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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改的报告(模板20篇)

时间:2023-11-10 20:23:30 作者:琴心月 章程修改的报告(模板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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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章程修改情况报告范文

上海外国语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创建于1949年12月,时名为华东人民革命大学附设上海俄文学校;1952年11月,经中央教育部批准,更名为上海俄文专科学校;1956年6月,经xxx批准,更名为上海外国语学院;1963年9月,经中央批准,列入全国重点高等学校;1994年2月,经国家教委批准,更为现名。

建校以来,学校服从并服务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家建设与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建校初期,应新中国建设之急需,学校在俄语专业的基础上,逐步增设了其他外语专业,培养了大批优秀外语人才;20世纪80年代起,学校适应国家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率先创建了“外语专业+非语言类专业”的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培养了一大批外语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进入21世纪,学校立足经济全球化和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大背景,致力于培养高端国际型人才,努力建设成为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水平外国语大学。

第一条为建设和完善有学校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科学发展,依据《xxx教育法》、《xxx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上海外国语大学,简称“上外”;英译为shanghaiinternationalstudiesuniversity,简称“sisu”。

学校是由国家举办、xxx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三条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是xxx教育部,由教育部与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建。

教育部依法保障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并对学校发展给予政策支持;学校依法接受教育部的领导和业务指导。

上海市人民政府对学校发展给予人力、物力、财力和政策上的支持;学校积极为上海的建设与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学校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践行“服务国家战略需求,促进多元文明沟通,提升中华文化影响力”的使命。

学校积极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大力引介世界先进文化,努力培育海纳百川、胸怀天下的大学文化。

第五条学校以引领和推动中国外语教育改革与发展为己任,突出质量,彰显特色,坚持多科性、复合型、国际化的办学方向,致力于发展成为高端国际型人才培养的基地,成为以外语为特色的多学科领域知识创新的平台,成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思想库,成为中外文化沟通的桥梁。

第六条学校的根本任务是立德树人,育人目标是培养卓越人才,即具有全球视野、人文情怀、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外语特长,并能够畅达进行跨文化沟通和交流的高端国际型人才。

第七条学校坚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理念,以学生和教职员工为本,以教学和科研为中心,尊重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

第八条学校立足于外国语言文学传统优势,坚持多学科交叉协调发展,坚持开放办学,积极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打造国际化办学品牌。

第九条学校实行中国xxx上海外国语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内部治理模式。

第十条学校住所地为上海市大连西路550号。

学校现有两个校区,虹口校区位于上海市大连西路550号,松江校区位于上海市文翔路1550号。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自主调整办学场所。

学院章程修改情况报告范文

第七十四条学校建立理事会制度。理事会是学校邀请社会参与学校决策和管理的重要平台,是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决策的咨询、审议机构。

理事会由国家有关部委和地方政府领导、著名学者和社会知名人士、学校管理者和师生代表组成。

第七十五条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合法募集和引用资金,接受社会各界捐赠,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七十六条学校可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地方或社会组织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技术开发与社会服务,共建研究基地和教学机构,互聘人员、互用设施、共享资源和联合培养学生等。

第七十七条学校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倡导与国(境)外高水平大学、研究机构和企业建立实质性合作关系,可开展联合培养、学分互认、学位互授、师资交流等形式的合作办学。

第七十八条学校每年对教学、科研、专业、学科、管理等核心办学指标进行自测自评,定期向社会公布办学情况,接受主管部门、共建单位及社会机构的监督与评估。

学院章程修改情况报告范文

第四十二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院(含系、部、所,下同)在学校统一领导和政策指导下,自主组织和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各项工作。学校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和使用权力,保障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三条学院党委(党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重大事项中的主导作用,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支持行政负责人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十四条院长是学院行政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事业规划、教师队伍建设、对外交流合作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学院实行党委(党总支)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党委(党总支)会议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召开,研究决定本单位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研究决定本单位科级干部、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等的选配任用;研究提出拟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

党政联席会是学院集体领导和决策的主要形式,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涉及党建工作的议题,由党委(党总支)书记主持;涉及行政工作的议题,由院长(主任)主持,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实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

第四十六条学院实行教授委员会制度。教授委员会负责学院学术事项的审议决策、重大改革和建设发展的咨询,是教授治学和专家学者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

学院教授委员会的组建、职责和议事规则按《学院教授委员会规程》执行。

第四十七条学院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80人以下的学院实行教职工大会制度)。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本学院党委(党总支)领导下,组织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重要形式,是推进院务公开的重要渠道。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本院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到会代表达到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开会,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学院章程修改情况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使学校各项办学活动有章可循,根据《^v^教育法》《^v^高等教育法》《中国^v^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英文名称northwesta&funiversity,缩写为nwafu。

第三条学校为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教育部主管,教育部与科学技术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科学院、陕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共建。

第四条学校为非营利法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学校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v^思想、^v^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v^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秉承“经国本、解民生、尚科学”办学理念,突出产学研紧密结合的办学特色,以建设世界一流农业大学为目标,积极为旱区农业可持续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和农业农村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七条学校按照研究型大学定位确定办学功能,培养新时代服务现代农业的学术精英、创新创业技术领军人才和社会发展管理人才,造就堪当国家现代化建设和民族复兴大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学校全面贯彻落实^v^^v^给全国涉农高校书记校长和专家代表回信精神,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顶天”、“立地”两个发展方向,积极实施人才强校、国际化、信息化三大战略,切实履行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生态文明、人类健康、乡村振兴四大学科使命,争做卓越农林人才培养的标杆、引领干旱半干旱地区未来农业发展的标杆、助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标杆、助推“一带一路”建设的标杆以及校地深度融合发展的标杆,努力建成产学研紧密结合特色鲜明的世界一流农业大学。

大学章程修改情况报告范文

东南大学是我国最早建立的高等学府之一。前身是创建于1902年的三江师范学堂,后历经南京高等师范学校、国立东南大学、国立中央大学、南京工学院等办学时期。1988年5月,学校复更名为东南大学。2000年4月,原南京铁道医学院、南京交通高等专科学校与东南大学合并组建新的东南大学,南京地质学校并入东南大学。2001年,被确定为国家“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第一条为促进和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xxx教育法》、《xxx高等教育法》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东南大学(以下简称学校),英译文:southeastuniversity,由国家设立,简称东大,英文缩写:seu。

学校法定住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四牌楼2号。学校设有九龙湖、四牌楼、丁家桥三个校区。学校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学校实行中国xxx东南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五条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学校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对学校事务实施自主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妨碍学校自主权的行使。

第七条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着力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创新人才。

第八条学校坚定不移地走以创新为主导的研究型大学发展道路,坚定不移地走与国家和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结合的建设道路,坚定不移地走国际化办学的强校道路,深化改革创新,切实推进国际知名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坚定地向世界一流大学的宏伟目标迈进。

第九条学校实行以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并可在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范畴内,视情形调整管理模式。

第十条学校大力弘扬以人为本、止于至善、追求卓越的精神,着力营造崇尚知识、追求真理、自由探索的校园文化。

第十一条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适当开展适应社会需要的其他类型教育。

学校的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国家政策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学校可向为促进社会进步或为推动本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称号。

第十三条学校是由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由xxx教育部主管、江苏省人民政府共建。

第十四条学校举办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学校享有指导学校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命学校主要负责人、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依据实际情况调整为学校提供的教育资源配置、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对学校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处罚及调整等职权。

第十五条学校举办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者妨碍学校行使自主权的行为,为学校提供办学自主权救济途径,并为学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的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保障学校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支持学校成为国家科学研究基地,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权利: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学校行使本章程第十六条规定的自主权,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以及学校相应规章制度的规定,遵从学校办学宗旨以及高等教育公益性目的,基于程序透明、信息公开、民主决策、多方监督的原则制定严格和明确的权利行使制度,按照国家和学校的信息公开规定依法公开相关信息,接受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校内民主监督及社会监督。

学校行使自主权做出的决定内容若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以及学校相应规章制度规定的无效。

学校行使自主权做出的决定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以及学校相应规章制度规定的,该项决定的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依法向举办者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但该项决定系属学术事务的除外。

第十八条学校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积极响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学校办学的各项要求,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职能,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接受举办者、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履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条学校坚持办学以教师为本,依法对教职员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具体办法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和实施。

第二十一条学校教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学校教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大学章程修改情况报告范文

近期,我校启动了《中国矿业大学章程》修订工作,按照修订工作程序,现将《中国矿业大学章程修正案(草案)》提请本次大会审议,并就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大学章程高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的总依据。我校章程自2014年4月经教育部核准实施以来,在学校改革与事业发展中发挥了“”作用。与此同时,由于近年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章程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办学目标都发生了重大变化,第十四次党代会提出的新的奋斗目标、理念等需在章程中同步调整。对照这些依据,我校章程无论在思想内涵还是条款表述方面已多有不一致之处(如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事规程等),根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与我校章程第之规定,基于以上情况,应按程序启动章程修订工作。期间,学校也专门与教育部xxx进行了沟通,目前国家法律和教育政策法规在经过前几年较重大变化之后已趋于平稳,当前章程修订的外部时机已比较成熟。2019年,为配合章程修订工作,学校对全校20多年来的规章制度和政策性文件、校内议事协调机构进行了集中清理,学校制度建设进一步科学、规范。综上,近期经学校章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动议,常委会讨论后决定正式启动我校章程修订工作,并将其作为学校2020年的一项重点工作。

以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全面加强党的领导,突出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吸纳高等教育和我校改革发展的制度和实践成果,按照学校第十四次党代会提出的方向和目标,立足学校实际,健全内部治理体系,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为创建能源资源特色世界一流大学提供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

根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学校将按照的原则,严格按照程序,广泛征集校内外各方意见,努力使章程修订成为总结经验、凝聚共识、完善治理、增进和谐的过程。具体修订工作则既要于法有据、稳妥审慎,又要在理解消化好国家政策法规、新理念新精神基础上,立足学校实际和特色,努力体现前瞻性、引领性和导向性,为学校下一步改革与发展留出制度空间。

章程修订的主要依据,是过去5年来新修订的《中国xxx党章》《xxx宪法》《xxx教育法》《xxx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国家关于教育特别是高等教育的重大部署、重要会议和重要文件精神,主要包括:全国教育大会、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国家“双一流”建设方案、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等;是学校第十四次党代会确定的新的发展方向、目标、理念和战略等。

近期,学校专门成立了章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刘波书记和宋学锋校长担任组长,蔡世华副书记担任副组长,其他校领导、常委、助理为成员。章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党委发展规划部、发展规划处,机关各部门为修订工作组成员单位。12月21日,章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开会,通过章程修订工作方案,正式启动修订工作;12月23日,在工作组全体成员单位中做了工作动员和部署,在校内外广泛征集意见。

截至1月6日,章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共收到修订工作组成员单位、个人提交的原始意见建议条。在此基础上本着重要、确切的原则,统筹考虑、统一修改,提出初步修改建议,经1月7日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后提请教代会审议。目前初步修正建议涉及序言、总则、学校的权利与义务、学校任务与办学形式、学校成员、组织架构、教学与科研机构、财务与资产、校园文化与标识等章节共44条73处。请各位代表围绕以上原则和重点,广开思路,畅所欲言,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章程建设领导小组将认真研究讨论。此外,涉及学校办学历史、英文校名、办学理念、校风校训、当前改革事业发展重大事项,下一步学校还将组织力量进行专题论证。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力争上半年完成修订工作报教育部审核,通过新章程的颁布实施推动我校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更上一个新的台阶,为加快能源资源特色世界一流大学建设夯实制度基础。

附:中国矿业大学章程修正案(草案)。

如有意见、建议,请发送至章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修改章程的批复

队章的修改使队章既符合变化了的实际,内容更加充实和完整,又保持基本内容的稳定。同时进一步突出了时代特色和儿童特色,体现了对少年儿童身心特点和成长规律的尊重,进一步强调了少先队组织的正面教育.中国少年先锋队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修正案》。章程中,对少先队性质作了阐述,并规定了入队年龄、队歌、入队誓词等条款,是少先队的重要资料。队章的修改使队章既符合变化了的实际,内容更加充实和完整,又保持基本内容的稳定。同时进一步突出了时代特色和儿童特色,体现了对少年儿童身心特点和成长规律的尊重,进一步强调了少先队组织的正面教育。队章对少先队性质作了进一步阐述。根据共青团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第九章第三十八条团同少年先锋队的关系中对队的性质的规定,将“我们队的性质”修改为“是少年儿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少先队是由中国共产党创立并委托中国共青团领导的群众性的儿童组织。队章修改了入队年龄。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根据少先队“把全体少年儿童组织起来”的组织发展方针,将队员入队年龄下限由7周岁改为6周岁。

队章增加了条款。将早已确定并广为传唱的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歌《我们是共产主义接班人》写入了少年先锋队章程。

队章增加了入队誓词的条款。少年儿童在入队仪式上都要进行宣誓,誓词是由共青团三届三中全会于1958年6月通过并公布,一直沿用到今天,内容是:“我是中国少年先锋队队员。我在队旗下宣誓:我决心遵照中国共产党的教导,好好学习,好好工作,好好劳动,时刻准备着:为共产主义事业,贡献出一切力量!”这一誓词一直没有写入队章。本次大会根据当前的实际对誓词内容做出了部分调整并写入队章:“我是中国少年先锋队队员。我在队旗下宣誓:我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好好学习,好好锻炼,时刻准备着:为共产主义事业贡献力量。”

队章把“我们队的奖励和处分办法”修改为“我们队的奖励和批评”,使其内容更加符合少年儿童的年龄特点和成长规律,进一步突显了少先队组织的自我教育功能。相关内容的修改体现了以人为本,淡化了训诫的成分,增强了沟通交流;淡化了单向灌输,增强了双向互动;淡化了权力意识,增强了平等氛围,做到了以理服人,以情感人。1954年6月1日,根据党中央的决议,共青团中央正式公布了《中国少年先锋队队章》。此后曾多次修改。原队章是2000年6月3日在第四次全国少代会上修订通过的.。

修改《企业管理章程》的报告

各位领导、各位代表:

《企业管理章程》是企业管理的根本准则,由于国家和企业管理情况的不断调整和变化,原有的部分章节及条款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现将《企业管理章程》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

为此,我代表总公司提出如下意见,请予审议。

《企业管理章程》第六十二条修改为:职工住院、悼唁、拜新年由各工会小组负责办理,退休人员和中层干部由总公司工会负责办理。职工死亡,一律实行火葬,其丧葬、抚恤费标准如下:

1、正式职工、

合同。

制职工、临时工因工死亡的,按国家规定:由直系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市医保局核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总公司不再另行补贴。

2、正式职工与合同制职工(未达到退休年龄)自然死亡的,由总公司发放给直系亲属丧葬补助金200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1人80元/月,2人100元/月,3人及以上120元/月,或者至死亡之日起,按标准补偿5年。

3、职工退休后死亡的,按国家规定,由直系亲属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市社保局核发)领取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总公司不再补贴。

4、总公司备案的临时工:自然死亡的,由总公司发给丧葬补助金2000元;一次性抚恤金:子女按60元/月结清至16周岁,配偶一次性领取死者6个月的工资。

5、承包部门自行聘请的临时工,因工或自然死亡的,由承包部门负责办理。

6、职工(含临时工)及配偶的父母死亡,总公司发给职工100元丧葬补助。

7、其它未涉及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注:供养直系亲属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并在企业登记了劳动保险关系或事实上存在供养关系的下列人员:

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没有生活来源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2、祖母、母、妻年满50岁,没有生活来源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3、子、女年未满16岁或者残疾经过劳动部门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二00五年三月四日。

学院章程修改情况报告范文

第七十九条学校校训为“诚、朴、勇、毅”。

第八十条学校的精神概括为“扎根杨凌、胸怀社稷;脚踏黄土、情系三农;甘于吃苦、追求卓越”(简称“西农精神”)。

第八十一条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徽志图案由大圆环、中文校名、英文校名、内圆环象形图案和学校创建年份“1934”构成,金、白、绿三色套印。主要象征生命科学,体现农、林、水主题,表达产学研结合、传承农业文明和教书育人的办学思想。

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圆形证章。

第八十二条学校校旗为白绿套印的长方形旗帜,长宽比为3:2。旗面中央为学校徽志和中英文校名,用白底绿字(徽)和绿底白字(徽)两种方式印制。

第八十三条学校校歌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校歌》,黎琦、王军道作词,赵季平作曲。

第八十四条学校校庆日为9月10日。

学院章程修改情况报告范文

第五十五条学校在主管部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范围内,按照“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聘用和聘后管理。

第五十六条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学校可根据工作性质和管理需要细化岗位分类、确定岗位等级。

第五十七条学校岗位实行集中规划、分类核定、动态管理,以教师岗位为主体,合理配置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岗位结构、数量可视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按聘期适度调整。

第五十八条校内二级单位岗位数量由学校统一核定下达,实行分级聘任。学校及各二级单位设立岗位聘用委员会,根据聘用权限进行聘用,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十九条学校根据学科发展需要,设立特设岗位,主要用于引进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特设岗位原则上不受各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限制。

第六十条学校实行岗位聘期制。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确定岗位聘期及工作职责,按岗位职责实施分类考核,建立以聘期考核为主、聘期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机制。

第六十一条学校执行国家工资政策和标准,并建立与岗位分类管理相结合、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薪酬管理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对有关特聘岗位人员,可根据聘任需要实行年薪制或协议工资制。

学院章程修改情况报告范文

法定代表人:林雅琍。

1、泉州纺织服装职业学院根据《^v^教育法》、《^v^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设立。

2、学院业务主管单位是福建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福建省民政厅。

3、泉州纺织服装职业学院是具有颁发国家高等教育学历文凭的全日制民办高等职业学院。学院努力创造条件,向全日制本科院校发展。

宗旨:学院以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为准则,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旨在培养适应本地区、省内外和海峡两岸经济发展急需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规模:

办学规模短期4500人、中长期6000人。

层次。

1、高职层次:三年制,设置染整技术、现代纺织技术、纺织技术与针织服装、服装与服饰设计、服装设计与工艺(服装加工技术)、服装设计与工艺(服装制版技术)、人物形象设计、纺织品检验与贸易、财务管理、会计、酒店管理、电子商务等三十一个专业。

2、采取与国内外名校合作联合办学(含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本科层次)的方式。

3、各种形式的长、短期职业培训班。

形式:

1、全日制高职;

2、积极联系和筹组国家认可的专科段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点、职业技能鉴定考评点等办学形式。

学院的举办者是厦门富丰源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1、了解学院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推荐、委派董事会董事;

3、有权查阅、复制董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1、由厦门富丰源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资;

2、学生学费;

3、政府资助;

4、其他合法收入。

资产性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依照《^v^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建立严格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院的权利机构。

董事会成员由5人组成。其中出资方厦门富丰源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选派3人、学院院长1人、党委书记1人。

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满一期可连任。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责。董事会人员组成的变更涉及举办者的,由举办者委派。

1、聘任和解聘院长,并报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核准;

2、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3、制订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6、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董事会设置董事长1名,董事长由董事会成员大会推举产生。董事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任期与董事的任期相同,可以连任。董事会可设执行董事1名(可由董事会成员兼任),执行董事由董事会成员大会推举产生。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董事会议可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出席董事会议的人数为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决定须有超过参加会议人数的二分之一的票数通过,方为有效。

董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董事会议。

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书面会议纪要或会议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后生效,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1、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2、检查董事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3、代表学院签署有关文件;

4、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5、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院设院长,院长人选由董事会确定,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后由董事会聘任。院长的任职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院长任职条件执行,但年龄可以适当放宽。院长是学院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3、提出学院内部设置组织机构方案报董事会批准。

4、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5、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6、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7、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学院设立党委,下设党总支和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学校内部新设立机构或机构调整时,党组织应同步设置或调整。学校变更或终止时,学校党组织由上级党委做出调整或撤销决定。

民办高校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主要职责是:(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2)引导和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院决策机构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办学、依法治校、规范管理;(3)支持学院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4)全面加强学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发展、教育、管理、服务工作;(5)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6)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妇联、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7)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校内^v^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8)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学院党委应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学院党的委员会。学院党委每届任期5年,领导班子一般为5名。党委委员由学院党员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以及部分院(系)党员负责人组成,形成合理的人员、年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学院党委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要先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再按规定程序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委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及时按规定程序补选。院系党总支委员会和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3年,委员名额一般为3名。按照“政治思想好、党务强、业务强”的“双带头人”标准配齐配强党总支(支部)书记。

学院对学历教育的学生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按收费相关规定文件执行。

学院在需要时可以设立基金接受捐赠财产,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监督。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院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院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学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董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学院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学院修改章程须由董事会召开会议,经2/3以上成员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核准后生效。

本章程解释权属董事会。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泉州纺织服装职业学院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修改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详见附件。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四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的占用即冻结机制,若发现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违规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其持有公司的股份,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对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监事会应依据事实和证据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

第四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的占用即冻结机制,若发现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违规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其持有公司的股份,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对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监事会应依据事实和证据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五十五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节股东大会提案与通知第四节股东大会提案与通知。

第六十七条对于股东大会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或监事会的提案进行审核,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或监事会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第六十七条对于股东大会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或监事会的提案进行审核,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或监事会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七十六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七十七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八条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九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八十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七十六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七十七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八条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九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八十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八十一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五)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六)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七)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八)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九)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六)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九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十年。

第九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十年。

第六节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第六节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第六节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本章节删除。

第七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一百零五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一百零五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一百零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普通债券及其他金融工具;。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第一百零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普通债券及其他金融工具;。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五)股权激励计划;。

(七)回购本公司股票;。

(八)本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七)回购本公司股票;。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一百一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

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按照章程规定,在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公司关联方的认定及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

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按照章程规定,在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公司关联方的认定及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一百二十五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第五章董事会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第一节董事。

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公司不专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公司不专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第一百六十条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

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事前书面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一百六十条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

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事前书面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公司章程修改案

经中国xx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xxx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为适应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后经营需求和公司的未来发展规划,现拟对《中国xx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两人。董事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协助董事会执行其职权。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由9至13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董事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协助董事会执行其职权。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人,副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主席或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中国xx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xxx年三月二十八日。

文档为doc格式。

公司章程修改案范文

xx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登记事项)、(登记事项),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____条原为:“_____________”。

现修改为:“_____________”。

二、第____条原为:“_____________”。

现修改为:“_____________”。

(股东盖章或签名)。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

2、“登记事项”系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如经营范围等;。

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

4、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公司章程修改问题

(一)直接性条款。

《公司法》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除符合《公司法》第25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设立方式;(2)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3)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4)公司利润分配办法;(5)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6)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二)间接性条款。

《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出任人选;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决定机构: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第35条规定是否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优先认缴出资;第40条规定股东会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第42条规定召开股东会时应提前多少天通知全体股东;还有第45条、第54条、第71条、第72条、第76条、第101条、第105条、第170条、第181条、第217条等规定。

根据上述《公司法》对公司章程内容的有关直接性条款和间接性条款,公司章程制定或修改的重点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公司法》第25条规定了应当载明的七个事项是公司章程必须写进去的,缺一项就会导致章程无效,章程无效会导致公司的设立无效。特别是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一定要明确、详尽,使股东(大)会的召集、表决、决议的制定、通过等系列问题有章可循。这里还要非常注意的是,股东(大)会的召集务必在章程中写明若原召集人怠于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谁代为召集的问题。因为股东(大)会的召集若不能顺利进行,那接下来的表决、决议的制定、通过等都将“名存实亡”,而且公司易陷入僵局。同时,还要将股东、股东(大)会的权利义务制定得详尽、可操作。

2、将规范董事会运作看成是公司治理的重中之重,具体要注意:

(1)要明确董事会的权力范围,尤其要使董事会和股东会之间权力配置明晰化。

(2)规范董事任免规则、建立规范的董事资格,候选人推荐、评审、股东大会选举、罢免等规则。

(3)建立健全董事会议事规则,包括对董事会会议的召集、通知、出席有效人数、议题的准备、表决方式、效力、代理、股票细则、记录、信息披露等内容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4)强调董事勤勉义务,要求董事不但要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还要强调其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禁止董事越权、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利用职务便利损害公司利益。特别要指出的是,在强调董事勤勉义务时,因为要举证董事违反勤勉义务造成的损失难度较大,因此可以以直接约定违约金的形式进行规范。

3、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不但要明确监事会、监事的权力、义务,还必须完善监事会构成及议事规则;更重要的是要明确监事会行使权力的途径及保障。

4、除了上述七项内容外,股东应当依据公司法的间接性条款规定充分应用。比如《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由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这样的问题在公司章程如果作了明确规定,出现违法担保而没有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则担保就被认定无效,这样就会大大减少公司的风险。

5、对于有资源而持股比例小的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股东之间的利润分配,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扩大分红比例等。根据《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允许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三、需要注意的问题。

尽管《公司法》大大加强了公司章程的自治程度,但是公司章程的自治性也是相对的。无论是制定公司章程还是修改公司章程,都要遵守“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同时,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程序性规定。

总之,公司章程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希望企业家们根据《公司法》的立法精神制定章程,或对原来的公司章程进行全面的修改,尽量使公司章程在合法的前提下体现公司的个性特点,不再使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千人一面”,以保证公司的特异性和长期稳健发展。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方共同出资设立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_____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北京市_____区_____路_____号_____室。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开发研究;房地产信息咨询、自有房屋出租。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出资方式资额。

股东-1货币人民币10万元。

股东-2货币人民币10万元。

股东-3货币人民币10万元。

股东-4货币人民币10万元。

股东-5货币人民币10万元。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5.2016年股份制公司章程(样本)。

6.2016年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8.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非上市)。

公司章程修改问题

公司章程会因为合并或分立而需要修改,在修改过程中也会因大小股东不同而有不同的问题,具体的问题有:

1、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损害小股东利益。

修改公司章程属于特别决议事项之一,即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能通过,及所谓的“资本多数决”的原则。资本多数决原则是民主表决机制在公司领域的应用。它以“一股一权”为基础,体现了股东形式平等原则,是股东形式平等原则的必然逻辑延伸。该原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促进公司决策变得高效,但实质上这种规则使得具有控制权的大股东在股东(大)会中处于支配地位,导致其意志常常上升为公司意志,从而对公司和小股东的利益产生一定的约束力或影响力。可见,资本多数决导源于股东平等原则,却又因内在的缺陷导致其易被大股东滥用,从而妨碍股东实质平等的实现。因此,“资本多数决”原则只实现了股东的形式平等,而并不能体现股东实质上的平等,实质上甚至可能使得股东民主的基础丧失。

“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滥用,是指大股东为实现自己或第三人所追求的某种利益,损害或限制其他股东利益或公司利益,而行使其表决权或运用其基于大股东之资格所具有的影响力。由于公司法强制性规定,对章程的修改必须通过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才能通过,因此,在公司章程修改的过程中,大股东很可能基于“资本多数决”原则而随意修改公司章程,或者在公司章程中添加或变更对小股东或者公司不利的条款,这种资本多数决的滥用在一定程度上必然影响小股东的利益甚至是公司的利益。实践中,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损害小股东或者公司的利益的情况是很普遍的,也被学者或法律实践工作者所重视。

2、小股东滥用“否决权”,损害大股东及公司利益。

小股东滥用“否决权”目前在学界以及实践中对此关注还不是很明显,在于小股东滥用“否决权”的出现情形比较少,基本上很难遇到这样的情况。但很少不代表不会出现小股东滥用“否决权”的情形就不存在。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年。

第五条执行董事为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

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

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公司由3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

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缴纳出资情况如下: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

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依各自所认缴的出资。

比例缴纳。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

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股东。

第十五条股东名称如下:

第十六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八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章股权转让。

第十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第二十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一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依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

第六章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三)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其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

修改章程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执行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执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xx年修订)》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补充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在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五十三条后增加三条:

第五十四条公司建立重大事项社会公众股东表决制度。下列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本公司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第五十五条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第五十六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五十四条修改为第五十七条,以下各条顺延。

2、修改《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六十一条:

修订前:第六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三十日的起始期限时应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修订后:第六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三十日的起始期限时应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第五十四条所列事项的,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3、修改《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修订前:第六十三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修订后:第六十六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

4、修改《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一百一十八条:

修订前:第一百一十八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权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修订后:第一百二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以及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分别对每项提案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对于需要流通股股东单独表决的提案,应当专门作出说明;提案未获通过的,或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说明。

(五)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第五十四条所列事项的,公告股东大会决议时,应当说明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并披露参加表决的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应当披。

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5、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四十八条:

修订前:第一百四十八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修订后:第一百五十一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6、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六十条:

修订前:第一百六十条独立董事在任届期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前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修订后:第一百六十三条独立董事在任届期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前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7、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六十二条:

修订前:第五章第一百六十二条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修订后: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8、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六十五条第四款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

修订后:第一百六十八条。

(五)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五、第六款顺延为第六、七款。

9、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六十八条:

修订前: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事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修订后: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10、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六十九条后增加一条:

第一百七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七十条修改为第一百七十四条,以下各条顺延。

11、删除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七十一条:

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七十二条修改为第一百七十五条,以下各条顺延。

12、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八十二条后增加一条: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会不足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等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交易作出相关决议。

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八十三条修改为第一百八十七条,以下各条顺延。

13、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二百零六条:

修订前:第二百零六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修订后:第二百一十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14、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二百零七条:

修订前:第二百零七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本章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修订后:第二百一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15、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二百零八条:

修订前:第二百零八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四)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部门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修订后:第二百一十二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

修改章程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拟对《公司章程》作以下修改、补充和完善,请予以审议。

章程原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修改为"控股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章程原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提出召集会议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在报经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地方证券主管机关同意后,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三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

 监事会或者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由公司给予监事会或者股东必要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修改为"监事会、独立董事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下称"提议股东")、监事会或者独立董事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书面提案应当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提议股东、监事会或者独立董事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或者独立董事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程序应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三)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十五日内反馈给提议股东并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四)董事会做出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决定的,应当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或推迟。

 (五)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做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提议股东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自行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提议股东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六)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2、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七)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2、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按照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3、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八)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提议股东在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后会议由提议股东主持;提议股东应当聘请律师,按照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费用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其余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公司章程第六十七条后增加一款"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公司章程第八十条后增加一款"公司应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五、章程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六条,原第九十六条至第一百零三条顺延为九十七条至第一百零四条。

 第九十六条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附件2 :。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辽宁时代服装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20xx 年度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议题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帐户: 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公司章程修改问题

为避免公司章程修改时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修改章程时应按法定程序进行,具体步骤为:

1、由公司董事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提出章程修改草案。

2、股东会对章程修改条款进行表决。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审批的事项时,报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如股份有限公司为注册资本而发行新股时,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4、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登记事项的,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办理变更登记;未涉及登记事项,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5、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公告事项的`,应依法进行公告。如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告。

6、修改章程需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若涉及登记事项,须有公司法人签章方可完成变更。

公司章程是股东在设立公司时制定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体现了股东对公司发展规划与自身利益分配的长期性安排,因此,每一次公司章程的修改均是对股东预期利益的重大调整,所以在进行公司章程修改时要注意保护股东利益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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