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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住房公积金心得体会(模板16篇)

时间:2023-10-23 22:09:49 作者:XY字客 专业住房公积金心得体会(模板16篇)

读书心得是对阅读过程中的感受和体验进行总结和归纳的一种方式,可以培养我们的观察和思考能力。教学反思是一个不断提高的过程,以下是一些教师在反思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供大家参考。

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现代社会给予职工和居民的一项重要福利,对于提高职工的生活质量,保障基本的居住需求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多年的工作和生活中,我深切体会到住房公积金的重要性,它不仅是我购房的资金来源,更是对我的生活带来的安全感和稳定感。以下是我对住房公积金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住房公积金给我带来了购房资金来源。

住房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一个庇护所,一个温暖的地方。而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住房,更是人生的目标之一。住房公积金对我来说,就像是一座通往梦想之门的桥梁。多年来,我每月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积累了一笔不菲的金额,而这也成为了我购买首套房的资金来源。没有住房公积金的积累,我可能要面临巨大的经济压力,甚至难以实现购房梦想。因此,我深深感激住房公积金给予我的支持和帮助,让我能够实现人生的重要目标。

第二段:住房公积金给予我生活的安全感。

住房是人们追求安定生活的首要条件。而住房公积金正是一种让我在生活中感受到安全感的制度。每月缴纳一部分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不仅让我感觉到自己的努力和付出得到了认可,也让我对未来的生活有了更多的信心。如果未来遇到了一些意外或者突发状况,有住房公积金作为保障,我可以更从容地应对困难,而不用担心无家可归的问题。住房公积金给我一种幸福感和踏实感,让我觉得自己的生活是有保障的。

第三段:住房公积金让我在贷款中享受到更多的利益。

购房大多数人都需要贷款,而住房公积金可以为我提供更多的贷款利益。一方面,使用公积金贷款可以享受到相对较低的利率,减轻了还款的压力;另一方面,住房公积金作为房屋贷款金额的一部分,帮助我减少了自己的首付款压力,提高了购房的可行性。有了住房公积金的支持,我可以更加从容地选取适合自己的房屋,不用过分担心高利率和过高的首付款的问题,从而让我在购房时更加灵活和自由。

缴纳住房公积金不仅是一个金融行为,更是一种理财的方式。多年来,积累的住房公积金对我来说也是一种财富的积累。这也让我意识到了个人理财的重要性。每月缴纳住房公积金,不仅是为了以后购房的需求,更是为了保障未来的生活和安全。因此,我开始更加重视个人理财,学习如何正确规划自己的财富,如何让自己的资金得到最大的利用。住房公积金给我一个财富管理的契机,让我认识到个人理财对于未来的重要性。

第五段:住房公积金是我们的共同财富。

住房公积金不仅是单个职工或居民的财富,更是我们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每个人的缴纳都是为了提高整个社会的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住房公积金在促进房地产行业的稳定和发展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同时也为广大群众提供了福利和服务。因此,作为职工和居民,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住房公积金的重要性,积极参与其中,共同建设一个更美好的社会。

总之,住房公积金对于每个人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不仅是购房的重要资金来源,更是让我们感受到生活的安全感和稳定感的制度。通过住房公积金,我们可以享受到更多的购房和贷款利益,并且培养了我们的理财意识。住房公积金是我们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我们应该通过积极参与,共同建设一个更美好的社会。

住房公积金年检心得体会

住房公积金是我国政府为解决居民住房问题而设立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作为参与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每年都要参加住房公积金年检。在这个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住房公积金的重要性和对个人的帮助。下面我将从公积金的作用、年检的流程、年检所需材料、年检后的收获以及对未来的影响等几个方面,分享一下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有力的住房保障政策,在居民的生活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首先,住房公积金可以帮助职工积累一笔用于购房、装修或租房的资金,缓解了居民的住房压力。其次,公积金的利率相对较高,相比于银行的存款利率,能够让公积金账户持有人获得更多的利益。最后,住房公积金可以为职工提供贷款,购置自己的房产或助力购买二手房等,为居民提供了更多的住房选择。

其次,住房公积金的年检流程相对简单,但也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一般来说,住房公积金的年检通常需要在年度结束后的一到两个月内完成。去年度所属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填写相应的年检表格,同时提供身份证明、工资单等相关材料进行备案。如此,便顺利完成了年检。

第三,在住房公积金年检过程中,需要携带一些相关的材料。最重要的是户口本和身份证明文件。同时,工资单,还有社保卡、公积金卡等也需要带齐备好。如果是新婚夫妇申请公积金,还需要提供婚姻证明及配偶的身份证明。奋斗者还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公司股东(管理者)证明等材料。

第四,住房公积金年检完成后,会有一些收获。根据年检提供的材料,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会核对你提供的信息,确保其真实有效,然后将相关材料进行登记和备案。这样,你就能保证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能够得到正常的积累和管理。而且,在年检完成后,你的公积金余额也将更新。同时,年检结果也将通过短信或邮件的方式通知到你。

最后,住房公积金年检对于个人未来的影响也很大。只有在经过年检并确保公积金账户正常后,你才能继续使用公积金账户进行贷款或提前支取。这一点对于职工来说尤为重要,因为这意味着你可以在购房或装修等条件成熟时更加方便地使用公积金来解决相关问题。而如果年检未通过或未参加年检,将会使你的公积金账户被冻结,无法继续使用相应的服务。

总之,住房公积金年检是我们作为参与者必须面对和完成的一项任务。通过年检,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住房公积金的作用和重要性。同时,年检也是保证个人公积金账户正常运行和使用的关键环节。因此,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年检的重要性,积极参与其中,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材料,以确保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正常运行和发挥其最大的效益。

住房公积金

住房问题是当前最热门的话题之一,而住房公积金作为解决住房难题的一种重要方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我也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深深地体会到了住房公积金的诸多好处和重要性。在本文中,我将分享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心得体会,以期能够帮助更多的人理解和充分利用这一制度,为自己的住房梦想打下坚实的基础。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为了鼓励个人购房,规定企业与职工按一定比例缴存一定数额的资金,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旨在帮助职工购房、租房、装修等与住房有关的支出。现在,几乎所有城市都设立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可以按规定缴存或提取公积金。

有了住房公积金,买房没有那么艰难了。首先,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缴存额度在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2%之内,可以免税。其次,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提高自己的购房能力和信用度,银行在让个人贷款时会首选有公积金缴存记录的人。此外,住房公积金还可以用于购房或支付房屋贷款的首付款和部分利息,对购房者减轻财务压力有很大的帮助。

如何申请住房公积金呢?在职工入职时,首先需要向企业人事部门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并填写相关申请表,在享受企业缴存、个人自愿缴存公积金之前,还需要等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的账户信息确认函。此后,企业和个人都可以在规定的时期内向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或提取公积金。提取公积金时,需要按照要求提交相关的申请表和证明材料,一般需要提前预约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办理。

第五段:结语。

总之,住房公积金是国家为解决住房难题而设立的一个很好的制度,旨在帮助更多的人实现住房梦想。而我们作为职工,只要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利用好住房公积金这一制度,就一定能够更加轻松地买房和住房,前途更加光明。

住房公积金年检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职工,每年都要完成住房公积金年检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通过这一年检,我们可以了解公积金账户的情况,同时也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在今年的住房公积金年检中,我深深地体会到了住房公积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下是我从年检中获得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加强对公积金政策的了解与学习。

在进行住房公积金年检之前,我充分了解并学习了相关的公积金政策。我了解到,公积金不仅仅是一项财务储备,更是一种社会福利制度,目的是为了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了解了公积金政策后,我更加明确了年检的重要性。年检能够及时排查账户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确保公积金账户的正常运作。同时,年检还可以帮助我及时了解公积金的最新政策,使自己能够充分利用公积金,提高自身福利水平。

第二段:完善个人公积金账户信息。

在进行住房公积金年检期间,我发现自己的公积金账户信息并不完善。首先,我的个人信息中有些地方已经发生了变动,但是并没有及时更新。其次,我发现我的公积金账户中并没有绑定我的银行卡信息,导致公积金的提取和存款变得不够便捷。为了完善个人公积金账户信息,我及时向单位提交了材料,更新了个人信息。同时,我也将个人银行卡信息绑定到了公积金账户上,方便了以后的资金存取。

第三段:及时缴纳公积金,充分利用福利待遇。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福利待遇,每个职工都有权利享受。在进行住房公积金年检时,我发现自己有一段时间没有缴纳公积金了。经过核实,我了解到这是因为单位在一段时间内忘记了缴纳公积金。通过年检,我及时向单位提出了这一问题并催促缴纳了相应的公积金,保障了自己的福利权益。年检让我意识到,只有及时缴纳公积金,才能享受公积金所带来的福利待遇,确保自己的住房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第四段:掌握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和方式。

在住房公积金年检中,我通过学习了解了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和方式。我了解到,公积金可以在特定的情况下提取,比如购买住房、建造住房、租房、大病医疗等。同时,公积金的提取方式也非常多样化,可以通过网上办理、柜台办理等多种途径进行。通过年检,我更加清晰地了解了公积金提取的条件和方式,为自己以后的住房和医疗等方面的需求有了更明确的计划和准备。

第五段:加强对公积金政策的关注和学习。

住房公积金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政府也在不断改进和完善相关政策。通过住房公积金年检,我认识到需要加强对公积金政策的关注和学习。只有了解最新的公积金政策,才能及时适应政策的变化,并获得更多的利益。因此,通过年检后,我决定更加关注公积金政策的更新动态,及时了解政策的变化,以便更好地利用公积金,保障自己的住房和福利待遇。

通过住房公积金年检,我深刻感受到了公积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年检让我了解了公积金政策,完善了个人账户信息,加强了缴纳公积金的意识,掌握了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和方式,加强了对公积金政策的关注和学习。相信通过这一年检的学习和收获,我能更好地管理和利用自己的公积金,为自己的住房和养老问题提供更好的保障。同时,也希望更多的人能够重视住房公积金年检,及时了解并解决自身账户中的问题,使自己能够更好地享受公积金的福利待遇。

住房公积金轮训心得体会

住房公积金是一项重要的社会福利制度,旨在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为了公平合理地分配公积金资源,许多地方采取了住房公积金轮训制度,通过抽签的方式决定谁有资格购买优惠房源。在这个过程中,我亲身体会到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住房公积金轮训制度能有效避免了个别人通过关系或行贿等手段获取到优质住房资源的现象。在过去,一些富有资源或人脉的人往往能够轻松获得住房公积金的优惠房源,导致资源不公平分配。而通过轮训制度,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者都有平等的机会,不再受到特权的排斥。这种制度能够保障每一个人的权益,提高社会公平性。

其次,住房公积金轮训制度能够有效减少购房者的心理压力。无论是首次购房还是换房,都是一项庞大的决策,对于经济压力较大的家庭来说,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如果没有轮训制度,购房者往往需要进行漫长的等待,不知道何时才能轮到自己,这种不确定性会加重他们的心理负担。而通过轮训制度,所有人都能够按照一定的顺序购房,从而减少了不确定性,让人们能够更好地规划自己的未来。

第三,住房公积金轮训制度有助于促进购房者的积极性和自律性。购房是人生中的一项重要决策,它需要人们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和自律能力。通过轮训制度,购房者需要等待一段时间才能购房,这种等待期间可以让人们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规划和准备。购房者需要在等待的过程中通过积累公积金,提高自己的购房能力,同时也需要保持自律,遵守相关的购房规定。这样的过程不仅能够锻炼人们的意志力和耐心,也能够培养购房者的责任感和独立性。

第四,住房公积金轮训制度能够提高公积金的使用效率。公积金是职工每个月的一部分工资,它应当发挥最大的作用。通过轮训制度,购房者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内购买房屋,否则就会被轮换下来。这样的规定保证了公积金能够及时被使用,而不会一直闲置而影响其实际价值。同时,轮训制度也能够避免购房者过度依赖公积金,鼓励他们寻找其他融资方式,提高购房的多样性和灵活性。

最后,住房公积金轮训制度虽然有其优势,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例如,轮训周期的长短可能会让一些急需购房的人感到焦虑和压力。此外,由于轮训制度需要购房者等待一段时间,可能会导致优质房源的供给缺乏弹性,从而造成房价上涨。因此,在制定和执行轮训政策时,需要权衡各种利益,综合考虑公共利益和个人需求。

总之,住房公积金轮训制度在改善住房资源分配、减轻购房者心理压力、提高购房者自律性和使用公积金效率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也需要注意这种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并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确保住房公积金这一制度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广大购房者的需求。

住房公积金年检心得体会

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的福利制度,对于购房的职工来说尤为重要。年检作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一项重要环节,旨在保证资金的正常运转和职工权益的保护。近期,我进行了该项年检工作,通过这个过程,我深刻体会到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势和意义。下文将结合个人的体验和感悟,谈谈我对住房公积金年检的心得体会。

首先,住房公积金年检的目的是确保职工的资金权益得到保障。作为一项福利制度,住房公积金承载着职工努力奋斗的希望与期望。年检旨在检验缴存记录、账户余额等方面,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合法性。在我的年检过程中,我发现自己的公积金账户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没有及时收到补缴记录,这让我倍感担忧。但是,通过年检,我及时发现了这些问题,并得到了及时解决,使得我对住房公积金制度充满了信心。年检的目的不仅是为了查验,更是为了保护职工的利益,确保每一位职工都能够享受到公积金制度所带来的福利。

其次,住房公积金年检的程序和要求有助于提高我对公积金制度的了解。在年检的过程中,我仔细阅读了有关公积金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并与工作人员进行了交流和沟通。通过这些步骤,我对公积金制度的运作机制、使用规则以及相关政策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比如,我了解到公积金可以用于购买首套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支付租金等方面,这为我未来的购房计划提供了很大的帮助。年检的程序和要求并非是一纸空文,而是为了帮助职工提高对公积金制度的认知水平,进一步提高他们对公积金的使用智慧和能力。

再次,住房公积金年检还促使我反思自己的储蓄习惯和理财观念。在年检的过程中,我看到了自己多年来良好的储蓄记录和账户余额的增加,而这些都是我通过公积金制度的帮助和自身的努力得到的。在高房价和生活成本不断攀升的背景下,住房公积金为我提供了一个积蓄和安家困难户的渠道。通过年检,我明白了公积金制度对于个人财务规划的重要性,它不仅可以帮助我们积累财富,还能帮助我们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

最后,住房公积金年检使我更加珍惜自己辛苦赚取的每一分钱。通过年检,我目睹了公积金账户的增长和积累,使我更加珍视自己的努力成果。年检不仅打开了我财富的管理之门,也让我明白了勤劳工作和良好储蓄对于个人发展和实现梦想的重要性。我决心继续努力工作,为自己和家人的美好生活而奋斗。

总之,住房公积金年检是一项重要的年度任务,通过这个过程,我充分认识到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势和意义。年检不仅保障了职工的权益,同时也提高了个人对公积金制度的了解和利用能力,促使了自身理财观念的完善和储蓄习惯的调整。年检不仅是一种形式,更是一种态度,一种对生活的积极态度和未来的憧憬。我相信,在住房公积金的帮助下,每一位职工都能够实现自己的人生理想,过上更加幸福和美满的生活。

住房公积金培训心得体会

住房公积金是一项重要的民生福利措施,对于普通工薪阶层而言,可以帮助他们解决住房问题,提高生活品质。近日,我参加了一次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培训,收获颇丰。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与大家分享我在培训中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培训的目的意义。

住房公积金培训是为了普及员工对住房公积金政策的了解,提高他们的申领技巧与效率,增加他们对自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有效管理能力,并使他们能够更好地规划住房投资。培训帮助我们了解住房公积金的作用,不仅仅是房屋贷款,还可以用于个人账户的积累,使我们在购房时能够更加从容应对,以及在经济困难时期有一定的经济支持。

第二段:培训的内容与方法。

住房公积金培训内容非常实用,从基础知识讲起,循序渐进地讲解了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操作流程、申领要求等方面的内容。培训主要采用讲解、案例分析和互动交流的方式,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记忆知识点,并能够将其应用到实际操作中。培训还提供了丰富的工具和资料,帮助我们更好地进行学习和查询。

第三段:培训的收获。

通过参加这次培训,我对住房公积金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首先,我了解到住房公积金可以作为一种投资,利用其账户余额和利息收益可以提高个人的资产值。其次,我学会了如何申领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如何合理规划还款方式,以减少利息支出。此外,培训还提供了住房公积金管理软件的使用方法,让我们能够更加方便地查询和管理自己的个人账户信息。总之,通过培训,我不仅增加了专业知识,还提高了自己的实际操作能力。

第四段:培训的影响与启示。

住房公积金培训对我个人有着重要的影响和启示。首先,我认识到住房公积金是一项实质性的福利,需要我们积极主动地进行学习和了解。通过不断提高自己的知识和技能,我们能够更好地管理和运用住房公积金,获得更多的实际利益。其次,培训也提醒我要保持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以便获得更大额度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此外,培训还强调了住房购买的风险与注意事项,提醒我们要谨慎选择,避免陷入风险中。

第五段:我对未来的规划和展望。

通过这次住房公积金培训,我意识到住房问题是一个长期的关注点,需要我们在一生中不断进行规划和投资。因此,我决定在未来继续关注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和相关信息,积极提高自己的财务知识水平,以便更好地管理自己的住房投资。我还希望通过参加更多的培训和学习机会,不断提高自己对住房公积金的理解和运用能力,为自己和家庭创造一个更好的住房环境。

以上就是我在住房公积金培训中的心得体会。通过这次培训,我对住房公积金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明白了它对我们的重要性和意义。同时,我也认识到了未来投资和规划住房的重要性,决心持续关注和学习相关知识,为未来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通过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和知识,我相信我能够更好地管理和运用住房公积金,实现自己的住房梦想。

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帮助广大群众解决住房问题,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近年来,我个人亲身经历了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与使用流程,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心得体会。在此,我愿意与大家分享我对住房公积金的理解和感受。

首先,住房公积金是一项非常实惠的利民政策。作为职工,我们每个月的工资中都会扣除一定比例用于缴纳住房公积金,这部分钱由单位代为缴纳,而我们也可以同时进行个人缴存。这样的制度,使得我们在购房、租房或改善居住条件时有了更多的经济支持。尤其对于一些中低收入家庭来说,可以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提高购房的能力,实现自己的住房梦想。

其次,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广泛,使其更具灵活性。住房公积金不仅可以用于购房,还可以用于二手房交易、住房租赁、装修或修缮住房,甚至可以用于还清购房所贷款项。这就意味着,住房公积金不仅为购房提供了资金支持,同样可以在其他方面起到一定的经济帮助。例如,我曾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了房屋装修,使得原本不够资金的情况下,我能够更好地改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这样的灵活性,使得住房公积金更贴近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

再次,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和管理程序简化,方便了大家。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等现代化手段,我们可以方便地进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账户查询、交纳和贷款申请等操作。相比以往,住房公积金的办理过程更加简便快捷,免去了繁琐的排队等候,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住房公积金中心也会定期组织培训和宣传活动,帮助职工了解相关政策和待遇,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这一系列的措施,使得住房公积金变得更加透明和可操作。

最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改进,有效地提高了其服务质量。通过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公积金贷款管理、加强违规行为的监督和打击,以及提高住房公积金的投资运营水平等措施,不仅降低了风险,也提高了公积金的收益率。这一系列改进措施的实施,有助于更好地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进一步加大了对购房者的支持力度。

总体而言,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利民政策,对于广大职工来说,是一笔重要的经济支持和保障。通过个人的申请、贷款和使用经历,我深刻体会到住房公积金的实惠和灵活性。同时,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简化和改善,也提高了我们使用公积金的便利性。相信随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不断完善,我们仍将能够享受到更多的福利和便利。让我们共同努力,为更好地建设美丽家园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住房公积金

2010年,在矿务局领导的正确引领下,在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和监督下,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全省住房公积金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扎实开展全局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的进展和成效,圆满完成了全年的工作任务。

今年,全局归集住房公积金2.0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4324万元,增幅为27.4%,全局住房公积金余额达到6.75亿元,全局实缴住房公积金人数16.58万人,新增4.32万人,住房公积金覆盖率达到76.4%;全局向3020户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1.69亿元,全局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达到3.38亿元,为激活全市房地产市场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强化公积金管理办法。

1、住房公积金要收、缴及时,归集、建账卡手续齐全。

3、住房公积金使用要严格按照公司《住房公积金住房周转金管理办法》通知精神办理,履行审批制度。

4、住房公积金要实行月报制度,对所收缴及使用情况每月一上报。使领导及时全面掌握本单位住房公积金使用情况。

5、在支付个人住房公积金时,必须手续齐全,申请领取人要签字。

二、从制度建设入手,建立完善了一系列规章管理制度。

制定《公积金管理岗位责任制》。

1、负责编制机关所辖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清册,变更表,汇总表等各种报表。

2、及时与机关所辖单位。

财会人员联系,保证住房公积金能够按时交纳。

3、负责记在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发放等情况。

4、保证本单位住房公积金归集、交存、专款专用。

5、承办公司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决定的其他事项。

同时制定《机关事务处各岗位工作考核表(非通用部分30分)》考核部门:房产班:住房公积金管理员。考核标准是未按要求及时编制机关所辖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清册,变更表,汇总表等各种报表的-3分。存档资料不健全的-2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发放管理不规范,出现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一次-8分。未保证本单位住房公积金归集交存率100%的-9分。未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2分。

三、从信息化建设入手,完善了住房公积金网络管理系统。

管理中心加大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全局住房公积金归集、贷款、财务核算、信息查询等各项业务已在统一软件平台下操作,实现了住房公积金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

四、自觉接受监督,实行阳光操作。

一是管理中心指定专人定期向上级监督部门报送备案文件、统计报表、年度报告等有关资料,并接受他们的定期监督检查;二是每年公布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三是接受审计监督。完善服务措施,提高服务质量。

管理中心坚持以人为本,设身处地为中低收入职工着想,善待弱势群体,积极推出深化完善了一系列服务措施。一是实行首接责任制。

首先接受申请或咨询的工作人员为首接责任人。首接责任人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提供的资料及相关证件,并告知所需工作时限,提高了服务质量;二是公开办事程序。根据政府规范行政服务行为要求,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等主要业务的服务内容、申报材料、承诺时限实行公开,以满足广大职工的需要,做到了公开、公正、高效;三是开通多种渠道的住房公积金业务查询。已建立语音声讯查询、网上查询、发送短信查询、窗口打印等多种查询方式,为广大职工及时了解自己的公积金余额提供了极大地方便。

五、存在的不足。

2010年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非公企业公积金制度普遍还存在着“少、低、多”的现象,少,即非公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人数少;低,即企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低;多,即职工同企业转制公积金账户封存多;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力度不够;文明窗口的创建工作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违规贷款回收入任务还很艰巨等等,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六、2011年工作思路。

住房公积金

我叫xxx,x年x月入职。根据有关规定,我已具备购买住房公积金的条件,故特申请缴纳住房公积金,望有关负责领导审阅并批准我购买住房公积金为盼!

此致敬礼!

申请人xxx2011年6月24日。

本人,号,现工作单位,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号,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号。

原工作单位,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号,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号,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元。

现委托贵中心将我在贵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转入本人现工作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专户的个人明细账内,请转入:公积金专户全称:

公积金开户行:公积金专户账号:

特此申请。

现工作单位签章:

本人签名:

联系电话:

本人,号,现在市(转入地单位名称)工作,单位公积金账号,个人公积金账号。

我在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出地)还保留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单位名称,单位公积金账号,个人公积金账号,缴存凭证号,尚有住房公积金余额元。

本人委托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本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存储余额转入我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的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内,请贵中心协助办理。

特此申请。

本人签名:

联系电话:

现单位公章:

附:复印件缴存凭证复印件。

说明:

1.本表由异地转移职工在申请办理转移时填写,以委托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其原单位下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转入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为方便职工,本表由职工填写一式二份后交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留存一份,另一份代职工邮寄至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本表后需附职工复印件及在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复印件。

4、此表有效期为十日,最后一日是公休日或法。

本人xx()于x年x月购买住房一套,位于xxxxxxx(房屋地址)。为购买该房,本人向xx银行借款xx元(借款合同号为:xx),现申请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xx元。特此申请。申请人签名:联系电话:申请日期:

个人公积金申请书要怎么填写。

本人xx()于x年x月购买住房一套,位于xxxxxxx(房屋地址)。为购买该房,本人向xx银行借款xx元(借款合同号为:xx),现申请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xx元。特此申请。申请人签名:联系电话:申请日期:

本人,号,现工作单位,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号,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号。

原工作单位,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号,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号,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元。

现委托贵中心将我在贵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转入本人现工作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专户的个人明细账内,请转入:公积金专户全称:

公积金开户行:公积金专户账号:

特此申请。

现工作单位签章:

本人签名:

联系电话:

推荐回答:申请书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本人xx(姓名)于x年x月购买住房一套,位于xxxxxxx(房屋地址)。为购买该房,本人向xx银行借款xx元(借款合同号为:xx),现申请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xx元。特此申请。申请人签名:联系电话:申请日期:这样就可以了,希望能帮到你:)

我叫×××,在×××单位工作,已婚,月收入×××元人民币.为了提高住房待遇,我在××××购住房一套,约××平方米,价值约××万元。因本人靠拿工资维持家济,多年来,仅有十多万元积蓄,资金不能达到购住房的需要。为此,特向贵中心申请贷款××万元,分××年还清。请领导审批,以解燃眉之急,不胜感谢!

推荐回答:住房公积金申请书格式范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xx(姓名)于x年x月购买住房一套,位于xxxxxxx(房屋地址)。为购买该房,本人向xx银行借款xx元(借款合同号为:xx),现申请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xx元。

特此申请。

申请人签名:

联系电话:申请日期:

大家要如实填写个人信息,把自己应该填写的部分填好,有的需要让单位的人给你填写,填写完《申请表》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经职工本人签名并由单位审核盖章后,由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本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职工同时提取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提供配偶及直系亲属单位审核盖章的《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家庭及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职工确需由他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职工应当提供委托证明以外,代办人员还应当提供其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提取人向公积金中心提供填写正确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单位证明、相关凭证,等待中心工作人员予以审核。审核通过后,经公积金中心主管领导审查后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在申请人单位证明上签字。经审批准予提取的,公积金中心出具取款支票,申请人凭支票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从上交《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到拿到支票,顺利的话3天就能办理完毕。

本人系**镇***,年龄**岁,民族**族,籍贯****,学历****,个人公积金账号:********,现购买自住住房,房屋坐落在:******住宿区,面积*****平方米,一次性须交房款****万元,因资金不足,需向贵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人民币(大写)*****,(小写)*****元,期限****年。

住房公积金

本报讯(记者黄欣达)记者昨日从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个人信用今后将作为贷款审批的重要依据,如借款申请人存在“近两年内(含),信用报告中累计逾期期数达到12期的,或连续逾期期数达到6期(含)”等六种个人信用不良记录之一,公积金中心将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据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介绍,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根据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其他买受人提交的《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查询授权书》,通过人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其他买受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审查是否存在不良记录或未履行如实告知债务等情况,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的重要依据。

此外,据记者了解,公积金中心同时也规定,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其他买受人的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逾期记录,确因非恶意原因造成欠款的,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在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签署《按时足额还款承诺书》后,经审核、确认后可予以受理并正常审批。

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其他买受人的个人信用存在以下六种情况之一,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1.有尚未偿还的逾期贷款的;

2.有“准贷记卡”或“贷记卡”透支逾期未还的;

5.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曾被通过法律途径诉讼或仲裁(含律师催告)进行追缴的;

6.曾利用各种虚假材料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

三种情况可以提出书面复议。

可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签署《按时足额还款承诺书》审核、确认后予以正常审批的三种情况:

3.“准贷记卡”或“贷记卡”逾期记录全部是因未缴纳年费所致,并无其他交易记录的。

住房公积金条例

第十一条凡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对象,均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且向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

新建立的单位应当自建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且在办妥缴存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

单位录用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或者转移。

第十三条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等情形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单位,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变更或者注销缴存登记,并且在办妥手续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

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等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职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额的上下限,每年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市住房委员会审核同意,并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五条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在其每月工资收入中代为扣除。

单位为职工缴存和代扣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自发放月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存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并且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不得逾期缴存或者漏缴、少缴。

住房公积金的存款、贷款利率,每年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经市住房委员会审核同意,并且按照国家金融管理的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七条制定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计划,应当优先保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第十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二)离休、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和第二款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的,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应当同时注销。

第十九条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配偶、同户成员或者非同户的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条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且为提取人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或者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第二十一条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在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应当提供担保。

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单位,在建造或者购买职工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应当提供担保。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职工或者单位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贷款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统一建设职工住房。该职工住房应当以成本价向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单位或者居住困难的职工出售。

单位按照前款规定购买的职工住房应当用于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困难,不得营利。

使用住房公积金统一建造和出售职工住房的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可以购买国债或者委托金融机构进行保值、增值运营,增值收益纳入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建立风险储备金。

住房公积金用于保值、增值运营的比例,由市住房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作为职工工资列入破产财产的第一清偿顺序。

第二十六条受托银行对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应当每年6月30日结算,并且向职工送交结算清单,告知职工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职工向受托银行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和单位向受托银行查询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时,受托银行应当无偿受理。

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发现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受托银行或者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复核,受托银行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无偿受理,并且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八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委托合同对受托银行进行检查、核实,并且督促受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有关业务。

受托银行应当按期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资料。

第二十九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缴存登记;。

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和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第三十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对单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造或者购买职工住房的情况实施监督。

职工发现单位有挪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的,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

第三十一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编制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并且向市住房委员会报告。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对住房公积金进行核算,并且向市住房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税务、审计和金融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于每年9月,将经市住房委员会审核同意的上一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情况登报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处理:

(五)隐瞒事实,出具住房公积金虚假提取证明的,处以违法提取金额二至三倍的罚款。

有前款第(四)、(五)项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没收其非法所得,并且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追回所提金额,并且处以所提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追回所提金额,并且处以所提金额一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受托银行违反委托合同的约定或者有其他过错行为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照委托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因受托银行的过错造成提取人或者借款人经济损失的,受托银行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受托银行在承办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时,违反有关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金融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未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市住房委员会责令其纠正,并且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没款收入按照规定上缴国库。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联法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自每年的7月1日起,至下一年的6月30日止。

第四十二条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基数。

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和第二款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免缴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三条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本决定自7月1日起施行。

住房公积金

今年4月9日,住建部曾邀请数名房地产领域的专家就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问题展开讨论,启动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第二次修订前期工作。目前住建部正在全国多地进行密集调研,了解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住房公积金条例的修改正式进入全面调研阶段。

目前全国多个二三线城市开始放松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针对首套房的政策倾向愈加明确。记者昨日获悉,目前住建部正在各地就公积金条例的修改进行全面调研,公积金使用范围有望进一步扩大。另据悉,公积金针对购买首套房的扶持政策目前仍由各地自行制定,住建部暂不会对此出台统一政策。

记者了解到,就在今年4月9日,住建部曾邀请数名房地产领域的专家就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问题展开讨论,启动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第二次修订前期工作。目前住建部正在全国多地进行密集调研,了解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住房公积金条例的修改正式进入全面调研阶段。

据悉,现行的《住房公积金条例》于1999年4月颁布,2002年进行第一次修订,经过十年的发展,现有制度的效率、公平等问题已引起了政府高层的重视。二次修订后的条例,有望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修改方向是让公积金能更便利地用于包括租房、装修在内的住房消费,改善缴纳者的住房条件。

同时,尽管本次修订的具体内容尚未明确,但大量公积金闲置的情况有望得到改变。其中,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试点有望进一步放开。

不过,据上述人士透露,目前针对首套房的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还是由各地方政府自行制定,住建部暂时不会出台统一文件予以制度化。

近日多个二三线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悄然提高。4月23日,武汉对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贷款人放宽了贷款额度,最高可以申请到八成贷款。呼和浩特也准备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及贷款额度,单身职工贷款额度由30万元提高到40万元,双职工家庭贷款额度由4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事实上,近期上调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城市名单仍在进一步扩大。据记者初步统计,近期还有江西南昌、安徽蚌埠、辽宁沈阳、新疆克拉玛依、山东滨州、河南的郑州和信阳等多座城市上调公积金贷款额度,调整额度均在15%至25%之间。

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如果您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在北京提取,那么对于您住房公积金帐户中金额的使用问题,就适用北京地区的相关规定。按照相应的规定,如果您在北京地区购房符合相应条件的情况下,既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如果在外地购房,只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另外,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职工单纯因为辞职是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城市住房公积金是市(县)政府用于解决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及中低收入的居民住房问题的专项基金。城市住房基金从同级财政现在用于住房建设、维修、管理和补贴的资金,当地提取住房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房地产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及出售属于国有资产的住房回收资等渠道筹集。

建立职工住房公职金是我国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措施,目的在于由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按照规定,凡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有享受此种贷款的权利,均可按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在职工月工资中统一扣除,比例是工资的5-13%不等,个别单位也有3%和13%以上的,主要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而定.单位按照相同的比例同时缴存,都归职工本人所有.公积金缴满一年以后,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在您离退休前,您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购、建、大中修自有住房;偿还用于本人的住房方面贷款;支付本人分摊房租中超过本人工资的5%的部分;您退休时,可以一次结清并支取全部住房积金本余额.根据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有关问题通知:。

在2004年7月1日之后购房且未贷款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如果你的条件符合过家规定的,你就可以提取了.提取公积金需凭房产证、完税证明等购房资料提取,这些资料只能在交易过户后取得,因此购房首付款不能使用公积金。但一次性购房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多次提取,每半年一次,至提取额达到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对于按揭购房的,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和已偿还贷款本息之和为止。

此外,产权证上注明的产权所有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因为根据《婚姻法》规定,若一方购房,属夫妻双方共有的房产,即使产权证上没有另一方的名字,另一方(配偶)也对房屋拥有所有权。而一方在结婚前购房,结婚后另一方也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程序:

第一步:买家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领取并填写提取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审核手续即可。如果资料齐全,开户银行在申请当天就能发放住房公积金。

第二步:提取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本人办理,如委托他人代办,须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职工还可以委托所在单位代为办理,由单位到开户银行办理集体提取委托手续。

第三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需在还款期内提出申请。

住房公积金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我们起草了《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于2011年3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电子邮箱:szgjj2009@)等方式将意见或建议反馈至我中心。

感谢各界对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工作的支持!

附件:《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二0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第三条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可以按照本暂行规定中住房消费和非住房消费情形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本暂行规定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住房消费情形同时发生的,职工应当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在此住房消费情形终止后,职工方可选择其他项住房消费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国家、省和本市住房政策以及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拟订职工因住房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标准,经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二)身份证;

需要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委托人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受托人应当提交其本人身份证和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身份证。

第七条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职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由受公积金中心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商业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不予提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提取的原因。

职工按照本暂行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章住房消费提取第八条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本暂行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支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租金的;

(三)偿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支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五)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前款第(一)至。

(五)项规定中,职工及其配偶在同一项情形中发生多套住房消费的,职工仅能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本条第一款第(一)、(五)项规定中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提取额度按照其在该自住住房拥有的房地产份额计算;未明确份额的,应当按照该自住住房房产权属证书列明的权利人平均计算份额。

第九条职工按照本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保留3个月的当前月应缴存额。

申请人按照本暂行规定提交的相关收据、发票和税票等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其凭证开具时间应当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施行之日以后,且凭证开具时间与申请提取时间相隔应当在两年以内。

第十条职工本人未发生本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住房消费,但其配偶有符合本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住房消费情形的,经职工本人和其配偶共同申请,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其应当另行提交结婚证和配偶的身份证。

第十一条职工因发生本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五)项住房消费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与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合计可提取额度不超过当期实际发生额,且仅限于申请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可提取额。前款规定中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自有住房的,其可提取额度不高于按照前款可提取额的60%;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三套及以上自有住房的,不予提取。

第十二条职工因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另行提交有关材料:

(二)购买二手房的,应当提交房产权属证书、契税税票;

(三)购买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应当提交购房合同、政策性(保障性)住房购房专用收据,已办理房地产权证的还应当提交房产权属证书。

前款规定中的购房合同,其合同签订时间应当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施行日之后。职工已按照前款规定情形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就同一情形再次申请提取的,不予提取。

第十三条职工因支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租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可提取额度为下列三项标准中的最低值:

(一)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50%;

(二)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1000元;

(三)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租赁合同上记载房屋租金的总额。

前款规定中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

职工因支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租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可提取次数不超过两次。

第十四条职工因偿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可提取额度不超过上月实际还贷额,且可提取额度不超过职工每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前款规定中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自有住房的,其可提取额度不超过上月实际还贷额的60%,且不超过每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60%;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三套及以上自有住房,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予提取。

第十五条职工因偿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提交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公积金中心应当根据职工住房贷款银行或者征信系统提供的还贷数据审定当期可提取额度。

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选择按月委托提取的,应当和公积金中心签订按月委托提取还贷协议书。未选择按月委托提取的,每年仅能提取一次。

第十六条职工因支付其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可提取额度为下列三项标准中的最低值:

(一)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15%;

(二)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300元;

(三)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该套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当月实际发生额度。前款规定中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发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

第十七条前条规定中职工因支付其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在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系统直接办结该项提取业务,每年提取一次。

前款规定中职工未能使用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系统的,可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并提交自住住房房产权属证书;未能提交房产权属证书的,应当提交其他能证明职工以所有人的名义对该住房行使权利的文件。

第十八条职工因在本市范围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外,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另行提交有关材料: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交房产权属证书、建设部门或者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第三章非住房消费提取。

第十九条职工有下列非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户籍迁出本市的;

(六)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九)经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符合前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二十条职工因退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退休证。

职工符合前款规定情形但未能提交退休证的,应当符合法定退休年龄。第二十一条职工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者一级至四级残疾人证。

职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

第二十二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职工死亡证明,被宣告死亡的须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

(二)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

(三)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有效法律文书。

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

第二十三条男性职工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职工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的,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深圳市失业员工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或者失业证。

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提交户口注销证明或者永久居留权证明。

第二十五条职工因户籍迁出本市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户口迁移证明。第二十六条非本市户籍职工已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本市社保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者医疗保险参保凭证等申请转移手续证明文件。

前款规定中职工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前款规定和本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中职工未能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但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已办理账户封存手续的,公积金中心应当为其办理该项提取业务。

第二十七条职工因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额领取证。

第二十八条职工因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本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所列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并加盖医院诊断证明章的《诊断证明书》;

(二)医院相关治疗费用的凭证(住院费用清单、医疗收据(发票)及社保票据)。

前款规定中患者是职工家庭成员的,应当另行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或者其他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符合上述两款条件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支付当期医院相关治疗费用减去医疗保险已支付费用后的剩余部分。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九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通过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系统在线申报并预约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业务,或者直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第三十条职工按照本暂行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所提交的相关业务表格、协议文本,可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领取或者在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

第三十一条本暂行规定所称自有住房是指以职工个人名义或其家庭成员名义登记的具有完全产权或者部分产权的住房以及虽未经登记但职工本人或其家庭成员以所有人的名义行使权利的住房,包括政策性或保障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商品住房等。

本暂行规定中自有住房套数按照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数量统计。

本暂行规定所称家庭成员包括职工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第三十二条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住房公积金业务开展实际需要,对本暂行规定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材料作出补充,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提前10日在公积金中心网站、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场所公示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本暂行规定如实申报信息。未如实申报信息的,一经核实,公积金中心可以将其信息纳入住房公积金监管档案(系统)或者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第三十四条本暂行规定自2011年月日起施行。

住房公积金

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使用工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山西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现将该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山西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山西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相关提取业务管理。

第二章提取范围。

第三条在省直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七)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八)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九)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封存满3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十)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二)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三)因见义勇为造成人身伤害的;

(十四)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或者有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由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后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以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自主住房房屋所有权的;

第五条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提取条件和额度。

第六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须在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12个月以内办理提取(实际发生时间以合法有效证明材料上载明的时间为准)。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共有人均可提取,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金额。

第七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六)款规定的,职工本人极其配偶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个月以内的还款本息额。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

第八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七)款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月以内所付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部分。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第九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十一)款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

第十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十二)款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个月以内实际支付的药费支出。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

第十一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十三)款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第十二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六)、(七)、(十一)、(十二)、(十三)款规定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第十三条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二)、(三)、(四)、(五)、(八)、(九)、(十)、(十四)款规定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提取凭证。

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由单位公积金专管员(一下简称专管员)负责办理。

第十五条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专官员证(或者专管员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轻松住房联名卡或卡号等。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六)、(七)、(十一)、(十二)、(十三)款规定的,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第十六条购买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购房证明)、购房发票(或者收据)。

第十七条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房屋所在地一致的职工(或者配偶)户籍证明。

第十八条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县(区)级以上房管、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质量检测报告、《房屋所有权证》或者《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

第十九条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或者经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离退休审批表。第二十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伤残证或者县(区)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证明(1-4级)、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

第二十一条出境定居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第二十二条调离本行政区域的,提供人事调动手续(或者与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与原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职工调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开户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第二十三条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偿还住房贷款凭证。

第二十四条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提供承租职工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单位出具的无房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及支付房租的房屋租赁专用发票、婚姻关系证明。

第二十五条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户口薄、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

第二十六条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封存满3年仍未重新就业的,提供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或者职工居住地所在的社区)出具的为重新就业的证明。

第二十七条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继承证明、继承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第二十八条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经相关部门审验的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职工居住地所在社区出具的为重新就业的证明(或单位工资收入证明)。

第二十九条职工本人或者配偶、子女、父母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县(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建议输书、药费支出清单、户口薄(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证明)、职工居住地所在社区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第三十条因见义勇为造成人身伤害的,提供相关部门颁发的见义勇为证书。

第三十一条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或者有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并由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后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单位撤销、解散、破产文件、单位提取住房公积金证明、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花名表。

第五章提取程序。

第三十二条住房公积金提取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三)经审核准予提取的,办理相关划款手续。

第六章提取监督。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细则规定,虚构提取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省直中心责令限期退回所提金额。对负责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由山西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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