示范企业创建活动,以高危行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与使用”制度等经济政策为重点,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目前,煤矿及井工开采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近700万元,规模以上高危企业基本达到安全标准化。

重点是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营造“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的社会氛围。一是培育“我要安全”的管理团队。以各县(区)为单位,由各县(区)安监局牵头组织,采取以会代训、集中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先后组织开展了乡镇、部门分管领导和乡镇安监办主任业务培训会、委托执法人员业务培训会、部门安保干部、企业法人(业主)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培训会,提高了安监队伍的依法监察能力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和业务技能。二是培育“我要安全”的责任主体。严格按照安全培训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注重实作考核。三是培育“我要安全”的实施主体。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三级教育”规定,加强对烟花爆竹、非煤矿山企业和建筑施工领域的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的培训。今年全市主要生产经营单位都了做到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企业三级教育率达100%。四是利用网络等多形式多渠道开展“五进”活动,提高了社会公众的安全生产应知应会水平。

实践证明,严格执法监察是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有效举措。今年我们一方面建立了规范的执法监察运作机制。即凡监察,一律按规定全面检查;凡检查,一律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责令当场纠正隐患,并在现场检查记录中写明;凡查处重大事故隐患,一律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或强制措施决定书;凡是下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的,一律按期进行复查验收;凡是到期拒不改正,一律在法律规定的种类和限额内进行处罚;凡是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并在法定期限未进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的,一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另一方面,建立了市和县(区)、部门安监机构“联动执法”机制。坚持“两级机构,三级网络”配套联动,对一些需由多个相关执法部门、单位查处的重大突出问题,安监、公安、建设、国土等相关监管部门通力协作、联合执法,收到了整合力量重点击破的效果。再一方面是强化执法监督,确保准确、廉洁执法。从日常监察到案件查处严格执行立案程序、听证程序、案审程序等,从严使用自由裁量权,并在一定范围公开。通过这种上下左右“一体化”联动的规范执法监察工作,使“无视国家法律、无视政府监管、无视职工生命安全”的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今年以来,全市通过执法监察发现事故隐患2794处,已整改2733处,剩余的隐患责令限期整改,整改率达98%。

安全生产监督制度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范和标准,了解安全生产动态,及时发现不安全行为和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纠正违章作业,消除不安全因素,深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对策,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安全检查制度。

第一条安全检查主要检查本公司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督促安全方针、政策、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等项工作在基层得以落实。

第二条安全检查分综合安全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综合安全检查由安全管理工作机构组织,制定综合安全检查方案,有关部门参加,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专项安全检查由相应的业务管理部门牵头,制定专项安全检查方案,对本业务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条安全检查的范围。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公司生产场所的生产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条在重要活动或重大节日前夕,根据特区管委会或上级部门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综合安全检查。综合安全检查应分别由分管业务的领导带队,到所管辖的业务范围进行安全检查。

第五条不定期的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安全检查由分管安全的领导带队或委托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带队开展安全检查。

第六条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安全检查主要是检查生产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安全方针、政策、安全管理、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要求的.落实情况。同时检查生产场所、设备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条件。

第七条安全检查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深入到基层单位和生产场所进行检查,获得安全生产的.真实情况,为制定政策或措施提供参考。

第八条安全检查的重点对象。安全检查的重点是安全管理薄弱的单位、经常发生事故的单位、容易导致重大事故的生产场所。对重点单位或场所的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全面掌握重点场所的安全管理情况。

第九条安全检查要填写检查纪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填写以《安全检查隐患通知书》,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的建议和整改的时限,通知受检单位负责人,限期整改。

第十条安全检查中发现重大隐患,要研究整改方案,制定整改计划和安全防护措施,确保重大隐患整治前的安全,有效控制隐患,避免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安全检查小组应将每次检查的情况,书面汇总交安全管理工作机构,安全管理工作机构整理汇总报领导阅示。

第十二条妥善保管安全检查的资料。安全检查的资料分年度保存,以备上级部门的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条例、物资公司安全规章制度、物流中心各岗位操作规范,结合物流中心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安全检查。

第三条检查组成员

组长:物流中心分管领导,其职责为对公司安全监督检查全盘管理工作。

副组长:物流中心副主任,其职责为负责安全隐患检查的组织协调排查工作。

成员:物流中心中层干部其职责为负责配合安全隐患的检查,对所管范围的安全隐患提供技术支持,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并进行复查。

第五条检查依据

国家安全法规、公司安全规章制度、各岗位操作规范等。

第六条检查形式

检查形式分为两种,一种是现场检查,一种是资料检查。

第七条检查内容

现场检查内容为作业人员安全保护措施、作业及作业环境是否符合标准,危险物品及物资是否按仓储规定储存,消防设施及器材是否符合标准,运输操作过程是否符合标准。

资料检查内容为现场装卸记录。

第八条安全检查时间

1、定期检查:现场每月定期检查一次,并在例会中通报检查及整改情况。

2、不定期检查:日常随机检查和抽查,并在例会中通报检查及整改情况。

3、落实集团公司安排的专项安全检查,并在例会中通报检查及整改情况。

第九条对各级领导检查出的问题严格按以下要求整改:

1、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隐患排查)整改通知单要求整改。

2、按照“四定”(定整改项目、定整改内容、定整改时间、定整改责任人)的要求整改。

3、对检查的各类安全生产问题要及时、认真、全面整改,重点是做好落实工作,严禁各类事故隐患重复发生。

4、复查工作,针对上次检查出的问题在下次检查时进行复查。

5、做好现场检查、整改、验收记录。

第十条对现场检查出现的一般和严重的安全问题,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处罚:

1、作业中未佩戴手套或安全帽、未穿着劳保鞋等劳动保护用品的作业人员,一经发现,处罚现金200元,并予以记录,交予财务部。

2、未正确佩戴安全帽等劳动保护用品的作业人员,一经发现,处罚现金100元,并予以记录,交予财务部。

3、装卸运输过程中出现违规操作的,一经发现,处罚现金100元,并予以记录,交予财务部。

4、作业前应检查装卸工具是否完好可靠,如发现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报修,凡带故障作业的,一经发现,处罚现金100元,并予以记录,交予财务部。

5、电工独自一人进行维修、拆卸、安装等带电作业的,处罚现金100元,并予以记录,交予财务部。

6、在装卸作业时,有酒后作业行为的,处罚现金50元,并予以记录,交予财务处。

8、根据安全作业监督卡打分内容,以1分20元累计,处罚监督卡归属部门扣分累加款项,并交予财务部。

奖励:

2、针对安全监督部门或岗位设立年度安全奖,安全生产日累计达365天的,每人奖励200元。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物流中心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监督制度

(一)监督检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

1.监督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制定明确的各岗位安全工作职责,并上墙公布。

2.监督检查公司与各职能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状,与驾驶员签订道路行车安全生产责任书,与经营者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3.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二)监督检查从业驾驶人员的资质。

1.监督检查驾驶人员的聘用审核和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检查驾驶员管理基础档案实行“一人一档”情况,检查对违章和事故驾驶员处理情况。

2.监督检查驾驶员的记分管理情况,要对情节严重、素质差,安全意识不强经常出事故的驾驶人员进行解聘,优化驾驶人员队伍,提高驾驶员整体素质。

3.监督检查建立行业自律,完善“黑名单”制度,禁止少数素质低下、信用不良的从业人员再次进入本行业经营的情况。

4.监督检查对于超速、超载、疲劳、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驾驶人员予以解聘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车辆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1、监督检查营运车辆技术状况。

2、监督检查营运车辆“一车一档”制度的落实。

3、监督检查车辆二级维护、技术评定、交警年审、承运人责任险的.投保工作。

(四)监督检查gps车载终端的应用和管理情况,

1、监督做好车载终端的运行监控管理,严禁经营者、驾驶员恶意关闭、覆盖、破坏或私接开关控制车载终端的行为。

2、监督检查gps运行监控管理人员利用电话或短信方式,及时警示和纠正车辆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及时了解天气情况,对恶劣天气、道路险情、自然灾害等相关安全情况,要通过群发短信警示或告知本公司所属车辆驾驶员注意避险或暂停营运,按规定做好《gps监控值班日志》。

对被公安交警部门查实的超员、超速50%以上等严重道路交通违法的驾驶人员,进行调离岗位或解聘处理的情况。

(六)监督检查安全基础工作及宣传教育培训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安全宣传、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七)监督检查对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情况;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落实防范措施,加强安全事故教育的情况。

(八)监督检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的落实情况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分析和报送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保密监督检查,使机关保密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提高保密管理水平,根据xx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保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指导保密监督检查工作,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保密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各股室所负责人对本部门保密工作负责,涉密人员对本职工作中的涉密事项负直接职责。

第四条涉密人员每月底对本月工作进行保密自查,局保密领导小组不定期随机对涉密人员进行抽查。

第五条局保密领导小组每年6月份和12月份组织全局进行保密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

第六条局保密领导小组每年12月份对涉密人员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其遵守保密纪律、履行保密义务、职责和理解保密培训的状况。

第七条在保密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泄密事件,要及时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保密监督检查,使公司保密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提高保密管理水平,根据xx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涉密人员每月底应填写《涉密人员保密自查表》,对本月工作进行保密自查。

第三条保密办每季度第一个月组织对研发部、保密办负责人进行保密检查,填写保密检查表。

第四条军品开发办公室、保密文档档案室负责人每季度第一个月对保密要害部位进行保密自查。

第五条公司保密委员会每年6月份和12月份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三级保密资格标准》组织公司的保密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

第六条公司保密委员会每年12月份组织对公司总经理的保密检查,填写保密检查表。

第七条保密办每年12月份对涉密人员进行考核,填写《涉密人员年度考核表》,重点考核其遵守保密纪律、履行保密义务、职责和理解保密培训的状况。

第八条其余保密监督检查状况,按公司相关保密制度执行。

第九条公司保密委员会负责组织和指导保密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保密办负责具体实施保密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专职保密员负责表格的发放和保密工作文档的保存。

第十二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保密工作负领导职责,涉密人员对本职工作中的涉密事项负直接职责。

第十三条在保密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泄密事件,按照《泄密事件报告和查处管理制度》及时报告和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值班监督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局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广大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的安全,维护工程局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特制定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条局属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严格遵守国家以及单位所在地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

第三条本规定根据工程局生产安全现状以及今后一段时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而制定。各单位应依据本规定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安全管理重点,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以及由工程局所属各单位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各种独资单位、合资单位和多种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生产安全活动。

第五条工程局安全工作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紧紧抓住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强化安全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工程局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工程局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是: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建设一支满足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各单位要建立完善的体系化的安全管理制度。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努力减少其他各类事故的发生频度,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七条工程局遵循“以人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理念,珍爱生命,关注安全,关注健康,以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为已任。

第八条工程局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一级抓一级。所属各单位加强对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九条安全生产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章,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必须加强检查、强化监督,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全员的安全综合素质。营造“珍惜生命、关爱生命、关注健康”的安全生产氛围,从根本上提高工程局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十条工程局内部涉及众多生产经营领域,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确定安全工作的重点。要有长远规划,也要有近期目标;要抓好重点,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又要兼顾一般,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频率。集团公司及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应放在在建项目和生产车间。

第十一条安全工作的'第一要素是人。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学习、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工程局生产安全的根本保证。

第十二条在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事故、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同时,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全体员工在安全工作中主观能动作用。

第十三条安全管理体制。

一、局长全面负责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分管副局长的领导下,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局安监办在主管副局长领导下,承担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负责工程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协调工作。

四、根据职责分工,工程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安全监察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机构设置。

一、工程局实行安全生产监察委员会(简称安监委)的安全组织制度。工程局安监委由局有关领导、局安全监督管理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工程局安监委在局长的领导下,对工程局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宏观管理。

二、安监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在工程局安监委领导下,根据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为安监委和工程局领导提供决策意见。

第十五条职责。

工程局领导、相关部门职责见工程局《安全生产责任制》。

工程局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工程局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形式,明确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工程局定期对各单位生产安全进行督查,督促各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书》所确定的安全生产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工程局还将对其他重点单位进行专项检查或监督,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得到有效的落实。

工程局每年对所属各单位进行二次安全生产检查和考核,对各单位所属项目部采取抽查方式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并在年底根据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情况,结合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定。

各单位在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明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在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督职责。

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新入厂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局属各单位必须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工程局以及所属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项目经理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20小时安全教育培训;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40小时安全教育培训;其他岗位人员必须接受不少于20小时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新入厂员工及时获得入厂安全教育,严格实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

一、为了保证安全事故及时报告,工程局建立安全事故报送制度,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局《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制度》。

二、为了保证工程局各类事故统计的准确性,以便科学、客观地分析事故,各单位应按照工程局的规定,按时报告事故统计报表。

三、为了保证工程局内部安全工作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交流,工程局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能及时了解各类事故的发生、处理和结案情况,工程局建立内部安全工作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应急预案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一、工程局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工程局各单位发生的重大事故和应急事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或直接对事故处理的指挥。工程局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派员参加事故现场处理工作,并根据事故情况和发生事故单位的要求提供支持。

二、工程局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局安监办。

三、工程局各单位发生一般事故,原则上由事故单位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自行处理,并按规定上报工程局安委会。

第二十一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工程局实行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工程局每年初与直属各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在年终按责任书内容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规模,设置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务必严格按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计划、有依据、有记录。

第二十五条为保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留空白不留死角,工程局所属各单位应掌握本单位安全生产动态。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按照“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责任应与年终经济考核挂钩。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定期对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新入厂员工、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坚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必需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所必需的投入,为员工提供安全健康的作业环境。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必需严格执行国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要求;严格执行安全设备、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的管理要求;严格执行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淘汰制度。

第三十条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对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的要求;严格执行对租赁承包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并实行对在建项目现场安全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管理问题,应当立即处理,对检查中发生的事故隐患、应责成主要责任人予以整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作场所就责令停工处理。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根据本单位的安全工作特点,建立和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当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施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事故。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人,吸取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立即实施纠正,并按规定追究事故责任。

工程局遵循分级管理的原则,要求各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按照以下的方法和措施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对本单位各职能部门开展安全监督管理。

工程局及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及管理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对独资公司和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工程局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根据集团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的要求,工程局与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提出履职要求。

二、安全检查和考核。

工程局根据《安全生产责任书》上的履职要求,对所属单位进行定期督察和年度检查考核,并根据《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履职情况,年终对各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三、专项安全检查。

工程局将根据国家和政府主管部门及集团公司的要求,对各单位进行专项安全检查。

第三十六条对非控股公司的安全监督管理。

对非控股公司,工程局通过派出的董事,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由该公司的董事会提出安全管理的要求。当该公司的董事会提出委托集团所属单位进行安全监督管理的请求时,应签订相关的协议或合同,并按协议或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工程局全体员工(包括临时聘用员工)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有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工程局支持各级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合法权益和权利。

第三十九条工程局各相关部门和所属各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员工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提高员工业务工作能力、操作技能和安全素质。

第四十条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工程局和所属各单位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一条工程局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新技术和新工艺的研究、推广和应用,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本质安全度。

第四十二条定义。

一、工程局所属单位:指工程局各二级单位、各施工局、项目部、基地费用单位、各单位下属的分公司和各级子公司联营体。

二、其他合资公司:指工程局或所属公司与工程局以外其他公司的合资公司、联营公司等。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局安监办负责解释。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局船舶安全检查监督管理工作,明确我局各有关科、室在船舶安全检查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是海事管理的主要工作之一,全局有关科室及各海事处应协调配合,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努力来完成。

第三条局属各签证站、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的要求,对签证船舶的《安全检查记录簿》进行检查,督促存在缺陷的船舶纠正缺陷和申请复查,在该船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前,不予签证放行。

第四条船舶发生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如船体或船舶航行操纵设备受损严重并直接影响航行安全,通航保障科应要求事故船舶接受安全检查,并通知船舶监督科,安检结束后安检人员应将检查情况及时反馈到通保科,并由监督科上报长江海事局监督处进入《船舶黑名单》。

第五条各单位、部门应加强船舶安全检查以及相关工作的管理,有关船舶安全检查的工作台帐记录应规范,各部门负责人应定期对本部门的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安检人员不断完善安检工作。

第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总结

市委、市政府各落实一名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书记、市长亲自过问。及时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全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两级机构、三级网络”的基本框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市、县(区)、乡(镇)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与经济、社会事业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针对安监人员外勤工作量大的实际,全市安监系统公业务费按照公安标准预算;市委副书记、市长蒲波亲自主持起草,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仲彬主持召开市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巴中市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市委常委、秘书长姚义贤,市政副市长魏文通亲自安排部署各个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五一”、“十一”和“四川光雾山红叶节”等重大节庆期间,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更是带头到高危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检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与支持,使全市上下形成了领导抓抓领导、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重点是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营造“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的社会氛围。一是培育“我要安全”的管理团队。以各县(区)为单位,由各县(区)安监局牵头组织,采取以会代训、集中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先后组织开展了乡镇、部门分管领导和乡镇安监办主任业务培训会、委托执法人员业务培训会、部门安保干部、企业法人(业主)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培训会,提高了安监队伍的依法监察能力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和业务技能。二是培育“我要安全”的责任主体。严格按照安全培训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注重实作考核。三是培育“我要安全”的实施主体。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三级教育”规定,加强对烟花爆竹、非煤矿山企业和建筑施工领域的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的培训。今年全市主要生产经营单位都了做到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企业三级教育率达100%。四是利用网络等多形式多渠道开展“五进”活动,提高了社会公众的安全生产应知应会水平。

实践证明,严格执法监察是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有效举措。今年我们一方面建立了规范的执法监察运作机制。即凡监察,一律按规定全面检查;凡检查,一律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责令当场纠正隐患,并在现场检查记录中写明;凡查处重大事故隐患,一律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或强制措施决定书;凡是下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的,一律按期进行复查验收;凡是到期拒不改正,一律在法律规定的种类和限额内进行处罚;凡是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并在法定期限未进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的,一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另一方面,建立了市和县(区)、部门安监机构“联动执法”机制。坚持“两级机构,三级网络”配套联动,对一些需由多个相关执法部门、单位查处的重大突出问题,安监、公安、建设、国土等相关监管部门通力协作、联合执法,收到了整合力量重点击破的效果。再一方面是强化执法监督,确保准确、廉洁执法。从日常监察到案件查处严格执行立案程序、听证程序、案审程序等,从严使用自由裁量权,并在一定范围公开。通过这种上下左右“一体化”联动的规范执法监察工作,使“无视国家法律、无视政府监管、无视职工生命安全”的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今年以来,全市通过执法监察发现事故隐患2794处,已整改2733处,剩余的隐患责令限期整改,整改率达98%。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一、根据学校统一安排,办公室、总务处负责对财务执行情况进行半年、年度及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综合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向学校作出汇报,并根据学校确定的意见,在校务会上通报检查情况。

二、办公室、总务处对公用经费和学校经费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对水、电费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对公款采购物品、车辆燃修费及一般性开支实行经常性监督、检查。

三、总务处强化监督检查力度,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并发挥其监督职能作用,对监督、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有权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相关科室应按监督、检查的要求,认真接受和主动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五、财务人员要严格财务管理,切把财务审批关。每笔经费开支必须严格审批程序。

六、财务人员要严格资金管理和帐务管理,做到帐目清楚,无错帐、漏帐;资金合理使用,严禁公款私存贪污挪用,财务管理人员不准利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一经发现违规行为严肃查处。

七、财务人员在财务管理过程中发现不按要求填报或不符合审批程序等问题应予拒绝开支,发现资金使用不当应提出调整意见。

八、为增强透明度,加强群众监督。财务人员应将财务执行情况按要求及时填写有关报表,每半年在校务会上公开一次。

安全生产监督保证制度

(9)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的先进经验。 

2、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荣誉和奖励. 

5、防止和避免丁重大伤亡事故发生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者; 

7、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 

8、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安全事故的; 

9、发现事故险情,即不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而发生事故的; 

10、发生事故不能保护现场,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报告或嫁祸他人的;    

15、在施工过程中,不注重安全生产,直接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纪律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及当事人所在区段、工种的管理直接负责人分别进行同等处理,对违反纪律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于建筑安全生产所实施的行业监督管理。

 凡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和构配件生产活动的单位及个人,都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行业监督管理,并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监察。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控制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五)统计全国建筑职工因工伤亡人数,掌握并发布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动态;

(七)组织全国建筑安全生产检查,总结交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并表彰先进;

(八)检查和督促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或者参与工程建设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建筑企业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职责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十)领导和管理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工作。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依据有关的法规、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建筑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施工或者构配件生产,并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保证职工在施工或者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下列方面做出成绩或者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建筑安全生产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防止重大事故发生或者在重大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准承包工程或者停产整顿、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落实或者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

(四)连续发生同类伤亡事故或者伤亡事故连年超标,或者发生重大死亡事故的;

(五)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抢救不力,致使伤亡人数增多的;

(六)对于伤亡事故隐匿不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的。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监督责任制度

以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方式为载体,加强安全监督队伍和网络建设为基础,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构建“企业负责、群众监督、全体职工参与”的安全生产新格局,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监督体系人员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三、工作内容

(一)管理机制

全面实行“分线、分级、分片、分类”的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作用,整合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实现分线管理;不断完善供电所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网络,以属地管理为主,各班组按照职责、落实机构和专人,实行分片管理,针对各班组存在的危险因素,实行分类监管。

(二)管理体系

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有分有合、不留死角”的总体原则,构建管理网络。

(三)工作职能

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供电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能,理顺工作关系。

1、供电所必须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监管职责,努力创新,改进监管方式。履行以下职责: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对辖区内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受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并开展调查,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到位,提出处理意见。

2、供电所各班组履行的职责: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了解掌握辖区内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工作状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建立事故隐患库,并报告公司安监部门;指导和协助公司做好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督促供电所及其从业人员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整改事故隐患;负责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统计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3、班组履行的职责: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了解掌握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协助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开展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场所)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整改事故隐患,并及时向所属单位报告整改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辖区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负责监督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四)经费保障

供电所安全生产经费应纳入预算,确定基数,逐年有所增加,保证安全生产工作正常开展;要加快安全生产装备建设,改善安全生产监管的`工作条件。

四、组织实施

进一步加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建设,特别是建立管理网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加快建设“平安凉电”、构建“和-谐凉电”的重要举措,事关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名单附后)。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机构,明确职责任务,制订和落实实施方案,选调素质好、责任心强、有专业特长的人员充实到安全生产监管队伍中,积极探索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新途径。各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我公司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尽快到位。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管理制度

一、保证体系人员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

a.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各级生产责任部门有明确的安全指标和包括奖惩办法在内的保证措施。供电所应与每名职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

b.对新工人进行上岗前培训,工人变换工种进行新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工人掌握本工种操作技术,熟悉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工人三级教育卡,及时做好记录。

2.安全生产交底制度

a.安全交底均采用书面签证确认形式。

b.安全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制定安全生产方案,对施工队、施工员进行认真细致的安全生产交底,列出安全生产监控部位及监控安全要点,由各施工队施工员签字并送各施工负责人。

c.施工负责人要进行认真、细致的安全生产交底,并以书面形式由各施工班组成员签字确认。

d.本着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施工负责人在安排施工任务的同时,对班组成员进行书面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做到交底不明确不上岗,不签证不上岗。

3.特殊工种持证上岗

a.特殊工种包括电工、塔吊司机、铲车司机、机修工等。

b.特殊作业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操作证按期复审,名册齐全。

4.安全检查制度

a.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有时间、有要求,明确重点部位、危险岗位。

b.安全检查有记录。对查出的隐患应及时整改,做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

c.塔吊、井架、脚手架认真做好验收合格挂牌制度。

5.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a.遵循“谁负责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对施工队进行全面安全生产管理和追踪管理。

b.凡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按安全生产交底施工,屡教不改或发生了安全事故,工作负责人有权对施工班组进行处罚,处罚形式有停工整改,罚款直至勒令下岗。

c.凡在施工过程中按安全操作规程,按安全生产交底的内容施工安全无事故,工作责任人可对施工人员进行奖励,奖励形式为表扬、表彰、奖金。

d.实施奖罚时,以平时检查、抽查、定期检查等形式作为依据。

6、安全生产技术资料、管理资料

a.工人的三级教育卡。

b.各级安全生产技术交底。

c.施工过程中平时检查、抽查、定期检查记录、安全隐患整改完成复查验记录。

d.验收记录。

f.以下安全生产技术资料均以书面形式归档。

7、工伤事故入理制度

a.建立事故档案,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

b.按调查分析规则,规定进行处理,形式书面报告。

c.认真做好“四不放过”工作。

8、安全标牌

施工现场各通道口主要施工部位、作业点、危险区均挂醒目和安全生产警示牌和安全宣传标语。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管理制度

一、责任体系控制目标

按照安全三能控制目标:公司控制事故、重伤;二级单位控制轻伤、障碍;班组控制未遂、异常的控制目标,继续保持我供电所安全生产记录,实现人身事故零目标,在生产上力争全年无事故。

(1)不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

(2)不发生一般电网事故和一般设备事故;

(3)不发生人员误操作事故;

(4)不发生火灾事故;

(5)不发生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6)不发生责任性农村触电死亡事故;

(7)全年实现三个百日安全无事故周期。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于建筑安全生产所实施的行业监督管理。

第三条  凡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和构配件生产活动的单位及个人,都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行业监督管理,并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监察。

第四条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控制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五)统计全国建筑职工因工伤亡人数,掌握并发布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动态;

(七)组织全国建筑安全生产检查,总结交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并表彰先进;

(八)检查和督促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或者参与工程建设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

第六条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建筑企业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职责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十)领导和管理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工作。

第八条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依据有关的法规、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建筑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施工或者构配件生产,并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保证职工在施工或者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一)在建筑安全生产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防止重大事故发生或者在重大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准承包工程或者停产整顿、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落实或者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

(四)连续发生同类伤亡事故或者伤亡事故连年超标,或者发生重大死亡事故的;

(五)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抢救不力,致使伤亡人数增多的;

(六)对于伤亡事故隐匿不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的。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监督工作报告

为有效防范财政管理风险,规范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提高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水平,我局高度重视内部监督检查工作。通过对各乡镇财政所和局各股室、直属单位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增强了财政系统干部职工的自我约束力,规范了行政行为,改进了机关工作作风,推动了各项财政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现将我局20xx年度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内部监督检查是财政管理的重要环节,我局领导高度重视,从加强财政内部监督,促进财政管理入手,不断健全和完善财政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我县财政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由财政监督检查局牵头,各乡镇财政所和局各股室、直属单位配合,进一步充实了监督检查力量,为全面深入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我局领导十分重视财政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并把它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利用每周五下午的例会对财政系统干部职工进行法制、道德教育,通过开展政治学习、案例分析、形势报告等学习活动,促进了全体干部职工思想观念的转变,提高了对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并要求全局上下都要积极支持配合,做好财政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二)合理计划,检查到位。根据财政监督工作需要,结合财政中心工作,我局按照每年重点检查面不低于本部门有预算管理职能的机构数量的30%,内部股室、直属单位两年轮查一遍的要求,确定象山镇财政所、金元乡财政所、农业股和国库股为今年的重点检查对象。

今年我局检查组将预决算编报、预算执行管理情况、专项资金分配管理情况、重大民生政策执行情况、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情况、“三公”经费管理情况、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情况作为内部监督检查的'重点。同时要求被检查的乡镇财政所、股室按照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送财政监督检查局。

检查组在财政所、股室自查的基础上,制定具体检查方案,全面系统的开展检查。一是在检查乡镇财政所的过程中,通过查看会计凭证、账薄、票据等方式,对乡镇的每一笔资金(特别是涉农补贴资金)、每一个账户、每一套专账进行检查;二是在检查股室过程中,采取询问、核对、复核的方法,对股室整个财政管理活动、财政业务工作程序和财政资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特别是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等各种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和完善,力求从程序上规范操作、从制度上防止管理缺失。

(三)认真整改,成效明显。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我局及时出具检查结论及处理意见,要求各乡镇财政所和局各股室、直属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对类似问题全面清理整改,并在限期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我局。经检查,各乡镇财政管理水平明显提高,机关财政管理更加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

我局通过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的出台、完善相关办法、制度,建立防范问题发生的长效机制,并进一步完善定期回访、内部监督检查专题报告制度,使内部监督、内部管理更加规范,各项财政工作开展更加高效。

安全生产目标监督制度

为贯彻《安全生产法》,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实现对事故的预防、治理,降低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率,保障员工安全健康,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

二、适用范围

公司所属各部门及驻本公司的外来施工单位。

三、制定原则与依据

应坚持科学预测原则、职工参与原则、方案选优原则、信息反馈原则,依据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符合公司实际安全生产需要的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

安全生产目标是由各级管理层根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公司安全管理要求、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在一定时期内的一致的奋斗目标和任务。安全生产指标是对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具体量化。

四、职责

4.1.1 总经理负责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制定工作的组织工作,以及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的批准。

4.1.2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每年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的信息收集、备选方案制定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的考核以及评估、修订工作。

4.1.3 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备选方案的确定工作。

4.1.4 各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的分解、落实工作。

4.1.5 全体员工负责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的反馈工作

4.2 制定流程

4.2.1 提出问题,即围绕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的制定,通过科学预测和调查研究,收集安全管理系统内外的有关信息,从各个方面为安全生产目标的制定提供依据。

4.2.2 制定方案,即根据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所应解决的问题和收集到的各种安全信息,制定两个以上的安全目标备选方案。

4.2.3 确定方案,即通过科学决策和可行性研究,在诸多的备选方案中选取一个满意的方案。此时,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基本确定。

4.2.4 目标调整与修正,即在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基本确定的情况下,或再交由职工讨论,广泛收集意见,以使安全生产目标不断得到修正和完善。安全管理部门至少每半年组织各部门对安全目标与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安全目标与指标及安全工作计划。

4.2.5制定或修订后的安全管理目标须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生效。

4.3 分解与实施

4.3.1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将已制定的.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分解到各部门。

4.3.2 部门及驻本公司外来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坚持“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采取签定责任状等形式,把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层层分解下达到每个班组和每个员工,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量化分解,每一级都要通过对下级的强化管理,来确保总体安全目标与指标的实现。

4.3.3 各部门严格遵守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完善所管辖区内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考核体系,努力实现公司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

4.3.4 各部门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目标与指标管理负全面责任,加强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按期保质地完成相应的工作目标与指标任务。

4.3.5 安全环保办公室作为公司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安全目标与指标的考核工作。

4.3.6 各部门积极采取对策措施,建立各类安全管理防范体系,根据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危险源管理,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按规定组织安全教育、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提高各类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完成公司年度安全目标与指标。

4.4 考核评定

4.4.1对部门月度、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效果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管理职责情况及各项安全的工作完成情况。

4.4.2月度考核采取百分制(每分值50元)。

4.4.3目标与指标考核内容分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与指标考核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目标与指标考核两大部分。

4.4.3.1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与指标包括:对各类事故控制指标、含工伤事故次数、经济损失指标等,满分为50分。

4.4.3.2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目标与指标包括:

4.4.3.2.1安全教育措施包括教育的内容、时间安排、参加人员规模、宣传教育场地。

4.4.3.2.2安全检查措施包括部门安全巡查、班组综合安全检查、员工岗位自检自查。

4.4.3.2.3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计划完好率、隐患整改率、设施完好率,保证措施。

4.4.3.2.4危险因素的控制和整改对危险因素和危险点要采取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措施进行控制和整改,并制定整改期限和完成率。

4.4.3.2.5安全控制点的管理要求制度落实无漏洞、设备无隐患、人员无违章等满分为50分。

4.4.4各部门严格按照公司《安全检查、隐患治理与考核管理制度》及《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进行安全生产自检自查,公司采取月考核与平时抽查方式进行考核评分。

4.4.5根据公司每月安全生产检查的情况,依据目标与指标管理考核标准逐项打分,对事故控制指标的评分项目,按照每月下发的隐患整改单进行评定。

4.4.6安全环保办公室负责安全目标与指标的考核,年终考核工作结束后,将各部门的考核情况予以通报,并根据考核与评价的结果,按照奖优罚劣的办法进行奖惩兑现。

1、安全生产方针与目标由矿安委会及员工代表参与讨论确定后,由安委会主任签发。

2、安全科为制定安全生产方针与目标初稿的责任部门,责任人为安全科负责人,其职责是:

(1)收集整理和掌握最新的法律法规。

(2)掌握矿安全生产管理状况。

(3)收集和掌握矿内外部条件的变化动态。

(4)初步制定安全生产方针与目标。

(5)对矿属各车间部门年度安全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提出考核意见。

3、各车间(科室)工段、班组负责实施年度目标。

4、业务负责部门落实考核。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文件、资料都要按标准格式进行分类、保存、管理。

2、下发文件要建立“文件下发登记表”,登记表格式必须符合标准化要求,并将保存文件下发登记表存档。

3、建立文件、资料档案库,专人负责管理和保存。

4、借阅、查询各种资料、文件时,要建立借阅、查询登记表。

5、文件、资料要整理规范,保存有序,管理到位,查找便捷。

6、若文件、资料需更新、补充、增加,必须经过保管员进行操作,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行修改。

7、妥善保护文件、资料,不得随意外借;查询文件时不得在文件上做任何标记,不得损坏。

8、文件、资料科室要做好防火、防潮、防盗工作,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保证文件、资料的安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中央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中央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xx]5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全文,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中央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中央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xx]5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中央企业应当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省(区、市)、市(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对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督促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

(四)参与企业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五)督促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条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中央企业依据国资委核定的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分为三类(见附件1):

第三类:除上述第一、二类企业以外的企业。

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主营业务内容的变化进行调整。

第五条中央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覆盖本企业全体职工和岗位、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

第六条中央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

(一)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中央企业主管生产的负责人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三)中央企业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四)中央企业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中央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包括:

(一)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统一领导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策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安委会主任应当由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安委会应当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

第二类企业应当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专业机构;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应当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三类企业应当明确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应当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专业机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其他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

第八条中央企业应当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分解到相应岗位。

第九条中央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的,中央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内容和性质、管理范围、管理跨度等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安全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逐步达到以注册安全工程师为主体。

第十条中央企业工会依法对本企业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进行民主监督,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中央企业应当对其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包括境外子企业)的安全生产认真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责任:

(一)监督管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具备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情况;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一类中央企业可以向其列为安全生产重点的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委派专职安全生产总监,加强对子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

(二)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纳入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对其项目建设、收购、并购、转让、运行、停产等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实行报批制度,严格安全生产的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对控股但不负责管理的子企业,中央企业应当与管理方商定管理模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通过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协议书等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目标和要求等。

对参股并负有管理职责的企业,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参股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中央企业各级子企业应当按照以上规定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中央企业应当制定中长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实现安全生产与企业发展的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第十三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积极推行和应用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体系等,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应当包括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责任体系、风险控制体系、教育体系、监督保证体系等。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行控制,强化岗位培训、过程督查、总结反馈、持续改进等管理过程,确保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十四条中央企业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消除或者减少职工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保障职工职业健康。

第十五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包括预案体系、组织体系、运行机制、支持保障体系等。加强。

应急预案。

的编制、评审、培训、演练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落实应急物资与装备,提高企业有效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评估工作,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和管理方案,确保重大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十七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制度,规范各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的频次、控制管理原则、分级管理模式、分级管理内容等。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落实专项治理经费和专职负责人,按时完成整改。

第十八条中央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中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比例的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实际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提取足够的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核算并编制使用计划,明确费用投入的项目内容、额度、完成期限、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落实,并将落实情况随年度业绩考核总结分析报告同时报送国资委。

第二十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制度,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和培训考核制度;严格落实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二十一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机制。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加大安全生产奖励力度,严肃查处每起责任事故,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制度和媒体应对工作机制,及时、主动、准确、客观地向新闻媒体公布事故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企业制定和执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标准等应当不低于国家和行业要求。

工作报告。

制度。

第二十四条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安全生产。

工作总结。

和本年度的工作安排报送国资委。

第二十五条中央企业应当按季度、年度对本企业(包括独资及控股并负责管理的企业)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并填制报表(见附件2、附件3),于次季度首月15日前和次年度1月底前报国资委。中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实行零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中央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事件后,应当按以下要求报告国资委:

(一)境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中央企业应当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见附件4),按本办法规定的报告流程(见附件5)迅速报告。事故现场负责人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上一级单位负责人报告;以后逐级报告至国资委,且每级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小时。

(二)境内由于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央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资委报告。

(三)境外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中央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资委报告。

(四)在中央企业管理的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中央企业作为业主、总承包商或者分包商应当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报告。

第二十七条中央企业应当将政府有关部门对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的事故。

调查报告。

及批复及时报国资委备案,并将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报告国资委。

第二十八条中央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名称、组成人员、职责、工作制度及联系方式报国资委备案,并及时报送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中央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报国资委备案,并及时报送修订情况。

第三十条中央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重要会议、重大举措和成果、重大问题等重要信息和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国资委。

第三十一条国资委参与中央企业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并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国务院批复负责落实或者监督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国资委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督查,督促中央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中央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国资委根据情节轻重要求其改正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中央企业半年内连续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国资委除依据有关规定落实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外,对中央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十三条国资委配合有关部门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进行调查,或者责成有关单位进行调查,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国资委根据中央企业考核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认定情况,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下列降级或者降分处理(见附件6):

(一)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或者发生瞒报事故的,对该中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级处理。

(二)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内发生较大责任事故或者重大责任事故起数达到降级起数的,对该中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级处理。

(三)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内发生较大责任事故和重大责任事故但不够降级标准的,对该中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分处理。

(四)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内连续发生瞒报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对该中央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级处理。

本办法所称责任事故,是指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对事故性质的认定,中央企业或者中央企业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十五条对未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中央企业,国资委从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业绩利润中予以扣减,并予以降分处理。

第三十六条授权董事会对经理层人员进行经营业绩考核的中央企业,董事会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理层人员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绩效薪金挂钩,并比照本办法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规定执行。

董事会对经理层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情况纳入国资委对董事会的考核评价内容。对董事会未有效履行监督、考核安全生产职能,企业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国资委对董事会予以调整,对有关董事予以解聘。

第三十七条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因安全生产问题受到降级处理的,取消其参加该考核年度国资委组织或者参与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资格。

第三十八条国资委对年度安全生产相对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最好水平或者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中央企业予以表彰。

第三十九条国资委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国务院对特殊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划分按《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xx]11号)附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中安全事故类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境外中央企业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严格遵守所在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大港第二热电厂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的管理工作。

2引用标准。

省局南电安字〔〕79号文《关于实行“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制度的通知。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1可能导致人身伤亡的事故隐患;。

3.1.2可能导致设备损坏的事故隐患;。

3.1.3可能导致火灾的隐患;。

3.1.4可能导致交通事故的隐患;。

3.1.5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3.1.6急需解决的有关安全的其它问题,

3.2.1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分黄、红、白色三联单,白色为安全监察部存根,粉红色返回安全监察部“通知人”存档,黄色为接通知书单位留存。

3.2.3有关单位接到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后,应按给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如对本通知书有异议,请于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送单位陈述理由。如对本通知书无异议,应及时组织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填入“整改单位整改情况和所采取措施”栏内,并在“消除人”“单位领导”处签名。在规定时间内返送安全监察部。

4检查与考核。

4.1本制度由主管厂领导负责检查。

4.2本制度按《大港第二热电厂安全奖惩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标准化办公室负责提出。

本标准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审核:。

审定:。

批准:。

本标准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大港第二热电厂发布。

道路安全生产监督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定,促进道路运输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行车事故报告和统计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道路运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围绕严把经营单位市场准入条件关,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标准关,严把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关,搞好道路运输经营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实行企业责任主体、政府监管主体的管理体制,建立职责明确、制度完善、考核严谨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协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内的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并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六条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未履行安全职责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追究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道路运输经营单位,应按照道路运输安全的“四项机制”要求,认真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的承包、日报、督察、奖惩。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均应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监管人员。并配备专用电话、传真机、计算机、照相、摄相器材、交通工具等必要的办公设施。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区域内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做好安全监管工作;

(二)贯彻落实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三)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分析研究安全形势,协调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问题;

(四)组织道路运输安全检查,督促安全隐患整改;

(五)查处道路运输安全事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健全投诉举报机制,查处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三)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定期组织安全监督检查,排查安全隐患,并做好整改督促;

(五)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例会,分析研究安全生产情况,并提出相应措施;

(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对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九)制定本区域道路客、货运输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预案,确定应急队伍和车辆;

(十二)做好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十三)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理论研究和先进安全管理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企业党、政、工和各部门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综合治理负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为: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经费、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严格营运车辆的管理,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车辆营运技术标准和安全运行条件;

(六)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十)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

(十一)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好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剖析事故原因,落实整改措施。

(十二)准确、及时地填报安全生产统计报表和资料。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安排专项的安全经费,用于安全检查、安全宣传教育、人员培训、事故预防、隐患整改、以及配备安全工作装备等开支,做到专款专用。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专项安全经费可从征收的运输规费中按一定比例列支。

第三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例会制度、安全活动制度、行车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车辆管理制度、驾驶员管理制度、行车安全档案管理制度、行车安全管理目标岗位责任制度、车辆安检制度、场站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统计报告制度、考核评比制度、奖惩制度等。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应当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层层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将安全生产目标分解到相关从业人员和单车。

第十七条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含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建立的安全例会制度,应包括开展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安全警示教育,总结安全经验,布置安全措施等内容。客运每周一次,货运每月不得少于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和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应及时召开。安全例会应实行签到制度并留存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完善车辆技术档案,加强车辆技术管理。营运车辆的技术状况必须达到营运技术要求,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维护、检测和等级评定。足额投保车辆险、承运人责任险等保险,化解行车事故风险。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完善安全行车档案。包括车辆行车档案、驾驶员档案、行车事故档案等。驾驶员行车安全档案一人一档,记录其安全运行和遵章守纪情况;行车事故一事一档,记录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及事故处理等。

第二十条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编制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内容应包括: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应急处置原则;组织机构和职责;预防与预警;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处置措施;应急车辆、资金装备和物资保障等内容。

事故应急预案应针对各类运输、经营特点分别制定,并做好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一条从事化学危险货物运输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严格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和类、项别运输。

第二十二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遵章守纪,服从管理。

第二十三条客运站经营者要认真落实交通部《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的规定,严格落实“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制度,即易燃、易爆、腐蚀等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货运站进出车辆不得违规超载、超限。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经营单位、运输工具、从业人员应严格审批和审核。对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标准的,不得审批和核准。

第二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要求,严格从业资格证的考试、发证。督促培训机构严格按照部颁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组织培训。

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定期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对重点经营单位、重点线路、重点运输、重点时段实行重点监管。

安全检查应制定检查方案,实行登记制度,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方式、检查项目、检查部位、检查数量、隐患情况及整改要求等。

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应书面责令限期整改,并做好督察。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件或注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安全工作的考核。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至少每年组织考核一次,县(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至少每半年组织考核一次。考核的结果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信誉评定、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对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建立值班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违反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投诉举报,应及时受理、严肃查处,并反馈查处结果。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时,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时,应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时,可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经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章事故的报告与处理

第三十条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十一条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对于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行车事故、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的行车事故、造成重大污染和危害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事故单位要在接报2小时内,按照《道路运输行业事故快报》表式上报辖区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安全监管部门。自事故发生之曰起7日内,因事故造成的死伤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

对道路运输行业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行车事故、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事故单位应按月汇总后,于每月6目前将上月统计情况,按照《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表》的式样报辖区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事故台帐、档案等基础工作。

第三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明确职责,配备专业人员负责道路运输事故报告和统计分析工作,并按下列规定逐级上报道路运输行车事故:

(二)对行业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行车事故,应在接报后2小时内,按照《道路运输行业事故快报》的式样逐级报至省交通厅道路运输局。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造成的死伤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

(三)对行业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行车事故、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按月汇总后,于每月8日前将上月统计情况,按照《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表》的式样报省交通厅道路运输局。

省辖市及扩权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辖区内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情况,每季度写出分析报告,于次月15日前上报省交通厅道路运输局。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事故快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我省车辆在省内异地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行车事故、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的行车事故、造成重大污染和危害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赶赴事故现场,协助作好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事故发生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给予帮助、配合。

第三十五条对辖区内道路运输经营单位或道路运输车辆发生的导致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行车事故、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的行车事故、造成重大污染和危害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故救援、原因调查、责任追究和善后处理工作。并在收到事故调查组的正式调查结论后10日内向省交通厅道路运输局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单位;事故经过;救援情况;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性质;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情况;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第三十六条事故调查期间,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七条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事故单位的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未制定落实不放过。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取缔,并按照有关规定从重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的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

(三)违反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

第三十九条道路运输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件或注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未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的;

(三)未按要求做好车辆技术维护管理,或使用达不到要求的车辆从事运输经营的;

(四)未按要求落实安全生产投入的;

(五)未按要求编制道路运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不做好应急车辆、器材储备的;

(七)二级以上客运站未实行封闭式管理的。

第四十条对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安全事故、或一次死亡3人以上但影响较为严重的安全事故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撤销事故车辆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从业人员,依法撤销其从业资格。

第四十一条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在接到事故报告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迟报、谎报、瞒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经营、技术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予以批准或验收通过的;

(四)不认真落实《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办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

(五)其它违法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个体运输业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

1、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3、装货时严查超载和擅自装载危险品。

4、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5、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依制度进行奖惩。

安全生产监督检验制度

33.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要是立足于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的责任落实和执等到位情况,安全操作规程是否符合 规范,目的在于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为确保安全生产奠定良好的工作基础。

33.2组织形式:公司三级安全管理网络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查、定期安全检查 、事故隐患检查。

33.3公司安全配送科每月展定期和抽查的安全检查,由安全配送科负责召集各职能人员组成检查组,每季度或法定长假前进行专项检查。

33.4公司安全检查和安全会议,每月不少于二次,检查和整改 情况由安全配送科汇总上报并记入安全检查台由。

33.5库房安全负责人要对库房进行 全方位的安全检查,物别是报警设备、消防器材、防盗设施、车辆状况是否完好。

33.6车辆驾驶员对安全运行应引起高度生视,在出车前后随时进行检查,重在查处安全事故隐患和督查整改工作,保证良好的运载状况。同时,要将检查记录如实记入台帐。

33.7岗位安全三查,由车辆驾驶员执行,出车前做好全面检查,行驶中做好途中检查,完成任务后做好进库检查。

33.8专业性安全检查主要检查报警设备、消防器材的配备,车辆gps设备、每次检查的项目做好详细登记,对查了的问题作出限期和有效的整改措施,确保危货车辆运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于建筑安全生产所实施的行业监督管理。

第三条  凡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和构配件生产活动的单位及个人,都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行业监督管理,并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监察。

第四条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控制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五)统计全国建筑职工因工伤亡人数,掌握并发布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动态;

(七)组织全国建筑安全生产检查,总结交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并表彰先进;

(八)检查和督促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或者参与工程建设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

第六条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建筑企业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职责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十)领导和管理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工作。

第八条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依据有关的法规、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建筑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施工或者构配件生产,并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保证职工在施工或者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一)在建筑安全生产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防止重大事故发生或者在重大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准承包工程或者停产整顿、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落实或者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

(四)连续发生同类伤亡事故或者伤亡事故连年超标,或者发生重大死亡事故的;

(五)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抢救不力,致使伤亡人数增多的;

(六)对于伤亡事故隐匿不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的。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费用监督制度

一 、根据国家规定:必须保证安全经费的投入,按工程造价总量1%比例提取安全经费。

二 、安全经费的使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三 、安全经费用于以下方面

1、安全宣传:购买安全书籍、订阅安全报刊杂志、订阅安全画册资料,大型项目现场安全警示牌、标语。

2、安全教育:项目自行举办的安全教育;项目举办的安全学习,召开的安全专题会议。

3、安全培训:单位派员参加上级安全部门举办的安全资格取证培训。

4、安全整改:一般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

5、安全奖励:奖励被评为项目部、指挥部、安全先进集体和安全先进个人;经过考核,实现了与项目负责人签订的安全目标责任书的责任人奖励。

7、劳动保护用品:口罩、手套、衣服、靴、安全帽等。

8.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9.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10.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四、安全管理部建立安全费用台帐,记录安全生产费用的费率、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安全工作结束,多余的安全生产费用纳入财务,由主办会计管理。

五、项目经理对安全生产费用全面领导。审批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经费使用报告、安全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年度报告。

六、财务部负责对安全生产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审核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安全经费使用等,根据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做好资金的投入落实工作,建立安全经费台帐,确保安全投入迅速及时。

七、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审核、汇总并编制项目部安全投入计划,审核安全投入报告,监督检查安全投入落实情况。

八、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项目部应当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

九、各部门主管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十、发现安全费用支取人擅自挪用安全费用的,公司将按情节严重程度严肃处理,处理办法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5〕47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建筑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取依据,提取标准如下:

(二)矿山(井巷)工程不得少于2.0%;

(三)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不得少于1.5%;

(四)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不得少于1.0%。

拆除工程、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审定的安全施工措施、安全生产费用清单和相关规定计算安全生产费用,但提取标准不得低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2.5%。

工程造价确定前,投标人可暂按投标报价作为安全生产费用计取依据。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给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交通、水利、电力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业、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工程类别测定、公布安全生产费率。

第六条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主管部门测定的相应费率,结合实际,确定安全生产费用。

第七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并明确投标方未按本规定单独报价的按废标处理。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

投标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单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安全生产费率和实际情况确定安全生产费用,并单独报价。

招标方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单独列出增加项目清单。投标方应当结合实际对增加项目单独报价。

第三章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

第八条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费率、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开设安全生产费用银行专户。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安全生产费用一次性存入安全生产费用银行专户。

其中,工程造价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费用,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可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不低于70%的安全生产费用存入银行专户;工程量完成70%之日起5日内,将剩余的全部安全生产费用存入银行专户。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或报批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交安全生产费用付款凭证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

第十二条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量变更,应当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安全生产费用调整手续。竣工结算时,建设单位应当以工程竣工结算价为依据支付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三条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安全施工措施和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

严禁总承包单位拖欠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及时提请建设单位支付,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总承包单位未按本规定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及时提请总承包单位支付,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章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和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核算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程序、职责及权限。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费用应专款专用,实行专户核算。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挪用或挤占。

按项目计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只能用于本项目,不得用于其他项目。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工程进度、使用计划和实际需要分阶段支取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一次性全部支取。原则上按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开工前、工程量完成20%、50%、80%时分别支取一次。

安全生产费用支取和使用情况等证明材料应报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施工单位应在需支取安全生产费用15日前,持下列资料经工程监理单位同意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后,到银行专户支取安全生产费用:

(一)已支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证明材料;

(二)拟支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

(三)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的检查合格评价报告;

(四)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的检查合格评价报告;

(五)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前15日内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的检查合格评价报告。

首次支取时,施工单位应提供“同意建设单位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该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可使用本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治理安全事故隐患”的书面承诺。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5〕478号)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探测设备、设施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生产费用支出。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保证在建项目的安全投入,确保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由建筑施工企业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二十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负总责,分包单位对所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负责。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其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评价分包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督促分包单位正确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第二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落实情况进行监理。

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未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工程监理单位有权要求其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并依法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五章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支付和使用实施监督。

交通、水利、电力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支付和使用实施监督。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认真审核招标文件中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和费用确定情况。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或审批开工报告时,应当审查安全生产费用付款凭证及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

未提交的,视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不符合要求,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安全生产费用支付、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责令整改和查处。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改善和安全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责令限期排除。

施工现场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查处,建设单位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可将安全生产费用转作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所需资金,确保生产安全。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安全生产费用支取手续时,应核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证明材料,必要时进行现场验证。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不按规定计取、支付以及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并严肃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按项目计取,在成本中列支,确保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和落实安全施工措施等改进和完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费用。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卫生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师生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学校制订安全卫生工作定期检查制度如下:

一、负责安全卫生教育的`政教处、负责安全卫生工作检查的总务处必须重视安全卫生工作,把此项工作放在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配合学校抓好安全卫生工作,做到安全卫生工作万无一失。

二、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定期对学生、家长进行安全卫生教育。

三、政教处做到每天对卫生工作一小查,每周对安全卫生工作一大查。总务处坚持每周对学校建筑设施、供水、供电设备检查一次,每遇到风、下雨、下雪天气,临时增加检查次数,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和采取措施。

四、坚持每天检查学校环境卫生的同时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认真排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五、要求全体师生增强安全意识,注意观察发现学校各种异常现象,如果发现,立即同学校领导取得联系。

相关范文推荐

    九年级数学备课组教学工作总结(优秀19篇)

    在教学工作总结中,可以客观评估自身的教学效果和优劣,并寻找改进的方法。下面是一些成功教师的教学工作总结,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回顾过去的一学期,我们备课

    中铁建培训心得(汇总21篇)

    培训心得写作需要注意语言简练、条理清晰,能够突出重点,让读者能够快速了解所学的内容和个人的成长。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培训心得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这些

    商务管理心得体会和方法(优质14篇)

    写心得体会不仅可以帮助自己更好地理解和思考,也可以与他人进行分享和交流。通过阅读这些心得体会的范文,我们可以学到一些有效的写作方法和思路。商务管理是一门广泛而深

    隔离区邮件通知范文(17篇)

    发布通知前应慎重考虑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避免误导和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如果你对通知写作感兴趣,欢迎阅读以下通知范文,并以此为基础提升自己的写作水平。

    初中开学安全第一课班会(热门18篇)

    范文是一种学习的工具,通过模仿和学习范文,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知识。以下是一些经典的总结范文,经过精心筛选,希望对大家的写作能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广告设立申请书(汇总14篇)

    广告需要考虑目标受众的特点、喜好和需求,以便精准传达信息。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一些令人难忘的广告创意,它们抓住了消费者的心,引发了深刻的共鸣。××市(州)公安

    方案论证报告(优秀17篇)

    计划书不仅仅是一个规划的工具,更是我们思考和逐步实现目标的过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掌握计划书的写作技巧,下面是一些实用的计划书范文,供您参考。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

    初升高心得(通用23篇)

    通过总结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好地规划未来的学习和发展方向,实现自我提升。为了方便大家写心得体会,以下是一些优秀的范文供大家参考,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思路和灵感。

    办公室人力资源工作年度总结(专业17篇)

    年度总结是一种思考和反思的过程,通过总结,我们能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为未来的发展提供有益的指导。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年度总结范文,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参考和

    建筑垃圾清运承诺书范文(21篇)

    建筑融合了科技、文化和社会发展的时代印记,通过它可以看到一个时期的文明成就。建筑总结是一个持续学习和改进的过程,希望大家能够善于总结和总结,提高自己的建筑设计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