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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律工作指南范文(17篇)

时间:2024-01-15 21:13:03 作者:影墨

范文范本可以帮助我们了解不同类型文章的结构和写作技巧。接下来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范文范本,希望对大家的写作能有所启发。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题及答案

1.张家村与李家村毗邻,李家村的用水取自流经张家村的小河,多年来两村经常因用水问题发生冲突。2013年春,为根本解决问题,县政府决定将这条小河的水流交给乡水管站统一调配。张家村人认为:小河历史上就属于张家村所有,县政府无权将这条河的水流交乡水管站统一调配,遂将县政府告上法院。

请问: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张家村告得有理,因为水流属于村民集体所有,政府无权收归国有。

c.县政府的决定合法,因为水流属于国家所有,政府当然有权调配河水的供应。

2.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劳动合同的表述错误的一项是()。

b.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c.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d.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劳动合同由原用人单位解除。

3.

某县开展了一场政行风“民评官”活动,来自全县民营企业、学校、农村、事业单位等各行各业的500多名代表聆听来自县公安、工商、税务、质监等11个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述职报告,并进行满意度评价。“民评官”意味着()。

a.人民群众可以更好行使监督权。

b.真正富裕人民群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c.人民群众开始享有当家做主的权利。

d.行政官员必须由民主选举产生。

4.2012年7月,甲、乙、丙、丁四人以普通合伙企业形式开办了一家宾馆。2013年5月,甲因疾病死亡,其妻戊为唯一继承人。下列情形中,戊能够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资格的是()。

a.甲在与乙、丙、丁签订合伙协议时约定死后由戊继承其合伙人资格。

b.戊生活困难且患有间歇性精神病,曾被法院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丙、丁对戊成为合伙人均表示赞同,只有乙表示反对。

d.合伙协议规定合伙人须具有房地产资格从业证,虽然戊不具有,但甲具有。

5.

《婚姻法》规定,在直系血亲关系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者禁止结婚。这一政策的出发点是()。

a.防止家族势力的过渡膨胀。

b.处于伦理道德的考虑。

c.避免包办婚姻。

d.减少遗传病的发病几率。

1.答案:c。

解析:。

《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因此,水流属于国家所有,政府有权根据需要合理调配河水的供给。

2.答案:d。

解析:《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3.答案:a。

解析:。

根据题意可知,各行各业代表通过聆听主要部门执法负责人的述职报告,了解各部门的工作情况,并进行满意度评价,更好的行使了人民群众的监督权。故正确答案为a。

4.答案:a。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50条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1)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2)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3)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故b、c、d项错误,应排除;a项正确,应选。

5.答案:d。

解析:。

禁止血亲结婚是优生的要求。血缘过近的亲属间通婚,容易把双方生理上的缺陷遗传给后代,因此,各国法律都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故正确答案为d。

2016年公务员公共基础常识备考:中国作家作品。

公务员公共基础2016年常识备考:天干地支纪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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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行测复习法律关系常识

______。从前写文章的人说到义理时,往往只是指“古圣先贤”已经说过的道理。在我们看来,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虽然是人类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我们研究一切问题的指南针,然而也不能把它当成教条。正确的观点,不是简单的教条,而是从具体材料引出的正确的结论。

填入横线上最恰当的是()。

a.在这点上,我们讲义理,显然是和前人的说法在原则上不同的。

b.马克思主义思想的鲜明和力量,就在于它是从实际出发的。

d.教条主义者认为可以用普遍真理和简单的推理来获得关于任何问题的正确观点。

【解析】a。句子位于段首,故起到引出下文的作用。下文内容谈到两层意思,即过去的“义理”强调遵循古圣先贤的哲理,而现在的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义理”强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故整个下文主要是在介绍过去和现在对于“义理”的不同认识,横线处应当体现出这个意思。来看四个选项,只有a选择明确指出了过去和现在对于“义理”的不同看法,故本题答案是a选项。

段尾:总结上文。

例2。

宝石颜色有三个影响要素,即光源、宝石和观察者。不同的光源具有不同的光谱能量分布,因而照射到宝石上会使宝石呈现出不同的颜色;宝石由于自身内部的致色离子对光源光波的选择性吸收、反射、投射而呈现出不同的颜色;对于观察者而言,虽然人眼具有对可见光的灵敏分辨力,但对具体波长可见光的感知是因人而异的。也就是说,对同一宝石品种与观察者来说,______。

填入横线上最恰当的是()。

a.宝石颜色会随照明光源的不同而发生改变。

b.标准光源的选定对宝石颜色评价尤为关键。

c.提高观察者对可见光的灵敏分辨力十分必要。

d.选择透光性好的宝石能获得更高的市场利润。

【解析】b。句子位于段尾,故起到总结上文的作用。上文首先讲到光源、宝石和观察者是影响宝石颜色的三个要素,接下来分别讲述了宝石和观察者影响宝石颜色的原因。最后应作总结,对同一宝石和观察者来说,剩余的唯一的光源要素是影响宝石颜色的关键。故横线处应体现出光源对于宝石颜色的重要性。来看选项,c选择和d选项的落脚点分别是“观察者”和“宝石”,而非“光源”,排除。a和b比较,a选项只是说颜色会随着光源变化,没有突出光源的重要性,而b选项直接点明了光源是影响颜色的关键,表述更加准确,故本题选择b。

公务员行测考试法律发展史

法的渊源,即法的具体表现形式。注意对渊源一词的理解,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将渊源理解为来源或起源的意思,但法的渊源是指法律的形式。

二、中国法的渊源的分类。

法律的渊源分正式渊源及非正式渊源。正式渊源是通过法条的形式呈现出来,一般成文法国家的法律属于正式渊源,例如,宪法、法律、法规等;非正式渊源一般为习惯、判例、政策、学者学说。中国属于成文法国家,所以其法的渊源为正式渊源。

三、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1.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效力最高。

2.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制定,效力次于宪法。

注意:法律分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其中基本法律,如刑事法律、民事法律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非基本法律,即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和修改。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不同于行政法,一个是法规,一个是部门法。

4.地方性法规由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5.自治法规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注意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无权制定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指的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不含民族乡。

6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政府制定。

例题示例:

以下选项中关于法律渊源说法正确的是()。

a.法的渊源就是法律的起源。

b.县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c.非基本法律可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d.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

【答案】c。解析:法的渊源是指法的表现形式,是形式渊源的含义,a项错误;地方政府规章由省市两级政府制定,b项错误;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c项正确;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d项错误。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

公务员法律知识学习心得

我市专门组织市直机关人员进行了《公务员法》培训。这次培训不仅及时而且必要,使广大参训人员受益匪浅,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开展好今后的工作打下坚实基础,创造了良好条件。同时,更重要的是通过这次培训使我们清楚地知道怎样才是一名合格的公务员,如何才能成为一名人民满意的公仆。

一、认真深入学习《公务员法》,做到理论联系实际。

《公务员法》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部法律,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关于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干部人事工作在法制化轨道上迈进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公务员法》的内容涵盖了公务员管理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具体制度,既有实体性规定,也有程序性规定,内容丰富。学习《公务员法》要在吃透法律条文上下功夫,反复学习,深钻细研,深刻理解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内容,准确把握公务员的精神实质,全面掌握公务员管理的具体规定,将对《公务员法》的学习不断引向深入。与此同时,要不断地结合本职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和理论研究,根据工作和形势的需要加强学习,不断补充更新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将工作做好、做精、让人民满意。

二、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俗话说的好:活到老,学到老。学习是不断积累的过程,学习是没有止境的。学习是人们提高自身素质的一大法宝,作为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就更要求我们要不断学习。首先要学习专业知识,通过学习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提高自身组织管理能力及综合分析能力;其次向领导和同志们学习。正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同事是我们的良师益友,在工作中和同事相互交流,团结协作才能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

三、脚踏实地,爱岗敬业,勇于创新。

做一名合格的公务员在工作中要脚踏实地、正确定位,对待每一件事要从大处着眼,从小事做起,不断地学习,不断地积累,不断地丰富自身各方面的知识,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热爱本职工作,一心为公,无私奉献,甘当无名英雄。同时我要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单位的全面建设尽自己的一份力。

四、恪守自律,清正廉洁,无私奉献。

作为一名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廉政这根弦一刻也不能放松。要严于律已,保持清醒的头脑,增强自己拒腐防变的能力。一定要自觉地为民尽责,为党分忧,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树立正确的生活态度,追求高尚的生活情趣,时刻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坚决做到“四自”---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与“五慎”---慎处、慎微、慎独、慎欲、慎交友,防微杜渐,警钟长鸣,始终做到一尘不染、一身正气,切实做到为人民造福,务实干事廉洁从政。无私奉献是公务员的天职,也是公务员的品格,做任何事都要以人民之忧为忧,为人民之乐而乐,不追名逐利患得患失。

在今后工作中我要努力加强学习,坚持“两个务必”,落实“三个代表”,牢记群众利益,善待每一个人,做好每一件事,珍惜每一分钟,做一名让党和人民满意的公仆。

公务员行测复习法律常识

大家在学习的过程当中,要做到宏观列框架,微观辨区别。在学习理论知识和练习题目的过程中能够培养和锻炼法治思维。多习作考题,学会根据已考,类推相似的知识点。本文旨在对于法律知识的框架进行宏观的梳理,对于各个部门法的备考提出一些建议,希望对于各位考生的备考学习,能够有所帮助。

(一)体系。

我国的法律体系庞杂,其中的部门法较多。在事业单位考试中,相对而言,会涉及到的内容包括法理学、宪法、刑法、行政法、民法、诉讼法等相关知识。重点来说,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的内容比较常见。

具体而言,以考试为导向,法理学知识不作为重点部分进行考察,但是一些基本概念各位要理解透彻。宪法部分涉及新法修改以及与时政相关联的知识,比如已经涉及到的特赦的决定和宣布以及关于授予国家勋章或者荣誉称号等知识,仍然需要作为重点内容进行学习。

宪法部分的知识的学习侧重于记忆,并结合一些时政内容,提升自己的知识敏感度。行政法知识中,常规重点内容依然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从考题来看,行政法的比重仍然较大,其中需要重点学习的内容是行政处罚相关知识,把握好知识之间的联系性,宏观要列框架,微观要辨区别。

民法知识的学习依然是法律部分的学习重点,尤其是接下来要通过的民法其他分编的内容以及民法典的编纂,都将是考试的重点。而且民法考查倾向于实务化,像之前涉及到的“一房二卖”的考题,侵权责任法的相关知识,都是和实际生活密切相关的民法知识,需要在学习中特殊留意。目前来看,《民法典》的热度很高,是各位考生需要学习的重点。

刑法知识的考查较为常规,学习重点和以往相同,分为总论和分论两大模块。总论知识的学习重点放在犯罪构成部分,分论知识部分学习注意把握此罪与彼罪的区分。新法部分,延续每年必考的趋势,关于个税法的学习要更加注重细节,对于新的刑事诉讼法涉及的新知识点依然作为学习的重点内容进行把握。

(二)考查方式。

法律的出题方式既有记忆性的,比如,宪法的考查就比较侧重于记忆,一两个字的记忆偏差可能就会导致题目的错误。所以需要大家在复习的过程中能够重复记忆,熟能生巧。但是法律里面也有很多的理解性题目,比如刑法、民法、行政法的一些内容都是单纯的记忆所解决不了的。所以学习过程中,需要结合案例,理解一些相对晦涩难懂的知识点,能够把所学习的知识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和出现的现象结合起来,已达到真正掌握知识的目的。

(三)出题趋势。

从法律的出题情况看,法律题目的难度是逐年增加的,仅掌握一些基础的法律知识已经不能再满足应考的需要。另外,法律题目也有越来越“接地气”的趋势,出题人会要求考生对一个社会事件从法律的角度作出相应判断。所以,日常生活中要注意留意典型的法律案例,分析背后涉及到的法律知识,为考试做好准备。

(四)复习方法。

在复习法律这部分内容的时候,需要考生进行记忆,但是,这部分真正要拿高分的话还是要大家去理解一些法律原理。因为法律的体系非常庞大,只有真正理解了法律的原则和其精神实质,才能在碰到陌生知识点时做到触类旁通、举一反三。另外,由于法律的专业性非常强,没有法律背景的同学在学习这部分内容时仅凭一己之力就能达到理想效果,所以建议大家可以根据个人情况选择进行专门的法律知识培训。

公务员行测复习法律关系常识

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简单来说,我们人的行为会形成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这一整个社会关系会受到各种规范的调整和约束,如道德、法律、宗教、政策等等。那么,其中受到法律规范所调整这一部分社会关系,就是我们这里所说的法律关系。例如:婚姻关系。婚姻关系是夫妻之间的互负权利义务的家庭关系,受到《婚姻法》的调整,属于法律关系。而与之相对应的恋爱关系就并不属于法律关系的范畴,因为我国是没有哪一部法是对恋爱的双方主体进行恋爱关系维持或解除的强制性调整规范的规定的。以此类推,朋友关系、订婚关系以及同乡关系这些都不属于法律关系,没有相关法对其进行权利义务上的调整。

明确和理解法律关系的概念,有助于我们对于区分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这一类题型的解题。因此,法律关系的概念有其重要性。

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法律关系这一知识点当中的一个重要内容,需要我们对各个构成的种类进行识记型掌握。也就是说,在考试当中一般以直接原文考察为主。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组成部分:

1.主体。包括自然人、国家、法人、非法人组织。

首先,自然人,指的是自然出生,自然死亡的人。我们可以简单理解成是活人。其次,法人,指的是法律拟制成为人的企业或组织,并非现实中的人。法人代表才是人,是法人当中的自然人。这四类主体都可以作为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是法律关系的主体。

2.内容。包括权利和义务。法律关系以权利和义务作为其主要内容。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是不可分割的。二者在总量上是相等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3.客体。客体是法律关系中的内容,即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人身利益和精神财富。

三、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和现象。法律事实根据是否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分为了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种。其中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是法律行为,比如婚姻登记,合同签订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是法律事实,比如自然死亡、自然灾害等。

对于法律事实这一块知识点而言,其重点放在分类上,考试当中一般会给出一个案例,然后让大家判断案例中的关系属于的是法律事实中的哪一种。在判断法律事实种类之前,我们要注意的是:该关系首先是不是一个法律关系,只有是法律关系,才会有接下来法律事实的划分。

【例题】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法律关系的是()。

a.已订婚的小张和小杨之间的恋爱关系。

b.某女士与其非婚生子之间的母子关系。

c.原始社会成员之间的氏族血亲关系。

d.小刘和小李结拜形成的“盟兄弟”关系。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ad不构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c项原始社会尚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只有b项包含着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故本题答案为b。

公务员法第十七章: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对有下列违反本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六)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

(七)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一百零二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三条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公务员行测复习法律常识

类比推理一直是我们行测考试中的重点题型。这种题型其实就是给出一组由两个词或三个词组成的题干,让我们去选择选项。而在这种题型中,有一些迷惑性比较强的选项,让我们在做题目时举棋不定,又或者是下定决心选了答案之后却不如人意,这其实是由于我们忽略了一个原则:横向优于纵向。

具体而言,就是说题干的词项间关系要优于题干和选项间的词项间关系,小编带大家通过一道题目来理解一下:

【例题1】白醋:消毒。

a.热水器:加热b.汽油:去渍。

c.白糖:调味d.人参:滋补。

【解析】b。在这道题中我们可以发现,题干给出的白醋与消毒之间其实是一种功能关系,白醋可以消毒,在选项中我们可以发现四个选项都存在这种功能关系,所以很多同学观察到白醋和白糖都属于调味品之后,就自然而然地认为c选项更好一些。需要我们注意的是白醋与白糖的关系属于纵向关系,根据我们横向优于纵向的原则,应该先考虑题干横向间的关系,再考虑纵向。我们可以发现,白醋主要是用于调味的,次要功能才是消毒,所以我们可以看一下选项中是否有同样是次要功能的b选项,汽油的主要功能是为提供提供动力,次要功能才是去渍,所以正确选项是b。

通过这道例题,我们可以发现,横向优于纵向的原则能够帮助我们在选择时理清思路。这也提示我们,在做题时一定要将题干词项间关系考虑清楚,如果观察不细致或者马虎大意,很容易就会把正确选项给忽略。

【例题2】豺狼:凶残。

a.喜鹊:报喜b.小鸟:依人。

c.蜜蜂:勤劳d.梅花:坚强。

【解析】c。我们可以发现题干给出的豺狼和凶残之间其实是偏正关系——凶残的豺狼,所以我们需要在选项中找到一个同样是偏正关系的选项,a选项喜鹊报喜是主谓关系,排除;b选项小鸟依人是一个成语,指的是像小鸟那样依靠着人,从词语成分看,它其实也是主谓关系,排除;c项勤劳的蜜蜂,符合题干的关系,保留。d选项坚强的梅花也符合,我们保留。那么横向间的关系我们分析结束后,接下来再看纵向,豺狼是动物,蜜蜂也是动物,所以我们选c。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公务员法修改亮点

每年,全国各地市都会举行各类大型事业单位考试,考题呈现的特征不再是过去的机关单位之间相互使用和补充,而是渐渐突破常规,走向创新。为此,我们取用了2018年部分地区事业单位考试题进行解析,借此寻找一些改革动向。

【单选题】1.张某因乱停车被罚款100元,这体现了________作用。

a.法的指引b.法的教育c.法的预测d.法的强制。

【答案】d。解析:本题考点为法理学的重点内容。在各类事业单位考试当中常常出现。法的作用可以包含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规范作用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根据具体对象、主体范围和方法不同,可以将法的规范作用分为五个方面:第一,指引作用。这是指法律对个体行为的指引作用,包括确定的指引、有选择的指引。确定指引一般是规定义务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有选择的指引一般是规定权利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第二,评价作用。这是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人的行为的作用。第三,预测作用。这是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行为的作用。第四,强制作用。这是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的作用。第五,教育作用。这是对一般人的行为的作用,包括正面教育(示范作用)和反面教育(示警作用)。社会作用的对象是社会关系,一方面要维护统治阶级的地位,另一方面要实现良好的社会治理效果。案例中张某乱停车的行为触犯了相关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应当受到法律制裁,因此被作出罚款的决定,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故答案为d。

【知识点睛】本题意在考察法理学中法的作用:学习该知识点时,尽量通过案例掌握每个知识点的内容。因此需要广大考生格外注意该知识点,尽量多去做一些类似的题目,多关注一些现实中的案件,方便对该知识点的准确把握。记忆技巧:引自己、评他人、教一般、预双方、强违法。因此在各类事业考试当中,较为常考。

a.老师未尽到职责义务,应由老师承担赔偿责任。

b.甲父母的监护责任己转移到学校,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c.学校和甲父母均有错,应由学校和甲父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学校存在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答案】d。解析:本题的考点为《侵权责任法》中的特殊侵权责任。甲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承担严格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因此,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只有d选项正确。教师丙虽有过错,但其身份属于工作人员,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属于执行工作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8条的规定,也是由其用人单位学校承担责任。故答案为d。

公务员备考民法典婚姻法律知识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练习题】(单选题)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属于无效婚姻的是?

a、重婚。

b、未到法定婚龄。

c、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d、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这一条文。故本题答案为abd。

【练习题】(单选题)甲为了和乙结婚隐瞒了自己患有多年的艾滋病,结婚以后两人虽然有一定的感情,但是乙无法接受。根据《民法典》规定()。

a、乙可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

b、乙可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c、甲如果已经治愈,不并且不再传染婚姻有效。

d、婚姻有效。

【答案】b。解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题中甲为了和乙结婚婚前并未如实向乙告知其患有艾滋病的事实,原告在知情后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应予以支持。婚姻关系被撤销后,双方的婚姻自始没有约束力。故本题答案为b。

公务员考试常识知识之法律常识

虽然近几年国家公务员考试中新法备受青睐,但熟悉并掌握传统法律重要知识点还是很有必要,这对考生完善其法律知识体系极其关键。

(一)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和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合法根据。

(二)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即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的约定义务。

(三)要约和承诺。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四)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善意取得中的受让人需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基于占有的公信力,旨在维护交易安全。

(五)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六)行政复议机关。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七)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是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

(八)国家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十)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十一)赔偿方式。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三)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十四)继承。

公务员行测考试法律入门常识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和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合法根据。

(二)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即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的约定义务。

(三)要约和承诺。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便告成立。

(四)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善意取得中的受让人需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基于占有的公信力,旨在维护交易安全。

(五)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六)行政复议机关。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七)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是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

(八)国家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十)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十一)赔偿方式。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十二)公务员的回避。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三)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十四)继承。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十五)夫妻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务员行测常识备考:法律常识

法的效力是指法具体生效的范围,及法在适用对象、时间和空间三方面的效力范围。

1.法的对象效力。

第一,中国公民、法人好其他组织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在国外仍受中国法的保护并履行中国法定义务,同时也遵守所在国的法。第二,我国法律对外国的适用包括两种情况:(1)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除享有外交特权好豁免权或法有另外规定者外,一律适用我国法律;(2)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中国公民、法人犯罪,按中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中国刑法规定,但按犯罪地的法不受处罚的除外。

2.法的空间效力。

(1)有的法在全国范围有效;(2)有的法在一定区域内有效;(3)有的法具有域外效力。

3.法的时间效力。

是指法的效力的起止时限以及对其实施前的行为有无溯及力。法开始生效的时间:一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生效。法终止生效的时间:一是以新法取代旧法,使旧法终止生效;二是有些法完成了历史任务而自然失效;三是发布特别决议、命令宣布废止某项法;四是法本身规定了终止生效的日期。

注意:法的溯及力,指新法颁布后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可加以适用的效力。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法的作用泛指法对人们的行为及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

1.法的规范作用。

作为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1)告示作用:法律代表国家关于人们应当如何行为的意见和态度。

(2)指引作用:法是通过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

(3)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好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

(4)预测作用:根据法律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

(5)教育作用。

(6)强制作用:在于制裁违法行为。

2.法的社会作用:

(1)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1.立法的概念。

立法是指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好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2.中国立法指导思想。

当代中国立法总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立法观。

当代中国立法基本指导思想,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

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3.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

立法的基本原则:(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4.我国立法的基本程序。

立法的基本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草案表决稿的表决和法律的公布等四个阶段。

(1)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提出是指依法有专门权限的国家机关和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创制、修改、补充或废止某项法律的法律案。

(2)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进行审查和讨论。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3)法律草案表决稿的表决。这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案经过审议后提出的表决稿,正式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活动。这是整个立法活动中最有决定意义的一步。

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一般法律要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或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超过半数通过。

5.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它不包括国际法和已失效的国内法。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门法: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诉讼法。

公务员法律常识试题

1.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

a.环境权 b.平等权 c.出版自由 d.受教育权

2.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的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 )

a.一切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宪法规定了对华侨、归侨权益的保护,但没有规定对侨眷权益的保护

c.宪法对建立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未加以规定

d.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的继承权规定在宪法“总纲”部分

3.《行政处罚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将( )。

a.免予处罚 b.不予处罚

c.从轻处罚 d.减轻处罚

4.下列行为中不属于行政行为的是( )。

a.某国家机关为建住宅楼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b.某县技术监督局对所辖境内某化工厂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行为予以处罚

c.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某专利权无效

d.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营业执照

5.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 )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a.三日 b.五日 c.七日 d.十日

6.罚金刑的适用方式是( )。

a.只能独立适用 b.只能附加适用

c.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d.只能并科适用

7.甲贩运假烟,驾车路过某检查站时,被工商执法部门拦住检查。检查人员乙正登车检查时,甲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乙抓住汽车车门的把手不放,甲为摆脱乙,在疾驶时突然急刹车,导致乙头部着地身亡。甲对乙死亡的心理态度属于下列哪一选项?( )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8.甲有一套商品房欲出售,经人介绍,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丙知道后找到甲,表示愿意以更高的价格购买,甲便与丙订立合同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房屋应归乙,甲向丙承担违约责任

b.房屋应归丙,甲向乙承担违约责任

c.房屋产权登记有误,应重新登记为甲

d.甲与丙订立的合同无效,甲与乙协商房屋的归属权

9.甲、乙双方连续几年订有买卖“交流电机”的合同。有一次签订合同时,在“标的物”一栏只写了“电机”两字。当时正值交流电机热销,而甲方供不应求,故甲方就以直流电机交货。就民法的基本原则而言,甲方违反了( )。

a.自愿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

c.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d.公序良俗原则

10.关于辩护人,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a.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b.外国人、无国籍人只能委托中国律师作为辩护人

1.【答案】a。中公解析:bcd项在《宪法》中都有体现,a项环境权不属于基本权利。

2.【答案】d。中公解析:根据《宪法》第34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5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确实规定在《宪法》“总纲”部分,因此选d。

在生理、智力上尚未发育成熟,还不具备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能力,也不具备自觉地控制自己行为和对自己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所以,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4.【答案】a。中公解析: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具有三个要素:(1)主体要素,行政行为应当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2)职权要素,行政行为应当是运用行政职权所为的行为;(3)法律要素,行政行为应当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即对他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a项中某国家机关为建住宅楼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行为并非运用行政职权所为,故不属于行政行为。

5.【答案】d。 6.【答案】c。

7.【答案】b。中公解析:题中甲为逃避检查,不顾抓着车门的乙,在疾驶中突然刹车,致乙重伤,甲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后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是典型的间接故意。根据题中条件,甲只为摆脱乙,并不具有杀人的直接故意,只是采用了不计后果的方法。由以上分析可知甲也不构成过失。故正确答案为b。

影响合同效力。因此,本题中,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以及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都具有效力。又根据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甲与丙之间由于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故丙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即房屋应归丙。由于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也具有效力,但甲已不再拥有房屋所有权,因此甲应向乙承担违约责任。本题答案为b。

9.【答案】b。中公解析:本题中,尽管在“标的物”一栏只写了“电机”两字,没有明确是直流电机还是交流电机,但甲、乙双方连续几年订有买卖“交流电机”的合同,根据双方达成的交易习惯,可以认定标的物应当是交流电机。甲方违反诚信履行义务,选项b为正确答案。

10.【答案】a。中公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故a项说法错误。

通过最新贵州公务员考试资讯、大纲可以了解到,《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主要测查从事公务员职业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和潜在能力,测试内容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能力、判断推理能力、数理能力、常识应用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贵州中公教育整理了贵州省考资料大全供考生备考学习。

需要更多指导,请选择在线咨询一对一解答。 1.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 )。

a.少数民族代表

b.妇女代表

c.华侨代表

d.军队代表

2.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

b.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使用

3.我国宪法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是( )。

a.指导、监督、合理控制

b.指导、监督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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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鼓励、支持和引导

d.鼓励、指导和帮助

4.我国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权利包括( )。

a.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b.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c.住宅不受侵犯

d.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三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 )。”

a.私有财产权

b.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c.私有财产

d.继承权

1.答案: a

解析:

《宪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并未要求有妇女、华侨和军队代表。故正确答案为a。

2.答案: c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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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于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转让。由上可知,使用权可以转让,而所有权不可以转让,故本题选c。

3.答案: c

解析:

《宪法》第11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故正确答案为c。

4.答案: abcd

解析: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是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二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三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四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故正确答案为a、b、c、d。

5.答案: ad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故正确答案为a、d。

需要更多指导,请选择在线咨询一对一解答。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义务的规定,下面哪项不属于公务员的义务?( )

a.《法官法》中规定法官必须维护司法公正

b.公务员要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c.保持“政治中立”

d.保守工作秘密

2.下列选项中,( )是各级人民政府信息的集中保管地,可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以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

a.政府网站

b.公共图书馆

c.大学图书馆

d.国家档案馆

3.行政自由裁量权主要是行政机关对违法事实、性质及其情节轻重的认定权,在行政处罚种类、范围、幅度内,选择具体行政行为,决定是否执行行政权力。在过去长期行政执法过程中暴露出问题是自由裁量权在行政处罚中显失公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后标准不一。要确保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依法进行,必须坚持( )。

a.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b.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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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

d.相似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标准一致的原则

4.( 不定项选择 )下列属于行政处罚原则的有()。

a.处罚法定原则

b.公正公开原则

c.处罚救济原则

d.一事不再罚原则

e.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5.某市和平区卫生局根据卫生厅“于必要时,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可将自己的部分职权授予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行使”的文件,授权该区内红旗商场可以对在其商场内吐痰的行为处以罚款。顾客林某因吐痰被罚款。对此不服欲提出诉讼,则应以( )为被告。

a.该商场

b.该商场上级主管部门

c.该市和平区卫生局

d.省卫生厅

1.答案: c

解析:

a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对法官义务的规定,法官属于公务员;b项和d项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公务员义务的规定;c项不属于公务员的义务,故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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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相关知识点:

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关于公务员义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七条规定:

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四)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2.答案: bd

3.答案: abc

解析:

法理学规定法律冲突的三大适用原则是:

1、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2、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3、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

故正确答案为a、b、c。

4.答案: abcde

解析:

行政处罚的原则包括以下几项:

(一)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主要内容是:

1.处罚依据是法定的;

2.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

3.实施处罚的职权是法定的;

4.处罚程序是法定的。

(二)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处罚公正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处罚中必须依法裁判,公平地处罚违法行为人。既不能同等情况给予不同处罚,也不能不同情况给予相同处罚。另外,还不能违反公正的程序。

处罚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处罚中的有关内容必须公开。

(三)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

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与受罚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亦即行政处罚的种类、轻重程度及其减免均应与违法行为相适应。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的一种形式,但又不仅仅是一种制裁,它兼有惩戒与教育的双重功能。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过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的适用中应当始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五)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原则

行政相对方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已给予行政处罚而免于追究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因为行政制裁与民事制裁、刑事制裁的性质及对象等是不同的。

(六)救济原则

在行政处罚中必须提供充分的救济,才能真正保障相对方的权利。相对方对行政主体

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相对方因违法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七)处罚追究实效原则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不再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假授权、真委托”这一知识点,授权某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所依据的应该是法律、法规。所以此题应该按照委托的规定做题,被告应为委托机关也就是和平区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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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试题及答案

1.a.接受某基金会的助学捐赠共计50000余元。

b.参加某电影的拍摄工作获得报酬500元。

c.花费400元自行购买了老师推荐的某套学习教材。

d.将英语竞赛的50元获奖奖金捐赠给红十字会。

2.王某上小学二年级,今年7岁,他所实施的下列行为中,在法律上无效的是()。

a.接受姑姑压岁钱500元。

b.参加一部电影拍摄得到报酬1000元。

c.给自己买一个价值300元的玩具。

d.参加英语竞赛获奖,得到奖金50元并捐给生活困难的同学。

3.按照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

a.配偶子女父母。

b.兄弟配偶子女。

c.子女父母兄弟。

d.父母兄弟配偶。

4.公司犯下下列哪些罪时,实行双罚,即单位处罚金,同时要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

a.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b.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c.挪用公款罪。

d.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5.根据“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要求,行政人员在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时候必须依法履行其行政职责,并为其违法失职行为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下列属于行政人员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的是()。

a.恢复名誉。

b.停止侵害。

c.没收财产。

d.赔偿损失。

1.答案:c。

解析:。

民法中有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默认有效行为,在货币流通手段中默认为花费数额很小的钱款。

2.答案:c。

解析:。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2款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c中行为显然违反了这一条款,无效。故正确答案为c。

a、b、d中情形应默认有法定代理人的参与,否则均无法进行。

3.答案:a。

解析:。

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指法律继承遗产的继承顺序,排在第一顺序的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故正确答案为a。

本题相关知识点:

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针对第二顺序继承人而言。其中配偶,不论男女继承权是平等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4.答案:b。

解析:。

刑法分则中实行双罚制的罪分别是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故正确答案为b。

5.答案:abd。

解析:。

我国《民法通则》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清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故正确答案为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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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行测常识备考:法律常识

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所谓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现法律的活动。所谓司法,也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好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2.法律适用的要求和原则。

法律适用的要求:(1)准确,指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准确;(2)合法,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要合乎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办案;(3)及时,指司法机关办案时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还必须做到遵守时限。

法律适用的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3.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它不属于物质关系,而是一种思想关系。

(3)法律关系的构成。

法律关系的主体: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

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结果;精神产品;人身。

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1)违法行为: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有过错的行为。

构成:违法主体,违法客体,违法的主观要件,违法的客观要件。

违法的分类: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违宪行为。

(2)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所产生的由相关主体所应承担的具有法定强制性的不利后果。

与政治责任、道义责任等其他社会责任相比,法律责任有如下特点:第一,法律责任是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约定义务以及正确行使权力、权利的义务;第二,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该责任或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以直接强制手段实施;或由当事人协商主动承担,但以国家强制力作为潜在的保证。

(3)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指由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法律制裁主要有以下几种: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5.法律实施的监督。

(1)法律监督及其构成。

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导。法律监督的基本构成要素一般包括三个方面,即法律监督的主体、法律监督的客体和法律监督的内容。法律监督的主体主要可以概括为三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法律监督的客体是立法、司法和执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进行的公务活动。通过法律监督促使被监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正确行使权力。

(2)国家机关的监督。

国家机关的监督,是国家机关为保障法律的切实实施所进行的监督。具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在我国就是指人民代表大会所进行的监督。

行政机关的监督,又称行政监督,是指国家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存在的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机关的法律监督。

司法机关的监督,是我国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体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两种。

(3)社会的监督。

指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

(一)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

1、法与经济的联系是最根本的联系。

2、经济基础决定法的性质,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法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3、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直接影响法的发展水平。

4、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引导作用;促进作用;保障作用;制约作用。

5、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的作用: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法与政治、政策。

1、法受政治的制约。体现在: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变化。法又服务于政治。

2、法与政策的关系:党的政策是法律的依据和指导,法律是政策的规范化、法律化,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工具。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人身权

在近几年的考试中,研究近几年的省直考试真题我们会发现,省直考试的难度越来越大,而且只要涉及到一些知识点都会考察的很细,而且民法中要约和要约邀请很多同学反映区分不开,所以今天就由中公讲师给大家讲解关于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知识点一】合同订立的过程主要包括要约和承诺。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例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注:要约和要约邀请的最大区别在于:要约的内容必须是具体、明确的,例如双方当事人、标的、数量;而要约邀请的内容是模糊不清的。比如:早早快餐5元起,那么它的数量价格就是模糊不清的,就属于要约邀请)。

【例一】甲公司以招标方式采购一套设备,向包括乙公司在内的十余家厂商招标书,招标书中包含了设备性能、规格、品质、交货日期等内容。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了投标书,甲公司在接到乙公司及其他公司的投标书后,通过决标,最后决定乙公司中标,并向乙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发出要约的行为是()

a.甲公司发出招标书。

b.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投标书。

c.甲公司对所有标书进行决标。

d.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决标通知书。

【答案】b。解析:甲公司发出招标书属于要约邀请,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投标书。

属于要约,甲公司对所有标书进行决标属于承诺。故本题答案选b。

【知识点二】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例二】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服装买卖合同。合同的内容:衬衣100件,每件单价100元。裤子50条,每条80元。乙公司收到后回复:同意,但每件衬衣需附加一个领结。后乙公司收到货物后发现并没有附领结,遂拒绝付款,因此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应当付款。

b.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c.甲公司无权拒绝付款。

d.甲乙之间的合同并没有成立,所以甲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d。解析: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要约后,乙公司要求附加领结,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视为新要约。而甲公司并未作出承诺,所以甲乙之间的合同并没有成立,所以甲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故本题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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